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庭审百问》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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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法院庭审百问(四)五十一、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如何处理?答: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对方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另一针对该理由予以反驳并要求提交新证据;有时由于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而未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及时提出等等。遇此情形,审判人员不宜以进入辩论阶段而简单驳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首先应宣布法庭辩论暂时中止;2、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与本案相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3、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新事实主张,只提出新证据的,具休操作按本意见第xX、Xx条处理。若当事人

2、聘请律师,有一定诉讼能力,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新的抗辩意见的,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审查可严格掌握。五十二、依职权调取证据质证时应注意什么?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不注意作任何原因说明,直接将证据交当事人质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不明白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而产生误解。我们认为,规范的做法应是:1、说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份证据的原因,如:“由于银行查账规定的限制,原告(被告)无法取得该份证据,向本院申请依职权调取。合议庭于X年X月X日到XXX处调取了XXX证据。现将该证据”;2、宣读依职权所调取证据的内容,并可视情交双方当事人阅看;3、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五十

3、三、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答:庭审中,有的证人发表证言后,还会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证据可归于申请证人作证一方的证据而要求对方质证;也有人认为该证据的提供不属于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只是证人为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或证明力而提供的材料,可置之不理;另有人认为证人只要发表证言即可,其提供证据可不作任何处理。我们认为,对证人提供证据应当允许,有利于提高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证人提供证据,可视为提供证人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按质证程序处理。五十四、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涉及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

4、时,如何处理?答: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有的证人可能是带有不正当的误导目的,也有的证人可能县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没能准确把握上述规定昕致。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证人证言涉及案件看法或意见倾向的,可按以下步骤处理:1、及时制止证人发表意见;2、严肃指出陈述中的不当证词;3、重申证人作证义务:“证人,刚才已向你告知过作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你不得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你刚才的评论性意见将不作为作证内容采用。请你在以后的作证中遵守作证规则”;4、要求证人继续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客观陈述。五十五、当事人

5、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处理?答: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词和方式。遇此情形发生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时避免当事人与证人发生争执甚至过激冲撞,维持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证人权利的保障。必要时,可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五十六、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方式询问证人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答:实践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发问人借助语气对证人进行暗示“你当时在旁边应该看见了吧?”又如:发问人将其希望得到的答案包含在所提的问题中

6、,在质押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询问证人“你是否知道这十张存单中有两张办理过质押?”。这类情况容易诱导证人作出不真实的证词,影响判断。然而,我们发现,不少审判人员对该问题尚未引起重视,任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问而不加干预。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提问方式及内容进行辨别,对有诱导、暗示性提问的情形应及时予以干预,告知内容可参照如下内容进行:“原告(被告)或委托代理人,你刚才的提问带有诱导倾向,可能误导证人客观陈述(你刚才的提问属于诱导性问题,会误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请你重新提问。在下面的询问过程中

7、,各方当事人都要加以注意。”五十七、证人回答提问时有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实践中,有的证人作证时会出现陈述模糊、有意回避、闪烁其辞等让人难以了解客观事实的情况,而审判人员不作及时干预。比如:某案件庭审中,证人在回答“你领取支票有无签字?”的提问时,未予正面回答,而是含糊地回答“应该有签字簿”。证人的这个回答明显不符合作证要求,而审判人员对此却不再继续追问。证人领取支票时是否签字的事实情况仍然不明。我们认为,上述情况下,审判人员不及时制止或追问,就会丧失一次查明客观事实的机会。所以,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注意如下几点:1、及时予以制止并重审证人的作证要求;2、要求证

8、人作出正面明确地回答;3、及时依职权追问。同时,法院不应强求证人的回答一定要精确。有些情况下,证人证词不十分明确可能是记忆模糊之故,但也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比如:对某件事的具体发生时间,证人回答“大概在晚上八点”,这里证人虽然用了“大概”一词,但法院也能籍此查明某件事的发生时间。五十八、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答:证人身份的核对,一般指证人的常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实践中,我们发观,有些审判人员在证人到庭后,只对证人身份作常规性地询问核对,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身份有无异议?”我们认为,审理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复杂多样,证人身份的

9、真实性有时是无法通过常规信息的核对来有效辨别的,例如:张某使用假身份证冒充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公司普通员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身份出庭作证等情形。对这种情形,常规信息核对是较难发现的。但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因与申请证人一方的当事人有较长交往关系而可及时指出,证人的伪造身份能被及时发现。因此,在证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对环节,审判人员除了常规个人信息核对途径外,还应在证人作证前及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五十九、如何注意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答: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证人必须隔离作证。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开始前,往往会忽视证人是否在旁听席上的审查细节。

10、这种情况容易造成证人旁听后被“污染”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后果,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此我们建议,开庭前,书记员应在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后,按下列步骤审查和报告证人情况:1、询问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若有证人出庭,需审验出庭证人的相关证件,核对证人是否在旁听席上;将证人带离法庭,安排其单独等候场所,并告知等候传唤。2、书记员在向审判长或审判人员报告当事人的到庭情况后,应将有无证人出庭情况一并予以报告。六十、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答: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告知内容不太一致,有的只是笼统地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不得说谎;有的则就证人的具体作证要求作简要诠释。我们在综合实践经验的

11、基础上,结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推荐以下告知内容,供参考:“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纠纷一案,基于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的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现请你向法庭作证。”六十一、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时,应如何把握质证程序?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对于书证、物证而言,在质证程序的控制上显得有些混乱。比如: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有的审判人员在证人出庭时

12、发问,有的在证人出庭前向当事人发问,还有的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再发问等。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如同提供其他证据一样,应在证人出庭前先说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以有利于审判人员掌握证人作证的要点和质证的焦点。具体程亭可参照如下:1、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先询问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可发问:“你方提供证人想证明什么?”,待其作简单说明后再让证人出庭作证;2、参照上述第五十八条解答核对证人身份;3、参照上述第六十条解答告知证人作证义务;4、证人发表证言后,双方当事人可对证人提问,审判人员必要时也可对证人提问;5、证人作证完毕后,告知退出法庭等候和在笔录上签字的要求;6、证人退

13、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六十二、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是否答: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据此,“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质证的要求,也是认定证据效力的标准。然而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时并没有围绕上述质证内容,只是笼统地询问质证方当事入:“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我们认为,这种设问不准确;首先,该设问对质证范围不明确,因为上述证据“三性”均可能包含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问题,比如:未加盖公章的协议可能从形式上就能判断真实与否,但若协议上盖的公章系伪造的,则可能需要从实质上判断真伪,仅从形式上不一定能马上判明。故该设问不一定能涵盖证据的审查内容;其次,该设问的不完整,极有可能导致证据审查的缺漏,而影响证据证明效力以及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比如:双方业务往来较多,一份形式完整的协议可能与本案并无关联;最后,该设问的含糊不能准确引导当事人质证,比如,当事人若回答“对形式无异议”,是否就能表明当事人已认可该份证据呢?显然不能。所以,该种设问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质证要求,审判人员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引导当事人质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6年第40期庭审百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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