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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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9.07.30【实施时间】1999.07.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

2、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依法可以在国内或者国外申请专利。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转让。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支付奖金和报酬。第七条 专利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质押。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专利权质押

3、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以国家所有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前,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出质专利权的,办理出质登记前,应当按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九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经依法认可的专利防伪标识。第十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广告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当向传播单位提供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

4、人专利、冒充专利活动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五)以各种方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非国有资产占有者也可以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专利资产的

5、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报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一)进行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二)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四)其他需要提交检索报告的。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实施保护。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专利侵权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

6、利权属纠纷(三)职务发明人的奖酬纠纷;(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五)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六)无仲裁协议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其他专利纠纷。第十七条 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管辖权不易确定的或者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专利纠纷。市、县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行政区的和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其管辖的专利纠纷。第十八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递交请求书:(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7、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受理事项和受理时效。第十九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辩。被请求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纠纷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公正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专利管理机关决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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