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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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知识点总结之侦查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1. 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第31题一单选)A. 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B. 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C. 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

2、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高检规则第257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上述规定,辨认的主体有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对象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对象中没有被害人。尤其是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出于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需要,更不应由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因此A选项错误。犯罪嫌疑

3、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符合法律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居此,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起进行辨认,违反个别进行的法律规定,因此C选项错误。高检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据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

4、进行辨认时,数量均为五到十,D选项错误。应当注意的是,公安部规定第251条对辨认的混杂原则中的数量做了不同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2. 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卷二第73题一多选)A. 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

5、侦查人员完全不同B. 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口.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只规定了讯问时侦查人员的人数要求,并未要求必须每次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更换,因此A选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B选项侦查人员拒绝其要求,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题意。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高法解释第82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

7、和法律规定的。因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不告知委托辩护权利,应属于程序违法,C选项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题意。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3款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本案是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形,不应超过12小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采用

8、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D选项中一次讯问持续14小时,选项中并未提到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因此违反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且属于疲劳审讯,因此D选项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题意。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3.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9、(2017年卷二第95题一不定项)A. 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B. 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题中学校是案件发生的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

10、,侦查人员可以在学校询问甲,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只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才能代行乙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学校老师等其他合适成年人代行乙的诉讼权利,B选项错误。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

11、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见;(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公安部规定第21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

12、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目的是确定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不属于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C选项正确。高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许某是本案报案人,也是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具有优先性,具

13、备证人身份不得再担任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虽然见证人并非诉讼参与人,但高法解释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本案中杨某表示与许某素有怨恨,曾举报许某怀疑许某是打击报复,因此,许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所以许某不能担任见证人,D选项错误。4.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4题一单选)A. 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B. 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

14、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答案】A【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据此,A选项正确,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的是对特定辨认对象的规定,而非对辨认人的特殊规定,D选项错误。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15、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BC选项均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BC均错误。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

16、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请回答第92-94题。5.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二第94题一不定项)A. 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 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案中甲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全

17、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A选项正确。本案中,乙既是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又是非法拘禁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对寸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的程序及名称也不同,对被害人应为询问,而对犯罪嫌疑人应为讯问。因此不应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被害人陈述。B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船只是案件现场,在勘查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

18、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据此,本案中可以查封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D选项正确。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

19、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请回答第9496题。6. 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二第94题一不定项)A. 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 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 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

20、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因此本案经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

21、定,技术侦查措施要在立案之后实施,因此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因此D选项正确。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34题一单选)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口.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

22、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侦查人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并非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因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

23、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可见,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但并未要求必须是女医师。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24、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并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选项错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70题一多选)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

25、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

26、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见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未限制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前不得进行讯问,因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要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同时规定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因此,在拘留之后,可以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因此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对其进

27、行讯问,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适用本条规定,不要求必须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D选项错误。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34题。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2题一不定项选)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

28、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口.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二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可见,A选项正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

29、认人个别进行。”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据此,B选项中2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符合辨认程序的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而C选项中在5名人员中进行辨认不符合法定数量的要求,因此C选项错误。公安部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可见,D选项正确。关于

30、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3题一不定项选)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口.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

31、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见,ABCD四个选项中的情形均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ABC选项的说法错误,只有D选项正确。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30题一单选)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

32、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对证人进行询问,A选项正确;可以到证人的住处进行询问,C选项正确;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D选项正确。但如果需要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通知证人,而非传唤证人,传唤适用于当事人。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

33、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35题一单选)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答案】D【解析】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行为主要是强行性侦查措施,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可见AB选项错误。对于任意性侦查措施,如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问题,要进行事后审查。进行事后审查的侦查措

34、施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做出决定。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容易将逮捕、羁押、搜查等及其他强行性侦查措施的司法控制错误定性为事前审查。7. 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5题一单选)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口.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

35、、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该案安机关已经二次补充侦查,故不能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不能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

36、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容易在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上出错误。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39题一单选)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第159条规定

37、,侦查机关是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不是可以,是应当附卷而不是可以附卷。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据第160条规定,是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不是或者,故C错误,D正确。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71题一多选)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必须在立案后实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38、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据此,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且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因此AB选项正确。检察院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9、,但应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选项错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卷二第92题一不定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

40、行讯问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41、,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ABD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C选项正确。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卷二第93题一不定项)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可

42、见,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可见,A选项和C选项正确。B选项中指定的地点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因此该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而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

43、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容易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与询问被害人的地点相混淆。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卷二第94题一不定项)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

44、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可见,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物文件都可以查封扣押,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

45、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对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财产形式,适用的是冻结而非扣押,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可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才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

46、内解除查封、扣押。可见,D选项正确。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30题一单选)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

47、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但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因此,ACD选项错误。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可见,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

48、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此B选项正确。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未注意到本案为检察院自侦案件,或者未注意到检察院自侦案件应由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就会错误选择A。或者未注意到决定通缉和发布通缉令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认为检察院有权决定通缉就有权发布通缉令,就会错误选择C。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69题多选)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口.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答案】BC【

49、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可见,辨认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没有规定辨认必须要有见证人,并参考高检规则第259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知未安排见证人在场的做法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可见,公安机关辨认犯

50、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因此D选项的做法错误。注意本题是公安机关进行辨认的程序,不要和检察院辨认程序混淆。根据高检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28题一单选)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答案】C【解析】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高检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可见,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辖区范围内决定通缉,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因此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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