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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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200x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GB50xxx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

2、日期:200x年xx月x日中 国 xxxxx 出 版 社200x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xxx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3、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灭火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

4、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

5、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 编 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 目 次 页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 符号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3.1 城镇消防用水量3.2

6、室外消防用水量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3.4 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4 消防给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2 消防给水系统选择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4.4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5消防水源5.1 消防水源水质5.2 城镇给水5.3 消防水池5.4高位消防水池(箱)5.5 天然水源6 供水设施6.1 消防水泵6.2消防水箱6.3 稳压泵6.4 气压水罐6.5 消防水泵接合器6.6 泵房7 消火栓系统7.1 消火栓系统7.2 市政消火栓7.3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火栓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8.1管网形式及选择8.2 管材及管件8.3 阀门及其他9 消防排水10 水力计算10.1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

7、和水力计算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11 控制与操作11.1 一般规定11.2 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12 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进场检验12.3安装与施工12.4 试压和冲洗13 系统调试与验收13.1 系统调试13.2 系统验收14 维护管理附录1 总 则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

8、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

9、规范重新设计。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向一种或

10、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se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

11、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

12、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low pressure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2.1.8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

13、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0 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1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2.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

14、置。2.1.13 余压 Residual Pressure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2.1.14 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s/ Dry Standpipe 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2.1.15 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 hydrant systems/Wet standpipe systems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

15、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2.1.17 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Manual Dry Hydrant Systems/Manual Dry Standpipe 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2.1.18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2.1.19 动水压力 flow pressure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2.1.20 自动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based Fire protect

16、ion System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2.1.21 搅动压力 Churn pressure/shutoff pressure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Singl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

17、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quivalent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2.1.25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

18、r one and only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6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 Combin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7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District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2 符 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3.1 一般规定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

19、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

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3.2 城镇消防用水量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

21、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N1.01151.0 N2.5302.5 N5.025.0 N10.04510.0 N20.020.0 N30.06030.0 N40.07540.0 N60.0370100.0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22、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 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3.3 室外消防用水量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

23、级建筑物名称及类别建筑体积(m3)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2000020000一次灭火用水量(L/s)一、二级厂房甲、乙1520404040丙1020354040丁、戊1010202020库房甲、乙15203040丙1520253040丁、戊1010202020民用建筑多层1010203040高层住宅203030高层共建203030地下建筑/人防工程1020303040汽车库/修车库1020303040三级厂房或库房乙、丙2030404040丁、戊1020304040多层民用建筑2030404040四级丁、戊类厂房或库房10203040多层民用建筑20304040注

24、: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

25、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

26、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

27、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水强度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着火罐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L/)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L /)卧式罐罐表面积0.10(L /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的表面积0.10(L /)相邻罐固定顶立式罐非保温罐罐周长的一半0.35(L /)保温罐0.20(L /)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着火罐立式罐罐周长0.50(L /)卧式罐罐表面积0.10(L /2)相邻

28、罐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L /)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

29、一半计算;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3.3.3总容积(3)50050125002500单罐容积(3)100400400水枪用水量(L)203045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总容积503或单罐容积20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

30、粮库W(t)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304560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153045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153045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15304560煤和焦炭W(t)露天半露天堆放100W5000W50001530煤筒仓存放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30456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20

31、0000V200000153045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1V55V30V30153045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

32、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面积v (m2)火灾危险性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工业建筑厂房h24V10000丙2010其他1010V10000丙2010其他101024h502010h503015仓库h24V5000丙2010其他1010V5000丙3010其他201024h503015h50402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h24V100001010m10000201024h503015h504020住宅建筑多层8、9层1010通廊式住宅1010高层h50m10(20)10h50m20(30)10(1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V10000

33、10201010汽车库/修车库1010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V50001010V5000100002010V100003015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 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2长度小于1000m

34、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5 建构筑

35、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其中: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36、;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其中: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建筑类别场所名称火灾延续时间(

37、h)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浮顶罐4.0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6.0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3.0 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储罐干式储罐固定容积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焦炭露天堆场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6.0仓库甲、乙、丙类仓库3.0丁、戊类仓库2.0厂房甲、乙、丙类厂房3.0丁、戊类厂房2.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3.0建筑高度不大于50m2.0居住建筑自动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3

38、.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4 消防给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 4.1.2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2向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

39、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用水量;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4.1.3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

40、给水系统;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范围之内;3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4.1.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时应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4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

41、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4.1.5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宜采用市政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1.6 除下列情况外,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应采用双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时,宜符合本规范4.1.3条提出的要求。4.1.7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3别墅或者多层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

42、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且不大于200L/s时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宜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5当建、构筑物要求消防设施在任何时间都能实施灭火时,对水灭火系统灭火可靠性要求较高,火灾后果严重,其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1.8 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企业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2居住小区和民用建筑组团不应跨越城市道路;3最大保护范围应符合表4.1.8的规定。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消防给水系统的保护范围 表4.1.8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备注工业企业单位100

43、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居住小区2.51按居住小区的设计居住人数计算民用建筑组团2.5(当量人数)1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仓库和室外堆场储罐区100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4.2 消防给水系统4.2.1 下列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1市政单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2从高位消防水池接引二条给水管,向水灭火系统供水;3一消防水池、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市政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加压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2由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

44、水罐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4.2.3 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1市政双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高位消防水池有2条供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32座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一台(组)电动

45、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4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进行可靠性与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1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与一座高位消防水池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3在江河湖海最低枯水位,且满足消防保证率的情况下,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从市政双水源

46、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引一条给水管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5 下列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1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2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3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二座各储存50%扑救

47、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分别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和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或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5 当消防车的供水高度不能满足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或者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4.3.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48、:1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联和减压阀减压分区;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并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分区。4.3.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3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余压力不应大于2.4MPa。4.3.3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2当采用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3当采

49、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4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串联时,转输水箱其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40m3。4.3.5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2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3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4.3.6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2m3;2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

50、水量的要求;3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4减压水箱应有2条出水管,且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5 消防水源5.1 一般规定5.1.1 消防水源水质在任何时间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灭火功能的要求。5.1.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补充水水源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城市杂用水水质。5.1.3 消防给水管道内所充水应无腐蚀性,且pH值宜在6.58.5之间,当必须采用腐蚀性水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灭火系统安全可靠。5.1.4 消防用水可取之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但应优先取之市政

51、给水管网。5.1.5 室外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水灭火系统的技术措施。5.2市政给水5.2.1 当城镇有2座及以上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双水源。5.2.2当城镇有1座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等效双水源。5.2.3 当城镇仅有1座给水厂的1条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或枝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单水源。5.2.4 从市政双水源和市政等效双水源环状管网

52、两条不同给水干管各接引一条给水管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5.2.5 从市政给水管网一条给水干管接引一条给水管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5.2.6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中的高位水池储存有市政消防用水量时宜为市政单水源。5.3 消防水池5.3.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补水水源情况和供水能力,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5.3.2市政单水源向消防水池供水时,消防时不应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并应按公式(5.

53、3.2-1)计算。 (5.3.2-1)其中: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消防用水量,m3;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秒流量,L/s;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的数量。2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公式(5.3.2-2)的计算值。 (5.3.2-2)其中: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供水流量,m3/h;消防水池的设计充水时间,见本规范5.3.4条的规定。5.3.3市政双水源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时宜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

54、之和减去最不利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补水的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1)计算确定: (5.3.3-1)其中:消防水池的设计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 m3/h; 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的规定。2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应根据测试确定,当无测试资料时,补水管道宜按流速为1m/s计算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2)计算: (5.3.3-2)其中:补水管道的横断面积,m2; 补水管道的流速,m/s。5.3.4 消防水池首次充满水的时间,宜小于24h,缺水地区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短时间充水困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72h。5.3

55、.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5.3.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可采用覆土、保温墙和余热蒸汽等措施保温。5.3.7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应设置2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宜相等。5.3.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专用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2 该消防水池的室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3 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

56、宜小于40m。4 当消防水池设置供消防取水的取水井时,其离开取水井的距离不宜超过40m,消防水池与取水口的连接管的输水量不应小于30L/s,并应保证消防水池内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5.3.9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当设置消防水泵时,其取水口应满足本规范6.1.14条的有关规定。5.3.10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5.3.11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且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5.3.12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管,应间接排入污水、废水和雨水管道。5.4 高位消防水池5.4.1 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高位水池、水塔、水箱等应为高位消防水池。5.4.2 高位消防水池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5.4.3 高位消防水池宜设置有效容积相等且独立的2座,当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5.4.4 高位消防水池的补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5.3.2条和5.3.3条的相关规定。5.4.6 水位显示和溢流管排水管应符合本规范5.3.11条和5.3.12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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