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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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省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

2、务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各审计中心,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二)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失职问题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三)核准,是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违规失职问题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有关请

3、示事项的过程。(四)申诉,是指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复核,或者对复核决定仍不服,书面请求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XX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第七条 对已退休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处分和追偿权。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参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

4、理的,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对已和农村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单位处理,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没有单位的,由本级农村信用社留存备查。第八条 实行“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失职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包括正职、副职或享受相当待遇的。本办法

5、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责任人员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一)直接责任人: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6、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的发生,对违规失职行为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1.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对案件(风险)防控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并对违规失职

7、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违规失职行为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并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违规失职行为或案件(风险)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并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管

8、理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员工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惩教结合、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问题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包括案件、事故或违规失职行为发生后查实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十三条 对违规失职人员的处理种类:(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理:包括减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组织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批评教

9、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四条 各类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第十五条 因违规失职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减发一个月绩效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减发两个月绩效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四)受到降级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一级聘任职级

10、,按照新岗位核定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五)受到撤职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两级聘任职级,按照新岗位核定工资标准;无职可撤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照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七)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领导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解聘其领导职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如系自身直接违规、直接决策或指使、授意他人违规,要同时解聘其领导职务;解聘职务的,两年内不得在全省农信系统担任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八)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九)以上减发绩效工资处理

11、,应自处分决定下达当月开始执行,减发绩效工资额度参考本人上年度绩效工资月均发放数额;其上年度没有绩效工资的,比照本部门同类岗位的同级人员上年度月均绩效工资数额确定执行。(十)违规失职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员的,其违规失职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十六条 因违规失职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以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减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日均绩效工资发放数额;其上年度没有绩效工资的,比照本部门同类岗位的同级人员上年度日均绩效工资数额确定执行。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

12、同处理的员工不得重新在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第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二十条 员工违规情节严重,不宜继续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失职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其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

13、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档次的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违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或为本人、近亲属或利益相关人谋取私利的;(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案件、事故、经济纠纷的,或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经营风险、声誉损害、不良影响的;(三)三次及以上违规屡教不改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四)阻挠、妨碍、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六)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

14、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八)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失职后逃匿的;(九)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十)违规失职行为发生后,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十一)对违规失职行为不及时整改、处置造成影响或扩大后果的,或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二)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因

15、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风险、事故的;(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较大资金或财产损失的;(三)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声誉损害的;(四)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五)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七)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未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者不良后果的;(二)违规失职后及时报告,认识错误态度较

16、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三)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调查人员尚不掌握的他人的严重违规或者失职行为,情况属实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五)自查发现违规失职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自查发现案件或案发后应急处置得力,及时控制涉案人或积极挽回、有效避免资金及声誉损失的;(七)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八)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予处理);(九)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本

17、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其他处理。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员工因有两种以上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当合并处理,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如果其中一种为开除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负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

18、的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全部追缴。第二十九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一)直接违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有关人员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有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三)由于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但未发现问题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间接责任人。(四)集体研

19、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人。(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外,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但不得设定适用的处理种类。其他规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本办法未规定适用处理种类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领导人员违规失职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票据承兑贴现等账外经营活动或者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办人不抵制、不

20、报告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决定的;(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的;(三)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查出问题不反映、

21、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农村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的;(四)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措施调整,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五)对已发生的案件、事故、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违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第三十四条 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机构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者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或者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

22、的;(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四)重大改革方案、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者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

23、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案件风险、损失的;(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

24、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的;(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问责不利,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的;(五)对辖内存在严重违规失职问题的员工,未做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同意办理离职、离任、辞职、调出的;(六)对下级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七)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八)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七条 下级机构的领导人员有

25、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对其直接管理的人员教育、管理失职,致使后者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后

26、果或情节严重的;(二)言行严重不当,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信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九条 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二)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任期内所辖机构发生多起案件的;(四)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引发或扩大案件

27、风险的;(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监督制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

28、)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监督制约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实现监督制约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

29、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或违规调账的;(六)转移、隐瞒、虚减或虚增存款、收入或支出的;(七)隐瞒、虚报固定资产及负债的;(八)违反国家财

30、经纪律、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为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交易情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

31、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纪检监察或者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的;(二)为他人

32、提拔、调整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考察及有关任用问题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或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不如实报告考察相关情况的;(四)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不如实报告,核实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第五十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一条 领导人员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减

33、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十二条 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三条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领导人员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

34、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五十八条 对于下级机构的

35、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二节 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贿赂,或者收受、索要业务关联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二)挪用、侵占、贪污农村信用社或者客户资金、财物的; (三)收受业务关联人提供的干股(股权、股份)的; (四)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

36、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客户等充当资金掮客,从中牟利的;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业务关联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业务关联人出售自己的房屋、汽车等物品,获取好处的。第六十条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为他人谋取利益,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二)接受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购物卡等的;(三)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职务晋升、经营活动等谋取利益的;(四)纵容、默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工本人

37、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五)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的;(七)与贷款客户、供应商、理财业务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发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正当性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占用、出借或严重浪费房产、设备、车辆、器材等公物,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开业等公务的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38、二)用公款报销因私费用的;(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五)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公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二)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三)在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或超标准、超范围举办各类庆典、奠基、开业、论坛等活动的;(四)违规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交流干部

39、居住用房的。第六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违规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合法被动取得的除外);(三)本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的;(五)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的;(六)办理票据、同业、理财等业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或个人从中牟利的。第六十六条 违规进行证券内幕交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

40、过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一)通过截留、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或挪用单位资金的; (二)伪造、篡改、恶意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重要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与投标人(供应商、服务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二)超过上级机构批

41、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上级机构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装修办公、营业、自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房产的; (三)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第七十条 在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二)超标准、超权限购置、配置固定资产的;(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四)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五)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清理的;(七

42、)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八)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九)违反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在低值易耗品管理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决算的,或单项工程价值核算不准确的; (二)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其他变更的; (三)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不良

43、后果的;(四)将单位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 在集中采购、询价、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化整为零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三)对应采用竞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四)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五)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

44、秘密的;(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七)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八)采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九)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的;(十)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友有关的帮助或协助的;(十一)对于列入全省农村信用社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或未按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十二)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十三)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十四)有其他违反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询价、招投标有关规定行为的。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

45、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对本机构或辖内机构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按规定上报,知情不举的;(二)参与或主动为本机构或辖内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三)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第七十五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有

46、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十七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十八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未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十九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同一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机构内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或借用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转移、过渡或套取经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八十

47、条 违反规定直接向下级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一条 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财务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逃避指标控制或扭曲账务考核结果的;(二)账外资产清理不及时的;(三)费用列支、收入核算弄虚作假的;(四)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股金分红的;(五)违

48、反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六)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税金、营业外支出的;(七)违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规挤占、摊销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截留转移业务收入, 虚报盈亏的;(三)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第八十四条 对预算执行控制流于形式,造成年度预算支出进度严重不均衡的;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四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49、人开除处分:(一)采用虚存实取、挪用库款、白条抵库、虚构账目转出资金等手段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的; (二)盗窃、截留、侵占、挪用、转移客户资金、交易对手资金、权利凭证的; (三)违规对外出具出资证明、资信证明、担保承诺书,或对外出具虚假对账单或回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存款证明、虚假存单(折)、虚假股权(金)证及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开存单(折)、股权(金)证的;(四)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或违规获取、隐藏、私自留存、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五)利用员工账户或客户账户为他人违法交易、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等提供便利的;(六)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或利用职务

50、上的便利为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帮助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单据及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七条 违反规定制作保管、使用压数机、业务印章、公章、个人名章、授权卡、口令、密码或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置系统操作权限,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

51、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二)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三)未按规定做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班清日结,未视同现金管理的;(四)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五)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的;(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保管和使用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七)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八)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九)未按规定检查重要单证,未能及

52、时发现账实不符的;(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运送、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盖章备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不严,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条 违反规定管理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在电子验印系统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相关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操作不当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给予有关责

53、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使用、撤销账户或集中审批,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规获取客户密码,擅自修改客户信息的;(二)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的;(三)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的;(四)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五)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账户或出租账户的;(六)空存、空

54、取资金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复核清点的;(四)未按规定对受理的票据的真伪进行审核的;(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六)其他违反票据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第九十五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

55、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二)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三)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

56、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二)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未经审核或授权(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第九十八条 将应当由营业网点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经省联社同意出现日间透支或透支金额未及时补足的;(二)大额汇款未按规定时限向省联社进行头寸预报的;(三)未实时查询、监测清算账户头寸,因头寸不

57、足发生支付风险的;(四)存放同业谋取个人利益或违反规定存放资金的。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账据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的;(二)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的;(三)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的;(四)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

58、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行为的;(五)会计主管(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的;(六)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的;(七)柜员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的;(八)会计主管(委派会计)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和事故,未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上报的;(九)未按规定使用、保管柜员卡,或柜员卡遗失、被盗等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和办理挂失手续的;(十)新增柜员卡、柜员卡换卡、柜员跨区县调动未按规定初始设置和领用、发放程序办理的;(十一)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和网点未及时办理签退的。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事后监督人员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或代网点柜员修改差错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交接或交接不清的;(三)对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四)临柜人员擅自替班或串岗的;(五)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登记簿、纸质业务文档不报告,擅自补制的;(六)违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重要单证的;(七)违反规定办理票据、存单(折)、股权证、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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