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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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 广州市绿化条例初稿及说明广州市绿化条例(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1997年3月1日我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根据我市的实际和发展变化了情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另外,本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

2、不明确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地、林木、义务植树、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

3、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目前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已经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结合广州市城乡一体化绿化的实际,参考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行政区域,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绿化条例,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第三条(管理主体)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

4、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水务、环保、科技信息、工商、城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依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主要依据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

5、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结合广州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根据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另外,本条对各部门对绿化工作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资金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

6、项资金用于绿化。(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资金保障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拟定。)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并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拟定。)第六条 (鼓励科学

7、研究和科技应用)本市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乡土植物,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说明:本条是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的倡导性条文。)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镇总体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落实的规定。旧条例规定绿化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被纳入规划

8、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我们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中,专门设立了“蓝绿空间规划”部分,类似于我市的绿地系统规划。“蓝绿空间规划”由国家公园局负责编制,根据城市发展重点规划好绿地面积、指标要求等,由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的市区重建局结合发展单元规划落实建设用地,以保障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同时仍拥有绿色和清洁的环境。因此,本条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本条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规划,由

9、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

10、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拟定,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的重点内容。)第九条(绿线的划定、调整和建档)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增补落实。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本条是关于绿线划定、调整和建档的规定。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

11、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规定:“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拟定,加强绿线管理以对绿化进行保障和维护。)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12、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道路、河涌附属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河涌项目,道路、河涌管理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专业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就项目配套绿化提出专业审核意见。(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的规定。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特别是道路绿化,新加坡的陆

13、路交通局在道路建设前需将道路设计方案送国家公园局审核,确保道路绿化符合要求;并将道路绿化用地和建设资金(含第一年的养护费)移交给国家公园局,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为保证我市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特拟定此条。)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未达到一万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园、风

14、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拟定。同时根据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穗府200343号)规定,取消了工程设计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二

15、)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管

16、理部门应综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本条是关于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拟定。原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规划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园林要2006191号)明确:“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城市

17、各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市规划局应综合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文

18、件和图纸;(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的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安排配套绿

19、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

20、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面积不少于天面面积的50%。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的规定。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第一款第(一)

21、项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第(二)项将“机关团体”按照使用功能具体化,第(四)项中明确“文化娱乐设施”的绿化控制指标,第(五)项中增加城中村地块的控制指标。第二款中新增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进行立体绿化的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2、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七条(绿地建设要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

23、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等设施。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乔木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的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定。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同时,借鉴新加坡绿化在乔木种植方

24、面的成功经验,在明确绿化种植面积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乔木种植面积的比例。)第十八条(防护绿地建设要求)防护绿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和城市立交桥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当用于绿化建设。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二十六米以下的,两侧各二米至五米;二十六米至六十米的,两侧各五米至十米;六十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十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二十米,省道各十五米,县(市)道各十米,乡(镇)道各五米;(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立交桥两侧建筑控制区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十米;(三

25、)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绿化带的宽度,五百五十千伏的,不少于五十米;二百二十千伏的,不少于三十六米;一百一十千伏不少于二十四米;(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一百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一百米至三百米;(六)农田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五米,沿海基干林带不低于一百米,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红树林防护林带;(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五十米。(说明:本条是关于防护绿地设置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

26、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拟定,并对各种防护绿地的建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第十九条(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配套绿化用地确实达不

27、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在建设单位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旧条例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目前新城区建设项目或其他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无法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影响了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28、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配套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说明: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工程要求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明确规定配套绿化工程建设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规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核

29、实,对配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取消,为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而配套绿化率也是规划条件之一,因此,新条例将配套绿化工程是否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纳入规划核实的内容之一,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相应的核实工作。本条也借鉴了新加坡的

30、做法,国家公园局全程参与规划实施,包括前期的方案审查和后期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公示制度)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公示制度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的做法,设立绿化公示制度,有利于绿化用地的保护。)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的绿化要求)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临时绿地的建设标准,用地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标准完成临时绿地的建设。(说明:本条是关于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的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

31、利用,是强化国土绿化的需要。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十四条(绿化认种认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树木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

32、能。(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认种认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拟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划分)除有特别约定外,绿地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单位负责;其他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养护一年后,也可无偿交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3、;(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实际行使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七)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单位负责。(说明:本条是对城市绿地管理责任的划分。第(一)项明确公共绿地和防绿地的管理责任。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

34、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因此,对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和其他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两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单位,同时规定对其他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养护一年后,也可无偿交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项是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拟定。第(五)项是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第三十九规定,明确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绿地的管理责任。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

35、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第(六)项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的规定,明确临时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第(七)项明确权属不明的绿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在日常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绿化权属不明的情况,无法区分相应管理责任,参照北京市、上海市的相关

36、规定,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单位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绿地管养要求)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绿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管养要求的规定。目前各管理单位存在自己管养、委托绿化企业管养等多种形式,因此,有必要规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第二十七条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及许可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和修剪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征求树木所有

37、权人意见后,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乡建设需要;(二)因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六)因调整道路规划开放出入口需要;(七)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砍伐、迁移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予进行,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手续。(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及许可条件的规定。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

38、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用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

39、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并参考上海市的做法,明确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许可的条件。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

40、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第二十八条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权限划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小于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二)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绿化树木,由市或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需要修剪树

41、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权限进行划分。按本条例总则第三条,县级市范围内城市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应由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强化属地管理,将修剪的审批下放到区一级绿化管理部门,利于层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实际情况;(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四)所有权人的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42、面说明理由。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第三十条(占用绿地审批)严格控制占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确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在征得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规划的原则,补充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

43、上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说明:本条是关于占用绿地审批的规定。旧条例仅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没有对永久占用绿地的补偿作出规定,导致目前永久占用绿地不需要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反而比临时占用绿地付出的代价更小等不合理的情况。占用绿地审批的依据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

44、,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款专门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地,因此这里的占用为长久占用之意。)第三十一条 (占用绿地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申请占用绿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等证明文件;(三)绿地现状情况;(四)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占

45、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第三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对已占用的绿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绿地使用功能。因下列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后,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乡建设需要;(二)因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且涉及砍伐、迁移的树木未超过区审批范围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

46、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说明:本条是对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条件和权限划分作出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区一级绿化管理部门,有利于层级管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依据有以下: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47、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二)绿地的现状情况;(三)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紧急抢险救灾情况下,可先予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

48、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第三十四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补偿责任)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四十日内恢复绿地。对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申请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非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应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在退出之日起四十日内恢复绿地。(说明:本条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所承担补

49、偿责任及后续管理措施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占用非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也应当明确绿地恢复的要求,便于后续的监督和管理。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拟定。)第三十五条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组织实施)砍伐、迁移、修剪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树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砍伐、迁移、修剪非绿化行政

50、主管部门管理的树木,由申请人委托持有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组织实施进行规定。多项行政许可均涉及到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为提升城市绿化管护水平,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拟推行绿化管养职业资格制度(育木师)制度。育木师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培训和颁发证书,以取得树木养护管理的职业资格,包括对植物进行培育和病虫害防治,对树木是否需要砍伐、迁移进行判断,目前约有300人。每棵树木每18个月必须由育木师对其进行一次“体检”。目前,该制度也受到了其他部门及开发商的重视,社会认可程度非常高。目前,香港也在推行此制度。)第三十六条(绿地的保护要求)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绿化保护措施,征求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说明:本条是对城市绿地各项保护措施的规定。在日常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维护破坏树木根系、枝干等导致树木伤残、死亡的现象,有必要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或施工前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城市绿化的伤害。)第三十七条 (绿化施工公示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就下列事项向社会公示:(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二)征收绿地;(三)临时占用绿地;(四)撤除临时绿

52、地。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说明:本条是绿化施工公示的规定。绿化施工对城市景观面貌有较大的影响,应及时对外进行告知性公示,同时也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必要措施。本条款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拟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对绿化及其设施产生危害的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刻划、钉栓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三)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践踏地被;(四

53、)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六)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或者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说明:本条是明确对绿化及其设施产生危害的各项禁止行为。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拟定,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缺乏对绿化设施保护的规定,因此补充了相关内容,同时结合绿化管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增加。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54、,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生物疫情预防和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总体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在进行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说明:本条是对生物疫情预防、植物检验检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总体要求。本条主要依据为农药管理条例,同时借鉴了上海市、

55、长春市的做法拟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第四章 农村绿化第四十条(

56、政府在农村绿化中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增加对农村绿化的投入,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在农村绿化中的职能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农村地区绿化要求)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地区进行绿化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二条(村庄绿化建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村庄四旁地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说

57、明:本条是关于村庄绿化建设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三条(村庄绿化管理)村庄四旁地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住宅庭院绿化由村民负责管理。(说明:本条是关于村庄绿化管理主体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村庄绿地的管理主体。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

58、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第四十四条(村级公园建设管理)本市大力发展村级公园,村级公园的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说明:本条是关于村级公园建设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凡需砍伐村庄四旁地上的树木、或占用农村绿地的,必须经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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