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税务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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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税务风险防控第一节筹建环节税务风险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凭证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4年4月按合同价350万元购入冶炼设备一套,2014年11月验收合格后结清了全部款项并正式投入生产,设备供货方在汇算清缴前一直未提供发票,企业以合同价入账,于2014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二)风险描述1.企业自建、外购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或暂估入账等,造成生产成本、资产折旧、摊销额增大,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风险;2.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未取得合规票证入账,增大成本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风险。(三)

2、防控建议核算环节应督促采购环节、销售环节应按规定取得符合规定票证,对不能取得合规票证且会计上已入账或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资产价值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3、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第二节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转供水电气等未计少计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1月与A公司签订房屋构建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0000万元,所有材料设备均由A公司提供。A公司工程所用水

4、电采取就近原则,从冶炼企业购入,水电用量每月结算,冶炼企业将收入直接冲减工程价款,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转供水、电、气等,未计少计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正确核算各部门水电气的耗用量和转供量,建立自用、转供分类台账,财务部门根据台账,对转供部分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

5、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购进不能抵扣进项的服务作进项抵扣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从A公司取得贷款,2016年10月支付三季度贷款利息8万元、手续费2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营改增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加强进项发票的审核,除验证发票的真伪外,重点查看合同、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涉及上述项

6、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未按规定程序处理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10月因库房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账面价值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库房值班人员赔偿0.5万元。财务部门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冲减货物账面价值9.5万元,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时未作进项转出,未在所得税汇算前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7、。(二)风险描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材料被依法没收、销毁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领用部门、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定期进行实物盘点;2.财务部门收集资产损失的内部处置凭证以及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附列的相关资料,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应在损失处理时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3.应当注意时间节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8、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

9、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10、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V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

11、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涉及所得税优惠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0年购置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11.7万元,2013年公司因产品价格下跌暂停生产,于是将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租借给B公司,合

12、同约定时限为2年(20142015年),2014年1月公司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风险描述1.企业购进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不属于相关设备优惠目录,申报享受了相关所得税优惠;2.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未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未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在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内;2.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

13、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

14、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15、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三节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销售下脚料未入账未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5月在冶炼过程中产生下脚料46吨,A公司收购该批下脚料共计支付货款4.5万元,冶炼企业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废铁等下脚料,对外销售并取得销售款,未确认收入和计提销项

16、税额。(三)防控建议准确核算附属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的数量、价格,加强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的内部衔接,按实际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和出具增值税发票,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销售回炉非标准尺寸钢材未计少计销项税额的风险(一

17、)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5月在冶炼过程中产生非标准尺寸钢材30吨,A公司购买非标准尺寸钢材共计支付8万元,冶炼企业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对外销售用于回炉再铸的非标准尺寸钢材,未计少计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正确核算附属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的产量、价格,加强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内部衔接,按实际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和出具增值税发票,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8、,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未计少计原材料购进,少计产出和销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5月购进铁矿石1000吨,其中100吨未取得发票未入账;当月产出钢铁550吨,账务核算上记500吨;当月销售钢材15万元,企业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未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购进原材料不入账或少入账,生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未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和未计少计提销项税额。

19、(三)防控建议财务核算部门应正确记入购进原材料数量、金额,准确核算产品数量、销售数量,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并加强与仓储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内部衔接,定期联合实物盘点,按实际销售确认收入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四、预提安全生产费用、

20、维简费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5年预提安全生产费用2300万元、维简费19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1750万元、维简费1230万元(其中资本性维简费支出500万元)。2016年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未将预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合计1220万元进行调整,未将资本性支出维简费570万元进行摊销,而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1.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在预提时税前扣除。2.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未按规定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直接计入收益性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1.预提但未实际支出的

21、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时,注意区分用途,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

22、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资源综合利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因余热量不够掺柴油等其他燃料产生电力,产品原料未100%来自余热、余压,申报时对该项收入减按90%计

23、入收入总额;账务上未将电力收入与钢材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二)风险描述1.企业利用的主要原材料未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享受了税收优惠;2.企业利用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未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享受了税收优惠;3.企业利用符合要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规定的产品享受了税收优惠;4.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未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的,申报享受了税收优惠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产品原材料及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其原材

24、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非资源综合收入分开进行核算。(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47号)“第二条:“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

25、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第四节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新建职工食堂,将生产的钢材20吨直接用于食堂建设,账务上只作货物移库处理;将生产的钢材100吨移送A公司作为投资,增加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

26、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正确完整核算产成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数量、价格,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应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27、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销售钢材给A公司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因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协议延期1个月支付货款117万,同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0.5万元。冶炼企业次月按照117万元申报纳税,收到利息0.5万元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存在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

28、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正确区分向购买方收取的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有关的各项费用,及时计提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

29、、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

30、置税、车辆牌照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三、延迟开票,申报销售滞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9月销售钢材给A公司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因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同意A公司延期2个月支付货款234万。冶炼企业因当月未收到货款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销售货物已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1、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延期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加强仓储部门材料流向的管理和登记;仓储部门、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定期联合进行实物盘点,将发货单、提货单与发票开票记录核对,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32、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

33、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四、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取得收入未正确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销售钢材给A公司并负责运输、装卸,合同分别注明货款100万,运输费10万,装卸费5万,冶炼企业将货款按照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运输、装卸收入一并按照装卸税率6%计提销项税额,未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二)风险描述1.营改增后,增值税涉及税率较多,企业存在未正确适用货物、劳务、服务项目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2.未分清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核算,存在混合销售业务未按混合销售核算以主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适用兼营业务分别核

34、算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因货物、劳务、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财务核算部门应正确适用各个应税项目的税率;2.正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厘清各自的计税方法。(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35、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五、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未正确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销售钢材给A公司,销售额400万元,税额68万元,因采购量较大,冶炼企业给予A公司5%的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企业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计提了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存在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但仍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

36、建议规范发票的开具,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六、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移送未计少计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为扩大销售量,将生产的钢材交予A公司代销,发出货物满180天未确认收入;

37、将将生产的钢材移送另一区县的关联企业B公司用于销售,账务上只作货物移库处理,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将货物交付关联企业代销、销售关联企业代销货物、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关联企业用于销售,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计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仓储部门、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定期联合进行实物盘点,将发货单、提货单与发票开票记录核对;财务部门加强与关联企业商品交易的核算与管控,对关联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

38、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七、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从关联企业A公司以高于市场平均价10%的价格购入铁矿石,提高钢材的生产成本再以市场平均价(或低于市场平均

39、价)的价格销售钢材,减少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风险描述利用关联企业间的盈亏差异、税率差异等条件,采取以下方法转移利润风险:1.从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及燃料动力等,然后低价销售产成品,增加成本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风险;2.替关联企业支付费用,增加费用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风险。(三)防控建议关联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内部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决策层人员、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税法知识,避免做出违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进行审计,避免企业因不熟悉税法知识少申报税款的风险。(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0、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五节资产环节税务风险一、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少计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6年2月销售2007年7月购进并使用过的A生产设备,销售额3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未确认收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2009年8月购入并使用过的B生产设备(购入时已取得专用发票并抵扣),销售额6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0.12万元,未按适用税率17%而是按征收率4%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款。(二)风险描述存在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少计销售收入

41、、销项税额或未按规定的税率计提销售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生产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对固定资产使用车间、开始使用年限、报废年限、报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财务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管,将处置收入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按正确的税率或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

42、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

43、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将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少转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购进10万元的A货物作为中秋节慰问品发放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少转出的风险。其

44、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三)防控建议仓储部门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材料的部门名称、用途,仓储部门、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应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财务核算部门对已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45、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三、借款费用未资本化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于2014年1月向银行贷款购置两台机械设备,其中一台设备发生借款利息12.5万元,另一台设备发生借款利息40万元,设备于2014年12月竣工并调试完毕,公司财务人员将两笔利息支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进行一次性列支,在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未作为

46、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计入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核算部门对每期借款费用,应按借款用途进行归集,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借款的,在其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47、,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税会差异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A公司2009年初购置一台价值750万元洗选设备,已使用年限6年,剩余使用年限4年,残值率为5%。为进一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果,公司于2015年初对该设备进行修理升级,当年预提固定资产大修费用500万元。6月修理完毕并调试成功,预计可延长使用年限4年,期间发生修理费用40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列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发生的400万元修理费用和剩余的100万元预提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二)风险描述1.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在预提时税前扣除。

48、2.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未按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而是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1.如采用先预提再使用方式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预提费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2.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时,核算部门应对照每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判断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否延长2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2个条件但会计上将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的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企

49、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五、资产持有期间增值与减值涉税处理不正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2015年12月A厂房账面价值2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10年,年折旧额20万元,2015年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A厂房增值200万元,2016年1月企业将A厂房的账面价值调增为400万元,仍按照1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额增加20万元,年度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50、。(二)风险描述企业资产持有期间经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生增值或减值,增值部分在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税法上应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企业存在多计成本、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明确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区别,厘清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

51、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45号)第六节投资环节税务风险一、投资收益、损失未按规定处理的涉税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以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入A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16年A公司发生经营亏损400万元,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60万元,年度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1.取得投资收益未及时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风险;2.投资损失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而进行税前扣除风险;3投资损失清

52、单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4.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未对其取得的资产分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收收入的计算;5.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税会差异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1.核算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认投资计税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53、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

54、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第七节特殊环节税务风险一、企业重组涉税处理不正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2015年1月,A公司将两项资产划转至B公司,其中机器设备计税基础6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2008年前购入);M公司60%股份计税基础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B公司接受资产入账价值均为其A公司资产计税基础

55、600万元,同时增加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未向税务机关对特殊重组进行备案。(二)风险描述资产重组选择特殊重组不符合规定;重组中计税基础不正确;重组资产折旧与税法差异未作纳税调整;转让价格未按公允价值计价。(三)防控建议核算部门应查看重组相关合同,对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重组业务处理方法,正确进行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会计核算与税收存在差异的地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

56、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二、除重组外的其他非货币交易行为涉税处理不正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4年10月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经营用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生产经营用大客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5万元;乙公司大客车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9万元,账面原值为35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双

57、方协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甲公司为换入大客车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2014年11月甲公司按设备账面价值3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二)风险描述企业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投资、以物抵债、无形资产交易等非货币性交易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公允价值确认计应税收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的,核算部门应注意:1.按税收规定对换出物资做视同销售处理,按视同销售确认计应税收入;2.关注换入物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确认的成本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建立备查账簿;3.对上述税会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58、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第八节其他环节税务风险一、劳务派遣未正确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59、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从事劳务输出,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10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50万元,支付合同签订手续费、中介费等10万元,企业按照4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营改增后,企业劳务输出项目可选择按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金额不真实,未足额计提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劳务派遣部门建立完备的用工台账,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用工人数、用工时间等内容,财务部门根据用工台账核对合同价款、结算金额及代付金额,

60、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61、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

62、务。”。二、余热余压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多退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企业享受高炉余热余压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的电力销售给A关联公司采用工业用电消费价格0.57元/KW.h,未执行同类产品上网平均电价0.35元/KW.h,多计销售收入,多计销项税额,存在多退税款。(二)风险描述高炉余热余压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给集团关联单位的定价存在未按市场独立交易原则,不执行同类产品上网电价定价,而采用工业用电消费价格定价,多计销项税额;或未正确划分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少计进项税额,存在多退税款。(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加强与关联企业商品交

63、易的核算与管控,集团单位的关联交易,按照同类产品市场独立交易原则制定交易价格。(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64、)。(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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