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上传人:fgh****35 文档编号:171818984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资源描述: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1年3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与保障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保障邮电通信畅通,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管理和通信行业管理。第三条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负责贯彻实施通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省通信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邮电通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实施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技术体制标准;(五)负责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六)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七)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条省辖市(地区)、县(市)、自治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在省邮电管理局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下

3、列通信业务和有关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一)信函、明信片、文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邮资凭证的发行、销售;(三)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四)电话、电报、900兆赫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和国际通信;(五)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有价证券、卡片的发行、销售;(六)有关报刊的征订、发行。第六条邮电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电通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邮电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七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

4、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八条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保护邮电通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城乡邮电通信建设规划是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建设城镇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时,城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邮电

5、局(所)、通信管线、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统建配套范围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知邮电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第十条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标准和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用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和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第十一条新建楼房应当根据邮电部门制定的标准,设计电话管线及信报箱(间)。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已有的住宅楼在地面层未设收发室或信报箱(间)的,由楼房产权单位负责补设。第十二条农村应设立信报站,负责行政村的邮件和报刊的收投,并由村民委员

6、会负责管理。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应当按照邮电通信规划统筹安排通信管线位置。邮电部门新建、扩建或改建邮电通信线路,必须向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支持。第十四条邮电部门需要在桥梁、隧道、涵洞等建筑物上附设通信线路时,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使用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的以外,在邮电部门已建或按照规划拟建的通信路由上,其他部门不应当再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同邮电部门

7、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第十六条邮电部门应当将设置的通信枢纽、微波站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无线通信的畅通。第十七条邮电和电力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建设通信线路与高压输电线路。新建线路与原有线路不可避免并行或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应当征得原有线路使用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净空控制范围的规定。第十八条经批准建设的邮电通信设施,因施工需要拆迁或改造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地下设施以及铲除农林作物,邮电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用地手续的同时,对地面附着物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九条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公众无

8、线电频谱,必须保证邮电部门公用无线电通信网使用。第三章安全与保障第二十条邮电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外力使邮电通信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修复,保障邮电通信的畅通。第二十一条在国家邮电部门一级、二级无线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影响通信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邮电通信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邮电部门协商,在保证邮电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易地重建,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定的协议办理。第二十二条在邮电通信设施附近新建、扩建或改建生产腐蚀性产品和排放腐蚀性废液、废渣、废气的企业及具有

9、干扰性的电气设施时,必须符合规定的距离,保障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并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需要邮电部门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海关等部门应当为邮电通信提供必要条件,保证邮电通信的安全畅通。第二十四条车站、机场、港口应当安排方便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邮电专用车辆提前进入工作现场。第二十五条邮电工作人员和邮电专用车辆执行任务通过渡口、桥梁、隧道和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执行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或交通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邮电工作人员或邮电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

10、有关方面在作出勘验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邮电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重要用电户向当地供电部门备案。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邮电部门重要用电户用电。邮电通信专用车辆,邮电营业局、所自备电源,一级、二级通信干线的发电机组用油,由所在市(地区)重点保证,优先供应。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非邮电部门使用邮电专用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二)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电移动电话、无线电寻呼等通信终端设备或盗用他人的电话码号;(三)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无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四)拒缴邮电资费;(五)阻碍邮电部门向

11、他人提供服务;(六)在邮电局、所门前从事妨碍用户用邮或影响运邮车辆通行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体收购点凭出售单位证明,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它线路器材。不得收购无证明和个人出售的通信电缆、电线和其它线路器材。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事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必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条生产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第三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得将专用通信网、占用公用通信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用于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非邮电部门的通信设施进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12、的技术标准,并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第三十三条市内电话用户在电话机上加装副机、附件和复用设备,必须报经邮电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在方便群众的地段设置传呼公用电话、公用电话亭、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亭、邮筒、邮政信箱等设施。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邮电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第三十五条邮电部门应当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所属邮电营业局、所严格执行。邮电营业局、所应当向社会公告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邮筒、邮政信箱应当标明开启时间。邮电营业局、所需要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或减少办理部分邮电业务,邮筒、邮政信箱需要改变开启时间

13、的,必须经县以上邮电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邮电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邮电业务;(二)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强行要求用户使用邮电业务;(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刁难用户或勒索款物;(四)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五)毁弃、私拆、隐匿、盗窃邮件及报刊;(六)挪用、冒领、贪污用户款项或故意拖延兑付汇款;(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定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服务质量的监督。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举报或投诉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第三十八条邮电部门必

14、须及时为已缴纳初装费的电话待装户安装开通电话。交费后超过六个月未安装开通电话的,邮电部门应当将自交款之日起到电话安装开通时的电话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返还用户。前款规定的利息按照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九条邮电部门受理用户迁移电话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因机线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申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返还用户自交款之日起的电话移机费的利息。第四十条邮电部门接到用户电话障碍的报修后,属于用户线路故障的,应当在两日内予以修复;属于电缆、光缆故障的,应当在三日内修复。因自然灾害或线路重大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当向用

15、户说明原因。未按期修复造成用户不能通话达到七日的,邮电部门应当免收用户当月的基本月租费。邮电部门对通信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新,需要中断通信或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公告通知用户。第四十一条邮电部门对用户提出的电话、无线电移动电话、无线电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办理。由于线路重大故障不能按期办理的,可适当延期并向用户说明原因。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原因的,邮电部门应当免收用户当月的基本月租费;用户要求撤机的,邮电部门应当退还初装费或开户费。第四十二条因用户欠缴邮电资费而停机的,用户按规定补缴费款后,邮电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电话开通。因线路重大故障不能按期开通的,可适当延期并向用户

16、说明原因。逾期不开通又不说明原因的,邮电部门应当免收用户当月的基本月租费;用户要求撤机的,邮电部门应当退还初装费。第四十三条邮电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刊投递登记制度。用户报刊丢失的,可以向邮电部门查询,邮电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由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报刊丢失的,邮电部门应当予以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由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邮件丢失、损毁和汇款误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邮电营业局、所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失效的,按照规定退回所收资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阻断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因通信阻断所造成的经济损

17、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经营信函、明信片、文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邮电部门通知后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以补建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邮电部门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法律、法规对

18、处罚部门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和通信设备,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邮电部门可从逾期未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资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对其提供服务;超过六个月的,可终止对其提供服务。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或将专用通信网、占用公用通信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用于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或有关部

19、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中断其中继线,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电、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其拆除,并根据使用期限追缴费用。使用期不满一年的,追缴一年的月租费;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依照年进制计算追缴其月租费。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邮件或邮电通信器材的;(二)

20、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三)扰乱邮电营业秩序,致使邮电通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之一,情节轻微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县以上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邮电通信设施系指:邮电营业局、所,邮件转运站,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筒、邮政信箱,邮电专用车辆,公用电话亭,机房及设备、线路、电路、天线和其他附属设施。公用通信网系指邮电系统建设或租用的、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通信设施;专用通信网系指非邮电系统自己建设或租用的、为本系统内部提供服务的通信设施。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条例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