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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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青花二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AQ/T9006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文 号:AQ/QH-10-1页 次:第 6 页 共 6 页标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版本号:第 A 版修 改:第 0 次修改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AQ/QH-10-1发放编号: 版 本 号:A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修订记号发布日期批准审核编制A 版2018年1月10日钱国华周凯潘亚亮修改第 次第 次第 次发布日期:201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5日上海青花二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1目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2.1总裁是企业职业

2、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2企业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2.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2)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3)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4)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5)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

3、作。6)协同总裁办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7)协同生产管理中心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2.4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3管理要求3.1职业病危害告知3.1.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3.1.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3.1.3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4、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1.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1.5企业每年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体检,保证员工的健康权益。3.2职业危害申报3.2.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2.2

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2.4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2.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3.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3.3.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计划;各班组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3.3.2 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3.3.3培训内容:企业内各

7、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3.3.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3.3.5内部宣传教育培训:1)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2)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3)转换岗位 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

8、害及防范措施。4)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3.3.6外部委托培训1)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2)档案记录: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3.4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3.4.1总裁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协同生产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3.4.2生产管理中心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

9、状态。3.4.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3.4.4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3.4.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4.6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运行,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3.4.7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

10、企业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3.5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3.5.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原则执行AQ/SL-07-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5.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相同的防护用品;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取登记卡片”, 由专人负责管理。3.5.3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标准发放,按规定时间执行。3.5.4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如有丢失或非因工损坏而要求补发,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如有必要以折旧价扣款),经生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能补发。3.5.5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防护用品,按其作业最长的工种发放,员工离开原工种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停

11、发原工种的防护用品。3.5.6临时或特殊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采购后发放。3.6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3.6.1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3.6.2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3.6.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简称“岗前”)和每年一次(简称“岗中”)以及

12、离职时(简称“岗后”)的职业健康身体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3.6.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3.6.5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3.6.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3.6.7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3.7职业病管理 3.7.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7相关文件7.1AQ/SL-07-10特种作业人员

13、管理制度7.2AQ/SL-07-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记录8.1AQ/SL-10-1-1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检测报告及申报备案材料附件 8.2AQ/SL-10-1-2员工职业健康档案8.3AQ/SL-10-1-3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 8.4AQ/SL-10-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记录8.5AQ/SL-10-1-5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牌) 8.6AQ/SL-10-1-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账及检查表8.7AQ/SL-10-1-7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救援器材检验维护记录 8.8AQ/SL-10-1-8劳动合同(企业格式)8.9AQ/SL-10-1-9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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