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员通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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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员通用知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上位法上位法下位法下位法国家强制执行国家强制执行核心和基础核心和基础全国施行全国施行全国约束力全国约束力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 法规、标准体系层次图法规、标准体系层次图宪宪 法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法法 律律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地方规章国国家家标标准准地地方方标标准准行行业业标标准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2、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等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 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

3、设方面的规章。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二、建筑法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建筑法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的条文是第关于从业资格的条文是第12条、第条、第3条、第条、第1 4条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二、建筑法部分

4、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二、建筑法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 承揽业务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范围二、建筑法二、建筑法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2629条。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

5、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内承揽工程 无效认定无效认定: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联合承包联合承包二、建筑法二、建筑法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1

6、)联合体资质的认定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7条规定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转包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7、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位承包的行为。建筑法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其第禁止转包行为,其第28条规定: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分包二、建筑法二、建筑法 1)分包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2)违法分包违法

8、分包 建筑法建筑法第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

9、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文是第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文是第36-51条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 定安全在建筑生

10、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 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 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

11、理综合治理就是在生产过程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劳动者的中,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作为放在首位,作为生产劳动顺利进生产劳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行的前提和保证。是遵循安全规律是遵循安全规律,抓抓住生产中的主要矛住生产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盾和关键环节,综环节,综合运用各种合运用各种手段,手段,发发挥各界舆论的监挥各界舆论的监督督作用,解作用,解决安全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生产领域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在工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古人说:古人说:“防患于防患于未然未然”,“凡事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则立,不预则废”。三者是目

12、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含义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含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二、建筑法二、建筑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1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建筑法第第38、39、41、44、4548、51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任。根据这些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等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3、建筑法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筑法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条文是第关于质量管理的条文是第5263条,其中有关建筑施工条,其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条文是第企业的条文是第52、54、55、5862条条 建

14、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度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年6月月29日通过,自日通过,自

15、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自2014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共章,共114条。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

16、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条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条 组织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1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18、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安全生产法

19、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检

20、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

21、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22、量负责。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第三十

23、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24、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25、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

26、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

27、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28、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29、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产经营活动

30、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

31、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3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34、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2

35、)物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管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36、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2)物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设备的淘汰制度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37、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管理管理保障措施保障措施2)物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38、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39、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经济经济保障措施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保证安全设施

40、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

41、培训的经费。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技术技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安

42、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43、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44、、评估、监控,并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技术技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

45、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46、、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47、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应急措施。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法规相关条文法

48、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49条条57条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9、;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拒绝权拒绝权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第五

50、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5)请求赔偿请求赔偿权权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51、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2、。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权利利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获得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53、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义务 1)自律自律遵规的义务遵规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自觉学习

54、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危险报告义务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安全生产

55、法三、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58条条76条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法安全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56、施综合监督管理。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对涉及安全生

57、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58、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59、标准的情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

60、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61、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义务检查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

62、务时,必须出示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应当为其保密。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的规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条文是的条文是第第77条条86条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63、事故等级:规定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人及以上重伤,1亿元及以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 30人死亡,或人死亡,或50 100人重伤,人重伤,0.5 1亿元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3 10人死亡,或人死亡,或10 50人重伤,人重伤,0.1 0.5亿元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3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下重伤,以下重伤,0.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施工

6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5、。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第八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

66、督管理的部门、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 应急抢救工作应急抢救工作 第八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第八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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