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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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第三节 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第四节 优惠政策的过度措施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1、政策差异大,税负不平2、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过 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3、政策漏洞较大,扭曲企业经营行为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1 1、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自动稳定器”2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 3、贯彻国

2、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4 4、适应经济发展现状、适应经济发展现状5 5、保持政策的连续、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1、新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思路将原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2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3、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 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

4、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

5、退税收政策;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一、直接优惠方式二、间接优惠方式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四、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管理一、直接优惠方式 1、税额减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免税期 免税项目 2、纳税扣除指准予纳税人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轻其负担。普遍税收扣除 纳税扣除 3、优惠税率指给予合乎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直接降低税率(减半征税)间接降低税率(20%低税率)4、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其某种合乎鼓励规定的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

6、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国外税收抵免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投资税收抵免可折旧资产新设备的一定投资比例从所得税额中的扣除 5、盈亏互抵指准予纳税人将某一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减少其盈利年度的应纳税额。6、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对其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回。二、间接优惠方式 1、延期纳税指允许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分期缴纳或延期缴纳应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2、加速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3、准备金制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为特定准备金处理,并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准备金、

7、技术开发准备金、出口损失准备金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1、免税收入(新税法26条)2、定期减免税(新税法27、29条)3、降低税率(新税法28条)4、加计扣除(新税法30条)5、加速折旧(新税法32条)6、减计收入(新税法33条)7、税额抵免(新税法31、34条)1、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定期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

8、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降低税率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9、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6、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7、税额抵免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税收优惠的管理新

10、税法条例第一百零二 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单独计算企业可能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需要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对优惠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

11、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销售费用:工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第三节 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一、免税收入(条例82、83、84、85条)二、农业项目优惠(条例86条)三、基础产业优惠(条例87条)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例90条)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例92条)六、高新技术优惠(条例93条)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条例94条)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条例96条)九、环保,资源再利用优惠(条例88、99、100条)十、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条例95条)十一、创业投资优惠(条例97条)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例98条)十三、

12、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优惠(税法36条)十四、预提税优惠(条例91条)一、免税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1、新条例第八十二条企

13、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免税原因:财政支付的利息的收回 不利于纳税人购买国债 国债品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 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国债分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企业购买国债,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买的,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

14、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

15、规定进行了细化。(1)、免税原因消除重复征税,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就越严重。鼓励直接性的长期投资。(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

16、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直接投资的理解:一般是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直接投资可以使投资者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都开办独次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企业的目的。(

17、3)、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

18、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新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19、外。(1)、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2005年底,全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多个,民办非营利组织已发展到14.58万多个,基金会999个),比2001年的21万个增长了50%年平均增长10%左右。(2)、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3)、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形式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 基金会管

20、理条例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免税原因非营利组织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所得税法也基本上都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5)、基本条件成立要件本条第(一)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成立时依法履行了有关登记手续的组织。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21、织在成立时都需要到相关机关进行依法登记。目的是能够由登记机关对该组织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以保证其活动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行为要件本条第(二)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果一个组织,虽然在登记时标明是非营利组织,但其活动范围包含了营利性活动,或者超出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则不属于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财产管理要件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对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在财产管理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优惠。这些要求主要是从财产运用、财产归属、财产处置等几个方面提出

22、的:(1)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的运转开支外,只能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性事业和章程规定以外的事业;(2)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这是非营利组织最本质、最重要的要件;(3)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随意分配,只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行营利之实;(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务财产权利,防止企业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的投入变相分配企业的财产,逃避纳税义务;(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注:工资的确定标准认定管理

23、为了规范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6)免税收入范围第一、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考虑到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必要在免税优惠方面对其收入来源进行限制,对非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肆意从事经营活动,规避纳税义务。第二,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要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为满足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的经费需要,必须从事资金的保值增值等部分营利活动。二、农业项目优惠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

24、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5、1、免税原因我国是农业大国,免税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引导对农业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起到积极作用。对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不是人类生活必需品,无关生计但可以提高生活舒适度,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2、原规定原内资: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是国有农口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原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26、第八十一条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农、林、牧、渔属于生产性。3、免税项目的具体解释本条在具体细化农林牧渔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并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莱、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莱的种植。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谷物的种植。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油料

27、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

28、优惠。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牲畜、家禽的饲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

29、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

30、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渔业分为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两大种,其中海洋渔业分为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两种,没有单独列明远洋捕捞。本条主要考

31、虑到远洋捕捞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远洋资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待遇。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花卉的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种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如留兰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养殖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

32、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两类不得享受优惠的项目:一是本条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也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基础产业优惠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

33、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免税原因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新税法实施。2、同原规定的差异优惠的起始点从过去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来规定的从“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拖长获利前的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

34、没有获利,所谓“长亏不倒”,因此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3、不得享受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没有明确列明的项目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对于大力快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4、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

35、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性质不变,所有人改变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原规定和差异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36、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注意的问题(1)、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而且可以享受预提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更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本条规定的优惠,将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2)、限定为技术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

37、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原规定:原内资税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2、减免原因: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38、。小企业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3、基本概念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4、与本条例其他条款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都需要制定税收优惠目录或者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等不一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将不再单独制定专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直接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

39、可以直接根据这个标准去判定特定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直接的可操作性比较强。六、高新技术优惠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40、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补充规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条件:1、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近3年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大专以上学历占当年职工30%以上,研发人员10%;4、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含人文、社科)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收入小于5000万-6%,5000到20000-4%,20000以上-3%

41、;5、高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60%以上6、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科技、财政、税务联合成立认定机构。税务部门可以提请复核,复核期间暂停免税。1、原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2、原规定的弊端: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限制,使一些虽有较高技术含量但不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生产力。4、变化 区内区外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领域 产品产品、服务 专家认定 年审制度 税务审核 5、核心自

42、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本项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新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条例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

43、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2、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3、变化:限制和禁止行业扩大到外资企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权,扩大了此项优惠的适用范围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

44、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变化:扩大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 取消 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实行工资加计扣除。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3、例如: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

45、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九、环保、资源再利用优惠直接减免税: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项目的所得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税额抵免:企业自身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投资额(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46、、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范围变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产品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免税时间原规定:自产5年 其他企业1年新规定:三免三减 3、起始时间: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二)、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

47、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1、原规定及变化: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包括:(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

48、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2、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3、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4、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

49、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自2007年直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5、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5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5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

50、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企业从这一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三)环保、节能节水、安全设备的投资抵免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

51、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变化:本条是在以前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给予了按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2、范围:本条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

52、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3、改变原因: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经常对我国的此项政策提出质疑甚至抗议,而且不论设备种类和用途,只要是国产设备就给予优惠,也不利于突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十、研究开发费用优惠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53、摊销。1、原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2、变化:对象扩大 工业企业 所有企业取消增长10%的限制 3、界定标准:一般而言,将从在中国境内

54、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4、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进行明确。一般应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无形资产)来加计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

55、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在税前多扣除5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元,以体现对研发支出的鼓励政策。十一、创业投资优惠 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创业投资概念:是指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经济合作和发 展组织(0ECD)则将创

56、业投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2、原规定:(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遵照创业投资企业

57、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31号)3、经营范围:(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

58、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业务范围的所得,不得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4、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程序: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59、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1、原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

60、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2、加速折旧定义: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

61、速折旧的方法。应用此方法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X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月折旧率例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X0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x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

62、=04,折旧额为(100-40-24)X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万元。4、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X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

63、原价预计净残值)X月折旧率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x4/(1+2+3+4)=4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x3/(1+2+3+4)=3000(元)。十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共突发事件主要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十四、预提税优惠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

64、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减免原因:上述所得均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管辖

65、的原则,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照国际 惯例,对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所以新税法第四条规定预提税所得,实行20的法定税率。在过去的税收立法中,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了鼓励措施,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减免税。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实际执行政策问题时,主要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来解决,因此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对下列

66、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是20的法定税率,根据本条的规定,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税。这样,10税率作为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就可以按照加20的法定税率回到其国内进行税收饶让抵免。第四节 优惠政策的过度措施新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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