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72534129 上传时间:2022-12-0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1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序号瓦斯治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1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订的目的与主要依据。随着我省煤矿生产向高强度、集约化方向发展以及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煤矿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剧,瓦斯问题严重威胁安全,制约生产,根据多年来我省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达到进一步

2、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安全发展的目的.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适用范围。3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4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一款: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

3、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5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

4、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6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

5、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

6、推广等工作。7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逐步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基本配齐通风副总,有的矿井还配备了地质或技术副总,有的配备了通风矿长。淮南矿业集团对各矿打钻、防突掘进专业化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这些经验和做法应该推广,规范执行。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业机构。原则上,四大矿业集团公司的通风、防突、

7、抽采、安全监控的队伍要达到科级区队,小煤矿要成立独立的班组;同时,高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立“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部门,如通风科、防突科、瓦斯办公室等。 国有重点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一通三防”副总,突出矿井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小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一通三防”副总,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要培育专业化的钻孔施工、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队伍,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类矿井的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由技术好、经验丰富的队伍施工,小煤矿要由经专门培训的队伍(队伍培训工作由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和石门揭煤工作。 矿井瓦斯

8、综合治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不断提高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管水平、能力的同时,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反映辖区矿井的实际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加大安全管理和监管力度,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8 第五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

9、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抽采指导意见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

10、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9 第六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国家煤矿安

11、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

12、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抽采指导意见: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24.把瓦斯抽采纳入煤矿改扩建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抽采瓦斯的改扩建和技术改

13、造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把提高瓦斯先抽后采能力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和“三同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瓦斯先抽后采系统、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标。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由于煤矿生产技术、工艺不断改进,国家的规定、标准都在不断提高,因此,原水平、采区设计及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水平延伸、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治理方案,严格审查备案制度。已通过安全专篇审查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补充瓦斯综合治理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

14、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经委煤炭办,小煤矿报辖区监察分局和县市级煤炭监管部门。没有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原国家局六号令未实施前)的矿井延伸水平设计,或者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改变原安全专篇设计的改建项目的延伸水平开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局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的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改建项目安全专篇分级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后确定审查单位,小煤矿直接报辖区监察分局审查。10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

15、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

16、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该条也是对近几年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经验的总结,继续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11 第七条 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

17、间不得少于7天。 抽采指导意见: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17条:突出矿井

18、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防突、抽采工种技术含量较高,对从事这些专业人员有文化程度要求是必须的,有些企业已经把这些工种列入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这也是大势所趋。12 第八条 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说明书中必须有瓦斯防治专门章节,提出矿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抽采指导意见: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

19、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四款: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细则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突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

20、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13 第九条 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规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细则第57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煤措施应报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

21、备案,同时,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掌握措施落实情况。14 第十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时,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细则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防突措施。 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

22、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煤矿负责人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和带班制度。15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抽采指导意见: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

23、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6 第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原国家局21号

24、令第八条: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17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18 煤矿

25、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

26、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三百一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19 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瓦斯超限、启封密闭等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并认真落实。 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

27、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

28、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20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

29、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明确瓦斯超限实行三级排放、三级追查处理制度。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排放,并追查处理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

30、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编制安全排放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不仅要报告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由他们提出处理意见后,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在矿山救护队参加时排放,由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追究责任或将瓦斯排放及责任追究情况报他们处理。坚决控制瓦斯超限,严格瓦斯排放,加大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21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68号):二、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加大构造区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标明采掘进度、开采层被保护的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细则第14条第1款、第3款。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的指标不得少于两个,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突出敏感指标研究。

32、22 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细则第24条:突出煤层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圈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三条: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

33、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非突出煤层出现(打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和动力现象的要及时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区域划分一律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不得以联合科研、研究、技术测定报告等形式确定危险性,必须是资质部门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否则不予认可。同时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在未鉴定前应采取防突措施 目前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为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庆煤科分院、抚顺煤科分院、河南理工大学。23 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

34、”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加大突出预警力度,严防突出事故发生。虽然细则规定四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才划为突出煤层,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非突出煤层的采掘面发生过突出事故,一些预测无突出危险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发生过突出事故,这些突出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使用多年细则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现今防突工作的实际,预测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参数的临界指标已不能准确确定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目前提高煤层、预测标准,加大突出预警力度显得尤其重要

35、,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只有煤的坚固性系数超过临界指标或煤的破坏类型属于、类的可结合实际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可先采取措施,搜集相关资料,初步分析原因,属于瓦斯原因导致的,与其他两个指标超限同等处理,即有一项超标的,一律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再由资质部门鉴定。发生动力现象的,一律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请资质部门鉴定,或者按照突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直接申请省经委鉴定批复为突出矿井。24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要进行采掘应力集中区范围的研究。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

36、任意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确定,但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细则第58、67条。 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现在实际相向的两个采掘面间距多数由煤矿自身确定,提高到集团公司一级批准,有利于安全生产。25 第十六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抽采指标

37、:6.2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26 第十七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 规程第六十八条。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十条:煤矿必须加强对放顶煤工作面的管理。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 放顶煤开采必须制定防火、防尘、防瓦斯、顶板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采用

38、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建立火灾监测系统、配置一氧化碳浓度传感器,并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必须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27 第十八条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

39、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28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础工作。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评定工作。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八)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29 第

40、二十条 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

41、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原国家局21号令第五条: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抽采指标: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30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31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32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42、的煤层。33 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抽采指标:4.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4.2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规定,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范围内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规定。34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

43、、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规程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细则第45、51条。 原国家局21号令第五条: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参照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草案),均采用瓦斯参数和抽采时间双指标控制。 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所有区段都必须

44、预抽符合条件后方可进入煤层掘进。石门揭煤预抽时间从探煤抽采到完全揭露煤层计算,揭露煤层前必须有矿业集团公司(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关于预抽效果的认证文书。35 在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规程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

45、,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参照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草案),均采用瓦斯参数和抽采时间双指标控制。岩巷掩护的煤巷掘进,要保证施工地点的预抽时间达到4个月,且岩巷平距超前煤巷100米;工作面预抽时间从顺层孔预抽到开始回采计算,不得少于6个月。36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细则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的措施计划。 抽采指标:6.1 矿井必

46、须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37 第二十二条 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矿业集团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细则第48条:5.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

47、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参数。38 第二十三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由矿井、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汇总,明确必抽量和应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 抽采指导意见: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

48、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

49、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抽采指标:6.1 矿井必须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39 第二十四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煤矿必须保证瓦斯抽

50、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三)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现场经常出现因抽放系统,尤其是移动抽放系统因故停止运行而造成瓦斯超限。地面抽采系统至少一台备用,移动抽采系统保证一台备用,备用泵能力均同等或超过运转能力。40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 细则第70条第5款:超前钻孔孔数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确定,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必须实测确定。 不同的地质条件,抽采半径不同。为了提高抽排设计的科学性,实现有效抽排,防止造成抽排盲区,煤矿对抽采半径进行测定是必要的。41 第二十

51、六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并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并闭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安全监控规范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六条: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42 第二十七条 除按照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设置传感器外,还应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43 (一)采煤工

52、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安全监控规范:62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44 (二)长距离巷道掘进,每达500m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安全监控规范:64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鉴于芦岭煤矿“5.13”、潘一煤矿“1.20”瓦斯

53、爆炸事故,主要针对煤巷掘进工作面做出此规定,巷道长度以盲巷通风距离计算。45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这是对特殊地带应加强监测的要求,具体安装地点及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46 (四)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安全监控规范:615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五)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47 第

54、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严格按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安全监控规范:921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五、加强系统中心站值班工作 。要吸取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2004年“10.20“事故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2005年

55、“2.14”事故教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执行24小时值班制。48 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全省联网。 安全监控规范:46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三、做好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强化网络运行管理 1.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目前,全国重点产煤县(市)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联网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省(区、市)联网工作牵头部门应

56、继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在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有效推进其他产煤县(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已完成联网且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逐步开展低瓦斯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积极扩展安全监控覆盖范围。 49 第二十九条 矿井日常的瓦斯监控日报表,要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安全监控规范:921(同上)。 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50 第三十条 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望峰岗建井时发生突出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及有关文件中反复强调。51 第三十一条 煤矿必须有

57、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严禁“剃头”开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供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高瓦斯区域、突出区域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主、备风机能够自动切换。 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一十三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58、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提高局部通风系统抗灾能力,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保证掘进回风系统独立,减少回采面灾变影响范围扩大;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施工联络巷必须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严禁施工联络巷。规范采区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多水平开采,在水平系统形成以前,不允许进行采掘作业,杜绝下山开采。 局部通风管理得到重视,大多数矿井已具备该条要求,双电源、自

59、动切换。 根据规程第113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内系统(生根)巷道未按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入煤层采掘作业。52 新建矿井要做到“三优先”。即,优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优先施工安全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火系统、防尘系统。在进入煤层掘进之前,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在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优先具备安全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安全建设。53提高高瓦斯、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倾斜条带布置时,必须至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规程第113

6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为提高高瓦斯、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和增加“三量”保证生产正常接替。54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下达原煤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和劳动定员。核定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经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能力生产。超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围内。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26条煤矿应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61、,合理组织生产。第27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当局部风速超限时要求立即整改,当整条巷道风速超过设计最大风速或整条巷道风速基本超限的,均定为超能力生产。如果是回采面巷道,则定为该回采面超能

62、力生产;如果是采区系统巷道,则定为该采区超能力生产;如果是矿井主进回巷道,则定为该矿井超能力生产。55 第三十三条 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的过程中,煤炭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拒不停止作业、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号令第八条二款规定了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又将其细化,形成了十五项67条,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