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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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及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回放一:2012年9月8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乘车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案件审理中,死者亲属与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2万元的协议,与刘某未达成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这是自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首例案件。法院认为,李某与刘

2、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李、刘二人应依法承担死者亲属58.13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刘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按责任承担。因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规定,刘某应承担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向死者亲属赔偿。法院遂依据相关条款之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死者亲属12万元,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外按责任赔偿其余损的30%为13.84万元。人民法院审结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交通

3、事故赔偿案例回放二:2006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小强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车牌号为桂LA8000号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搭载被害人林良奶由西林县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行至804县道54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下山谷,造成被害人林良奶当场死亡,被告人罗小强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小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罗小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

4、告人罗小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回放三:驾驶员在驾驶农用三轮车上坡路行驶过程中,因马力不足,请路旁村民帮忙推车,推车过程中,刹车失灵,驾驶员考虑车后有很多人,故急打转盘,车尾斜滑入路边,导致路边一大爷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请问四川南充仪陇地区该标准应该是多少?2、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子嗣均成人,是否此项赔偿

5、不在考虑之列?3、死亡赔偿:80-69=11,11X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四川仪陇)。5、死者69岁,需要赔偿11年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X11年。6、丧葬费只要是四川省的,只区分城镇和农村不分地区,所以是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X6个月。7、被扶养人生活费,自侵权法实施后,法院的判例死亡赔偿金包含了抚养费和赡养费。8、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别为:15461元和5140元9、如果驾驶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造成一人死亡,那么涉嫌交通肇事,需要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本案驾驶人的行

6、为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当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回放四:1995年12月25日早晨六点钟左右,在广鹿乡吴家村和气沟东黄泥岩西坡路段,王X、刘X骑自行车由东向西从坡上往坡下骑行,被告姜B及同学王X等由西向东顺道路左侧自坡下往坡上行,双方相向而行。会车时,王X先过去,在王X后十多米的刘X接着从坡上逆行骑下来,与道路南(右)侧并排骑行的姜A、王X会车时相撞,撞在姜B右肩,使姜B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1.5米处。刘X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2.5米处。姜B被王X扶起。先骑行过去的王X听到撞车声后,跑回来看到刘X倒在地上,便过来扶他,说小文,小文(刘X小名),你怎么了,你怎么走到这边来了,之后就

7、叫人一起将刘X送往医院。当时原、被告均未报案。第二天,刘X的弟弟刘S到广鹿乡派出所报案称,刘X被撞伤,已送往大连医院,伤情有好转。派出所未立案,29日,刘X死在大连,刘学好再到广鹿乡派出所报案。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本案最有意义的问题不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通知,受案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为确属于不妥时,有权不予采信,而以自己认定的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审判权与行政权发生冲突时,审判权具有终局的和最高的效力,以及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最有意义的问题在于受案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的理解,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抓住了问题的要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

8、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款前半段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对有条件报案的正确理解,即什么情况属有条件,什么情况属于没有条件,这是确定这种情况下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及时报案,是为了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并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作出责任认定,否则,现场情况一旦变化或不复存在,就失去了作出正确判断的客观依据。所以,及时报案是必要的。从规定的要求来看,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报案,当事人不履行报案义务而致使交通事故责

9、任无法认定的,不履行义务者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由其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制裁。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送医院抢救或当即死亡的一方显然不具有报案条件,未受伤或受伤轻微无需进医院治疗的一方,一般应是具有报案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事人有以自己的行为履行报案义务的能力,属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本案被告姜B被受害人反道骑行撞倒,受害人自己也倒地受害而被他人送往医院,可以说受害人不具有及时报案的条件。而姜B属该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事故发生时其年龄是十三周岁零二个月,依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什么是与其年龄、智力相

10、适应的民事活动,要看其在正常学习教育中的知识内容如何,而不能以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应知来要求。由于姜B还是初一学生,其正常受教育的内容里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所以,报案行为不能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也没有条件报案,将其认定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就不正确,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就没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是正确的。案情结果审判长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姜B的年龄是十三周岁零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姜B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发生事故时他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初中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教学内容里没有涉

11、及到有关这方面的知识,他现在的智力和能力只能是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事故发生后,他不能预见不报案会导致承担此案全部责任的后果,所以他不具有报案的能力刘X违章反道行车,撞倒姜B,自己也撞成重伤死亡,是刘学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应负全部责任。姜B按交通规则右侧通行,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长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由于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导致对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故本案对县、市两级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4日判决:驳回原告栾X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请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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