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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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审批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和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有关问题政策出台情况政策出台情况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9】50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93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

2、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号)财税200923号的三大问题 一、限制行业问题(口头请示不规范;上位文件无依据)二、定额标准问题 三、审批问题财税200923号问题一限制行业 财税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持对持再就再就业优惠证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年内按每户每年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得税”。财税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号文件第二条:“对持对持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优惠证

3、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按每户每年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财税200923号问题一限制行业 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4、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0923号问题二定额标准 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5、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9】503号),经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定额标准按4800元标准执行。财税200923号问题三审批年限 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吸纳企业一

6、年一批减免税(劳动局提供的审批要件为本年度的)与三年政策优惠期因审批时间的限制产生冲突的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我局认为,一是我局在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对企业需报送的审批资料、对主管税务机关需执行的审批工作要求等事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批三年),情况较为复杂;二是我局准备进一步规范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工作,拟与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策衔接,理顺征管流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审查机制等。为此建议,市财政局牵头转发文件中只明确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减免税定额标准,其他问题由我局尽快商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对

7、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京财税【2009】93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号)审批管理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审批管理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原政策对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为一年一批,造成2008年以后成立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最多只能享受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税收减免,

8、不能享受满3年的税收优惠。对此纳税人反映规定很不合理,一方面政策给予3年的税收优惠期,一方面又由于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的冲突造成部分纳税人无法用足政策。一、对于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中新招用的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实际劳动合同批复其每人不超过3年(36个月)的减免税资格。此规定保障了企业2009年度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能在3年内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审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审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对于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按一年一批享受过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主管税

9、务机关根据企业中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实际劳动合同进行重新审批,其人员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累计享受政策不超过3年(36个月);此类企业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前页规定予以审批。此规定保障了已按一年一批享受过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其人员享受减免税政策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三、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下达生效后,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再度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本次批复失效,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由企业按规定重新报送材料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予以批复。此规定规范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四、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期

10、间,每年须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做为减免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税,不再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年检)。此规定解决了审批期限的矛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2009年12月31日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进行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的审批工作,但考虑到劳动部门每年还会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所以我局拟将其做为减免税申报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

11、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号 第一条:第一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和管理。第二条:第二条: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三条:第三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一)、对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执行未到期的企业办

12、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预计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三)。第四条:第四条: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前,应到相应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四)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纳

13、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五)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六)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九)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第五条:第五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新版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

14、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第六条:第六条:纳税人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再就业优惠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再就业优惠

15、证;5、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合同;6、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附件四);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二)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三)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下达生效后,企业在2009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应首先交回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 国

16、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重新核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后,再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予以审批。第九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第十条: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每年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作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有剩余额

17、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应附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附件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加强下岗再就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定期对企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清查清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坚持对内、对外并重,制定宣传、辅导计划,积极、认真落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18、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需要说明的几点事项 一、尽快将政策和审批管理规定传达到税务所。二、对个体经营的审批可以灵活掌握,对于2009年1月1日取得工商执照的,7月1日来办理减免税的,可以从2009年1月1日批到2011年12月31日,前6个月已缴税款可以考虑退税。三、妥善处理纳税人审批时间和审批时限的问题。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先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再到地税部门审批(30个工作日)、还有到国税部门审批(30个工作日)。【纳税人:9月17日;劳动:10月8日;地税:11月19日】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审批资料不齐全特别是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要件我局不受理;时间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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