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招标评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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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模式下招标评标体系研究摘要:当前,中国的经济建设飞速向前发展,利用国际BOT方式吸收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应是与世界接轨,积极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之一。通常基础设施项目是由本国政府部门直接投资进行建设,由于国家发展的迫切需要,仅仅依靠本国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已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为了更多的资本,各国普遍考虑吸引私人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领域。但与此同时,虽然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一些BOT项目,但是并没有像原先预料得那样迎来BOT项目的建设高潮,这主要是在进行BOT项目分析过程中,关于BOT项目招标评标方面一直存在着很多不好确定和模糊的问题,造成对BOT招标工程感到困惑和不踏实,那么对于BOT

2、项目招标评标方面究竟和普通工程项目有哪些显著区别?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因素之间又该如何考虑分析,从而客观对BOT项目评标结果给与衡量和考证昵? 关键词:融资;BOT:招标评标体系正文: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国将面临着逐渐从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取而代之将是对进行融资建设,而且投融资渠道逐步走向多元化,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我国以往主要采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这些方式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的债务不断增加,利率、汇率风险加大。因此如果有减轻政府财政和债务负担的融资方法那将是举足轻重的。

3、一, BOT管理模式的试论1 BOT概念: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政府以此作为一种新颖有效的引资方式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当前,中国的经济建设飞速向前发展,利用国际BOT方式吸收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应是与世界接轨,积极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目前在这一领域的建设规模与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因此中国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必要的,则对BOT管理模式的熟悉及了解,对中国民营企业在国内甚至国外的开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也将是一个契机。2在我国,协商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情况较多,确定技术参数

4、后直接进入合同谈判。与招标方式相比,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成本较大,但有时速度较快。虽然BOT在国外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BOT概念在广泛传播是最近几年的事,由于我国很多领域未与国际接轨,各地在BOT项目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3 BOT各形式比较BOT、BOO和BOOT概念区别能源、交通和通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足,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BOT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的矛盾。在标准的BOT方式中,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项目所有权或经营

5、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BOT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raryPrivatization)。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BOOT(BuildOwn

6、 Operate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各种方式的比较1BOT与BOO的比较(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 contract)或许可证(1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

7、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

8、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东道国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甩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

9、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二,BOT项目的招标与评标方法设计招标评标体系中的重要因素1、资金方面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有投入本工程的资金,并已落实。对于投资公司的资金到位问题,是按照那个标准?到位的时间是中标后即提供,还是在建设阶段开始的财务交割阶段?还需要再递交履约担保吗?担保的金额额度如何定?在资金投入标准上,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一般的,BOT项目至少建设期在2年,因此起码的资金到位标准应在30以上;同时必须要求递交履约担保,且担保金额不低于总合同价格的30,在资金监管方面,对于资金存入的银行不宜过多限制,但需要在

10、项目运作期内进行必要的监控;另外在投资控制上,应该约定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进行审计,至于全程监督还是阶段性的投融资审查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设定不同的标准。但在资金方面的招标约定必须体现出准确,详细。2、投标人方面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一般BOT项目都是由投资方与有建设能力的企业成立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建设单位还好选择,毕竟要有成功业绩和良好信誉,但投资方的约束条件就不好界定,一个投资公司是否有能力参与BOT项目的实施,要从引资能力、财务能力、以往业绩、融资信誉、合同履行情况等来考察,资审文件中就应将要求写明确,这些条件不好定,太抽象,有没有数据说话。外国投资商成立的联合体,在建设单位

11、的选用上,是选用国外建设企业还是与国内企业联合也是项目所在地政府需考虑的问题?全部由国外企业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劳务肯定在国内)估计投入的建设资金会多些,如果与国内企业联营是否可以省些钱?那么投标时选择与国内企业联营允许吗?就如同购买国产、进口设备不可能在一个水平线上一样。如果只招一个外商投资公司,而由他们采用招标方式选定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国内、国外均可),是否比较合理?但项目进程中与本地的观念冲突麻烦也很多。对于投标人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必须三人以上。那么如果不够家数,可以继续进行吗?外商可能还是习惯有几家算几家,可以在两家中选定吗(当然得

12、有竞争力)?因为实际上有的项目想找够三家也是相当难。3、特许年限对于特许年限的要求,是否应规定清楚在多少年范围内。如果由他们自己报,可能有差距,而且并不一定经营年限越短越好,看似年限短了,早早交于政府了。有的招标公司会将提前交付政府做为评标加分依据,其实也未必是个好办法,在方案不同的情况下,是给个大概期限由投标人自己定还是有其他办法?4、谈判对于BOT项目的招标,有一个环节比较重要,就是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协议的“谈判和确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BOT项目就有很大的不同,他不是报个价定个标就可

13、以解决的,实质性的东西往往还要经过谈判方式来确认,那么可以谈判吗?不谈判能行吗?BOT项目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好多内容其实只是给了一个大纲,详细条件都是不确定的,它在这里还属一个“邀约邀请,投标人的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很多不同,在投标文件这个“邀约”中,对于招标文件提出的条件和协议中的内容在投标时或多或少都会有修改和偏差,而且很多“邀约中的实质性偏差是我国政府需与之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中包括对项目收费、维修计划、移交条件、贷款方式和特许期的认定等等,均需采用谈判的方式才能最终确定下来,甚至于总承包合同、担保协议、保险合同等项目开始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文件也都需要谈判和确认,太多实质性的东西需要谈判了,那

14、么可以名正言顺的进行谈判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吗?如果不能谈判,对于BOT建设项目来说,协议不可能签下来,政府与外商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坚持自身利益进行的协议谈判,是必须的环节,但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何解决?5、中标人的确定经谈判后,不一定是经推荐的第一名符合项目要求,那么可以选定第二名吗?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

15、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6、只招投资公司采用只招一家投资公司的方式,在BOT项目中应该说有优点,前期项目控制阶段比较简单,招标工作好操作。但需对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再次的招标,与国内项目招标程序一样。缺点就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矛盾,例如: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资金管理、执行规范和单项合同签署等,任何一个纠纷都会影响项目进度和协议本身,都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7、回报率的确定回报率的确定是否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一个范围?它与特许期相辅相成,也是一个不定数。BOT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是一个十分严谨、严格、严肃的事情,代理机构能将这样的项目承揽下来,是政府对这个代理机构的认可和信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容不得半点马虎。参考文献: 1黄晓霞张蕾浅析BOT在中国的应用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2朱远程李靖BOT项目融资能力评价体系框架研究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83赵焕臣层次分析法。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4马力常相全项目风险评价体系研究。济南大学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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