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市府7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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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

2、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

3、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第六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第七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

4、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章 口岸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第十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四)拟设

5、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第十一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口岸建

6、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第三章 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第十五条 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

7、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第十六条 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第十七条 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第十八条 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

8、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九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第二十条 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

9、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第二十一条 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口岸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

10、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第

11、二十四条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

12、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第二十七条 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第二十九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

13、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第三十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邀请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口岸的管理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第五章 口岸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 口岸管理区域内由市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各类场所,口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办理报关、报检业务手续的场所等纳入口岸物业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负责维护。已分配给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用房,除物业结构外,由口岸查验监管机构自行管理、维护。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联检场地、供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第三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对开放口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口岸物业的使用单

14、位,口岸有关单位应服从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提供的物业,应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租、转让物业或者改变物业用途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相关物业。第三十四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口岸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及张贴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宣传物品。(二)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及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四)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物业,或进行改变物业结构和外观的装修工程。(五)不得随意接装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空调风管、损毁排水及消防设施设备。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口岸

15、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处理。第三十五条 口岸管理现场内,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市内办公电话费,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没有经营单位的,由市政府保障。第三十六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收取物业租金,依法上交财政。第三十七条 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

16、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六章 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17、)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强索硬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五)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进行处理:(一)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

18、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二)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用于牟利的。(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便利条件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非营运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二)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

19、收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二)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三)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四)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第四十五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按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

20、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第四十六条 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口岸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管理区域,包括口岸出入境查验监管场所、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现场工作和办公场所,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的与口岸通关有关的码头、仓库、堆场等口岸配套服务设施。本规定所称口岸限定区域,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划定的执法警戒区域。具体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确定。本规定所称口岸地区,是指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在拱北、九洲、湾仔、横琴、斗门等口岸划定周边特定范围,并实施综合管理的地区。其中拱北口岸地区是指南起联检大楼(不含户内)、北至粤华路、西至桂花南路、东至情侣南路的街道路面、两侧店铺及地下空间。其他各口岸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规定所称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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