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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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安全规章制度Portsafetyrulesandregulations港口安全规章制度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 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相关组织

2、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 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 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

3、,主要职 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 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 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 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4、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 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 定的行为。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 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六)制定并实

5、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 他突发事件。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 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 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 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 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 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

6、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 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五

7、)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 练;(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奖励;(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 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 得资格证书

8、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 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 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 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 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 货物港口作业。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 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

9、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 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 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 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 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 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10、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 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 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 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 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 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 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11、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 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 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 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 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 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

12、泊、滚装车辆和旅客 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 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 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 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 危险物品上船。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 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 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 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 舶服务。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

13、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 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 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 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 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 目的安全许可。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 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

14、和装拆 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 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 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 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 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 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 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

15、全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 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16、(三)建设项目概况;(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 施设计的决定。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 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 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 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意见书。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 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 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 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活动。第三十

18、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 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 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 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 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 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 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 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

19、者予以备案。第四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安全评价 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6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 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安全评价师 不少于2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 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 人。第四十一

20、条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从 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 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 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 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 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 巡查。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 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

21、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 产。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件。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 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 法规范行政管

22、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 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第四十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 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 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 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第四十七条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 规定

23、,并及时公布。第四章港口应急体系建设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 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 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 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 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 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 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

24、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 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 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 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 习演练。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 少于一次。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 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 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

25、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 的演练。第五十四条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 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 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第 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安全事故 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 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报

26、告。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 报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 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第五十八条事故报告的内容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 的描述;(四)事故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以及社会影响;(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五十九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

27、出现新情况的,应 当及时补报。第六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的港口 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 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第六十二条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 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 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

28、通, 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 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 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 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事故评估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 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港口安全信息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 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 发事件和港口安全

29、生产事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 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 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 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

30、规定的行为不予 查处的。(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 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 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 的;(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 使用的;(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

31、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 的。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 行评估、监控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 进行经常性维护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 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港口装卸机械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二

32、)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失效的。第七十三条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 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 全检查的。第七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未取得相应 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

33、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港口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4、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 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 业的;(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

35、进行现场检查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 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 资质。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 保安规则执行。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 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

36、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 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 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 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 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 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 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 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

37、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 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 安全管理工作。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

38、理部门进行 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工作。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二)建设项目内

39、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 响;(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 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 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 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

40、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 内作出审查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 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 出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并重新申请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 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

41、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 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 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 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 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 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 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 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 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 工程相关专业本

42、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 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 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 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 输部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 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 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43、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 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 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 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 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44、全生产管 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第十八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 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 文件和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

45、格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 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 件)。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 称与办公地

46、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 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 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 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 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本规定第二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

47、营人应当在取得 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 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 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 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48、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 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 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

49、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 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 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 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 报为普通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 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

50、,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 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 重复开拆。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 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 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 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 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 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间

51、、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 输的危险货物。第三十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三十一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 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 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 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第三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

52、以责令作业 委托人处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 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 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 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53、禁止 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 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 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

54、证发证 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 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 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 产带来重大影响的。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 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

55、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 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 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 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 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危

56、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 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 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 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 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 救

57、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第四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 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 急准备。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第四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 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

58、重 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 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 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 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 改正;(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

59、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 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 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 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 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 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 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 和港口应急救援等

60、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专项验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 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1、(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 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

62、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 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 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 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

63、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 物的。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 许可证件:(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 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 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 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 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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