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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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应运而生的新型财产形式,它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并未将其纳入继承范围内,而因虚拟财产引发的争议日益频繁,因此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爱护是现实开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范围的设想,旨在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略尽绵薄之力。核心期刊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继承 立法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开展,网络作为重要的生活工具渗透到了千家万户,从而不可防止地引发了或多或少的网络纠纷。从QQ可否继承的争议到淘宝

2、皇冠网店如何继承的问题,随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虚拟财产继承争议接踵而至,而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具有广泛的利益性和社会需求,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范畴是现实开展的必然要求。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以网络空间为载体,能够用现有的度量规范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其中具有比拟普遍认知性的包括淘宝店铺、Q币、游戏装备等,此类财产是网民用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买入的用来满足自己精神上需求或者用以获取收入的信息资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下列几方面特征: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记录,是存储于一定

3、的效劳器上的电子数据。这些记录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它所表现出的形态也存在于网络世界中,是一种虚拟社会里的虚拟财产。它与现实世界的转换依靠它的其他属性来实现。2.价值性财产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耗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财产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般用货币这一商品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的等级、淘宝店铺的信誉等这一般要耗用一定的时间去实现,同样也可以用与其相当的货币来衡量其价值。3.时间性:网络虚拟财产有其存续的时间期限,但这种性质并不能阻断其作为财产的本质,比方债券、支票、本票等票证也是有时间期限的,但它们仍然是属于财物,其中的少数还属于现金等价物。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

4、律属性从物权的属性上来看,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是有形的,即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展,物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既有有体物也有无体物。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上的可能性都可以被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便是物的概念扩张的结果。由此可见,物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的根本理念,对其中的个别局部进行修补都在允许的范围内。由此可见,虚拟财产虽然是无体物,但其仍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虚拟财产被归入物的范围,是时代的趋势,是社会的需求。众所周知,网络用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

5、权利,大多数还具有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而所有权仍归运营商所有。网络用户拥有以上权利是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所签订的效劳合同,网络用户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对网络运营商也负有一定的义务。通常网络运营商会限制网络用户一些行为,要求网络用户遵守一些不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网络用户将丢失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权利,这又表现出债权的属性。随着现代社会的开展,事物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关系,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在某些场景下显得不够清晰,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特征。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就具有这一特性,可以认定它属于一种新的混合型权利。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一虚拟财产不属于现行?继承法的遗产继承范围虽然虚拟财产可

6、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它可否定定为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呢?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的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显然虚拟财产不属于前六种界定。那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所列举的情况来看,被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既有有形的又有无形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是可以被解释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但是我国大多数虚拟物品纠纷案件被

7、定性为侵犯通信自由或者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而非盗窃罪,似乎又不成认其是合法的财产性权利。随着虚拟网络世界的丰盛,由网络财产引发的纠纷时常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迫切需要?继承法作出新的界定以对其进行管理。二网络虚拟财产可纳入继承法范围的理由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还是用户所有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即网络账号及其从属物等一切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另一种认为归网络用户所有,即账号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而由用户自己从零到有创立起来的付出劳动或金钱等有价值的虚拟财产那么归用户所有,如Q币、网游装备、网店信誉等。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网络运营商和用户通过自愿签订效劳协议约定

8、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网络运营商通过提供网络平台的相关效劳,并享有收取一定效劳费用等的权利;而用户负有支付费用等的义务,同时享有创立并使用平台账号等的相关权利。用户在使用账号的过程中所购置的Q币、装备等都是其花了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创立的属于自己的虚拟财产,这样的虚拟财产应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对这一局部财产具有排他支配的权利,即使是网络运营商也不得随意干预。网络虚拟财产的组成成分是十分复杂的,它的继承并不是一概而论的。一个网络财产可能由很多份网络财产组成,就好似一组数据是由好几个程序有效运行而形成一样。对网络财产进行继承,首先要对其进行分割。将其分割成属于网络效劳商和属于网络用户的两局部。

9、这一规范可以遵循是否耗用了网络用户的劳动时间或者是网络用户是否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即在该虚拟财产初始状态下至它现在所呈现的状态间增值的局部。这一局部可按市场价来衡量其价值,没有市场价值就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双方无法协商就参照该网络虚拟财产相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最近一段时间的市场价格。另一类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财产意义上的增值局部,仅仅在该虚拟财产上增加了依附于具体人格的电子数据,如图片、文字、邮箱地址等。这一类财产的继承意义即抚慰被继承者亲人的心灵的缺失,对他们具有不同的意义。有观点指出这类财产的继承会侵犯被继承者的隐私。隐私是仅对于有权利能力的人而言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当自然人死亡时,权利

10、能力终止,自然也就不存在侵犯其隐私的可能。可以将具有纪念意义的局部作为财产拷贝出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由继承人继承。2022年由24岁淘宝女店主熬夜死亡而引起的淘宝店铺继承的讨论对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造成了冲击。下面以淘宝为例分析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根据2022年4月24日生效的?淘宝平台效劳协议第4.1条店铺管理中的第二款规定:“由于店铺转让实质为店铺经营者账户的转让,店铺转让的相关要求与限制请适用本协议3.2条账户转让条款。根据该协议第3.2条规定:“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合乎淘宝平台规那么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您可进行账户的转让。您

11、的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淘宝店铺的转移实质上是淘宝账号的转移,在有法律、司法裁定或者经淘宝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合乎一定淘宝规定的程序条件,就可以进行转让。目前淘宝同意的转让有两种,即支持因离婚和继承的情况下进行店铺的过户。在过户的时候,账号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但是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然而这种需求是存在的,?继承法应对其进行明确标准。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设想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经有30年了,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形式从有形到无形,从单一化到多样化。随着虚拟财产问题日渐突出,现代化的财产形式有待于被法

12、律认可。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表现为网络信息数据的数字信息或磁条记录,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在向网络运营商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以及证明自己是继承人的材料后有权享有被继承人拥有的一切权利,如使用、下载、转让等,并对网络效劳商负有被继承人应负有的一定义务,如给付一定的费用等。那如何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的遗产界定范围中呢?目前关于界定遗产范围的规那么,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正面概括加列举模式,如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七类具体的财产形态第3条和第4条;第二种为“正面概括加背面排除式模式,如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规定,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

13、切权利是遗产,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除外;第三种为“正面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模式,示例,在?葡萄牙民法典中,列举了四类属于遗产的财产,并将基于性质或法律规定随主体死亡而毁灭的排除在外第2025条和第2069条。由于现在的财产形态和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开展会不断地变化,采用正面列举恐怕无法跟上时代开展节奏,有些例外情形也难以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具有相对优势,既可以包含一定的例外情况,又能使公民有期待的可能性。把虚拟财产列入继承范围是迫切的,但是这又是需要等待的,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北大核心期刊【参考文献】1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根本规那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06.2冯慧文,李卓群.以QQ空间为例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J.法制与社会,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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