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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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二0一三年一月目 录1.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2.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3. 安全奖惩暂行办法. 104. 安全举报制度.135. 安全例会制度.156.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8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98.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22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510. 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2611.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3712. 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3913.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42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4315.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511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5617.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

2、监控管理制度.5818.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519.安全操作管理制度.6720.工程施工管理制度.6921、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71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722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32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74 25、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7526、矿井测风制度.7527、矿井通风管理制度.7628、矿井防尘管理制度.7729、矿井停风管理制度.7830、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7931、瓦检员交接班制度.8132、矿井瓦斯排放制度.8233、矿井盲巷管理制度.8234、库房消防管理制度.8335、车间、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8436、地面配电室

3、、井下变电所消防管理制度.8437、矸石场防火管理制度.8538、坑木场防火管理制度.8639、自救器领用、发放、使用管理制度.8640、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制度.8841、井巷维修管理制度.8842、火工品管理制度.9043、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9044、爆破材料报废、销毁制度.9145、巷道贯通制度.9146、调度员交接班制度.9247、采煤班长交接班制度.9348、掘进班组长交接班制度.9349、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9350、充电工交接班制度.9451、主扇风机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9552、配电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9653、锅炉工交接班制度.9754、锅炉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4、.9855、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检查制度.9956、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度.9957、电器设备定期试验制度.100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保障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基础工作正常开展,参照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 安全技术审批坚持合法履职、分级审批、高效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安全技术项目需由(集团)公司审查后转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一)、

5、新井建设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二)、矿井水平延深安全专篇;(三)、改扩建工程安全专篇;(四)、“三下”开采设计;(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六)、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鉴定报告;(七)、其他应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第五条 下列安全技术项目需报下属煤矿企业或下属煤矿企业的子公司审批:(一)、新井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审;(二)、生产矿井水平延深计划、地质报告(说明书)、方案设计(三)、矿井资源勘查设计及勘查地质报告;(四)、矿井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安全工程项目和主要设备更新计划;(五)、矿井采煤、掘进、洗选等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六)、矿井年度储量动用计划,矿井

6、储量报损、注销和关闭报告;(七)、矿井年度采煤、掘进、洗选计划;(八)、自有资金改扩建工程设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九)、生产矿井采区接替计划,采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十)、综合机械化采煤、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受水害或自然发火或地质构造严重影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十一)、特殊采煤方法的工作面设计、下属煤矿企业首次应用的采煤方法和掘进新工艺应用作业规程;(十二)、防治灾害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和阶段性进度计划,确定工程标准和修改设计;(十四)、一般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工程项目,一般性采煤、掘进、

7、洗选工艺改革项目;(十五)、矿井瓦斯利用项目;(十六)、其他应由下属煤矿企业审批或明确由其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第六条 其它如采煤工作面设计、掘进工作面设计、各类安全技术措施、采区施工设计的审批由各下属煤矿企业自行规定。第七条 应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下一级单位初审合格后逐级报送;第八条 工程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后,再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制定补充措施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补充措施,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责,需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各级总工程师批准;

8、本单位同职级人员按照分工及代理关系对其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负责;副总工程师按照总工程师授权履行职责,其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由总工程师承担责任。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坚持会审制度。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运、安全等相关部门会审,再由审批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需(集团)公司批报的,各下属煤矿企业应至少提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由下属煤矿企业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其上报时限由下属煤矿企业规定。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应自收到纸质文件之日起1个

9、月内批复,紧急情况紧急批复;需上报单位修改、完善的安全技术项目,按照重新上报的时间计时。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跟踪。第十三条 各级均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经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批复文件、修改资料等全部归档。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的贯彻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促进矿井生产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

10、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监督检查由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类型分年度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员工自行检查。(一) 年度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两次,由(集团)公司组织。(二)下属煤矿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三)专项检查是组织对重大隐患跟踪检查、专项整治情况检查、节假日及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等重点时段检查、事故多发或重点监控矿井检查。(四)专业检查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作风;查机构、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员工培训、查应

11、急救援;查依法依规建设等。(一)查思想、查作风,就是检查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从思想、意识、作风入手,检查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二)查机构、查管理,就是检查各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查现场、查隐患,就是从作业现场、生产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及时。(四)查员工培训、查应急救援,就是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员工培

12、训,是否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五)查依法依规建设,就是查新建、改(扩)建矿井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执行。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的标准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标准、作业规程等进行检查。第四条、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处理 对于安全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原则进行处理。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二)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13、下达检查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验收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三)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加倍处罚。第五条、安全检查评价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从作业人员、机器和设备、作业环境(简称“人、机、环”)三方面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工作面或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第六条、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集团)公司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第七条、对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要

14、求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指出、不监督或对自身无权处理的隐患和问题不移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安全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办法处罚之列。第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

15、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 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奖励:正职及安全、技术副职2000元,生产及其它副职1000

16、元。第八条、 年度安全奖励: (一)、年度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的下属煤矿企业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二)、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及分管安全、技术的副职各2万元,生产副职1.6万元、其余副职1万元。第三章 处 罚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罚主要负责人3000-5000元;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领导,对个人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的子公司,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相关责任人另行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技术、生产安全管理非伤亡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及

17、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子公司5-10万元罚款。第十三条、 生产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设死亡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死亡指标的50%时,每多死亡1人罚下属煤矿企业5万元,对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下属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给予分管安全和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2000-4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18、、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4000-10000元处罚。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的子公司,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直属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罚5000元。第十九条、 对未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各种证照,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被处罚的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19、 (集团)公司根据产量或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安全奖励基金,所有罚没款计入安全奖励基金第二十一条、 月安全奖励资金由下属煤矿企业承担,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子成员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获得的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集团)公司生产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集团)公司

20、,以及下属煤矿企业、矿井和个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举报。第二条(集团)公司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下属煤矿企业、矿井和个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的举报。第三条 举报范围:(一)、上级认定的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认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的重大隐患;(二)、证照不齐的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三)、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作业的;(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三违”

21、行为); (五)、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六)、安全隐患管理、整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严重安全隐患应该报告而不报告的;(八)、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形式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24楼05号。邮编: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受理举报,其组成人员均为受理人员;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应予移交。受理举报按下列程序处理:(一)、受理人员按要求规范登记并编号;(二)、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明确举报事项调查处

22、理部门;(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所受理的举报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四)、举报事项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应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查、研究,形成处理决定,并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五)、对于署名举报,举报人员能够查证的,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告知举报人。第六条 经调查,所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第七条 对同一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第一举报人。第八条 对于举报人实行保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泄露举报人的,由(集团)公司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实行保护,任

23、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核实,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例会制度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

24、安全例会种类(集团)公司安全例会分三种: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和安全述职会议。安全办公会议是((集团))公司总部研究、分析和解决阶段性生产安全问题的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是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状况,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单位、重点事件临时性召开的会议;安全述职会议是专门安排安全生产状况差的下属煤矿企业到(集团)公司进行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的会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事故频繁发生,超过安全控制指标;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或安全管理混乱,发生非死亡事故,但事故性质严重的下属煤矿企业应进行安全述职。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一)安全办公会议1、传达近期有关会

25、议精神,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2、通报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3、研究、分析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4、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安全工作紧急会议1、传达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落实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2、研究、制定安全工作的紧急措施和实施方案。(三)安全述职会议1、有关单位负责人安全工作述职。2、研究具体工作措施。三、安全例会的召开时间、会议主持和参加人员(一)召开时间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是否召开以及何时召开由安全变化情况决定;安全述职会议是否召开由分管副总经理提出,

26、总经理决定。(二)会议主持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和安全述职会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可以主持会议。(三)参会人员安全办公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下属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述职会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部门(办公室、安全、技术等)负责人,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等参加。 四、安全例会的准备安全例会的准备由安全生产部牵头,根据会议内容由办公室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共同完成。需准备的主要资

27、料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年度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安全技改工程完成情况、事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隐患整改进展、工作建议和措施),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事故单位述职材料,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及领导指示精神。五、安全例会召集和考核应参加安全例会的人员必须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安全例会由办公室会同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由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考核。六、安全例会精神的落实(一)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部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重要的会议由办公室会同安全生产部形成会议纪要,相关人员、部门和下属煤矿企业负责落实。(二)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落实实行监

28、督安全例会对重大事项和问题作出的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保质保量落实,落实情况一并纳入部门和下属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接受安全生产部和员工监督。七、实施(一)、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目标管理(集团)公司成

29、立煤矿安全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生产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第二条、安全目标(集团)公司安全目标分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年度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安全规划进行制定;五年安全目标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矿山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综合矿井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三条、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绝对死亡指标(含基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

30、设;安全工程;安全文化建设等。第四条、安全目标管理方式(集团)公司每年与下属煤矿企业签定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安全目标管理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第五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各级各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安全指标,制定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第六条、实现安全目标的保障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行为规范入手,以建立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为表现形式,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治保障制度。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确立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生产工艺,研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安全目标管理

31、提供技术支撑。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必要投入。第七条、安全目标考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目标考核,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目标考核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第八条、实施(一)、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32、 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包括下列费用:(一)、下属煤矿企业生产矿井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二)、(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资金。第二条 生产矿井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原则上不低于50元/

33、吨煤;其他煤矿井不低于30元/吨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覆行报批手续。(二)、下属煤矿企业若已执行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制度相比较,按就高原则执行。第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降低。确需调低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

3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十一)、按照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十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十三)、预防事故发生和抢险救灾的安全技术费用;(十四)、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投入计划提供(一)、下属煤矿企业根据年初的生产计划,制定当年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报有关会议

35、审查批准,经批复后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有关会议审查批准执行。(二)、年度安全投入总体计划,纳入企业全面预算。(三)、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制定采购供应计划,并保证所有采购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到保质、保量。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每年向上级公司专项汇报一次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应不定期检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下属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九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

36、)公司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实施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还辅以评选先进荣誉奖励和对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制度处罚之列。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第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领导

37、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本部相关管理人员。本部管理人员适用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年度考核,每年度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标准、考核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和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和考核。第八条 未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的,罚没风险抵押金。第九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收取,专帐管理。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三章 奖 励第十一条(集团

38、)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安全奖励:(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二)、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员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五)、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六)、实现安全活动中目标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七)、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况。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年度具体安全奖励办法,安全奖励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在具体办法中明确。第十三条 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奖励标准根据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第四章 处 罚

39、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针对以下情况实行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责任人;(三)、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或未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责任人;(四)、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和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六)、发生较大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并进行安全

40、生产投入的单位和责任人;(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九)、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或其它规章、会议精神等,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十)、不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十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年度目标的单位;(十二)、由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其它严重生产安全后果的责任人员。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执行。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出具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并实行专帐管理。第五章 安全挂钩工资第十八条 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年薪收入与安全生产业绩挂钩,挂钩比

41、例在相关办法中规定。第十九条 直属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业绩由(集团)公司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为考核牵头部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参与考核。第二十一条下属煤矿企业及其矿井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其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下属煤矿企业制定的本单位各类安全与经济挂钩办法,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组织事故救援,有效阻止事

42、故扩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 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粉尘、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第四条 下属煤矿企业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者。第五条 矿井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年度安全生产部署和灾害预测预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六条 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督促各矿认真执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对主要灾害预防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照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修订和完

43、善;下属煤矿企业每季度对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修订、完善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八条 矿长负责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人、财、物”的落实;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相关的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第九条 下属煤矿企业及矿井应加强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监控管理工作,采取预防措施,落实措施计划,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 在直属企业(子公司)的指导下,矿井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防洪演习、反风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组

44、织人员专门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矿井演习报告报直属企业(子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分层次、限时间,落实方案、资金、措施和责任人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查岗制度,搞好查岗活动,减少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和协助整改安全隐患。鼓励通过提高技术手段,保证查岗效果。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进行排查,及时报告、监控和整改。第十四条 各矿井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签字、考核。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

45、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常供应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第三条 设备、器材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二)科学选型与合理使用相结合;(三)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四)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第四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强化设

46、备、器材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五条 设备、器材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基本职责: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及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煤矿企业和矿井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行评估。 第八条 矿井设备、

47、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减少闲置。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四)、组织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员工的业务培训,为下属煤矿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

48、、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办法。(二)、审批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设备更新计划。(三)、组织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调研和分析论证。 (四)、督促矿井建立设备、器材台帐,并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主要设备、器材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图纸资料档案,定期核对设备、器材数量,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五)、负责组织对特大、重大设备、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矿井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二)、编制上报设备、器材的补充、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计划。(三)、编制上报设备、器材预防性检修计划,并组织

49、实施。(四)、参与设备、器材的验收。(五)、设备、器材入库、领用、退库管理。(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七)、适时安排设备、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断合理淘汰报废落后的老、旧、杂设备、器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八)、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九)、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机电专业统计和节能工作报表。第三章 设备器材的配套选型第十三条 矿井需要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器材前,应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提出需购置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和所需设备器材矿井的主要负

50、责人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四条 设备、器材的选型必须充分考虑通用化、标准化要求。选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定型产品、有安全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第十五条 同一矿井应规范同类设备、器材使用型号,最大可能地实现配件互换。第十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主要大型设备器材规划、选型、购置和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与使用矿井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器材、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并存档。第十六条 井下防爆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器材或关键设备必

51、须在考察、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选型配套设计,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要求:(一)、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由矿机电业务部门负责,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批准上报。(二)、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三)、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紧密结合使用现场客观实际,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不得选用技术落后、高耗能或淘汰设备。要大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降低消耗、提高效率。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配套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配套厂家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配套相关问题,并签订

52、配套技术协议。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第二十条 矿井大型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由矿井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小型设备、低质易耗器材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15前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到下属煤矿企业,并在设备、器材使用前6个月上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经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物资采购供应

53、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采购供应合格的设备、器材。第五章 验收与入库第二十三条 新采购的大型固定设备、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设备、器材在设备供货商发货前,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新到货的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设备、器材发货前验收,严格按照该设备、器材的出厂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发货。第二十五条 设备、器材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一)、设备、器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设备、器材的附件、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并符合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三)、设备、器材及附件、备件、工具等在运输途中有无损伤;(四)、设备、器

54、材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并与装箱单一致;(五)、凡购置仪器、仪表等相关器材,必须有检验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无法入库保管的设备、器材,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日晒雨淋、锈蚀,严禁拆卸,并安排看守防止丢失。第二十七条 各种固定设备、器材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档案室,建档登记保管。第六章 安装与使用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设备、器材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 设备、器材

55、必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技术资料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执行本行业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安装。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装负责人,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仪器、仪表必须按照检定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 各种设备、器材的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且身体素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上岗操作。第三十五条 矿井新设备、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

56、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督和设备采购等部门反馈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司机或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固定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或张贴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三十七条 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机,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第七章 维护与检修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九条 所有设备、器材,都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经济运行。第四十条 主要设备、器材按规定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运行。第四十二条 所有设备、器材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第四十三条 设备、器材维修工作应实行包机制。对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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