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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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范文2022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 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

2、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务。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 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波及劳动 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明确。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波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3、或者 告知劳动者。 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 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和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遵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 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非常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 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订立集体合 同。集

4、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 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 卫生、 女职工权益保障、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 筑业、 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 同,或者订 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 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 合

5、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 体合 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 酬和劳 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 工劳动 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 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

6、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 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 法办 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 位是本 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派遣劳动者 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 明被派遣劳动者 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7、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 月支 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照所在地人 民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经受以劳务 派遣形 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 定派遣岗 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 及违反协议的 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派遣期限,不 得将 连续用工期限分隔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

8、遣协议 的内容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遵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 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 地区派 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遵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的标准 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 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

9、,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同 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遵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 位同类岗位 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 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 遣协 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 派遣单 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

10、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按照本法第三 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可 以与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 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 作岗位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 工单位的劳动

11、 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 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 率, 具体比率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 遣单位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 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 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 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

12、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 约定试 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 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13、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 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波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照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照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

14、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 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有权对劳动场 合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 生、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

15、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用人单 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和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的,工 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 有权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 人员给予奖 励。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波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6、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 提供的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 动合同文本交 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

17、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 者约定 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 用人单位以劳 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 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 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18、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品的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劳动报酬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一)未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置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19、法律责任】劳 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 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

20、)劳动条件恶劣、 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未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 未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21、未经许可,擅自 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 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 用人单 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 或者其出资人 应当按照本法有关

22、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 定招用 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给劳动 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

23、的工 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 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 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本法第四 十六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 行前遵照当 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24、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遵照当时有关 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工厂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算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 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 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

25、期是多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2022 员工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

26、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明确:(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 期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 (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止时间 必须确定具体)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 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年)为三、劳动报酬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

27、权利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 惩权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 三十 天通知的限制:(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之后,向任何人泄露本单位的商业机密消息。乙方在 职期 间在与单位行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琴行有业务关系的团体兼职;乙方严重 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4) 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考核被明确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

28、,又不经 受其它安置的。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形 式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 会和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 关系的重大问 题。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 和履行 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

29、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时,应 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30、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 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确定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确定的,新招用的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遵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 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a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是指用人单位与 从事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2)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异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 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3)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 裁减 人员的。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甲方的义务1、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作有利于职 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

32、遵纪 守法 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3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 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2) 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 利。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1) 在试用期内;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33、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2)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二) 乙方的义务1、必须及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经受甲方 的考 核。2、自觉保障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 由 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

34、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 人才 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遵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或有偿引进 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 的 20%o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执行 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归还乙方持

35、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 通工 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3、交接工作;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6、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 于乙 方的原因未能按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 失乙方自 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甲方(盖章)代表:年月日乙方(签名)年月0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36、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 与劳动者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

37、限 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 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

38、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确定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 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确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重新 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 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 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39、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 固定 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 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40、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遵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 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O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遵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4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遵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域、 期限由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42、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 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 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 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43、劳 动者已 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 照本单位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确。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按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 变相强 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置加班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加班费。

44、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 管理人 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 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

45、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劳动合 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遵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

4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 严重影响

47、,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异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48、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异化,致使劳动 合 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

49、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 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 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

50、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通知 工会。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 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六)法律、行

51、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 二条第二项 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遵照国家 有关工伤保险的 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 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 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2、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 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 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 续履行;劳 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己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 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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