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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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一)案例1被告人,赵XX,男,39岁,某仓库临工。被告人:李XX,男,17岁,某仓库临工。赵、李二人同在某仓库做临时工。一日天冷无事,二人围坐在仓库值班室烤火闲聊。其间,赵XX见仓库堆了很多苇席,便对李XX说2“那个苇席很干,要是燃起来一定很好玩1”并问李敢不敢去点火。李反问赵X “我点了你负不负责?你敢负责我就敢去点。”赵X拍着胸脯说:“老子敢负责,你去点嘛!不敢去就是我儿子!”李XX听罢这活,抓起一根燃着的木柴直奔苇席垛而去,赵XX见李真要去点火,忙喊:“不要点,谁点谁负责哟。”李说,“你说过你负责,不准翻悔。”并边说边走到苇席垛旁边,将燃着的柴头放在离苇度垛约15米

2、处散落有碎苇条渣的地上。碎苇条渣被点着,慢慢向苇席垛燃烧过去,赵XX见状说:“快把它弄熄,燃起来你要负责任,反正火不是我点的。”李则说:“要弄该你来弄,燃起来该你负责。你说了话不算数可不行,”两个争执约4至5分钟,都未去扑灭火种,火势终于燃拢了苇席垛,将苇席垛烧了起来。赵、李二人见状,一边互相争执、推诿,一边跑离了现场。这场大火造成经济损失约二万元。主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XX在主观上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李XX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XX只是跟李X开个玩笑,在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到李真敢去点火:当他发现李真要去点火的时候,又

3、及时进行了劝阻,是李XX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执意要坚持放火,才酿成了这场火灾。因此,这场火灾对赵来说,纯属意外事件,应由李负直接故意放火的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均应定性为失火罪。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本系在闲极无聊中开玩笑打赌,无故意放火的动机、目的。赵之所以赌李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李不敢去放火,但事实证明他这种估计是错误的,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李之所以敢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既然赵说了由他负责,那么他就不敢不去扑救;所以他才放在散碎苇条旁边,而没有直接放到苇席垛上,目的就是让赵有充足的时间去扑灭,而事实证明他的这种估计也是错误的,赵根本就没有

4、去扑救,所以李在主观上也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可见,赵、李二人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均构成失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间接故意,故而本案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穷极无聊,竟敢拿对国家财产放火来开玩笑打赌,说明根本没有把数万元国家财产当回事,而是拿来当儿戏取乐;当李XX公然放火之后,赵,李二人还在互相扯皮、推诿,争论该推去扑救的问题,结果双方都没有扑救,以致使国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说明赵二李二人完全不是什么过失,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为当。第四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而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案例2,某镇

5、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4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说完,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

6、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五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3,2002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某

7、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上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60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分歧意见:1、应定故意杀人罪;2、符合情节恶劣、的法定情节,应定交通肇事罪;3、属逃逸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4、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4,.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

8、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二)案例5,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

9、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及解析:A 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

10、)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案例6,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

11、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

12、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诈骗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

13、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用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的。教材第176页明确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也没有展示;因此,李某一开始抢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抢夺。后来,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

14、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7,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

15、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

16、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叶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3.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何罪?案例8,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

17、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18、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及解析:ACD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法律教育网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及解析:D 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

19、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及解析:A 依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即所谓故意杀人罪为绑架罪所包容。案例9,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

20、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其行为构成何罪

21、?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其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性质是什么?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何罪?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bsp; 答案及解析:B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变造

22、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B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故不选。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

23、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案及解析:ACD 本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种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

24、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004年)案例10,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25、”。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二、参考答案:1、

26、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案例11,张某某,男,32岁,无业人员。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4

27、日刑满释放。张某某于2005年12月23日向他人贩卖毒品、正与对方谈毒品价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获海洛因3克,公安人员搜查张某某住处时,从其所睡的床铺的枕头下查获海洛因98克。张某某拒绝说明海洛因的来源,经查张某某本人吸毒,无正当职业,已离婚,有人证明还看见张某某在其它地方贩卖毒品。问题: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对张某某应如何处罚?案例12,被告人张某系某税务局局长,张某与本单位会计李某是多年的老朋友,张某当上局长后,李某为托张某为自己的儿子安排工作,三次共给张某八千元现金,张某要求辖区的私营企业主魏某给李某之子安排个好一点的工作,魏某想到以后因税收之事可

28、能要有求于张某,就将李某之子安排在自己企业办公室工作。张某对群众向其揭发李某贪污、挪用公款的问题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致使李某的犯罪欲望进一步膨胀,继续多次贪污公款总计达四十余万元,赌博挥霍。问: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某收受李某的现金八千元后,托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主魏某给李某之子安排了工作,但李某还未利用职权为魏某谋利,故张某所办之事并未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只是利用了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让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而刑法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要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张

29、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张某出于私情对群众反映的李某的贪污、挪用公款不管不问,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但还难以证明张某明知李某真的有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对单位的损失是故意,故只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张某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例13,张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一日,单位安排张某某为单位运输货物,张某见该货物值钱,将所运一车价值八万余元的货物擅自低价变卖给他人获款四万余元,并携该款潜逃,两年多以后才被抓获归案,但张某某已将此款挥霍完。问:张某某的行为性质?并阐述理由。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张某某是司机,其从事的

30、工作是劳务,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从事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等工作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同理职务侵占罪中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工作也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要有职务可利用,即从事的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张某作为司机,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对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受单位安排运货本质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产,张某某将其出卖携款潜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

31、巨大、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案例14,无业人员李某某、方某某身着警服在公路上设卡,先后将酒后驾车的宋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的小轿车拦下,以交罚款后才取车为由扣下三人的共价值三十余万元的小轿车,低价变卖后各分赃五万元。二人一日晚还身着警服到公园抓获一对鬼混的男女,李某某先打男被害人两耳光后说:“你们竟敢在公共场所鬼混!走,跟我们去派出所!罚款五千!”男被害人因是公务员觉自己丑事败露后损失更大,主动提出:如二人放了自己不去派出所,愿意交出身上的全部现金八百多元给二人。李某某、方某某收钱后离去。问:对李某某、方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罚?李某某、方某某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李某

32、某、方某某二人冒充交警扣三台车变卖的行为既构成招摇撞骗罪也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也有人认为是法条竞合犯),因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能定数罪,应从一重定处。二人骗得的财产已达三十多万元,此数额定诈骗罪比定招摇撞骗罪量刑更重,故定诈骗罪。二人身着警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抓嫖娼人员为名,利用违法人员怕暴露违法事实,愿意出钱私了的心理胁迫他人,尽管有轻微暴力,但被害人交出财物并非是行为人的暴力,而是相信了二行为人是警察怕自己违法行为暴露而给财,即行为人主要是胁迫他人勒索取财,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也构成招摇撞骗罪,行为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二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定处。财物数额较大时,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同,但刑法规定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故对二人以招摇撞骗罪定处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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