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XXX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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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杜民中目录一、企业债发行基本规定31.证券法(节选,2005年修订)3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4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9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16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22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236.(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2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

2、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308.(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33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34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5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4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451

3、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5一、 企业债发行基本规定1. 证券法(节选,2005年修订)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

4、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文件】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

5、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八条【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公告】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

6、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第五十七条【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7、)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

8、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9、。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财务报告;(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筹集资

10、金的用途;(六)效益预测;(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发行章程;(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

11、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一)财政预算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

12、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

13、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2008年1月2日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改变上述审批规定,取消额度申请,将额度和发行二次审批合并为一次核准;发改委直接对债券申请进行审核,之后再经过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拔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

14、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

15、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

16、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17、,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逐步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

18、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2008年1月2日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改变上述审批规定,取消额度申请,将额度和发行二次审批合并为一次核准;发改委直接对债券

19、申请进行审核,之后再经过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

20、年1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21、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

22、知(2008年1月):已取消规模审批。(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

23、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其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

24、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

25、,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

26、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2

27、、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1)承销企业债券; (2)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3)代理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代理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

28、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准。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

29、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代理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一)发行人发行成功后兑付本息前的报告义务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

30、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帐户。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帐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五)主承销主承销商在债券发行和兑付报告义务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

31、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

32、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债券存续期内跟踪评级要求,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开披露。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

33、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均须在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制止,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销商承销佣金收费标准包销方式代销方式不超过1亿元部分1.5%-2.5%1.5%-2.0%超过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部分1.5%-2.0%1.2%-1.5%超过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部分1.2%-1.5%0.8%-1.2%超过10亿元部分(含10亿元)0.8%-1.0%0.5%-1.

34、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

35、改革委核准。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6、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四、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

37、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

38、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六、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提高企业偿债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形成由市场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承销组团、利率确定、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方面仍需按现行规定认真执行。附件:一、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二、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

39、一月二日附件一: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10297毫米规格的纸张(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字样。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称为公司债券。2、申请企业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3、主承销商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4、申报时间。(三)份数申请材料为一份原件及电子文档。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

40、括内审表);(四)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十)承销协议;(十一)承销团协议;(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十四)信用评级报告;(十五)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

41、式;(十九)其他文件。附件二: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包括以下内容: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如:“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或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如:“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投资提示;如“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42、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本期债券基本要素;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信用级别、担保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目录如下: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本次发行的审批文件文号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

43、有关机构主要包括:本次发行涉及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第三条发行概要主要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认购托管、承销方式、信用级别、担保、重要提示等。第四条承销方式第五条认购与托管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第七条认购人承诺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概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领导成员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第十条发行人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

44、位和竞争优势;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第十一条发行人财务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发行人财务分析(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等)。第十二条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第十三条筹集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如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收购合同或意向书签订情况、以债还贷情况、补充营运资金情况等。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偿债保证措施主要包括: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资信情况、担保函主要内容。采用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保管和

45、相关法律手续、保障投资者履行权利的有关制度安排等情况。发行人制定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第十五条风险与对策主要包括: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与对策;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对策;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与对策。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以及跟踪评级安排等。第十七条法律意见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对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的概要。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备查文件包括备查文件清单、查阅地点、方式、联系人等。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格式原则上仍为上述十九条,各条内容进行简化。二、 地方政府融资平

46、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5.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国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

47、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

48、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

49、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

50、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

51、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三

52、、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

53、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根据2010年出台的对通知的解释,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

54、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

55、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

56、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国务院二一年六月十日6. (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预2010412号

5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

58、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

59、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通知中“在建项目”

60、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

61、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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