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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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探讨引言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有趣的是,遗产税将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联系到了一起。国际上看QECD (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比例达91%,而对遗产征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 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从国内看,建国后,我国曾多次酝 酿开征遗产税,在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就有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和赠与税 等,进行必要调节的语句。1994年,在税制改革所构建的体系中,遗产税被列为即将

2、开征 的税种之一。1996年,李鹏同志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纲要 报告中指出: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 以及开征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论述完善 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明确指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 种。在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 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幷没有获得通过。2013年2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 产税问题”

3、,沉寂了10年的遗产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勻匕曰一、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优先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鼓励一部 分人先富。这确实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1978 年国内生产 总值3645.2 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1 元,到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21亿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1,907.59元)。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贫困人口(2013 年城镇居民家庭基 本情况调查中,最低收入户,占全国总户数10%,其中困难户3287,占全国总户数的5% , 而农村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户数占到了40%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

4、人 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尚未满足。所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贫富差 距的问题日益严峻,见下图我国历年的基尼系数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基尼0.470.470.580.480.480.490.490.480.470.470.47系数93574101743根据国际一般标准,0.4 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由于从税收政策角度调节 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问题的遗产税,具有能通过再分配财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社会 心理疏导、鼓励自力更生、抑制贪污腐败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辅助性的财政效应,富裕阶层 的出现也为我国开

5、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发热烈讨论。 二、我国应该开征遗产税(一)遗产税的效应1. 财政收入效应遗产税设立之初大都是为了筹集军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现代遗产税的财政收入 职能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弱化了,被调节职能所取代。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 区的情况表明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不大,且很多国家呈下降趋势。 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00614.28亿元。按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遗产税收入能达到 我国税收总额的0.3%-0.5%( 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德国、西班 牙、英国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 ,

6、韩国约占0.9%,法国约占2% ,冰岛、 葡萄牙、卢森堡约占0.3%),那么我国遗产税收入则为301.84亿元至503.07亿元。这个数额 远远超过了不少收入不高但征收成本却很高的小税种,比如船舶吨税、烟叶税和车船税2012年船舶吨税为40.98亿元,烟叶税收入为131.78亿元,车船税收入为393.02亿元)。当然,随着我国富裕人士财富的快速增长、遗产税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部门征管水平的 增加,遗产税收入也会随之增长的。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能够征收到得收入尽管规模不大,但是对财力匮乏的西部地区经 济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同样1块钱对穷人和富人来说效 用是不一样的

7、,对穷人来说增加1块钱的收入可能是雪中送炭,效用极大;然而对于富人来 说,增加这1块钱的收入所得到的效用可能为0。就如禹奎所提倡的,遗产税收入应当专款 专用,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不管是把遗产税收入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还是支援贫困人群, 根据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我国的社会效应都会有大幅提升。2. 缩小贫富差距效应遗产税是政府对富人死后留给后代的财产征税的,再把征收的税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 他人群手中,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遗产税直接防止了财富过于集中在某些人群手中,也在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富二代”、“富三代”所继承到的财产数量,使得“穷二代”和“富二代” 之间的起点相对公平许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

8、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下面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开征遗产税前后的基尼系数,来证明遗产税有 缩小贫富差距的效应开征遗产税前后基尼糜数比较0, 670. S5q. S3Q, SI0. 590. 5T0. 550. 530, 510.生90. QT0. 45a?628Q. 5L3D. 519前三坪十美圉日本新抓坡台湾cTSoaL&UI0, 47S0.4750. 465CL.4770.458前西年莒一年后一年-4&后三年可见,基尼系数在开征后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说明遗产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效应,我 国应开征遗产税。3. 慈善捐赠效应从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法律中都能找到慈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遗

9、产或者赠与中扣除的规 定。例如美国税法规定,遗产税纳税人可以从应纳税遗产和赠与财产中全额扣除向国内协会 公司或者政府机关的慈善机构的捐赠。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捐赠给政府、公立教育、文化、慈 善机构等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日本将纳税人在纳税期限之前捐赠给特定公益法人或者地 方政府的财产定义为非纳税财产。就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情况来看,税率的设计都比较高,很多国家的最高档税率都 在50%以上。财产继承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避税,降低税收 负担。慈善捐赠正是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这也正是遗产税制设计的目的之一。正如上海社 科院研究员成涛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指出企业家采取合法手段做税收筹

10、划在任何国家都是正 当的,我们不能将这种行为直接与道德挂钩,但是可以利用这点,在制定遗产税法律时将企 业家引向慈善,让他们既少交了税又服务了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在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把慈善捐赠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因为慈善捐赠不仅可以从社会 认知体系的层面促进社会公平,还可以弥补政府再分配的制度局限,达到政府再分配无法达 到的效果。然而,中国人传统思想就是奋斗一辈子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孙,慈 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不容乐观。2010 年 11 月 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慈善蓝皮书,对比了包括中国、美国、英国、 巴西、印度在内的五个国家,捐赠占各个国家GDP的比重,中国最低,仅占0.0

11、1%,可见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而对比2013 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与中国十大慈善家排 行榜,十大富豪无一人登上“年度十大慈善家”排行榜。虽然决定慈善捐赠的因素不仅仅 有遗产税,还有文化信仰、价值观念、捐赠动机等等因素,其他因素很可能才是主导因素。 但是由于慈善捐赠降低了财产代际转移的相对价格,肯定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进而对 慈善捐赠有刺激作用。因此,遗产税对慈善捐赠有引导、刺激和鼓励的效应,所以我国应开 征遗产税。捐赠占GDP比重3.00%2.00% -1.00% -o.oo% L美国捐赠占GDP比重丨 1 丨丨 1 1 1 1 1 1 1英国 印度巴西中国4. 反腐败效应开征遗产税

12、势必要实现财产实名制,个人财产都会越来越透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腐 败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增加了受贿者的经济成本,受贿 不仅冒着违法风险,还可能因为开征遗产税要缴纳一部分给国家;第二,财产实名制大大增 加了受贿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个人财产透明化,政府部门方便监控。因此,开征遗产税有利 于反腐败。虽然腐败问题不是靠一个遗产税就能简单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体制、制度的配合。 但是要顺利开征遗产税就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遗产税就促进了反 腐体制和制度的发展。5. 培养纳税意识效应目前,我国大部分群众对遗产税的了解很少,存在一定抵触心理。但如果经舆论宣传

13、之 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开征过程本身就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普及。另外,允许纳税人运用 非违法手段做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这一做法的前提要求是纳税人对 遗产税法有充分的了解,这一要求也普及了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遗产税在我国的推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会有 整体上的提高。(二)必要性1. 完善我国税制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 一点就是我国税制的收入功能过强而调节功能缺失。调节功能缺失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比重 过低、财产税名不符实、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不健全等。我国税制结

14、构的目标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结构,但实际上,目前流转税主体地位 还是很明显的。从 2013 年的税收收入就可以看出,全国税收总收入100497.33 亿元,其 中国内增值税 28802.95 亿元,国内消费税 8230.27 亿元,营业税 17217.26 亿元,关税2630.29 亿元,企业所得税 22415.76 亿元,个人所得税 6531.36 亿元,流转税约占税收 总收入的 56.6%,而所得税约占税收总收入 28.8%(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 6.5%)。流转 税属于间接税,税负极易转嫁,在税收公平方面调节效果不明显。因此,我国要完善税制, 增加直接税的比例,加强和完善税收的调节功能

15、。完善的税制结构应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我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财产税的改革明显滞后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我国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微不足道, 只有几个税种,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的无 偿的转让是税收空缺状态,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这一空白,从而促使现行财产税乃至整个税 制体系的健全。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不健全,其 征税对象主要是生前的工资薪金,对人死后的财产无法起到调节,遗产税的开征弥补了个人 所得税的调节漏洞。2. 培养正确价值观以中国传统价值观看,老一辈的遗产会留给子孙后代,量上完全有财

16、产所有人决定继承 人继承多少,近来,“富二代”一词越来越热,却伴随着各种负面新闻,富豪将自己的财富 留给后代,使子女一出生便获得巨额财富,有的不加以引导,导致其一味窥视那些无偿得到 的利益,贪图享乐,腐化社会风气。遗产税的开征会使得遗产从量上产生大规模变化,也会 影响继承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3. 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当从资产的流动性方面分析的时候,如果说我们所持有的资产具有较差的流动性,遗产 税的征收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使得资本的变现成本进一步加大,这样一来,被继 承人就会选择在生前对大量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进行持有,遗产税会对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 资产之间的相对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人们

17、持有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使得拥有较多流动资产 的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促进社会资源合配置。4. 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遗产税课征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若继承在外国的 遗产就要按照该国的规定交遗产税,而目前外国公民继承在我国的遗产却不交分文而将遗产 全部带到国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来我国的外商投资者会越来越多,适时开 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三)可行性1. 经济条件衡量一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条件,主要应看GDP,人均GDP , GNP、高收入 阶层人数以及居民储蓄水平等经济指标。我国的现实情况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 雄厚经济基础和

18、税源基础2004-2014年我国GDP、GNP以及人均GDP年份GDP (亿元)GNP(亿元)人均GDP元2004159878.3159586.7123362005184937.4185808.6141852006216314.4217522.7165002007265810.3267763.7201692008314045.4316228.8237082009314045.4343464.7255752010401202.0403260.0299922011473104.1468562.4351982012519470.1518214.8384592013568845.2566130.241

19、9082004-2014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以及年增加额(单位:亿元)年份年底余额年增加额定期活期总计定期活期总计200478138.8641416.53119555.39200592263.5448787.45141050.914124.687370.9221495.692006103011.358575.92161587.310747.849788.4720536.31802007104934.467599.74172534.11923.079023.8210946.89592008139300.178585.19217885.334365.7110985.4545351.16上

20、京f60I6IIlt06I6S010乙F9ZtZIZIOlt乙ESH600乙6“808ZSILV909800乙&98S8ZSI匸前yotit上00乙8京S6SZIIOSt078SS900乙09OS6tOISSt6tHS00乙LLZ916J1Z96 乙如0乙(%嗨隅KYE備萃口 IW(%號麦隅KYWW(Z :囚由)诲麦步那瞬Y理举闰邑乡酬国驻主仇0乙FOO乙9S0S08t09I09Ztt10乙SISI6SSOISS66S乙10乙660l7809妊口0乙000t80SS乙17乙SS8I8ISZOO9888I6SIt8ZI010乙9881&988乙17609S6I乙乙060乙9认09乙ritsooi

21、&0乙091600乙920116977.340.421809.836.320127916.639.324564.736.220138895.937.726955.135.0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GNP由2004年的159586.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566130.2亿 元、GDP在此期间由159878.3亿元增长到568845.2亿元、人均GDP在此期间由12336 元增长到 41908元;从表 2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由 2004年的 119555.39亿元增加到 2013年的447601.60亿元,增加额在此期间由21495.6亿元增加到 48050.56亿元;从表3可以

22、看出,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936.4元增长 到2013年的8895.9元,恩格尔系数在此期间则由47.2下降为37.7,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 可支配收入在此期间由 9421.6元增长到26955.1元,恩格尔系数在此期间则由 37.7下降为 35.0。由此可见,GNP、GDP、人均GDP都是高速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不管是 余额还是增加额都是大幅增长,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也大幅提高,恩格尔系数也是呈逐年下降 趋势,这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另外,我国个人财产积累的速度是非常迅速的。2011 年 10 月,中国银行联合胡润百 富(中国最权威的研究中国富豪发展的机构)

23、发布了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 2009 年我国千万富豪为 825000 人,2010 年为 875000 人,2011 年上升至 960000人,增 长了9.7%,比 2010 年的6.1%的增长速度有明显上升;亿万富豪2009年为51000人,2010 年为55000 人,2011 年为60000 人, 2010相比2009年增长了 7.8%,而 2011年相比 2010 年则增长了 9.1%。还有在全球美金十亿富豪中,美国富豪人数排名第一,占 1/3; 中国美金十亿富豪虽然在人数上与美国相差较大,但已排名第二,占总人数的 1/10,财富 占比 5%,俄罗斯富豪人数排名第三。各项调查表

24、明,中国富豪人数的增速 高于全球富豪, 全球十亿美金富豪 2011年超过千人,较 2010年增长近 20%,而中国十亿美金富豪2011 年的人数 254人,2010 年为189人,增长率超过 25%,全球资产百万美金以上富豪人数 2010 年上升 8.3%,中国百万富豪增长率为 12.0%,列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 所以我国富人阶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存在税源问题,正当其时。2. 征管能力 遗产税的开征要求很高的征管水平,纳税标准的认定、应纳税额的确定、财产的评估等等过 程都要求税务机关有较高的征管能力。很多开征遗产税反对者都认为我国的征管水平达不到 开征遗产税的要求。实际

25、上,我国在最初筹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也有很多人认为征管水 平不够。事实证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比较到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自 1994 年 税制改革以来有了很大的提高,依法征税、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计算机等高科技不断被应 用。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所使用的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也为开征遗产税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开征遗产税的征管基础。3. 法律和制度基础尽管我国目前尚未颁布遗产税法律,但是我国已经拥有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条件。具 体表现在:第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二,继承法 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分配以及继承程序

26、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三,宪法中还规定:“公民 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最后,税收征收 管理法规定了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刑法也有相关规定。这些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 了法律基础。另外,我国目前的存款实名制、户籍管理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党政机关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考试制度等等制度虽然尚存问题,需要改善, 但是在机构、人员和有关行为规范上也为开征遗产税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综上所述,我国已 基本具备一定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和制度基础。4. 可借鉴的国外经验遗产税是个历史悠久的古老税种,目前世界上约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开征或者开征过遗产 税。各

27、国都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了适合本国发展的遗产税。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国情出发, 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吸取精华,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遗产税,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综上所述,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仍存在很多困难,但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开征是大势所 趋。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研究,解决困难以尽快开征。 三、我国不应该开征遗产税(一)相关制度不完善,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1. 财产登记制度中国有句古话叫“财不外露”,所以遗产税的开征需要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如果税务 机关掌握的信息有限,那么会导致税源控制上出现问题,难以征收管理。我国的财产登记制 度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28、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主要问题在于:可操作性差,未详细规定登记程序和方 法,及统一管理部门;申报的主体范围窄,仅为达到级别的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范围过窄, 只有收入所得;缺乏监管和适当的惩戒制度。其次,我国存在大量隐形富豪,根据2013 年胡润研究院的财富报告显示,目前全国拥 有资产十亿以上的富豪大约 8100 人,其中 2700 人为阳光财富,5400 人为隐形财富,全 国百亿富豪有280 人,阳光财富有132 人,剩余148 人为隐形财富,隐形财富的存在,给 财产登记增加难度。2. 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确定税基是征管工作的重点,而我国现阶

29、段的财产评估体系主要针对公司、 企业、国家机关等机构组织,较少涉及个人财产评估,而资产评估和个人财产的评估在目的 和对象上还是存在差异的,对公司、企业、国家机关等机构组织的资产评估方法虽为个人财 产的评估打下基础,但还有许多要完善研究的地方。3. 其他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分类问题,我国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而未采取 定性方式,不利税务机关评估认定遗产。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报告制度规定不够细致,只包 括死亡报告的法定义务人范围和顺序,被告知对象范围不明确,不利于税收征管。(应当包 括报告的方法、被告知对象的范围:公安、税务、民政、公证机构等,和报告时间限制,即 死亡后的确定期限内,如果报告

30、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遗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 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过于 简单,不利于其协助税收征管的工作(应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及税务机 关,协助完成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资产确权和评估的工作,依法纳税,在未履行完纳税义 务之前不得擅自分割遗产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中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在逐渐增强。随着税制的改革完善,现代技术的运用,征管水平、能 力、税源的监控能力都在增强。

31、)(二)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冲击 2013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榜中,上榜的大陆富豪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 的经济实力相当雄厚,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多为经营所得,我国民营经济的财富主要用于扩大 生产规模,进行技术研发开拓市场等方面。而对于这部分财富征遗产税,可能造成冲击,造 成其资金链的断裂,不利于企业正常运转,而民营经济发展后劲正足,可能不利于中国经济 长期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其予以扣除或照顾。长期来看,开征遗产税并不会影响民 营经济的发展。不会造成畸形消费,人才资本外流。遗产税是针对少数富人开征的,其征税 范围和数量都十分有限。不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总体不错,前

32、景看 好,投资吸引力远远大于征税遗产税的阻力。并且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大可能因为未来征收遗产税而改变其发展战略或改变其个人消费方式。)(三)导致资金和人才外流 如果遗产税开征,纳税人也有可能不会选择捐赠来减少税负,更多的可能是移民,将资本转 移到不征遗产税的国家,加拿大、瑞典、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 印度等国相继取消遗产税,旨在吸引资本人才。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扣除额一般比 较高,若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多扣除,低税率”,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 的作用。若采用“少扣除,高税率”的做法,则会造成富人群体反弹,甚至导致人才资本的 外流。(完善相应的移民制度,遗产税是针对少数富人开征的,其征税范围和数量都十分有 限。不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四)是否促进经济发展有待商榷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的政治效应比经济效应更大,它对财政和经济的作用只是附带的, 所以不少国家总是在征征停停中循环。即使是美国,最后核算也发现往往是成本大于所征收 的税款。(增值税的征收成本高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金税工程国家大量投资,但结果来 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征管力度不断加强,而且本来增加财政收入并不是其主要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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