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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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贸易术语和汽车贸易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和签约时需要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些都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合理规定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2、。每一种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都需要长途运输。在装运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和支付各种费用;同时,还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一笔具体交易时,必须首先就以下问题做出安排:(1)在何地办理货物交接?(2)由谁租船订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3)由谁支付上述责任下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开支,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4)由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和灭失?(5)上述风险在何时何地转移? 对于上述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买卖双方完全可以

3、通过协商,做出各种不同的安排。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贸易界、法律界对这些问题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对固定的习惯作法,并给每一种做法赋予一定意义的名称,加以区别。这样,就形成了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费;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二)贸易术语的作用贸易术语可以解决责任、费用和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减少争议和纠纷。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它用简短的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

4、中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简化了洽商内容和手续,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2影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包括启运合同、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三种,它要取决于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的不同,决定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的不同。因此,分清三类合同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启运合同是指卖方在产地交货的合同;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在双方约定的装运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按照FOB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也称FOB合同,即卖方需按时发货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无需保证按时到货。到达合同是指卖方在约定的到货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按照DEQ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也称DEQ合

5、同,卖方要保证按时将货物运到买方,才算履行合同。3具有法律作用如果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一贸易术语,并标明该术语以某一惯例解释为准,则该术语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也排斥了该笔业务受某国法律的管辖。二、国际贸易惯例含义、性质及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性并非仅限于合法,除此之外,他们往往还要顾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问题。(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它们往往被当事人认可并形成文字加以规范。国际上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效用并不统一和明确,只是有的国际组织或国家在一些文献上对其进行过阐述或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

6、“(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忽然的订立适用的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被有关贸易的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深刻理解并经常遵守。”美国统一法典中这样规定:“一项贸易惯例是在某一地方、某一行业或某项贸易中所惯常奉行的某种做法或方法,并以判定发生争议的交易中应予以奉行的所期望的模式。”在英国法律中,贸易惯例定义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们所接受的做生意的方法或行为模式。”在芬兰的法律中,贸易惯例定义为:“一种已经确定并长期使用的、公正的、实用的、与现行

7、的法律制度相符合的商业做法。”(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早在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业兴盛,些商人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行制定了一些规约,这些规约实际上正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这些习惯做法和惯例,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渐发展,它的影响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一再被重复沿用,并不断使其规范化,于是便产生了在国际范围普遍流行的惯例。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应具备几个条件:(1)它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内容比较明确和具有规范性,是各国人民在经济活动中多次重复的经济行为。(2)要经过有关国家民事方面的承

8、认,并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有赖于国际认可。(3)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不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不违反国家利益,一般来讲也是现行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三)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1通用性。从区域上看,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是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而不仅仅是被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所采用的做法。2稳定性。从时间上看,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一段时间实践逐步形成的,并且能较长久地稳定延续下去,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的做法。3效益性。从结果上看,凡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都是被国际经济活动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只要按这种惯例办事,就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4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

9、法律,但又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不是强制性的,一方不能强制他方使用,也不能自动适用。但以下理由可以说明国际贸易惯例的强制性:(1)若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项惯例来约束一笔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这一惯例就对双方都具有强制性。(2)如果买卖双方就某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在合同中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受理争议案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项惯例来进行判决和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受各国法律保护,具有准强制性。(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国际贸易业务实践的产物,是对外经济活动规律的合理运用。它一经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

10、业务实践发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或制约作用。国际贸易惯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贸易惯例体现了一定时期内国际贸易方式和规律的相对稳定性,维护了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间的商品流动。 2运用国际贸易惯例,有助于减少环节、提高效益、避免失误。一笔进出口业务有许多环节,要经过贸易双方的磋商、订立合同、支付货款、运输、保险,甚至索赔、仲裁等。3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国际贸易惯例提倡公平的贸易原则,反对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和经济活动,这无疑有助于在自由、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五)国际

11、经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惯例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存在着许多惯例,到目前为止已为各国对外贸易、运输、商品检验、保险、银行结算以及仲裁机构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一些:1合同方面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l3支付方面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4运输方面有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5保险方面有伦敦保险学会货物保险条款和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6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保护文学

12、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7仲裁方面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分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四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通则。在该通则实施十年后的今天,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13、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的基础上,对1990年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对13种术语做了解释,按其共同特征归纳为E、F、C、D四组,E组属于启运术语,F、c组属于装运术语,D组属于到达术语(见下表4-1)。表4-1 13种贸易术语简表组别术语性质国 际代 码含 义交 货地 点运输方式英文 中文E组启运术语EXWex works工厂交货商品产地、所在地任何F组(主运费未负)装运术语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出口国内地、港口任何FASFree 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口水运FOBFree 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

14、货装运港口水运C组(主运费未负)装运术语CFRCost 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装运港口水运CIFCost insurance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装运港口水运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出口国内地、港口任何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出口国内地、港口任何D组到达术语DAFDeliveredat frontier边境交货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任何DESDelivered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口水运DEQDeliveredat ship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口水运DDUDeliveredduty u

15、npaid未完税交货进口国内任何DDPDeliveredDuty paid未完税交货进口国内任何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用10个项目列出,相互对应,标准规范,便于比较、检查,见下表4-2。表4-2 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A 卖方必须 B 买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1支付货款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4交货4受领货物5风险转移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6费用划分7通知买方7通知卖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9检验、包装及标志9货物检验10其他

16、义务10其他义务第二节 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砷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来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辖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CIF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即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1在FOB术语下,卖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

17、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无义务办理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3)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4)关于风险转移,卖方必须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关于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应支付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卖方按照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

18、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之后,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6)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上述规定交货的通常单句据。除非前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信,则上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替代。 (7)必须支付按照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必须自负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当作适当标记。 (8)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

19、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2在FOB术语下,买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4)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领受货物,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5)关于风险划分,承

20、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于买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买方还应承担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限的一切风险。 (6)关于费用划分,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

21、的费用。 (7)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按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8)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9)必须支付卖方应买方要求所提供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对船舷为界的理解:按照FOB术语的解释,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作为划分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负责装船,就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能在船舷办理交接。作为惯例,它的规定不是强制的,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

22、业务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修改。例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卖方如果同意的话,该FOB合同的交货地点就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即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装入船舱,并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船货衔接:在FOB术语中,卖方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双方各负其责,如果衔接不好,就会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现象。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

23、其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租船方式不同,装货费用(Loading charges)的负担也有所不同。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根据班轮特点,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人运费之中,自然由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但如果使用租船装运,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从而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FOB的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

24、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有两种术语在使用时要加以注意,即“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

25、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纽约交货,卖方可以理解为在纽约港口交货,也可以理解为在纽约市内运输工具上交货,因此,为了避免理解上的误差,双方约定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即FOB Vessel New York以示区别。另外,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所需各种证件并支付出口税捐和费用,而不是由卖方办理。这些都与2000年通则规定不同。因此,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洽商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

26、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买方承担。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须在装运港及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承办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

27、4)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井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承办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使用CIF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章先行案例二采用

28、的是C1F术语,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井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有效装运单据,这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运输途中棉纱的污损,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货物在装运前即已污损,否则卖方概不负责。由于CIF合同是由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组成,因此,买方可以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负责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3)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术语中,

29、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该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FPA)。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并采用合同货币投保。 (4)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采用CIF术语时,根据租船的方式不同,同样会产生费用负担的不同。如果使用班轮运输,则由负责租船订舱的卖方承担装卸费用;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装船费用由卖方支付,至于目的港的卸船费用(discharging charges)由谁负担,买

30、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于是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以说明卸船费用由谁负担,但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象征性交货:从交货方式上来看,有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

31、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两种。实际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属于实物交接,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象征性交货则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CIF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具体来讲,CIF术语是指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提单在货物到达并全部交给买方之前始终起着象征货物的作用。只要卖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已在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

32、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术语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至于货物在途中的损失或者货到目的港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6)习惯做法:实际业务中,CIF也常被用于路运和空运。如CIF香港(陆运),FOB上海(机场),CIF巴黎(机场)。(三)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

33、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井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

34、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在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贵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

35、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它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

36、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二、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的FCA、CPT、CIP术语(一)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

37、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使用FCA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

38、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若指定伪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2)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FCA术语所指的“承运人”(Carrier

39、),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方式履行运输或由其他人履行运输。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二)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

40、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于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

41、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敦。 3使用CPT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然而卖方风险井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关于CPT和CFR的差异的问题。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

42、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三)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43、,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o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撞中所产生的

44、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敦。 3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的问题。应当指出,在CIP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

45、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人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 (2)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

46、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三、其他几种贸易术语(一)EKW :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希望在起运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

47、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时,由买方承担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此情况下,买方就有可能承担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必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政府是否接受一个不住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二)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

48、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诙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 (vessel) Seattle,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 (三)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当未卸下的

49、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限定所指的边境,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采用该术语时,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者码头交货时,则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四)D

50、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该术语与CIF术语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DES条件下,运输途中的

51、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贷;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在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这些差别,故经常将CIF误称为“到岸价”。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并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费用和风险,则应使用DEQ术语。 (五)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

52、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只有当货物运由海运、内河运输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地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六)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3、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捐。买方则须承担此项税捐和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它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国内的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由买方负担。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内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很适宜的。但是如果进口国是属于结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结关手续,这样要求卖方承担

54、结关后交货的义务,将会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条件之前,应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预计进口结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术语。 此外,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七)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箱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zhi 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

55、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受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这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捐,则应使用DDU。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当中一人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求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殖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此外,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

56、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将2000年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可以进行归纳对比,如表4-3所示:表4-3 2000年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归纳对比国际代码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线出口报关责任及费用负担进口报关责任及费用负担适用运输方式EXW商品产地、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CA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FAS装运港货交船边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FOB装运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FR装运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IF装运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PT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CIP出口

57、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AF两国边境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ES目的港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EQ目的港在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DU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DP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卖方任何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正确有效地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对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节省交易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出口业务中使用CIF及CFR术语,有利于船货衔接,也可以促进我国远洋运输和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买方要求采用FOB术语成交日益增多。主要原因:一是采用FOB术语可以使外商清晰

58、了解价格构成。二是外商可以从协助船方揽货中获取运费优惠,降低购货成本;甚至有的商人在付款取得提单之前,即将货物提走。近些年来,确实出现客户通过与境外货运代理勾结,无单放货之后宣告破产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尽量不要接受未经我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如果必须接受,则须经我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货代签发提单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签发提单的货代出具保涵,保证货到目的港后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三是多式联运促进了综合物流系统的快速发展,外资货代综合物流承运人全方位地提供了短途运输、报验、报关、货物集港、投保及监装等

59、服务项目,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满足了贸易商对物流服务新的要求。因此,外商多将货物指定给国外综合物流承运人办理。我国的货运代理在向贸易商提供的服务地域、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服务质量上还做得不够好,在这方面我们要尽快提高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地使用CIF或CFR术语。 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术语,可以节省运费、保险费,促进我国航运、保险业的发展。另外,保险单在手,一旦货物出现风险,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如采用CFR术语,卖方指定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可能使本方蒙受损失,应谨慎对待。目前,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被广泛采用,因此,有必要扩大选用FCA、CPT、C

60、1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OB、CFR、CIF术语。这对卖方有两个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买方,减轻了卖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第三节 汽车贸易中的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价格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决定货物能否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和折扣,并订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货物价格概述(一)货物的价格表述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格,简称单价(unit p

61、rice)。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单价,比国内贸易中使用的单价要复杂一些,它的表述包括四项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例如,USD l 00000doze CIF London即:USD(货币名称)、1 00000(单价金额)、doze(计量单位)、CIF London(贸易术语)。 (二)货物的作价原则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国际价值为基础,反映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并为交易双方所接受的价格。例如,商品交易所价格、主要出口国价格、大型货物集散地价格等。其次,在国际市场价格基础上,根据销售意图,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对外报价。例如,独一无二的高科技产品、紧俏商品等可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库存商品、专项商品或新商品等可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再次,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 (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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