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对死刑存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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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法对死刑存废的选择 一、我国死刑的历史开展我国死刑的渊源可追溯至夏朝大禹时期。“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在刑罚制度上,商朝创建了奴隶制新五刑,“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在这个时期统治者创设了大量的死刑制度。秦朝推行“以法治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治全国的封建性质国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几代帝王对死刑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刑罚制度的“仁性上有很大的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制定出了“重罪十条。隋唐是我国封建社

2、会的巅峰时期,?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新“五刑。清朝,我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末路,统治者对刑罚的严厉性又上了一层。鸦片战争后,遭西方列强侵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满清政府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开始清末修律,其中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将死刑由“可分性改为“惟一性。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暂行刑律,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都对死刑制度作出了一定的改革,但实际上这种改革并不深刻,而且并没有从实质意义上进行改变。新第一部刑法公布于1979年,在此之前新成立1949年-1979年的这30年间没有刑法典。1979年刑法共分8章,在15个条文里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在总那么中设专节对死刑做了规

3、定,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具有特色的独创死缓制度等。1997年现刑法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对罪名、罪刑进行了更加细致先进的编纂,在死刑制度方面显得更加慎重,从罪名、罪行、犯罪主体等各方面加以限制,沿用死缓制度,总体来说是一部比拟完善的法律,但是在死刑罪名的数量上并没有显著的减少,仍然保存了67个死刑罪名。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领土大国,我国自古以来对死刑制度就别有独钟,死刑制度作为统治者维护其政治权利稳固,缓解社会阶级矛盾起着非比寻常的作用。不得不成认,我国自古以来便充满着内部争乱影响了社会的开展和进步。如今,我国实

4、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但仍旧有不少暴力份子分裂份子试图捣乱社会和谐开展,如“314-事件。事实上,大众已经非常适应死刑的存在,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考虑到广阔大众的意愿,法院不得不除以死刑的判决,“民意杀人早已不是新事。相比于西方国家,的封建制时期过于漫长,封建统治者早已将死刑的威慑惩治安抚作用深入人心,甚至与的文化有着深切的联系,百姓对死刑制度的存在已经习以为常并将之视为不得不存在的制度之一。死刑对被害人的安慰作用是很大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数已经死亡或重伤,被害人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作用失去信心,更可能会导致私

5、刑的泛滥。百姓根深蒂固的认为对罪大恶极的人除以死刑是对整个社会的救赎,不杀之不能消民怨。死刑制度在有着化解矛盾的积极的独特的作用。当阶级斗争剧烈,国内社会矛盾激化,死刑制度的存在化解了大多数人民的视角,将矛盾化解到一个平和的状态,这是特有的现象。死刑说明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的犯罪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想法应该是正确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个政府能力的体现。笔者认为,在这样的社会根底上,将长期保存死刑制度,这既有政治方面的需求,也是广阔人民大众的意愿。三、笔者对死

6、刑走向的看法如今我国仍然保存67个死刑罪名,死刑的惩办、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仍然在我国起着重要作用。关于我国刑法应当如何操作,我赞成我国驰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的观点,即首先消减死刑罪名然后严格控制司法程序,循序渐进,以期最终全面废止。我认为死刑制度之所以要被逐渐取消,其基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会整体开展其造成的后果与刑罚目的不成正比。而我国因特殊国情仍暂存死刑制度,但是在实际适用中也非常严谨,一般只适用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造成极大的人身伤亡和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到广阔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这些类犯罪。基于以上观点,作者认为在我国死刑罪名中单纯的经济犯罪大多为智能型犯罪,在预防经

7、济犯罪的有效性上刑罚的严厉性远不如刑罚的不可防止性的废除,所以首先应从经济犯罪上彻底废除。根据刑法,现今我国仍有67个死刑罪名,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先从下列几种犯罪入手废除法定刑中的死刑一个刑档: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集资诈骗罪;5票据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走私贵重金属罪;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伪造、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伪造货币罪;11盗窃罪;12组织卖淫罪;13强迫卖淫罪;14贪污罪;15受贿罪。 第1-2项犯罪,这两种犯罪存在两点共性,其一为损害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其二为危害后果波及人身权利。

8、在第一点上,我认为是属于一般的违反经济秩序型犯罪,用行政法或经济法就可以较好的加以规约,在第二点上,这两项罪名是生产、销售混充伪劣商品罪中的特殊类犯罪,因其容易造成危害面较广的人身平安。我们认为如果在犯罪时没有严重暴力行为,极大侵害人身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处以死刑。假设存在以上情节,我认为可以转换为以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或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定罪论处,从而可以有效减少死刑罪名的设定。第3-9项罪名的公有性为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标的物比拟特殊。这六项罪名在制定97年现刑法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环境下属于新型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和谐稳定开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开展,市场本身的调控技

9、能、行业机构的自制管理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已经可以从一大局部上加以制止这些单纯波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况且这几项罪名大多只属于单纯的经济型犯罪,可以从完善法制、梗塞漏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来加以规制,而不是处以极刑。第10项罪名其犯罪标的物为市场流通的货币。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逐渐完善,加上科技的进步,假钞检验设备日益更新,人们防假意识增强,伪造货币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降低,犯罪行为也逐渐减少。但同时,这类犯罪由原来的少数人演变成有组织性严谨性的犯罪集团,而制造出的假钞也更加难以区分,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作者认为,如果集团犯罪中首要份子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货币市场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和谐开

10、展造成重大影响,则其犯罪行为可以以危害国家平安罪中相关罪名定罪处分。第11项罪名就近期波及的案件有许霆案,由许霆案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盗窃罪的整体罪刑都偏高,罪刑罚并不相当。盗窃罪相对于抢劫罪来说并不直接危害人身平安,盗窃罪中的盗窃国家文物和盗窃金融机构总体来说仍旧属于经济范畴,而且从我国现状来看盗窃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已经较其他死刑罪名轻,所以作者认为应予废除。第12、13项罪名是与现今社会道观念的转变相联系的,是属于一定道德方面性质的罪名。从国外的立法来看,这两项罪名大多都不是死刑的罪名。现代人对于性的观念越来越开放,性交易从国外来看已经成为了一种正常的等价交换,是社会经济成分之一。在这个根底上

11、,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也丢失了其立法时的社会环境需求,可以从宽待的方式来处理这两种罪名。从现阶段来看,这两项罪名开始出现有组织的集团化犯罪,并且通常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名相结合,给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使得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立法者可以结合现实中典型的犯罪形态,将典型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归纳立法制定出一个独自的死刑罪名,从而减少单项的死刑罪名。第14、15项罪名可以说一直是国人讨论的犯罪热点。受贿罪和贪污因其波及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和党政建设的严肃性,一旦曝光就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与当今的群体性事件息息相关。作者认为,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挑选出来为国家

12、和人民效劳的,其本身价值应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公务员刑罚的过于严厉从某些方面抑制了其工作的热情。的确现今在党政机关中有一些腐败现象,使人们对执政党产生了不信任,暴发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立法者为了以身作那么肃清政党腐败现象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身份把死刑制度适用在了这两个罪名上。作者认为腐败是一个不可防止的事情,这不但是各国都普遍存在,这也是人类开展历程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受贿罪和贪污罪与其说是因其死刑处分的学理必然要求,不如说是人民愤慨的无法发泄和极大呼声,作者认为这与死刑制度的适用理念是不相合乎的。如假设受贿罪或贪污罪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民、国家利益,则其犯罪行为可以以危害国家平安罪中相关罪名定

13、罪处分,而不必适用受贿罪和贪污罪中的死刑设定。四、结束语西方死刑存废之争持续了上百年之久,在争论中我们逐渐的认识到死刑的本质问题,死刑的价值也逐渐趋于明朗,使得我们也能越来越理性的对待死刑制度。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死刑受其的价值本质、物质条件和人民的思想文化观念影响,死刑并不能废除,但是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末路。但是在这条路上我国还将走很久,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我们几代人为之努力、奋斗。最后用伯恩斯坦的话来结束,“结果无关紧要,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参考文献】1韩非子.韩非子饰邪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王键.刑书释名M.北京:中共出版社,1994.3严健.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22.4陈兴良.法治的使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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