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政策措施614395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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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精神,大力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进一步推进江苏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将其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

2、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实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是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特色高

3、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五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第六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筹建与认定及管理第七条申请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教育厅

4、函请审批。省科技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将批复同意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可启动建设工作。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2、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3、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八条经省批准筹建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经过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发展后,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盖章后,可书面申请省科技厅、教育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和授牌。1

5、、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2、建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3、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4、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6、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7、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8、大

6、学科技园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为社会提供6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9、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第九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验收和认定,由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联合向省科技厅、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第十条省科技厅、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大学科技园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和授牌。第十一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范围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企业在大

7、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第十二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科技厅、教育厅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教育厅每3年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

8、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第十四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市科技部门优先推荐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江苏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进行

9、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第十七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地区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主要基地,认真贯彻执行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第十八条高校要将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

10、地,鼓励把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使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第十九条经认定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参加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11、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 10年1 2月3 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

12、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

13、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 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串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14、。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1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15、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等学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和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流的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二、大学科技园应当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行精简高效的

16、管理模式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三、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与升级,加速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和推动大学科技园快速健康发展。四、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并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及其在孵企业。大学科技园所在地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积极的政策措施,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把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的重要创新源泉。五、高等学校要高举“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旗帜,坚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坚定不移地

17、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之路。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兴办大学科技园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创举,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优势所在,是既顺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重大抉择。六、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大学科技园对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教育部将把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水平作为对依托高等学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七、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

18、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等学校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与汇聚的平台。八、高等学校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评价导向,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师生到大学科技园创业,把大学科技园的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主要通道。九、高等学校要重视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的机制,在大学科技园内有重点地布局和构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要与所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特色产业结合,发展

19、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转移科技企业、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十一、大学科技园要实现与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良性互动。通过资源整合,将高等学校源头创新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十二、大学科技园必须加强创新创业、增值服务等条件与能力建设,建设一支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创业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

20、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为高等学校师生入园创业提供服务,源源不断地培育科技型企业家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十三、大学科技园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方向,积极发展,规范企业入孵、毕业退出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十四、科技部、教育部将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通过有关发展计划,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孵化服务,推动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盟。十五、科技部、教育部鼓励大学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实施园区运作,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

2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十六、科技部、教育部将支持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争创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在其中选择有条件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试点工作。十七、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开展大学科技园管理人才国际培训,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合作。十八、科技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结合已开展的大学科技园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体系,对大学科技园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2、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

23、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

24、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

25、认定。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 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4 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5 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6 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7 服务设施齐

26、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8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9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10 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6 企业租用大

27、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7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第十三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

28、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

29、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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