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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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管理规则二、工地材料管理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工地材料进出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二条 材料管理员之职责如下: 1.监督工程材料预算之执行。 2.工程材料之申请、验收,工人领料之管理,材料之移交管理、登记等事项。 3.工人登记之管理,工程付验之初核,凭证、工资表之核对事项。 4.工地零用金之保管、请拨、及使用之审核事项。 5.看寮人员之督促事项。 6.其他有关交办事项。 材料申请 第三条 工地材料之申请应先核对预算后填写采购申请单。 第四条 材料申请单应依式详为填写,尤其预算编号、品名、规格、及数量。如与原预算不符合或变

2、更材料项目应确实填明于说明栏。 第五条 申请之材料如原预算漏列或预算编号不明时,可迳行连络设计单位查询明确后注明之。 材料验收 第六条 材料入场之验收,悉依本公司材料营建器材验收准则确实办理之。 第七条 材料之交货签收应当场为之,如因数量、品质、规格有不符之处应于签收单更正注明之,不得先签后补货。 材料之交代 第八条 进入工地之材料需视其品质分别妥为放置保管。 第九条 各项材料之交代如下: 1.木材点收无讹后需于最短期间内交予承包工头提领。 2.钢筋于加工绑接于建筑物上时交代完毕。 3.水泥、砂、石子于拌合后。 4.五金由承包商申领装置后。 5.砖瓦、瓷砖类于砌筑后。 6.给水、卫生器盆于装置

3、建物上时。 7.其他材料于工人申领后视之。 前各项交代应注明日期、数量,并由承包商签认之。 第十条 材料管理员若发现工人使用材料有浪费或不当时,应当场指正修改外,并通知工程管理员确实督促施工。 材料遗失 第十一条 材料进入工地后,除由材料管理员负责验收及妥为放置保管外,凡工地人员皆应竭诚尽职,并须团结一致,和衷共济,共同维护保管。 第十二条 凡入场之材料于前项第九条未交代前视实际情况,除承包商应负其责任外,以材料管理员及看寮人员负大部分责任,其他工地人员负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 交代完毕后视实际情况除承包装置商,应负其责任外,工程管理员负大部分责任,再次是其他工地人员。 第十四条 材料遗失应于发

4、生后尽速呈报所属主管处理,倘遭抢夺者同时应即刻报警备案,但故意不呈报延缓呈报或因疏忽职责,恶意毁损者依本节罚责加倍处罚并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 罚 则 第十五条 工地材料失窃除有关人员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外工地人员罚款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1.罚款总金额: (1)材料失窃知而不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100%。 (2)材料失窃自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50%。 (3)防窃措施完善且经失窃自报者酌情减罚20%。 (4)材料遭抢夺能提出具体证明者酌减罚款,谎报遭抢夺者加倍罚款。 (5)失窃材料之罚款以原价计算之。 2.个人罚款金额: (1)个人罚点订定如下: (2)罚点以个人为计算单位包括各该工地失窃材料时所属在职人

5、员。 (3)工地材料失窃其怠忽职守较重者酌加罚点。 (4)非所管辖工程之材料失窃者酌减罚点。 (5)个人罚款计算公式如下:个人罚款=罚款总金额SX(个人罚点总罚点SX) 第十六条 工地人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盗或抢夺材料者除追回赃物及罚失窃材料总价款之金额外并依法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增减修改之。三、材料及营建器材验收管理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材料及营建器材之验收,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二条 所谓材料验收系为确认所购材料是否符合订购当时所定(或契约)条件、图样及样品之行为。凡经采购单位购入之材料均应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条 材料采购人员,依规定不得兼办

6、材料之验收,但经指派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材料之验收工作,依下列进行。 第五条 第四条之材料明细内如有未列入之其他材料时,得由材料管理科长在材料申请单内装定类别,以便办理验收。 第六条 材料之验收,应依据订购合约、样品或材料申请单规格等凭证办理之。但有下列事项者,仍应拒绝验收并通知采购单位听候主管指示作适当处理。 1.超过交货期限过久者。 2.与原订条件、图样或样品不符者。 3.破损、变质、损毁及其他瑕疵者。 4.其他不合材料验收条件者。 第七条 材料验收之项目,应依据各种材料验收要领表4.1约定条款或图说样品并参酌国家标准或公认标准,对其形状、号码、尺度、重量等级、理化性质、牌子、包装、数量

7、等详予鉴定。 第八条 材料验收人员应于收到第五条之订购合约或样品后,依其所列规格及约定条款、拟定验收方法与项目,并对验收需使用器具及存储仓位,预为联系准备。如届约定交货日期而货未到,应即通知供应科尽速催交。 第九条 材料验收应以随到随办为原则,分批交货之材料,仍应按批办理验收手续,合约指定其他交货验收地点者,应派员前往该地点验收。 第十条 运到之材料在未经验收合格前,应与其他库存材料分开放置,并加以标志。在未办妥验收手续前,只视作寄存,暂为保管,不得收料或先行发用。 第十一条 凡材料数量较巨或因包装关系一时无法将应验收之事项全部确认者,得先行将包装之个数、重(数)量,包装情形等作预备验收,但应

8、于预备验收后三日内,将应确认之全部事项验收完毕。 第十二条 材料之验收方法可择用下列方法抽样检验之。 1.计数抽样(SAMPLING BY ATTRIBUTES),材料抽样验收以计数抽样为原则,其抽样标准由公司材料部门参考美国军用抽样标准之正常检验。(表4.2) 第十三条 采抽样检验材料时,其未经抽到之材料厂商应负责调换不合格品质与补足短缺数量,必要时应由交货厂商出具书面保证。 第十四条 材料之交货日期,应以确实送达指定地点之日期为准。如因验收品质、数量或重量不符须经调换补足者,其调换补交部分,以调换补送达到之日期为准,如有交换延期时,应将详情填记于“材料签收单”第一联内后送供应科凭以计扣。

9、第十五条 凡经验收材料倘品质不合使用或数量短缺或重量不足,必须调换补偿者,应即通知供应科尽速调换补偿。但己验收合格部分得先行收料。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认有必要时,得指派专人将已经验收之材料予以复验,经复验后,如发现与初验情形不符者,应即查究原因,并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作适当之处分。 第十七条 验收数量超过订购数量者以退回为原则,但必要时得为追加采购手续接纳。 第十八条 材料进场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于材料签收单内盖章认可,始得送公司办理付款手续。 营建器材验收 第十九条 营建器材购买、验收项目分为新购器材及修缮零件用品等类。 第二十条 请购器材时,得先由材料管理科提供二家

10、以上厂商之估价单,经比价并填具物品采购单呈准后,始得购买并经验收通过符合使用方得请款。 第二十一条 新购器材验收人员为营建部经理、材料管理科长、会计科长、使用单位科长。 第二十二条 修缮购买零件之验收人员为材料管理科长、会计人员。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总经理裁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各种材料验收要领 一、木材类: 1.木材选择: 选用木材不得有死节、腐朽、虫柱或过甚开裂。 2.品质检验: (1)色泽愈深,则木质愈坚实耐用。 (2)岁环坚密相贴,纤维紧密者为宜。 (3)木浆或松香以小为宜。 3.腐朽检查: (1)色泽光匀者为佳,

11、其有白点或白沫者,则已开始腐朽。 (2)腐木嗅之无香味。 (3)好木在一端击之可在他端听有清亮响声,虽长距在15公尺亦然,朽木声音则暗滞。 4.椿木检验: (1)椿木常用活木,以无裂痕,无扭纹,无大节者为佳,椿身要直,检查其挺直性之法,用一线牵直由一端之中心拉起至他端之中心,然后沿此线察看以无论椿身任何部分之中心与线之距离,不得超出椿木直径之12为准。 二、钢筋: 1.钢筋为用于混凝土之内,作为加强混凝土强度。 2.钢筋分光面与竹节两类,其表面光滑,无裂纹、锈蚀、夹屑、砂眼及扭曲、扭节等缺点,弯曲试验时以弯曲180度不发生裂痕为佳。 3.一般建筑钢料须尺寸准确厚度均匀不得小于规定厚度百分之一,

12、依检验局规定每种类尺寸差距均有明细之规定。4.不可沾染油污。 三、水泥类: 1.水泥有白青两种,白水泥多用于装饰上,青水泥为工程上普遍应用之水泥。 2.水泥之凝结性快慢各殊,水泥于开始凝结时先起硬皮,以致全体凝结一个固体,初凝最少需20分钟结实不能快过一小时或慢过十小时,新水泥比旧水泥较易凝结,水泥浆一经开始凝结则不可使用。 3.水泥施工时应注意点: 因在炎热天气中砂石易受热,且易吸收水份,在高热天气时,水泥浆之凝结,每因感受高热度而加快,水泥浆每有未及办妥则已凝结成块,此种水泥浆之结力亦每为之大减,故在大热天气施工时砂石两项避免日曝或先用清水浇冲,此外在拌合及捣筑时,务须迅速办理,每次拌好之

13、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应在10至15分钟之内捣用完竣,捣筑后每日宜浇水数次或盖以草席、麻包等及时浇水以免凝结过快,消灭其凝结力,且易开裂。 四、石料类: 石质以坚实匀净无风化性不含泥土、盐份或有机物之河卵石为上,面上应无碎片杂质及有机物,其大小以能漏3公分眼筛子,不能漏过一公分眼筛子为度,且可自由通过钢箱间及钢筋与模板间之空隙。 五、沙类: 用于混凝土之沙须选粗洁尖锐无贝、鱼骨、泥土及有机物混入之无盐河沙为合格,并须过筛,必要时用水淘洗。 砂质检验: 将砂少许放在掌中搓之,搓后如手中有尘留存,则属不纯净之砂,如属湿砂搓后有泥迹亦然,或用两指取湿砂搓之,搓前砂粒分散,搓后有砂体洁净,仍各不相粘结。

14、六、砖类: 1.建筑用砖之标准尺寸: 注:长与宽之公差以不超3为限,厚之公差以不超过4%为限。 2.优良砖之条件: 形状:(1)大小一定。(2)边成直线,对边平行,棱角方整。(3)表面平整,无凹凸窑斑之弊。 颜色:(1)颜色一致。(2)色深红并有光泽。 构造:(1)质地细微密实并均匀。(2)无气孔裂纹或杂石屑。(3)用槌击之发清脆铮铮金属之声。 吸水性:以在14以下为佳。 砖之浸水:凡砖在叠砌之前必须先浸水,因砖质较松隙孔细多有吸水性,尤以热天或气候干燥时期更须使砖湿润,如砖不先浸水湿润则必吸收胶泥之水份,胶泥之水份不足将影响水泥之作用,使凝固失效而破坏砖工之强度,砖块浸水最好为3分钟至5分钟

15、为宜。 七、洋钉: 洋钉乃以铁丝轧制而成,形状为圆形平头,头部直径为干部直径两倍半。 洋钉强度试验:取洋钉拾支及干燥楠木一块,用铁锤将洋钉钉入木块后再拔出,拾支洋钉钉入时须无屈曲,拔出时圆头不断裂为合格。 八、五金类: 1.五金为建筑工程上之零星配件,有铰链、门锁、门窗门锁、插锁、风钧、户车等等,其制造原料为铜、铁、合金。 2.上述五金种类式样繁多,良莠不齐,使用前应详为检验质料,并取得样品,予以编号,分辨有无冒牌现象。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办事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公司对外称“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对内简称“总公司”,设分公司于国内各必要地

16、点对外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对内简称“分公司”。 职 掌 第三条 总公司置总经理一人执掌下列事项。 一、受董事长之命,执行依法应办及董事会交办事项。 二、依据董事会决定之经营方针业务综理全公司业务。 三、提出应经董事会审核或议决之报告或建议事项。 四、执行公司预算开支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六、其他董事会授权办理事项。 第四条 本公司置副总经理、协理各若干人辅助总经理处理全公司业务,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于副总经理或协理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五条 本公司置总工程师一人受主管协理之命处理本公司一切工程。 第六条 总公司设下列单位,受总经理指挥监督分掌主管事务。 一

17、、管理部。 二、财务部。 三、营业部。 四、企划部。 五、营建部。 六、稽查室。 第七条 管理部设总务科、股务科、人事科,其职掌如下: 一、总务科: 1.办事董事长、总经理交办事项。 2.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关系外来宾客之接待事项。 3.本公司印信图记之典守事项。 4.总公司文书之收发、议缮、校对、审核及档案之整理保管事项。 5.本公司报章之整理、编印、分发及不属其他部室章则之拟订事项。 6.公司性会议之通知、会场之布置及提案纪录之整理印发事项。 7.本公司公用物品帐表之采购、印发、分发、保管、登记事项。 8.本公司车辆(包括计程车)之调派、管理、保养、修缮及油料之收发、登记事项。 9.本公司

18、固定资产之购置、分发、登记事项,但不包括营建器材。 10.总公司工友服务生之训练指挥管理事项。 11.总公司通信系统之管理事项。 12.有关主管官署呈请事项。 13.图书之管理、购置、调配、供需事项。 14.协办股东会、董监事会关系事项。 15.本公司有关公共关系事项。 16.本公司各种晒图及影印事项。 17.其它不属于各部室之事物事项。 18.总公司之卫生清洁事项。 二、股务科: 1.本公司股票之印制、发行、保管、注销事项。 2.办理本公司股票过户、合并、分割、换发、挂失、质权设定及消灭事项。 3.办理股东印鉴变更、挂失及住所变更事项, 4.股东名薄、股东印鉴卡之登记保管事项。 5.本公司红

19、利之分配发放、登记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6. 本公司股票市场动态之调查、统计、登记事项。 7.答复股东来函查问及其他有关股东公司公共关系事项。 8.主办股东会、董监事会事项。 9.增资案策划、进行事项。 10.其他有关本公司股务事项。 三、人事科: 1.本公司员工之任免、调迁、考绩、奖惩、差假、考勤、值日之审核签拟登记及公布事项。 2.本公司员工之学历、经历、保证书之审核、调查、保管事项。 3.员工待遇之拟订、调整及各项补助费之审核登记事项。 4.本公司人事政策之推行及进修、训练、考试、人才储备之实施事项。 5.本公司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编存事项。 6.员工恤养、救济之签拟事项。 7.员工生活、工作

20、之调整连络辅导事项。 8.各种人事制度、法令、规章之研究拟定、修订事项。 9.人力开放及运用之企划拟订事项。 10.人事资料之调查、分析、统计事项。 11.薪津表之造列事项。 12.员工保证金之填列事项。 13.员工借贷款项之处理事项。 14.本公司各单位主管移接监交人员之派遣及移交报告书之审核、执行、保管事项。 15.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财务部设会计科、出纳科、供应科,其职掌如下: 一、会计科: 1.本公司会计制度章则及表报、单据、帐册之设计拟订事项。 2.本公司预算、概算、决算之编拟事项。 3. 本公司各种工程决算之编制事项。 4.各分支机构、各工地有关会计处理之指导监督事项。

21、 5.商业会计法、公司法蓝色申报制度等规定有关会计事项处理之负责事项。 6.主办公司税务会计事项。 7.公司会计有关凭证、帐册之审计、岁计、稽核、结帐、调整决算事项。 8.本公司有关会计科文书之签拟事项。 9.公司会计传票之审核、复对事项。 10.工程成本会计有关之帐务事项。 11.营业有关会计帐务事项。 12.财务处理会计之帐务事项。 13.一般会计之帐务事项。 14.资本支出及收入之审查事项。 15.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1)传票之开立(分开工程及一般性质)。 (2)传票凭证之归档及保管事项。 (3)代收税款之处理事项。 (4)红利薪津除外之扣缴凭单填写事项。 (5)各工地周转资金之处理事

22、项。 (6)有关公司财务分析工作等事项。 (7)财务报表编制及说明分析事项。 (8)其他有关会计管理事项。 二、出纳科: 1.主办公司有关之收支款项。 2.出纳会计之帐务处理事项。 3.保管现金、银行往来、票据收兑及其调拨事项。 4. 编制出纳日报表、票据收兑月报表事项。 5. 工程收入款之审核事项。 6.统一发票之开立事项。 7.员工薪金之发放事项。 8.垫付款之保管事项。 9.其他有关出纳事项。 10.现金之预算及其调拨之处理事项。 11.有价证券、股票之保管事项。 12.福利金之保管及登录事项。 三、供应科: 1.各种工程材料之采购调配事项。 2.各种建筑材料行情之调查及编制各种材料之价

23、格表事项。 3.搜集各种新出品之材料样品事项。 4.材料厂商之登记审查事项。 5.办理各种材料之请款及登记事项。 6.材料仓库之管理事项。 7.各工地发料处理事项。 8.有关各种材料报表之登记统计报告及保管事项。 9.材料采购合约之签订事项。 10.协助各种工程决算事项。 11.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九条 营业部设业务一科、业务二科、服务科,其职掌如下: 一、业务一科设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分掌其职务: (一)第一股执掌: 1.房屋销售计划及方针拟定事项。 2.房屋售价签拟分算事项。 3.房屋之销售及收款交屋事项。 4. 销售房屋契约书之准备签拟订约事项。 5.本公司营业用房地产出租管理事项

24、。 6.有关客户变更设计、过户、登记通知连系事项。 7.接受委托建筑事项。 8.其他有关房屋销售事项。 (二)第二股职掌: 1.催收客户应缴款项。 2.其他有关协助房屋销售事项。 (三)第三股职掌: 1.推销房屋之广告宣传计划事项。 2.同业间营业科资料及业务情形之调查、统计、分析事项。 3.房地产市场之调查、研究、分析事项。 4.房地产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统计分析事项。 5.本公司企业性广告及企业宣传文件之设计事项。 6.其他有关协助房屋销售事项。 二、业务二科: 1.出售房地之移转与客户及抵押设定登记之申办事项。 2.出售房屋之代办贷款手续事项。 3.本公司所建(有)建物复丈、保存登记之申办

25、事项。 4.本公司所建(有)房屋税之办理事项。 5.转移客户登记代书之委任、督促事项。 6.承租地换约、续租、过户客户之办理事项。 三、服务科: 1.专办房屋售后服务之检查、修缮、估价、收款及有关事项。 2. 服务中心之签办指挥监督事项。 3.零星工程之施工及补修事项。 4.完工后交屋修缮整理事项。 5.服务卡及服务资料之登记、整理、归档事项。 6.其他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条 企划部设规划科、设计科、房地管理科、其职掌如下: 一、规划科设建筑股、规划股分掌其职务: 1.建筑股职掌: (1)各种工程之计划事项。 (2)各种工程之秀面选色及透视图制作事项。 (3)各种工程之施工图绘制及校核事项

26、。 (4)各种工程数量之计算及核对事项。 (5)提供有关工程设计之广告传播资料事项。 (6)协办中间查验及验收事项。 (7)收集有关之设计资料及法令事项。 (8)申领营建工程之各种执照事项。 (9)办理有关委托设计之契约合同事项。 (10)登记及管理一切工程设计的原图事项。 (11)其他交办事项。 2.规划股职掌: (1)本公司全盘营业计划之拟定分析、规划、设计及核对、校正等事项。 (2)本公司有关技术改进方案之调查、研究、规划及建议事项。 (3)本公司附带投资事业之开发、研究、规划及筹备前之管理事项。 (4)房地产之投资、规划及分析事项。 (5)有关都市计划及建筑法令等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

27、、分析及综合等事项。 (6)研究刊物及专题研究报告之编篡、整理、收集或发行等事项。 (7)有关都市计划之变更、异议或土地规划前之现地勘察工作。 (8)其他有关规划交办事项。 二、设计科设结构股、水电股、预算股,分掌其职务: 1.结构股职掌: (1)勘察、测量建筑基地及公共设施工程设计事项。 (2)各种工程之结构设计、施工图绘制及核正事项。 (3)各种工程之数量计算及核对事项。 (4)各种土木工程之设计事项。 (5)协办中间查验及验收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2.水电股职掌: (1)各种水电、卫生、冷气、瓦斯工程之设计事项。 (2)各种水电、卫生、冷气、瓦斯工程之数量计算及核对事项。 (3)

28、各种水电、卫生、冷气、瓦斯工程之间查验及验收事项。 (4)申请水电许可事项。 (5)收集有关水电、冷气、卫生工程之有关法令及设计资料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3.预算股职掌: (1)各种工程之工料分析、行情调查及预算编制事项。 (2)协办各种工程之中间查验及验收事项。 (3)各种工程数量之计算及核对事项。 (4)各种工程决算数量之计算核对事项。 (5)办理客户设计变更及估价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三、房地管理科: 1.土地勘察及土地取得前之产权调查事项。 2.土地购置、取得、签办、订约、付款等事项。 3.取得土地及其证件之点交、产权之移转公司及有关证件保管事项。 4.合营建筑之配合,

29、签办及付款等事项。 5.取得房地之接交复丈、过户、管理等事项。 6.买入房屋之拆除、建物灭失登记及有关之办理事项。 7.本公司土地之合并、分割、及地目变更申办事项。 8.土地卡整理登记事项。 9.本公司建筑剩余畸零土地之管理、出售及交换办理事项。 10.本公司需要公有房地之申购(租)合并使用事项。 11.未建筑土地征收补偿费之签领事项。 12. 本公司土地移转客户前之增值税、地价税、工程受益费及其他有关税捐之签办事项。 13.其他有关土地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营建部设工程管理科、发包管理科、材料管理科、其职掌如下: 一、工程管理科设工务一股、工务二股、分掌其职务: 1.工务一股职掌: (1)主

30、办开工前之勘查,各项筹备及参与拟定工期事项。 (2)工地土地之接交及管理事项。 (3)工程施工准则之制定及进度控制事项。 (4)工程施工及工地指挥督导事项。 (5)有关工程施工之配合及联系事项。 (6)临时工程之审查及协办有关工程变更事项。 (7)提供现有承包商施工之优劣供发包时参考事项。 (8)监工日报表之审查及转达有关公司规定事项。 (9)协助工地办理完工决算事项。 (10)工程竣工之核查及工期赏罚之主办事项。 (11)有关工地估验及什项开支之查核事项。 (12)协助工地办理临时水电之设施及废止事项。 (13)其他有关临时交办事项。 2.工务二股职掌: (1)办理各工地之开工查验及竣工等之

31、申报及有关配合事项。 (2)有关机关来往公文之处理及签办事项。 (3)有关部科间业务之联系及查询事项。 (4)有关庶务之处理归档事项。 (5)有关建筑执照等之登记,收存及期效之管制事项。 (6)工地各种有关表格之编制及保管查存事项。 (7)工地人员动态、归建及撤退期限之管制事项。 (8)各工地估验收案件之核对及登记,统计保管之事务处理事项。 (9)竣工验收案件及有关工地文书案件之归档核对保管事项。 (10)各工地临时水电费用之查核及请款事项。 (11)各工地周转金之报核及工地决算前,“应付未付款”之核对事项。 (12)收集有关营造法令事项。 (13)协助工地处理外来纠纷事项。 (14)其他临时

32、交办事项。 二、发包管理科: 1.发包工程行情及施工方法之资料收集事项。 2.承包商之招募调查登记事项。 3.承包商之考核资格审查事项。 4.招标登记及领取图说事项。 5.发包开票筹备事项。 6.订立合约及对保事项。 7.统计承包商之承交单价承包工程数量事项。 8.厂商年会之筹划事项。 9.协助有关工程之配合施工事项。 10.其他交办事项。 三、材料管理科: (1)各工地使用材料之申请管理及预算之控制事项。 (2)材料管理员及看察人员之督导考核事项。 (3)协助各工地急用材料之调配事项。 (4)剩余材料之转场督办事项。 (5)各工地材料出入之验收、记帐及保管事项。 (6)办理各工地材料之签收及

33、登记事项。 (7)有关工地材料报表之登记、统计、报告及保管事项。 (8)协助各工地办理材料决算事项。 (9)营建器材之采购、保养、维护、调配及保管事项。 (10)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稽查室职掌如下: 1.董事长、监察人、总经理交办及各部室委办之稽查事项。 2.本公司业务、财务、帐务之抽查稽核及各项库存、保管品之检查报告事项。 3.关于业务案件之抽查、审核分析报告事项。 4.纠正及指导各项事务手续事项。 5.外勤工作之抽查、报告、指导事项。 6.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事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五、房地产开发公司技术改进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

34、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主席(倘总工程师缺席时由主管协理代理之),企划部经理为召集人,规划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技术改进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由主办人提交检讨有关本公司拟兴建工程草案及设计中、施工中各工程有关技术上问题之检讨。 2.由供应科提交各种材料品质之审议。 3.其他奉命交办之急要各项工程之技术上改进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技术改进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检讨,如遇特殊检讨者,当日由主办人提前通知之。 第五条 主办单位依有关技术改进问题检讨整理后转呈总

35、经理裁决之。 第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预算编制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企划部经理为召集人,设计科长主办之,其参加人员依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指导人员:总经理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工程施工标准之审查。 2.工程预算之材料、工资等单价及有关管理什费之编制。 3.主办人员应将提交小组审查之预算草案汇集、整理复写于开会前一天分送各参加人员做为审查之用。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主办人应于开会前一天通知有关人员但必要时得随时通知

36、召开之。 第五条 工程金额在十万元以下者,可免经由本小组审查,由负责编制预算单位迳行编制呈核。 第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则:供应科应将建筑材料时价月报表于每月五日填送设计科以备编制预算草案之用。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营建部经理为召集人,发包管理科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他参加人员依发包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由主办人提交审议之各项发包工程之估价,承包能力、施工优劣等事项及拟定承包人。 2. 其

37、他奉令交办之各项工程之发包审议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发包审议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开会审议,如遇特殊急要审议案者当日由主办人提前通知之。 第五条 通知厂商之估价单内应注明工程期限及详细施工说明,便于明确承包。 第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八、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财务部经理为召集人。供应科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采购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由主办单位

38、提交审议之各种材料之估价单、厂商交货能力等事项。 2.审议其他市面上最新推出或发明之建筑材料采购事项。 3.其他奉命交办之有关工程材料采购之审核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主办单位应于开会前一天通知小组人员,并将有关审议事项及资料汇集编印后分送参加人员。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于开会前将有关审议事项之材料事先通知厂商招标比价并交出样品,提供本小组审议。 主办单位应随时指派专人前往调查厂商出品材料之品质以及交货能力,做为采购之参考。 第六条 材料之采购,经小组开会决议后,由主办单位将其品名、价格、品质、规格、数量以及厂商名称,及其他附带条件一并列表,经小组人员盖章后转呈总经理裁定之。 第七条 本准

39、则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九、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决算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财务部经理为召集人,会计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工程决算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之职掌如下: 1.本公司自建或承包各种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其工程决算需经本小组先行审核后,转呈总经理核示。 2.审核由主办单位编制之工程竣工决算表,并对预算数及实用数做一比较,如有节省或增加支出应查出原因及改进意见,以备将来改进之参考。 3.其他奉令交办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之开会自

40、接到各工地完工报告日起三日内召开预备会议,检讨各科有关配合决算之资料及提出日期,同时决定该次工程之审核日期。 第五条 前项决算小组之开会前一天,主办人应先与工地人员核对并查出超减数字之原因后复印“工程竣工决算表”分送各小组人员初审。 第六条 本小组主办人应向有关单位限期征集下列资料编制预算决算对照表及说明材料以便开会之用。 1.应付未付工资,应付未付工程款。 2.应付未付材料款。 3.工程施工追加减及变更施工后之预算汇总表。 4.其他应付未付之有关工程费用,应包括交屋前之有关房屋维护专用。 5.工程决算增减说明书。 第七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十、房地产开发公司验收小组办事准

41、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企划部经理为召集人,设计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验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得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本小组职掌如下: 1.根据工地主任初验之验收表对照实地完成数量及成果,如发现须改善之点必需补修部分一一列举交工地办理并将工头工作优劣迳报发包小组备查。 2.如发现依照设计施工尚发生工作困难或不理想者,小组检讨后移技术改进小组研究之。 3、所用材料品质经查验不良者签具意见移采购小组处理。 第四条 每项工程完工先由工地负责初验后作成工程数量计算表三份工程竣工验收表三份,呈

42、报工程管理科审核后,由营建部经理指派人员交设计科限期验收,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 第五条 工程费增减必须依照实做数量办理之。 第六条 验收后所有结果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以备抽查之用。 第七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十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售后服务准则 本公司为房屋售后服务,提高信誉,以客户至上,服务第一之精神,永久服务起见,特订定本服务准则。 第一条 服务对象:凡迳向本公司购买之房屋,交屋后有第二条规定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公司服务科申请工程服务。 第二条 服务项目: 1.门窗、玻璃、五金门锁之修缮事项。 2.电气、给水卫生、排污水系统、防水设备之修缮事项。 3.其他房屋修缮

43、或技术上协助事项。 第三条 服务条件: 1.交屋后一年以内,由于本公司施工过失之原因,导致需补修事项者,由公司负担全部费用。例:平顶壁材脱落、屋顶、浴室漏水,给排水管破裂漏水,外墙渗水等。 2.交屋后一年以内,居住上不注意及使用不当,导致需补修事项或交屋后一年以上要求补修者,由客户负担费用。例:油漆墙壁之污积、玻璃、马桶盖、五金门锁、给水卫生零件破损等。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公司负担之费用部分,服务完成后,须经客户认定(签章)于工程服务申请单上,凭申请号码,以服务工程费用支付。 2.客户负担之费用部分,须先由服务技术人员估价,经客户同意,俟收款后,始得办理服务。 第五条 服务受理: 1.凡

44、客户申请房屋各项服务时,应先登记于服务登记簿,填具“工程服务申请单”,并予编号后,交经办人员依照先后顺序前往服务。 2.工地人员在同一地区内继续次批工程时,其原批地之工程服务,依下列规定办理: (1)工地人员受理者由工地人员填具“工程服务申请单”自行予以编号后,迳即予服务。 (2)服务科受理者由服务科按照第(1)项办理后,送交工地人员办理服务。 3.受理服务案件,除依随叫随到之原则迅速办妥外,每件服务案件之工作期限均为三天,但受气候或特殊因素影响者,不在此限。 4.服务完成后应交由客户于“工程服务申请单”上,签章结案。 5.结案之服务案件,应由经办人填注“服务记录卡”以备查核。 第六条 服务卡

45、及服务记录卡: 1.由服务科收集有关资料,编制“服务编号”于服务卡及服务记录卡后迳交将呈报竣工之工地。 2.客户于交屋七日后至工地人员撤退前,由工地人员挨户作礼貌访问有关居住情形,同时负责将服务卡送交客户签收。 3.工地人员撤退前,应将客户签收之服务记录卡交还服务科,始得撤退。 4.未出售或未交屋之服务卡及服务记录卡,撤退时交还服务科处理。 5.工地人员撤退后,尚未交屋及未出售房屋之服务卡及服务记录卡,俟业务一科将房屋点交客户后,其服务卡由服务科自交屋七日后负责送客户签收。 6.工地人员撤退,除按上列规定办理外,得参照“交屋验收”办法办理。 第七条 人工材料: 1. 服务工程需用人工,除现雇用技工负责补修外,由本公司承包商负责服务,并由工程管理科协助支援,承包商之服务勤惰,应列入发包时厂商审核之参考。 2.服务工程需用材料,应分别提出材料申请单,并注明申请编号,送供应科负责供给,如有零星材料需紧急使用时,得先以电话通知供应科,指定厂商送货而后补办申请手续。 3.凡服务工程所使用人工、材料应详填于“工程服务申请单”上,以备查核。 4.服务工程所用之水泥、砂石、砖类等材料如数量甚少时,可迳向各工地索取,惟须予注明,以备查核。 第八条 特殊条件:凡不符合本准则规定之服务案件,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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