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上传人:hjk****65 文档编号:171826658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1996年2月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

2、区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对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测绘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3、制定限额以下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测绘的,应当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基础测绘的投入。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及任务登记第九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条 测绘资格证

4、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凭测绘资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5、测绘任务,由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的,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省外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后,方可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第十五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

6、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即可进行,不再另行登记。 第四章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必须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三、四等大地测量; (二)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测区面积400平方

7、公里以上的地形图。 四等以下大地测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图的技术设计书,由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使用合格的测绘仪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二十二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

8、接进行测绘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编制、出版、复制地图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不得公开发行、展示。 第二十五条

9、送往境外编制、出版、复制的地图,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须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其内容表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公开的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对所出版的地图及时补充或者更改。 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省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目录或者副本。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

10、用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所有者同意,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位置、面积、高程、深度、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测量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用地。 第三十四条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

11、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架设高压电线、建立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站)等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不得埋设地下管道、电缆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建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该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建测量标志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护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2、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或者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以外承担测绘任务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汇交。 第四十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

13、四十一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测绘成果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视情节轻重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未按规定报送试制样图或者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测绘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测绘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