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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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讲座(下)工伤认定程序篇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省属企业原向省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现根据属地原则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特定材料有哪些?(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

3、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

4、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五、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受伤害经过如何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六、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审核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的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同样作出上述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可依

5、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社保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的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方式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提供。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八、工伤认定时

6、效中止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尚在行政诉讼或者对刑事判决不服尚在二审等)期间,工伤认定决定时效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九、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

7、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篇一、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分类和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顶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

8、中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及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之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9、。该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与上述时间相同。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条件及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待遇篇一、治疗工伤医院的选择及治疗费用的范围?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

10、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工伤康复)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治疗工伤的同时治疗其他疾病治疗费用如何处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三、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四、工伤职工安装假肢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11、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五、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及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六、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仍需治疗的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在工资待遇上不再享受原工资待遇,而是领取病假工资。七、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12、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工伤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

13、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九、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十、工伤职工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14、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十一、工伤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二、工伤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15、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三、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表(部分)标准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0%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60%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无

16、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无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无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无注: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的标准执行。十四、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17、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二)项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2月28日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即在2011年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十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

18、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六、职工下落不明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十七、如何宣告下落不明者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

19、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进行确认后,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十八、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其他工伤职工如死亡或者经鉴定恢复健康取销伤残等级等。(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20、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拒绝的或者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拒绝的。(三)拒绝治疗的即工伤职工伤情应当治疗的而拒绝的。十九、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转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

21、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二十、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待遇如何确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二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的费用变化?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保能否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22、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追偿。二十三、第三人造成工伤又不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二十四、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及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范围?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23、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十五、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还是旧条例执行?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原则上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的范围既包括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也包括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工伤认定的情形(条件),工伤认定的情形(条件)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实务篇1、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在破产清算时依法予以支付,如破产财产无法或者不足支付的,社保机构将不代替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2、哪些工伤费用应

2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25、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答:原则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现实中存在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发放。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工作业绩,其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本人认为可参照行政人员标准进行发放,这一办法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4、工伤复发的,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答:工伤复发是否

26、需要继续治疗,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如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后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5、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或盖章?答:由于工伤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或盖章均不影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6、生活自理障碍鉴定适用于哪些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主要发生在三级以上伤残职工,经鉴定根据级别不同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7、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答:工伤职工如严重违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将不受员工是否为工伤的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8、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特点?答:(1)用工单位无法人资格,即使事后补办营业执照也不改变非法用工的事实。(2)赔偿方式为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死亡职工或童工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职工(童工),其一次性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相同。(4)无需进行工伤认定,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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