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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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学习目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商管理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经济管理者在这繁杂的法律环境中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善于运用合法手段排除非法侵害。这就要求管理者本身,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而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在于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使学员在未来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做到规范经营,防范风险,追求交易稳定和交易安全,并在实际的经济工作中的应用。参考资料:中国经济法 范健、张淳主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律通论 刘文华、肖乾刚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常用经济法律法规(增订本) 中国方正出版社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工商

2、管理MBA(案例)经济法卷 吕景胜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和经济学”美 张军等译 课程内容体系:总 论 1、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2、民法原理(代理、诉论时效、物权、债权) 3、经济法原理 4、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篇 1、企业法 2、公司法 3、破产法市场行为规制篇1、合同法 2、担保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竞争法 6、产品质量法7、消费者权益法 8、工业产权法宏观调控篇1、计划法 2、固定资产投资法 3、财税法 4、金融法 5、国有资产保护法 6、价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篇1、劳动法 2、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篇1、环境法 2、自然资源法经济犯罪篇 1、犯罪概说 2、经济犯罪

3、程序篇1、 民事诉讼法 2、行政诉论法 3、仲裁法 授课内容: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有针对性的选择章节进行讲授。第一讲 经济法概论引 论民 法民法(私法) 是普通法(基本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是属于私法范畴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2、 公平、诚信原则3、 私权神圣原则4、 公序良俗原则商法(私法)公法(行政法)如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账薄制度 即:商事活动 股权转让登记制度 中的行政 船舶登记制度等等 法调整。商 法 与民法类同,也是属于 私法范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 为

4、主构成的法律。 但与民法不同,不是纯私法,商法是特别法。 私法规范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 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如:商事登记 商事账薄 公法色彩 商事破产程序 证券发行与管理人们习惯称“民商法”行 政 法行政法(公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权力的活动 的救济 行政活动后果特点:1、 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2、 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时双方皆为行政管理机关)3、 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4、 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其权力与

5、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社 会 法 社会法公法私法 (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狭义的社会法) (也有人说,经济法就是社会法) 还包括:教育法 世界上第三法域出现的社会法 农业法等 经济法 现代说法,才为经济法(两者法的原理有很多相同) 法规汇编中七大法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治、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经 济 法社 会 基 本 矛 盾国民 经济法定位经济法不管国家企业 命令服从的 管理自主 私人依法自治的 统分经济集中经济民主 经济法命令服从的(公) 私人依 法的(私)宏观微观计划调节市场调节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纵向经济横向经济 中间地带公私 是公法为主,兼容私法公法私法 行政法民法 社会

6、整体利益 个体利益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有时是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干预,有时又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参与和管理。经济法原则:1、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 平衡协调原则3、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4、 保护社会原则 法和经济学经济学法法和经济学 2、经济学家们对经济的研究从交易入手,注重资源约束对个人或企业的极大化分析。2、法和经济学认为,仅注意到资源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或法律的约束应该成为分析经济关系的焦点。因此,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便从分析合法权利的配置楔入,用分析资源配置的经济方法相似的方法来确定权利分配的最适度边界。 1、法学家用

7、法律的准则和 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 强调的是公正 1、法和经济学则用经济学(主要是 微观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判 断研究法律问题,强调的是效率。经济法基础理论一、 什么是经济法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诸法合一,民法的独立,垄断经济抬头,各部分法建立。 发展史:德国:(由于战争,立法确认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日本:(为摆脱战后的物资危机,立法如经济统治法等) 英美法:(多数属于经济法,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开始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商品交换和经济竞争,从某种定义上讲。由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行

8、政垄断。结果:资源浪费和低效运行。中国:90年代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偏重于行政经济立法。90年代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定后,以竞争政策法为核心的部门经济法体系正在形成。2、 经济法的概念(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3、 经济法的地位我国主流派:大经济法 纵、横经济法 经济行政法 管理协作经济法(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 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的独立个体间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从经济个体的立场出发确认其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经济法 从社会整体的立场出发将经济个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约束在公平竞争秩序之内。当某一竞争主体的产生和发

9、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竞争对手,危及社会利益时,在民法上不一定违法,而依经济法规则应受到制裁。 (2)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 调整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等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商法是技术性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领域内常态性的法 律。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中,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影响,产生诸多盲目性行为和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时,国家运用“有形之手”来调控市场,经济法是伦理性法律制度,属于经济领域内非常态性的法律。(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以保障行政活动规范化,有序化的法律部门。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 经济法 以竞争政策法和核心的经济法,

10、虽包含某些行政因素,但行政法直接将国家作为行政关系的主体对待,而且是将行政关系本身作为规范对象的。经济法所规范的是民商法规范不了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主体涉及到国家时,国家主要担当干预、调控者的职能,而非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4)经济法与刑法关系经济法 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当违反经济法构成经济犯罪,需要对之处以刑罚时,它将成为刑事特别法。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部门,违反经济法的不一定就触犯刑法;若构成经济犯罪则即违反了刑法又违反了经济法。二、 经济法的内容体系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 干预不足 干预过度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

11、预”之法。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1、 市场机制“一只看不见的手”,来源于4条理论的假设 信息完全和对称 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 经济活动没有任何外部效应的假设 对交易当事人完全理性的假设但实践证明,这种完全竞争状态所要求的条件是极其苛刻的,现实社会是不存的。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市场机制无法消除垄断 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市场机制不能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 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问题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2、 政府干预过度 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凯恩斯提出了一整套国家干预主义的

12、理论,成为战后各国实施政府干预政策的理论依据。 运用宏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等,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运用经济计划来减少经济波动,抑制危机; 通过国有化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 这些政策手段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医治了市场失灵的弊病,赢得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二十多年来的“黄金时代”。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而过于夸大政府干预所带来的负作用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 政府特殊的利益 政府效益的缺乏 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公

13、众预期的存在3、 政府的经济作用“看得见的手”“适度”干预经济 (1)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 (2)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采取措施: 价格管制 限制新企业加入(3)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 环保 废气 消费者 劳动者保护 政府为了维护社会权利所采取的措施(4)调控宏观经济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5)政府直接经营 对某些公共的服务: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险、劳保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建设项目,政府直接经营。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依法对多种经济成分及其经济利益平等保护原则2、 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原则3、 利益协调与社会公益优先原则4、 公平竞争与责权利效相结合

14、的原则四、 经济法律关系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主体范围: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 客体 客体分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 内容 权利包括:立法权、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义务:经济责任3、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第二讲 民法知识补充(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 理一、代理的概念、特征1、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商事)活动。2、 特征: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法律行为

15、包括: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1、 代理权的产生2、 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复代理3、 代理权的终止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 代理权的滥用: 为自己代理 为双方代理 恶意代理 违法代理2、 无权代理: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案例1)(案例2)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案例1:越权代理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市农机具制造厂采购员单某受单位的委托,去外地推销产品和催要货款。在此期间,单某认识了某日用化学厂的采购员司

16、某,经其介绍,单某用本厂的空白合同书与胜利服装厂签订了购买皮夹克的合同。合同规定:胜利服装厂售给农机具制造厂皮夹克100件;每件单价200元,总金额20000元;交货日期为1998年10月;农机具制造厂派人到胜利服装厂验收,款到付货。单某回厂后,未向厂领导汇报订约之事,只把皮夹克的样品让副厂长看看,并征求其意见,是否购买一些作为福利用品使用。副厂长当即表示拒绝。于是,单某便去某商店和某服装店推销,均未推销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单某将合同书交给日用化工厂司某,委托其将合同书退给胜利服装厂,解除合同,司某未退,将合同书压下。1998年10月,胜利服装厂一次性把200件皮夹克发到某车站,当委托银行承付

17、结算时,农机具制造厂以未签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胜利服装厂以农机具制造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胜利服装厂)与被告(农机具制造厂)签订的购买皮夹克合同,纯系单某超越代理权所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被告单位不负法律责任。由于单某背着厂方,擅自与原告单位签订合同,应追究其个人责任。原告在签订合同中,未对单某的身份、证件和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查,尤其发货前未曾和被告联系,盲目发货,亦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如下:(一) 双方签订的购买皮夹克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二) 单某负责赔偿皮夹克到站后至1999年4月4日判决

18、之日前的货物暂存费、变更到站费;(三) 原告单位发往某车站的皮夹克自行处理。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为由,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下达后,原告、被告和单某均表示服判。案例2违法代理销售汽车责任案【案情简介】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以下简称交电公司)于1993年初购进5辆进口日产牌汽车,准备转卖渔利。但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故不能公开销售汽车,便于1993年2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

19、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1994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交电公司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预付款15万元。1994年2月4日,交电公司给出租汽车公司送货时,途中被当地工商局扣押。出租汽车公司一直未见货到,经询问得知被扣,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电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15万元。出租汽车公司认为:交电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交电公司代理人没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交电公司自己更未曾说明,只是汽车被扣后,经

20、了解才得知其超越经营范围。交电公司辩称:本公司虽无经营汽车的权利,但代理人有权经营汽车业务,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标的被扣押,不能退还15万预付款。请问:法院判案的结论是什么?*根据第三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是否知情,将无权代理可分为两种:第一种: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追认和拒绝权(案例3)(案例4)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案例3“默认”代理承担法律责任案【案情简介】金某是一家家电公司的经理。前不久,曾与他做过生意的朱某以金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3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金某知道后,对朱某有无代理权表示异议。他私自认为,现在空调价格呈涨势,但将来也可能跌价。价涨了,自己跟

21、着受益;价跌了,损失自然由朱某负担。事实果如金某所料,空调价格不久即大幅下跌。朱某见无利可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李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事后,李某找到金某要其承担违约责任,金某则以朱某无代理权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李某无奈,只得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官司不但打赢了,而且还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金。案例4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事后追认纠纷案【案情简介】1998年10月,新立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赵某,委托他购买地板革和彩色电视机。不久,赵某用该合同书与顺华地毯厂签订了购买150块地毯的购销合同,货款及运费共计76000元。赵某将签好的合同书交给新立贸易公司后,新立贸易公司未表示异议。此

22、后,顺华地毯厂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发货。新立贸易公司在提货单上盖章,将货提走。在销售过程中,新立贸易公司发现该批地毯并不畅销,便将地毯交赵某处理,同时拒付货款及运费,让地毯厂找赵某要钱。地毯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新立贸易公司给付货款、运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新立贸易公司认为,该合同是赵某越权代理签订的,属无效经济合同。且地毯已交赵某处理,原告应向赵某追究责任,本公司对此概不负责。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新立贸易公司虽未授权赵某购买地毯,但赵某签订合同后,新立贸易公司未提出异议,盖章并提货,这是对赵某的代理权的追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判决:新立贸易公司付货款及运费7600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违

23、约金5000元。诉讼费全部由新立贸易公司承担。第二种:表见代理 概念和意义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 一般代理原则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即退居合同之外,即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个人责任,如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也不承担个人责任。2、 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除以上的一般原则外,各国法律或商业习惯也承认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须对被代理人或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3、 主要种类:保付代理人 运输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时 效(民法通则第七章)案例5:诉讼时效【案情简介】A某向B某购货,因当时没钱,A某给B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欠B某货款5万元,到1997年5

24、月1日前还清”,并写下了A某的名字及写欠条日期,由于B某业务较忙,以后也就未催要过货款,一晃两年多过去了,1999年10月,B向A催要货款,但A某拒不还款。B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结果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B某的债权不予保护。这时正好B某的朋友甲某也欠他人5万元货款,欠条内容是“欠乙某货款5万元整”还有甲某的签名及写欠条日期,甲某听到B某的事情后,也就不想还款了,等到接近三年乙某才来第一次催款,甲某便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还欠款。乙某当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没过诉讼时效,并判甲某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还清5万元欠款。案例6:担保有“时效”【案情简介】1998年10月5日,仅有一面之缘的刘某突然找上门来,向

25、某私营企业的钱老板借钱,钱老板正盘算着如何措词拒绝,似乎看透了他心思的刘某出人意料地亮出了一张王牌,声称八达公司的吴老板愿意担保。提起八达公司,其在全省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钱老板正愁怎么和吴老板拉上关系呢,于是,钱老板所有的担心全都一扫而光。当天下午,刘、钱、吴三方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钱借给刘十万元,由吴的八达公司为其提供一般保证,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两个月的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了,刘某却并未还款,而且人也越来越难找。但钱老板却不以为然,心想反正有八达公司担保呢,怕什么?十万元对八达公司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于是,钱老板仅是电话联系了吴老板,提了提担保的事,也没采取什么法律手段。转眼又过了

26、半年多,刘某非但没有还钱,连人也彻底地失踪了,钱老板这时才终于着了急,连忙一纸诉状将刘某与八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时距借钱之日已经整整十个月了。法院很快便做出了判决。判令刘某还款付息。但让钱老板大为意外的是,判决书竟然免除了八达公司的保证责任。一、 时效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指法律规定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包括: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2、 时效制度的意义促使权利人,及时利用社会财富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法院审查结案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1、 定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如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

27、一种制度。案例7:讼时效“中止”案【案情简介】1996年7月18日,洪某借给朋友邱某3万元钱做生意,当时,邱某出具了借条给洪某,并写明保证两个月内如数归还。同年9月20日,洪某向邱某讨还债款,无果。之后,洪某又多次索要借款,邱某借故躲避。 1996年年底,洪某与他人争吵,一气之下将对方打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在监狱服刑,所以对这3万元借款洪某一直没有向邱某索要。 1996年6月,洪某刑满释放回到家里,即持借据找到邱某要其归还二年多前的借款,不料邱某仍百般推托,拒绝归还欠款。洪某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邱某归还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借给邱某的款项已超过诉讼

28、时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 计算方法(1)、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诉讼时效暂停。(3)、诉讼时效中断 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终止(即中断),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再次中断,同法处理。(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该制度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具备一定条件。3、 诉讼时效期间 包括: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三、占有时效(取得时效)1、 定义 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地、长

29、期公开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取得该物的所有权2、占有时效的条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不能隐藏进行;继续不间断地占有该项财产。地域管辖、证据、财产保全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一、 管辖概述1、 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 管辖的几种情况:(1) 级别管辖指同一地区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 地域管辖是指处于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种类的经济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有区别的。经济纠纷案件:合同纠纷 经济侵权纠纷 票据纠纷 破产纠纷 涉外经济

30、合同纠纷(3) 专属管辖按诉讼标的特殊性 与管辖的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事和海商纠纷三资企业合同的纠纷二、涉及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况1、 共同管辖对同一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 移送管辖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3、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4、 管辖权移转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特殊情况下相互转交各自管辖的一审案件。5、 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否定意见。三、确定经济纠纷案管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住所地2、

31、正确认定合同签订地3、 正确认定合同履行地案例8:订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争议案【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县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于1996年5月与上海市某所的综合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订购饼干机三台,并在上海订立好购销合同交付了运费。合同规定:于1996年10月交货,产品质量以制作出成型饼干,操作顺利为主。食品厂于11月份安装完毕三台饼干机,12月份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有一台饼干机生产出的饼干有三分之一不成形状,在操作过程中时常“卡壳”,检修人员发现内部零件不合格,食品厂要求退换这台饼干机。门市部不同意退换。另配技术人员带着零件来食品厂维修。门市部的技术人员从1997年2月份至4月份维修后

32、,该台饼干机还是时常“卡壳”。食品厂又向门市部要求退换,门市部还是不同意。为此,食品厂向河北省某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自己管辖范围,让食品厂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食品厂厂长说:“饼干机的运到地点是河北,这儿是合同履行地,你们怎么不收案呢?”4、 诉讼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证 据(民事诉讼法第6章)案例9: 证据应有效【案情简介】鲁某是某县一家建材公司的经理,1999年1月,公司与某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供货合同,建材公司给省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家工地供应建材,每次送货均是建材公司送货后,工地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到1999年6月,建筑工程公司的货款已经累计18万元。同年1

33、2月份,在多次催讨无效后,建材公司拿着这些送货单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还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方辩解说签字的人不是工地的工作人员,工地从未收到过那些货物。法院一审判决建材公司败诉。一、 经济纠纷案件证据概述1、 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提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的种类:二、 经济纠纷案件查证的重点1、 查证案件主管和管辖的事实2、 查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事实3、 查证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事实4、 查证当事人争议焦点的事实三、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34、,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为保留证据材料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1、 证据保全的条件:出现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出现可能使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 证据保全的措施3、 证据保全的程序4、 证据保全注意事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章)一、 财产保全1、 定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出现特殊紧急情况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的财物的强制措施2、 财产保全的二种形式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3、 诉讼中和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 保全措施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有效期 从人民法院的管辖来进行区别4、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以当事人请

35、求范围为限以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限5、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查封扣押冻结方法:注意事项 6、复议程序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 先予执行1、 定义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维持生活、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物品或停止实施一定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措施2、先予执行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3、先予执行的条件4、先予执行的程序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经济仲裁 (仲裁法、民事诉讼法28章)

36、一、 仲裁的概念和原则1、仲裁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的事实从中调停,并由第三者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2、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仲裁独立原则一裁终局制二、仲裁机关和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1、仲裁机关:2、仲裁协议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三、仲裁程序1、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仲裁申请书应裁明的事项受理财产保全2、 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 回避3、 开庭和裁决 开庭 和解和调解 裁决四、申请撤销裁决五、执行六、涉外仲裁1、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

37、的纠纷仲裁适合仲裁法有关规定的2、 涉外仲裁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合同中未作选择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合同中已作选择的三资企业适用法律3、 仲裁协议4、 仲裁地点5、 仲裁机构6、 仲裁规则7、 仲裁裁决的效力8、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经济司法一、 经济司法1、 经济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2、 经济审判庭的设置和收案范围3、 专门法院的设置和收案范围4、 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普通程序 调解 开庭审理和判决(1)第一审 财产保全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2) 第二审第二审的裁决、

38、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自送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5、 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6、 审查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7、 诉讼费用二、 司法协助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中国声明保留的内容3、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第三讲 企业法(法规P114P117)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

39、、 概念2、 特征两权分离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厂长负责制原则3、 原则:4、企业经营方式的几种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股份制(国有独资公司)案例1:名为法人的债务应由其上级负连带责任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省某市物资公司 被告:某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部 被告:某省林产工业公司1994年3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林化和农副产品的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提供联营经费200万元;第一被告提供联营所需人力、物力,并负责有关经营活动;联营期满后,第一被告须将原告提供的全部联营经费及其约定得利一并归还原告;联营期限一年。 原告按约于当年3月15日、19日分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

40、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收款后却将汇款200万元分别转给其上级第二被告和该省木材公司,以偿还债款。因此,联营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原告多次催索无果,遂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未按联营协议如期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是因为第一被告将原告汇款转入了第二被告和该省木材公司帐户,以偿债款。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上级企业,所以,原告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应由第一被告偿还;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全部用以偿债。联营至今由于业务清淡,资金匮

41、乏,同意待有偿还能力时,再行偿还。 第二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第一被告自己独立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查明,第一被告于1993年5月由第二被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登记成立。第一被告申报的自有资金是20万元,但这20万元全部是向他人所借的。1994年2月,第二被告以划拨正式开业经费形式拨给第一被告5万元,属于第一被告所有。但这5万元并未到位,只是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偿还债款予以扣除。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仅具备了出资数额、联营期限、违约责任和出资方可得利率等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并无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等反映联营关系的必要条款,这表明原告和第一被告双方签订的

42、不是一个联营协议,而是一个借贷协议。这一借贷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全民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规定,从而应认定这一借贷协议无效。第一被告是经其上级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既有一定的活动资金,又有自身的组织章程、机构和场所,并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第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一被告自己承担,与第二被告无关。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第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问:(1) 第一被告是否具有法人的必备条件?(2) 法院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约定的得利”是否正

43、确?(3) 你认为该案例应如何判决?为什么?5、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P165)破产的概念一种法律制度程序和实体兼有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给债务人经济复兴的机会 破产的特征:破产法的条件破产限制案例8:别除权的确认案情介绍 重庆针织总厂建于1950年,该厂现有固定资产原值3500万元,净值2330万元。累计为国家创税利9754万元,为国家作出过重大贡献。1986年至1991年,该厂由于内部管理混乱,加之在经营决策上的失误,盲目引进,不能形成生产能力,造成投资过大且浪费严重,致使连续六年亏损,至1992年5月,累计经营亏损已达2691万元,而该厂的资产及债权计为4221万元,债务已高

44、达8063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91%,已出现严重支付不能状态。经其主管部门重庆市纺织工业局同意,重庆针织总厂于1992年6月8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确认了上述事实,为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宣告重庆针织总厂于1992年11月3日破产。在破产宣告前,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51家债权人中,重庆市内各部门拥有80%的债权,外地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仅占20%。而在重庆市内的债权总额中,几家大银行又拥有80%。重庆针织总厂所有固定资产,甚至包括未收回的债权,都已向银行作了抵押,因此,几家有抵押权的

45、债权人就成了债权人会议审查的重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于其他债权人对这几家银行的抵押债权均提出了异议,经与会成员表决,对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等几家债权人的抵押债权申请予以否认。债权人不服,均提请法院进行裁定。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下列裁定:1.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于1989年1月23日与重庆针织总厂签订的3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成立,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额部分,纳入破产财产。 2.中国银行重庆市沙坪坝区支行1991年8月5日至1992年5月8日先后六次与重庆市针织总厂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重庆针织总厂用其化纤产品作为抵押物,

46、在该支行贷款共1OO万元。但重庆针织总厂并未实际提供抵押财产,合同规定与事实不符。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100万元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针织总厂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抵押物的后整厂房、职工单身宿舍二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成衣二车间,均未向他人设定抵押,因此,应确认有效。重庆针织总厂与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在1992年4月16日、5月25日签订的150万元委托借款合同属重复抵押性质,不应视为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期内设定抵押。4. 重庆市工商银行与重庆针织总厂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其2032.7万元债权应享有优先受偿

47、权,其余超过部分作为一般债权。根据清算组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上被确认有抵押权的人享有剔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径以抵押物受偿。问:(1) 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过去和现在的名称是什么?(2) 别除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3)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有哪些?(4) 本案中可享有别除权的是哪些债权人?(5) 如何行使撤销权? 案例9:总厂进入破产程度,分厂是否必须也进入破产程序案情介绍某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等牌子的色酒为主要产品的一家国有企业,拥有职工900余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自1985年开始,该厂连年亏损,虽经该市工业局多次整顿,仍未能改变亏损的局面

48、,到1990年,该厂已亏损714.9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整旗鼓,市工业局将一面坡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药酒分厂。一面坡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总厂留下少数领导,看守总厂并负责处理债务。各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经营一年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到1992年末,一面坡酒厂的亏损额达1877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同意,一面坡酒厂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1993年6月4日作出裁定:宣告一面坡酒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通过公告和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债权人限期向法院申报债权。但此时出

49、现了一个问题,即一面坡酒厂 (总厂)破产,如何处理其他五个分厂。法院认为:一面坡酒厂成立分厂时,没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有的债务仍由一面坡酒厂负担,分厂租赁总厂的设备,分厂自己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厂不破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后经一面坡酒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其五个分厂一并进入破产程序。由于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前经过几次整顿,均未能使其经济状况好转,法院认为:该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根据 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9月18日裁定:宣告

50、一面坡酒厂破产。经过清算组清理、估算,最后确定债权总额为3770万余元,其中有担保的债权为1166万余元;一面坡酒厂及五个分厂的总资产为1765万余元。依法将其所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尚有93万余元税款不能清偿。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问:(1) 该案中各分厂均为具有法人的资格,属于公司法定义的哪类公司?(2) 目前,我国企业进入破产的主要障碍是什么?(3) 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还债适用的法律是什么?(4)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防止债务人以破产为名逃避债务?破产责任6、立法中的问题探讨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企业法中有关国企经营方式的几种形式破产的阻碍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规P118)1

51、、 定义2、集体企业法律制度性质法人资格内部管理 案例4:集体企业诉政府机关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 告:南通T被服厂原厂长Q和其他11名原企业职工 被 告:南通某区政府及工商局南通T被服厂是职工集资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初Q出任厂长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随后,Q代表企业与外商洽谈合资事宜,因区政府个别领导插手而未果。 同年9月区政府以企业严重亏损为由责令其停产整顿,翌年3月又派人强行收走帐册和印章,查封全部财产,并无偿转归其他单位,同时免去Q的厂长职务。不久,区政府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Q和其他11名原企业职工多次申诉,毫无结果,于1993年5月向法院起诉,

52、称企业财产是职工集体所有,政府并无投入,故无权任免企业领导,更不能查封财产且进行注销登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工商局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答辩称:T被服厂已被注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责令停产整顿是为了防止亏损扩大;注销登记有原企业提出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等文件,手续完全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经查认为:T被服厂为小型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区政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也明知不是Q代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只有Q的印鉴,没有签字,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1条的规定,

53、判决被告的行为非法,予以撤销;恢复Q的厂长职务;责令两被告发还全部财产、证照和印章。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问: (1)中国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谁? (2)企业被强行注销后,出资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3)本案的案由是什么? 属于何种诉讼类型?(4)如按照国家赔偿法,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无依据?三、私营企业(法规P128)1、 定义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资产归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关系2、 特征: 3、 分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P146)合伙企业(法规P12

54、9)公司法(法规P60)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5:合伙人负责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案 案情简介: 原 告:某市汇源百货公司 被 告 一:某市物资公同 被 告 二:某区经贸有限公司1994年1月6日,两被告签约联合经营某综合商店。合同规定:被告一投资15万元,派5人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二投资10万元,派3人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按6:4的比例分成。联营期限为5年。1994年6月20日,该商店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1994年10月2日,本案原告与该综合商店订立了一份纺织品的购销合同。签约后,原告将货款如约汇入综合商店的帐户。综合商店收到货款后,一直未能按约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予退款。1

55、995年5月,综合商店停业,两被告分别抽回资金和人员。1995年10月,原告先后要求两被告予以退款,均遭拒绝,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属合伙型联营企业。原告索要的货款是两被告的联营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分别以60%、40%的比例清偿原告的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并应在10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付原告。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两被告亦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偿还义务。问:(1)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财产责任?(2)合伙企业的非业务执行人具有哪些权利?(3)如何界定合伙企业的产权关系?(4)什么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5)“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可否参加合伙型联营?4、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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