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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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省局法规处 施薇 一、经济普查涉及的统计法律制度 二、坚守经济普查的法律底线 三、经济普查违法行为 四、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普查涉及的统计法律制度一、经济普查涉及的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第16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统计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国务院于2004

2、年9月5日公布施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11日公布施行。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主要修改四方面: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其次,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其次,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

3、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统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方式。为适应

4、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第四,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个人信息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一)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的“2个不得”。统计法第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

5、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6“不得”1.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6、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4.4.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5.5.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6.6.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3.3.不得组织实

7、施营利性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4.4.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计资料的统计调查;5.5.不得组织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满不得组织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6.6.不得违法制定、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不得违法制定、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目;7 7.不得有其他违反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统计法规定的行为法规定的行为。(三)统计调查对象法律底线(三)统计调查对象法律底线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了

8、经济普查对象的“1个不得”: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法律底线(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法律底线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个不得”。统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1111个不得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

9、称号、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2.2.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检查;3.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4.4.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资料;5.5.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

10、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计以外的目的;6.6.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7 7.不得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8.8.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9.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11、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目的;10.10.不得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11.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三、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一)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三)经济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一)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一)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

12、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9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计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19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经济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三)经济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对象的3种统计违法行为,

1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普查对象的9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1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二)统计党纪处分(三)组织处理和问责(三)刑事责任(一)统计行政法律责任 警告: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罚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处分。责令改正 通报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统计政纪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

15、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按规定降低级别。1.领导人员统计政纪处分责任(1)领导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处分:记过开除(2)领导人监督统计工作失察,要处分:警告开除(3)领导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要处分:记过开除(1)领导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到的处分记过、记大过: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失实数据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降级、撤职: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失实数据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开除: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失实数据

16、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2)领导人监督统计工作失察受到的处分警告、记过: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记大过、降级: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撤职、开除: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

17、围很大、持续时间很长的。(3)领导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的处分 记过、记大过: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降级、撤职: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开除:使用暴力或者

18、威胁防范阻碍统计执法检查;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2.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政纪处分责任(1)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处分:记过开除(2)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要处分:警告撤职(3)贻误工作,要处分:警告撤职(4)泄露统计资料,要处分:警告开除(5)玩忽职守,要处分:记过开除(6)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要处分:记过开除(1)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到的处分记过、记大过: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降级、撤职:强令、

19、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开除: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2)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受到的处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0、;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撤职处分:违背国家统计政令公布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公布不应由本单位公布的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3)贻误工作受到的处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撤职处分:故意迟报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调查核实。(4)泄露统计资料受到的处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后果较轻或者次

21、数较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开除处分: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5)玩忽职守受到的处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后果较轻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制定、审批或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营利

22、性统计调查;未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非主观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未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泄露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情况;明知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6)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的处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23、级、撤职处分: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3.3.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政纪处分责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政纪处分责任记过、记大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

24、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较大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降级、撤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很大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开除: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特别大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

25、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1)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主动坦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对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按照有关制度记录在案;能证明对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进行过抵制、拒绝;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其他情形。加重或者从重处分的8种情节: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

26、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有统计法第41条第1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两次以上;两年内有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记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大范围、长时间编造虚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调查数据;利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晋升;其他情形。(二)统计党纪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追究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

27、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看、开除党籍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未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指示要求,未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意见办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者在执法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干预和插手统计执纪执法活动都会被追究党纪责任。(三)组织处理和问责违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退、免职等组织处理;按照

2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四)刑事责任(四)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

29、规定处罚。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30、罚金。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

31、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国家统计局2017年执法检查发现,某市下辖某县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将统计局作为保持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责任单位,政府部门参与造假作假,

32、有关部门指令报送虚假数据、制作虚假文件、代填代报、打捆上报、超前报送、重复报送数据,统计局默许部门造假、把关不严、应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违法现象严重,地方政府考核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经依法立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了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1.对该市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1)对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进行诫勉谈话。(2)对该市分管统计、发改部门的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信部门的副市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处理:(1)对市统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对市发改局原局长、分管副局长2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对市工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等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对该县有关责任人的处理:(1)对县委书记、县长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对常务副县长、原常务副县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对统计局局长、统计局副局长、发改局局长、工信局局长4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对统计局副局长、发改局副局长、工信局副局长、发改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主任4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对住建局局长、住建局原局长、交通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文广局局长、文广局原局长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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