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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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罪刑法定原则1.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 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3. 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4. 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 民们的意见为准。5. 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 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6. 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行政法规与规章、 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

2、(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 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 后法)。(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 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 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 性原则。 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社

3、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 成立犯罪。 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 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 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 要件的具体内容。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 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当某种行

4、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 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区分标准: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词语 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为词语所涵摄,则国民对此不具有预测的可能,这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结论没 有超出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使比其基本含义范围更大,仍然为词语所涵摄,还处于国民预测范围之内, 这属于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某一解释

5、结论以前属于类推解释, 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某一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 大解释。(3)正确运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 罪。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固定,但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其含义是在社会 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被发现的。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小前提清楚明白,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侧面、多属性,对 之可以做出多重归纳与判断。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结论最后形成,但定罪时,通常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即三段 论的倒置)的情况。(4)

6、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即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 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换言之,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符合罪刑法 定原则的要求。思考题 001:案例 1:二娃与其妻油菜花为秀恩爱,在游人如织的公园公然发生性关系,致使众人围观,社会影响极为恶 劣。案例 2:三娃与其妻蒲公英在公园游玩,目睹二娃与其妻油菜花亲热后,因冲动而不顾蒲公英的反对,强行 猥亵蒲公英,致使众人围观,社会影响极为恶劣。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评价二娃、三娃的行为。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7、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 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2)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 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4)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 进行拟制性解释,因其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5)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做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

8、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 改变。2. 刑法解释的目标: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 立法本意)。3. 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 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4. 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当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 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孤证不能定案等。5. 刑法解释的方法:提供解释结论。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1)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

9、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各种解释方法相互排斥,某一刑法条文中特定用语的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6. 刑法解释的理由:对解释结论的的论证。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后者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 较解释、体系解释。(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 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例如伪造、暴力、胁迫、侮辱、犯罪等。(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

10、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 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 推解释。思考题 002:例 1. 二娃盗窃翠花 2000 元钱后,为抗拒抓捕,将前来阻止自己逃跑的路人打成重伤。例 2. 三娃抢劫翠花 2000 元钱后,为抗拒抓捕,将前来阻止自己逃跑的路人打成重伤。 问题:二娃、三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论上可能有哪些处理意见?如何运用刑法解释的原理与知识, 才能使二娃、三娃的行为在司法处理上实现公平与公正?003.刑法的适用范围1. 刑法的空间效力(1)国内犯:属

11、地管辖原则 “我国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陆、领水与领空)。旗国主义属于补充原则,即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故同一犯 罪行为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外交途径解决,不适 用我国刑法。(2)国外犯 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 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保

12、护管辖原则: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 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但理解我国刑法,不得完全照搬国际条约的规定);原则 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注意: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我国刑法。 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态度。2. 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1)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从旧是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 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2)新

13、旧法孰轻孰重是比较法定刑或者法律效果。(3)新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4)正式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的,应当适用正式解释;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的,适用新的正式解释,但 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的正式 解释颁布之前实施该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思考题 003: 行为时的

14、司法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成立犯罪,但之后的司法解释认为其成立犯罪。对此,认为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与认为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吗?004.亲告罪亲告罪,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按照第98 条的规定,如果被害 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1.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 定的行为(告诉才处理的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 安机关提供协助”(该规定并未改变亲告罪的性质)。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亲告罪,但致使被

15、害人死亡的除外(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3. 虐待罪:属于亲告罪(第一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二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 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三款,此为例外规定,转变 为非亲告罪)。4. 侵占罪属于亲告罪。思考题 004: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追究刑事责任B.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如果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属于非亲告罪C. 虐待幼儿的,因幼儿没有能力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幼儿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告诉D.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他人因绝望而自杀的,

16、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答案:ABCD。00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情节严重”:属于综合性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是客观事实。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1)法律的评价要素。第277条中的“依法”、第306条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345条中 的“滥伐”、诸多法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盗窃罪对象“他人占 有”的财物、“不符合标准”以及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等。(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第114条中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6条中的“危险”、第 137 条中的“降低”等。(3)社会的评价要素。第234条中的“特

17、别残忍”、第237条中的“猥亵”、第152条及相关条文中的“淫 秽物品”、第245条中的“住宅”、第280条中的“公文”、“证件”、第166条的“明显高于”、“明 显低于”以及诸多条文中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 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罕见,例如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当作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理解。4.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和构成身份,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故意、过失或者目的、动机,属于

18、主观构成要件要素。(1)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主张其属于主观目的, 则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必要说);如果主张其属于客观事实,即表达原因,则成立正当 防卫不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不要说)。(2)第 111 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 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主观目的,属于责任要素;但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客观 事实,属于违法要素。(3)第 191 条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属于客观行为的内容。(4)第319 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

19、的”属于主观目的(责任要素),而非 客观行为的内容,即要求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而且现实的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 境的性质。(5)第 385 条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旧客观要件说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观要素说指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新 客观说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说)。5.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常见的不成文要素: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他 人占有的财物”、“完全违反占有者的意志”,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财产”。6.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

20、主体、行为、罪过;非共 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等。7.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属于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属于表 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要素,而且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如“未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思考题005: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即使行为人动机极为卑劣,也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成立犯罪B. 只要行为人应当预

21、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客观上没有预见的,就足以证明行为 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C.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只要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的,就成立行贿罪D.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侵入”属于客观的、积极的、记 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ABCD。006.实行行为1. 危害行为的特征:有体性(客观要素)、有害性(实质要素)。行为无价值论还要求有意性(主观要素), 但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有意性。其区别在于:阻止梦游者杀人行为的,按照行为无价值论,不成立正当防 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则成立正当

22、防卫。2.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 的、最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描述得以实现。3.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由于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不 成立犯罪);(2)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3)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如甲借给乙一把菜刀,乙在切 菜的时候将自己划伤的,甲不存在伤害的实行行为;(4)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4.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

23、关联性。(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 罪预备。(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 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 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 帮助犯。思考题 006: 甲发现一辆失控的汽车可能撞死其情敌乙,虽然甲不想乙死亡,但希望乙

24、的腿被撞断,遂推了乙一下,致 使乙的腿被撞断。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甲的行为虽然属于危害行为,但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 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不能将重伤归属于甲的行为,甲仅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C. 甲的行为即使避免了乙的死亡,但因其具有伤害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D. 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也可以认定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答案:ABC。007.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原理1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2)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5、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区分标准:如果法益没有面临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面临较小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动作 制造更大危险的,是作为,此时法律禁止行为人制造(更大)危险;反之,如果法益已经面临危险,具有 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不消除危险的,则是不作为,此时法律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 非难的重点,而确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例:甲生产的商品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没有发现(存在过失);甲在销售食品之后才发现真相,但不 召回商品、不通知购买者,致使多人死亡。甲存在过失的作为与故意的不作为,但非难的重点在于故意的 不作为。3. 判断重心:(1)作为与不作为的审查重

26、点与判断顺序不同。 在不作为中,审查的重点是行为人是否处于保证人地位;在作为犯中,审查的重点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 构成要件。 在不作为中,结果发生后,一般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在 作为犯中,结果发生后,一般要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行为,再判断结果能否归 属于行为人的行为。(2)作为与不作为竞合或者结合。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成立该罪,一般以作为犯认定即可。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例如抗税罪。4不作为的分类:(1)真正(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保证人

27、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 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2)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 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思考题 007:1. 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甲是某杀人案件的唯一目击证人,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但甲拒不出庭作证的,甲的行为成立包庇罪B. 甲发现自己销售的商品存在爆炸可能,但拒不召回,以至发生爆炸事故的,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过失犯 罪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 甲不小

28、心将乙撞倒在地,乙有死亡的危险,但甲不予救助,致使乙死亡的,甲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的犯罪D. 甲使用暴力手段,拒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由于对甲的行为非难重点是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故甲成 立不作为的抗税罪2.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我国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以处罚不作为犯为例外B.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指行为人没有任何举止C. 在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中,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义务内容需要通过刑法解释才能确定D. 即使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才可能成立犯 罪答案:1.ABCD; 2.ABCDo008不

29、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真正不作为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 位);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 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其中第二、三条件是所有不作为犯罪都应该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义务来源:(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第一,下列情形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行为人

30、的行为没有增加、制造危险;该危险并不紧迫、微不足 道;危险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无关之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犯现场。 第二,先行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独立实施,行为人参与了奠定作为义务基础的先行行为时,就具有防止结果 发生的义务。例如,甲、乙为抢劫妇女丙的财物而将其打晕,当乙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负有阻止义务。 第三,先前行为不要求一定是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都可能成为先前行为。第四,正当防卫是否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刑法理论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歧。肯定说为通说。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防卫人无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 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

31、亡,即没有过当的危险,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造成 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但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则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先前作为与后面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当然,如果能将过当结果独立归属于先前的防卫行为, 就没有防卫行为引起义务的问题。第五,不作为也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第六,一般过失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先前行为。(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包括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 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

32、务。包括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 的阻止义务,以及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2. 作为可能性:只要履行作为义务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就应尽其所能履行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3. 结果回避可能性: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 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4. 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但等价性的判断并 不是不作为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是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整体效果。(1)对于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时,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有可能成立遗弃

33、罪或者其他犯罪。路 人单纯发现火灾不报警,之后发生火灾的,路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2)有的犯罪对行为描述的动词只能以作为实施,而不能以不作为实施,例如包庇罪中“作假证明包庇的”, 就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但脱逃罪、侵占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包含不作为。(3)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 犯罪。即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不作为的犯罪构成要件。(4)不作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可能既遂,也可能未遂),也可能成立过失犯。思考题008: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后,心生悔意,遂将乙抱上车,打算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而且按照乙当时的 伤情完全可以避免死亡。

34、路人丙劝甲不要救助乙,甲欣然接受,将乙弃置路边,之后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若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作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B. 若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不作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C. 若认定甲对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无论丙是否具有救助乙的义务,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 若认定甲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使不作为犯的教唆犯不要求具有救助义务,丙也不可能成立故 意杀人罪的共犯2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受托在乙家中照顾乙的婴儿两个月,到期后乙一直未归,甲遂离开乙家,不再照看

35、婴儿,致使婴儿饿 死的,甲成立不作为犯B. 甲经乙承诺而砍掉乙的一节小手指,因乙一直流血,甲慌忙离开现场,事后证明乙患血友病流血不止而 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C. 甲邀请乙跳广场舞,因舞曲节奏过快,乙心脏病发作,甲半小时后才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因错过最佳抢 救时机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D. 甲带八岁的儿子乙去学游泳,乙遇到危险,甲因不喜欢乙而没救助乙,但游泳教练在危急关头将乙救上 岸的,甲成立不作为犯3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的,都成立不作为犯罪B. 只要认为自己能够履行作为的救助义务而不履行,即使实际上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也成

36、立故意的不 作为犯罪未遂C. 只要认定不作为与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就应认定为不作为犯罪D. 只要存在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的不作为犯答案:1.ABCD; 2.AD; 3.ABCD。009.持有行为1. 行为方式:持有行为是一种作为方式,即认定持有型犯罪,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违禁品即可,与行为人是否依 法上交特定违禁品无关。2. 行为性质: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就可 以认定“持有”,而不限于行为人握在手里或者自己管理等;但如果将特定违禁品置于广场、马路边等他 人容易发现的公共场所,则难以认定“持有”。3. 罪数问

37、题: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并罚。注意: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成立多个走 私犯罪的,或者同时生产、销售多种伪劣产品,成立多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4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判断:持有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特定对象的存在。(1)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的物品“要么是假币要么是毒品”,但实际上是假币的,仅成立持有假币罪, 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2)如果行为人以为持有的是假币,但实际上是毒品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主 客观内容没有一致的内容,不成立故意犯罪。(3)如果他人将包裹交给行为人,并谎称是盗窃的假

38、币,但实际上是其盗窃的毒品的,行为人不成立非法 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思考题009:关于持有类型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在路边捡拾一包裹,回家后发现内装一堆假币,遂将其焚毁。即使甲没有依法上缴违禁品,甲也不成 立持有假币罪B. 甲将装有枪支、假币与毒品的皮箱交给乙保管,无论乙是否知道真相,甲都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 假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C. 甲误以为乙交给自己保管的是其盗窃的假币,但实际上是乙抢劫的毒品,甲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既不成 立持有假币罪,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 甲在乘坐高铁进行安检时,被发现其密

39、码箱中装有2公斤海洛因,如果证明甲制造了该毒品,则甲成立 制造毒品罪;如果无法证明其制造毒品,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答案: ABCD。010.行为对象1. 概念: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指向的通常体现法益的人、物或者组织。2. 意义:大多数犯罪的成立要求特定的行为对象。对行为对象有要求的故意犯罪,如果客观上不可能存在 行为对象,则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属于对象不能犯;按照行为无价值论,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按照结 果无价值论,不成立犯罪。3. 关联概念:行为对象应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时。(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应当没收。如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犯罪中的贿赂。(2)行为孳生之物:应当没收。如伪造货币罪产生的

40、假币、制造毒品罪产生的毒品。假币、毒品可能成为 其他犯罪行为的对象。(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没收。(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应当没收。思考题 010: 关于行为对象与相关概念,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在荒郊野外误将一朽木当作仇人开枪射杀的,由于该行为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B. 即使认为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属于犯罪工具,但误将伪造的金融凭证当作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的, 也应适用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C. 对于受雇杀人而获取的报酬,应当予以没收;谎称受雇杀人而骗取的报酬,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应 当返还被害人

41、D. 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果真杀死了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象“人”,故不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答案:CD。D选项稍有疑问,我表述上有点问题。如果改成以下表述,就不存在争议了。D.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后来果真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 象“人”,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答案:CD。D选项稍有疑问,我表述上有点问题。如果改成以下表述,就不存在争议了。D.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后来果真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象 “人”,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011.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

42、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即包括实害结果与危 险结果。2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前者影响定罪,后者影响量刑。例如, 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求死亡结果或者导致死亡的危险结果,而轻伤、重伤等结果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但影响量刑。3侵害犯与危险犯(1)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 根据的犯罪。(2)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 罪的既遂都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都属于危险犯。4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1)具体危险,是在司法

43、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 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2)抽象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这种危险 属于行为的危险,而非作为结果的危险(即成立这种犯罪,对危险结果不作要求)。例如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思考题011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强奸中止中,无论是否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结果,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但具有该结果的,应当减 轻处罚B. 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过失的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意义

44、上的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 在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于抽象危险犯,但盗窃危险 物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D. 如果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虽然不要求导致交通事故,但要求其行为具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答案:ABC。012.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刑升格条件1. 法定刑升格条件(1)结果加重犯,即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故意伤害致死。(2)加重构成要件,属于违法类型,即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 因此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形。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3

45、)结合犯,即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法定刑的情形。如拐卖妇女、儿童又奸 淫被拐卖的妇女,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或者死亡。(4)量刑规则,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 及数额或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影响结果加重 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

46、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本行为直接造 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 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甲冲撞乙,但乙身后是很陡的台 阶,乙跌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即使甲对乙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 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

47、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 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3. 结果加重犯认定应注意的问题(1)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属于法条竞合,不属于想象竞合。(2)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罪名相同,但刑法分则可能将有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为另一种独立犯罪,例如 刑法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3)对加重结果包含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与故意导致加 重结果触犯的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例如,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 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思考题 012:1.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48、确的?A. 甲、乙共同持刀抢劫丙的财物,甲未砍中丙,却将乙砍成重伤,丙趁机逃走的,即使认定甲成立抢劫致 人重伤,乙也仅负抢劫罪基本犯未遂的刑事责任B. 甲意图强奸乙女,但遭到路人丙阻止,甲遂将丙打成重伤的,甲成立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罪与故意 伤害(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C. 甲为索要赌债而将乙非法扣押,对乙声称“两天内不给钱,将把你变成人彘”。乙非常恐惧,遂跳楼自 杀的,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甲反对其女乙与丙男恋爱,长期对乙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男绝望中自杀身亡的,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但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2.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49、甲破坏公共汽车,致使飞出的螺丝将路人乙砸死的,甲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想象竞合犯B. 甲非法行医,发现患者乙病情严重,遂要求其去县医院就诊,但乙再三请求甲为其治疗,一段时间后乙 病死的,甲成立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C. 甲故意轻伤害乙,致使乙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只要甲对乙的死亡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甲都 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D. 无论甲劫持船只、汽车还是劫持航空器,只要劫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成立劫持船只、汽车罪或 者劫持航空器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系,下列哪些论断是错误的?A. 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B.

50、 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C. 绑架后被绑架人自杀的,仅成立绑架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D. 绑架后关押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窒息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答案:1.AD; 2.BCD; 3.ABD。013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1. 因果关系的基本观念(1)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取决于因果关系判断,具体内容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与结果归 属。前者是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后者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2)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是实行

51、行为,因而不可能将结果 归属于该行为。 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 体结果观),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结果。2. 因果关系的特征: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3.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思路:(1)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 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应将结果归属于实行 行为,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有

52、无的判断,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如果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 或者采取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都可以得出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经典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 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按照合法则的条件说和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乙的钻孔行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为合法则地导致了死亡 结果的发生,“没有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丙

53、渴死的结果”,故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成立故 意杀人罪既遂;而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丙被毒死的证据),甲成立故 意杀人罪未遂。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 导致丙死亡;甲、乙没有共谋,同时向丙开枪,均击中了丙的心脏,致使丙死亡。条件说(否定说)认为:没有甲的行为丙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 都没有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甲、乙的行为合法则地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被毒死或者丙心脏被 击中而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

54、因果关系。注意:第一,如果证明乙的行为还没发挥作用时丙就已经死亡,则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乙的行 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如果查明只是一个行为起作用,但查不清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 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第三,如果甲、乙二人成立共犯,无论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无论能否证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甲、 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的行为 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甲将正在救

55、助受伤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行为完全可以救活丙,则甲的行为与 受伤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4. 结果归属的判断(1)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 归属于行为。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在因果联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 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 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结果是否能够 归属于行为。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首

56、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这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 素必然出现或者出现的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就具有通常性,应该肯定结果归属;如果介入因 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行为无关,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异常性。其次,判断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否定结果归属,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 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如果异常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则否定结果归属,应将结果归属 于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则应肯 定结果归属。 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

57、结果归属于行为。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交通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 才能认定违章行为与特定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存在违章行为、客观上存 在交通事故就肯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只有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将其中的结果归属于行为。 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第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 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

58、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 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而不成立诈骗罪既 遂。第三,如果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虽然存在因果关 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第一,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只 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 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第三,如

59、果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之后处分财产给第三人的,虽然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抢劫罪。第一,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 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 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并罚。(3)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4)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思考题 013:1.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

60、项选项是正确的?A. 甲诈骗了乙5万元卖肾钱,致使乙自杀身亡的,甲的欺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 甲以杀人故意开车撞丙(5周岁),却将推开丙的乙撞死的,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C. 甲诬告乙故意杀人,致使乙被法院判处并执行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D. 甲杀乙,乙被路人送往医院,医生以没交住院费为由拒绝为乙做手术,最终乙流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 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捆绑并强奸乙女后离开,随后乙女被邻居不慎引发的火灾烧死的,甲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 果

61、关系,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B. 甲超速行驶追尾前面的车辆,巨大的撞击声使路人乙受惊吓而摔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即使认定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条件关系,也不能将乙的死亡归责于甲C. 甲为抢劫乙的手机而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但遭到乙反抗,甲见事不可为,伺机将乙停靠在旁边的摩托车 骑跑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摩托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既遂D. 甲以杀人故意开车撞乙,以为乙死亡,随后将尸体沉入江中。但尸检报告表明,乙系溺水而亡。即使认 定甲存在认识错误,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乙分别驾驶摩托车相互追逐竞驶,乙不慎翻车被摔死的,

62、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B. 甲开车送乙去机场,乙因赶时间而指使甲超速行驶,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重伤的,甲的行为与乙 的重伤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 甲斥责犯错的丈夫乙,不让其进家门,乙为表达其悔悟之心,在门外跪了一夜而被冻死的,甲的行为与 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 甲伤害乙,乙未立即赶往医院,而是回家取了医疗保障卡后赶往医院,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的,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1.BCD; 2.ABD; 3.AC。014自然人的特定身份身份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1定罪身份(1)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又称构成身份。(2)定罪身份属于违法

63、构成要件要素。(3)要求定罪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属于真正的身份犯。(4)在真正的身份犯中,定罪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言;不具有定罪 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或者成为其他不要求定罪身份的犯罪的正犯。2. 量刑身份(1)仅影响量刑,又称加减身份。(2)量刑身份属于责任的内容。(3)具有量刑身份的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当然,其他没有身份的人不受该身份的影响。3. 形成时间(1)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某种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某种地位或者状态。(2)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某种地位,或者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某种地位,不属于特 殊身份。4. 存续时间 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或者国籍等),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如国家 工作人员等)。思考题 014:1. 关于刑法上的特殊身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身份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B. 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C.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行为的,有身份者成立该罪的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该罪的帮 助犯D. 如果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成立犯罪的,则该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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