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

上传人:s****a 文档编号:171771544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8.3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资源描述:

《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2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论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中文摘要家务劳动一直以来都是家庭生活的主要内容,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新增设了关于家 务劳动补偿请求的相关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 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从 法律的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价值,这项制度同时也保护了对家 庭做出贡献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制度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由于是一项新增设的内容,实质上带有一定的实验性,其理论设计还有待完善,实际的可 操作性更是有待加

2、强,从立法至今,虽对家务劳动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实现的 效果跟预期相比并不令人怎么满意。因此,加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讨论与保护,完善家务 劳动价值保护的途径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让其更有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 与执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本文将从家务劳动等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入手,探 讨家务劳动价值保护的背景以及家务劳动价值保护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层层深 入,进而讨论现行家务劳动价值保护的制度补偿请求制度的实行情况。最后将针对实 际的情况从笔者个人的角度提出对其制度立法的相关思考与建议。关键词:婚姻法、家务劳动、价值、补偿请求制度、意义、分析、完善AbstractHouse

3、work has always been a main part of family life. The Marriage Law amended in 2001 has newly added regulations about housework The 40thitem of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of our nation stipulate as follows:As is agreed inwritten form, during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 belongings ofthe couple should be

4、kept to themselves respectively. If one of the couple has devoted herself (himself) more to caring for children,the elderly and assisting the counterpart, she (he) deserves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rom the the counterpart.The regulation above has legally affirmed the social status and economic value

5、 of housework. Meanwhile, the very regulation has uphel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more-devoted one of the coupl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Nevertheless, there are quite a few deficiencies about the regulation above. Being newly added ,the regulation is somewhat experimental in essence. Th

6、e theory of the item is yet to be improved, moreover,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it requires to be strengthened more. Ever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aw, while the efforts to uphold the value of housework has taken effect somehow, but it has turn out to be far from satisfaction. Therefore, to

7、 strengthen the discussion and protection of housework,to better the way of protecting thevalue of housework- to compensate for the legislative design of request system, making it more applicable and easier to realize the goal of legitimizing and operatingthats the very goal of this passage.The text

8、 will start from confirming some basic definition related to housework, researching the background of protecting the value of housework, along with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problem. I will get down to researching the current system of protecting the value of housework in depths gradually-

9、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ompensation Request System. In conclusion, I may as well come up with personal views and thoughts about the regulation based on reality.keyword: law of marriage housework worth compensation system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1、相关概念范畴的界定12、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研究背景421国外研究的相关背景422国内研究的现实状况 53、家务

10、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的意义631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与其他职业一样的认可与评价.63.2有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实施 73.3有利于保护女性合法地位实现社会男女真实平等83.4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 83.5抚慰了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不平衡心理94、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04.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104.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规定笼统114.3知识产权的期待收益的归属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中仍不明确115、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 115.1此制度的适用不应受夫妻婚后财产管理

11、形式的影响 125.2婚姻关系的状态亦不应决定此制度的适用与否 135.3此制度具体量化标准与实际操作方面还需要进行制度设计 136、 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1、相关概念范畴的界定从原始社会的部落开始,人类便有了自己的家庭,那时候的家庭是大家庭。随着人类 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经济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推 动作用。而无论是在原始社会的大家庭部落,还是现代社会的小家庭之中,家务劳动 都是每一个家庭生活的必修课。每个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既然是每 个家庭必须负担的劳动,因此每一个家庭都必须要有家庭成员去承担,据现在社会中家庭 的分工来看,绝大多数的

12、家庭的家务劳动仍是妻子承担,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家庭的家务 劳动是由丈夫承担或夫妻共同承担等等。但是无论怎样,家务劳动迄今为止看来都是一项 比较“私”的劳动,因其“私”故而其范畴并没有像其他公共社会的劳务一样有统一界定。 因此,我国许多对此有研究的学者前辈们也有他们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与物资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还有的学者前辈们 认为是“为满足家庭成员滋生生存,维系家庭功能所必须的各项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服, 打扫卫生,照看孩子和赡养老人等等。”对于此名词的概念界定,国外也有很多相关的定 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为家庭成员的福祉和维系家庭的无偿劳动

13、”。对此也有很多学 者采取了不类似于一般的统筹性定义,而采取了列举型定义,例如:煮饭、清洁、整理房 间、洗衣物、购物、维修住房、照顾家庭成员,女性生产和哺乳、园艺、宠物照料等等。当然,定义的确是很多,但也有不少的争议,各种定义之中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也 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上的各种定义,包括笔者没有列举在内的很多 其他的相关定义都只是将家务劳动的范畴限于体力劳动方面,而对于夫妻一方对于家庭的 感情投入和智力投入是否也能作为家务劳动,上述很多定义并没有相关涉及,家庭作为社 会的一个结合体,跟其他的社会结合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家庭的诞生,都是建立在蔡淑燕,徐慧清,女性与家务劳

14、动研究初探一一兼评婚姻法第40条的立法不足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6)。刘爱玲等,中国成年人家务劳动现状J,中国慢性疾病预防与控制,2007,(2)。YUN-SUKLEE, LINDAJ,WATE, Husbandsand WivesTimeSpent on Housework: A Comparison of Measures,JournalofMarriage and Family 67(May 2005):328.转至冉启玉,论我国婚姻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J,探索与争 鸣理论月刊, 2011,( 1)。夫妻双方情感与爱慕以及整个家庭成员亲情的基础之上,比起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更

15、多的 是血溶于水的亲情,不像公司或其他的组织那样所体现的是完全功利化或是完全理性,正 如黑格尔所说:“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不同,市民社会的很多原则是以利己和功利化为 原则,而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在其看来是具有法的意义的理性的爱”,因此,如果将 感情投入也视为家务劳动,在离婚之时提出补偿的话,家庭就已经失去了它本来的面目, 不再是家庭,就跟其他功利性一般的社会组织没有什么区别了。其次,女性的生产与哺乳 作为家务劳动的一种类型是否真的科学。诚然,根据传统的观念女性生产与哺乳是为了给 男性一方传宗接代,故而才有很多学者认为其应该作为家务劳动。但是从生物科学和人类 发展学的角度上讲,女性生产与哺乳是一种

16、从古至今各种生物繁衍生息的自然现象,是一 般生物都会经历的生命历程,也是人类社会繁衍和发展所必要的事情,并不是因为现在仍 然有很多孩子跟父亲姓氏,就否定其自然特征与规律,如若不然,丈夫为妻子生产而跟妻 子的性爱是否也要作为家务呢,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女性的生产与哺乳不能根 据传统观念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之内,但是因生育小孩之后要对孩子进行抚育教养等等, 需要花费妻子一生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完成,而这个时候,妻子不得不在家为了让孩子更好 的成长以及丈夫的事业而放弃自己的前途和事业,这就让妻子将大量的人力成本花在了孩 子和家庭之上,但是这些事情却不是像生育和哺乳那样非妻子不可的,也不是自然现象或

17、 自然特征,而这时候妻子的付出则需要作为家务劳动。再次,很多家务劳动的定义之中都 提到了一种活动“购物”,对于“购物”这种活动到底是不是家务劳动的一种,理论 界同样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购物是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活动,购买家庭日 用品都需要通过购物去完成,所以购物应该是属于家务劳动的一类,但是也有其他不同的 意见认为现代的购物已经不同于传统型购物,现代的很多购物已经转变为一种生活的享受 和娱乐,在购物的同时自身也体验到了心身的快乐,故而不能算作是家务劳动。笔者认为, “购物”是否能作为家务劳动的一种并不能绝对化的定义,其购物的目的和宗旨对于是否 作为家务劳动来说很重要,如果购物的目的是

18、因为需要为家庭添补生活日用品的成分更重 的话,那么此次购物的确需要算作是家务劳动,而若购物的目的仅仅是因为家务之余跟朋 友或者个人散心又或者是给自己买更多日常娱乐的消耗品,那么则不属于家务劳动的类 型,因为其行动的目的和宗旨不是直接为了整个家庭的福祉和幸福。最后,众多对家务劳 动的定义都会提到为家庭功能的维系和幸福所进行的劳动才可能算是家务劳动,那必然会 让大家想到对于家庭的整体规划和综合管理是否可以作为家务劳动呢,不可否认的是,管 理者地位是高于劳动者的,其所创造的价值在很多时候也比劳动者多,但笔者认为不宜将 其作为家务劳动的一部分,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而组成的,无论是对于经常在家做家务的 妻

19、子来说还是对于在外打拼事业的丈夫来说都会或多或少的参于到家庭的管理发展之中, 就算丈夫有时候加入家庭管理之中,那也是体现出地位的高等性,就像公司的决策者一样。 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是对家庭造成直接经济利益的劳动以及其 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所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方面的补偿制度的探究。如果承认了其也是家务劳动中的一种,则不 利于保护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因为在现代家庭分工中,女性仍然是做家务劳动的主 要群体,而一部分男性也会表示出他们同样做了很多家务劳动,因为他们参与了家庭的管 理和重要事务的决策。因此,笔者认为,家务劳动的界定不应该上升到管理

20、层面。综合而 言,笔者认为家务劳动是为了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资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体 力劳动,这种劳动通常是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未得报酬的劳动而完成,主要包括: 抚养子女、洗衣做饭、赡养老人、清洁整理房间、维修住房、照料宠物、为家庭而购物等 等。我们这篇文章主要讨论的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2001 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初步确 定了现阶段国家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保护一项重要制度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 度。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是明显的体现:“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 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

21、当予以补偿。”但此制度并不是这一条法律条款就可以 完全归纳的,它所代表的是对于家务劳动请求补偿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那么,对家务劳 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概念又如何界定呢?对此,有的学者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而将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认为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 多义务,另一方给予财产或物资上补偿的制度。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诸多地方仍有存在 商榷的地方:首先,学者前辈们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 度实施的前提规定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这样以来严格遵循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从中可以 看出,学者们研究这一课题的前提就是站在现行的法律之下去研究,在研究之前

22、就已经充 分肯定肯定了现行法律具有绝对的科学性、正确性与合理性,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 果在研究此课题之前都已经确定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已经充分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正 确性,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再对此课题进行深而细致的探讨,因此就有循环论证的嫌疑。笔 者认为之所以要研究某一项社会制度,就是因为学者们发现了此制度从实际上或理论上发 现可能存在一定不正确、不完善的地方,课题也因此而具有了他的研究意义,因此对于某 项社会问题或是社会制度的定义,现行的制度以及法律等都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作 为绝对的根基。其次,此观点中并没有完全确定是因为家务劳动而引起的补偿,只是规定 因一方付出较多义务而另一方给与

23、补偿,家庭是社会的综合型结合体,可能因为很多事情 而引起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例如家庭暴力伤害到另一方就会引起相关的请求补偿,而笔 者所讨论的仅仅是家务劳动所引起的请求补偿,更进一层,如果将此定义的中的“义务” 理解为家务劳动,就会出现新的问题,家庭义务是否就可以完全归纳为家务劳动,这一点 很值得商榷。再次,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学理上主要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一种是自 动补偿,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方面相关的制度,从法律上直接全面对家务劳动的价值 进行充分肯定和保护,自动就可以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不需要这一方主动向对方索取 补偿,此定义中的也就突出的是这一点;而笔者认为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制度更

24、多的趋向 于请求补偿方面,由于本身其他的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并没有从常态上保护好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在适当的时候,为家庭付出较多这一方则通过其他的法律制度请求补偿。因此, 笔者认为此观点在很多细节方面其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特点。综合 各方资料,笔者认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的发 展而付出更多的物力与精力处理家务劳动,在法律规定合适的时候,一方可以请求法律让 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物资或财产上的补偿的相关制度。2、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研究背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制度的研究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此制度属于家务劳动价值保护 的一种,而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又起

25、源于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女权主义的兴起,中外学者 更是对此进行过各种各样的学术研究,也产生了很多成就,在此方面也可以说得上是“百 家争言”。2.1 国外研究的相关背景恩格斯就此提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 去。”主张女性要走出家庭,像男性一样踏入公共的劳动中去,摆脱家庭“私”的束缚, 因为其家庭的“私”性,导致女性无法完全将自己的价值体现给公共社会,无法在公共社 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然其社会地位更是得不到提高。但是在恩格斯说这句话之后 一百多年的今天,大多数女性似乎并没有完全达到他所想的基本状态,传统的家庭分工分 给女性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少,而现代的众多女性

26、却也要在公共社会中去劳动,这就让众多 的女性处于“公”与“私”的双重负担之下。 1960 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 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 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 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 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 所得中要求得到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加拿大著名女权主义研究理论家玛格丽 特本斯顿在自己的论文妇女解放的政治经济中主张通过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来解放妇 女,其认

27、为“只有将家务劳动社会化才能够让人们认识到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及其社会经济 价值进而尊重妇女的家务劳动,以提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但是从人类发展的历程中, 我们不难看出,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很多种劳动被社会化,但是其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进 程却很难解释,如果要说社会化,似乎原始社会的部落时期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更明显,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秦美珠,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家务劳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4)。可能正因为如此,那个时候的个体之前都是差不多平等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在为家庭的 部落的发展而努力,不分家务或是其他公共劳动。甚至在母系社会,妇女的地位

28、更是崇高 无上的,因为她们可以繁衍后代,产生更多的劳动力而值得尊敬。随着家庭的变小,其家 庭的私有属性更强,家务劳动也渐渐地由部落的公共事务变成了小家庭的“私”性劳动, 自然而然其社会化进程更加艰难,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家庭固有的“私”性特点决定了不 是所有的家务劳动都可以进行社会化。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 统委员会就做出过相关报告。报告中认为,婚姻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 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虽无直接的经济价值,但 对家庭而言却是有直接重要的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对家庭的贡献与 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

29、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 可能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1974 年国际妇女联合会议在世 界行动计划中指出,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的经 济、社会的价值。这种对家务劳动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但具体的肯定和 保护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措施却还仍旧在探讨之中。2.2 国内研究的现实状况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一直主张男女平等原则,号召全国人民互敬互爱, 从第一部婚姻法出台与不断修改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都始终贯彻了保护女 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社会价值。2008年7月3日,辽

30、宁 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论研讨会在兴城市召 开,此次会议就婚姻法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对于“夫妻共同 财产与个人财产补偿制度”问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裴桦副教授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 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在补偿范围上建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 与个人财产发生补偿请求权:(1)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以个人债务清偿共同财产的; (2)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或以个人财产支付共同财产应支付的费用;(3)其他共同财产从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受有利益的时候。”在补偿时间上 裴桦教授则认为应当在夫妻财产应当在夫

31、妻关系终止时进行,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个人财 产足以补偿或者是在家庭的整体利益需要的时候则另当别论。而将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推 向高潮的无疑是 2010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晓 梅在会议上提出家务劳动工资化的方案,在整个会议甚至是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赞同 者有很多,但反对者也不少,甚至有的群众和学者认为家务劳动的工资化是在侮辱夫妻感 情,对女同胞的不尊重,会加速家庭的解散。张晓梅再次将如何保护家务劳动的价值、提 高妇女的家庭及社会地位这一问题提到了立法成面上来。笔者认为,家务劳动的工资化是 袁福全,辽宁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J

32、,辽宁法治研究,2008, (3)。 采取了本斯顿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观点,只不过现在工资化是强行将家务劳动进行社会 化,像公共社会对于一般工作实行薪酬制那样实行。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家务劳动的 经济价值,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但是从另一层面上讲,家庭是以感情婚姻为基 础而建立的,如果真的将家务劳动强行工资化,将导致家庭的变质,家庭将变成一个完全 功利的跟社会其他社团一样的组织,失去了它本来的面目,就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情况而 言,家庭还不能完全的功利化。在社会团体和国家对这方面进行激烈探讨的时候,我国的 很多学者们也纷纷进行了相关研究。著名学者温美芬在夫妻家务劳动平等性的立法与现 实思考

33、的论文中提到:“家务劳动并非隐形劳动而是实实在在可以评估作价具有经济价 值的劳动。”虽从我国宪法与婚姻法中都有相关肯定家务劳动、女性社会地位的 条款,但这些条款都只是总纲性质的,并没有涉及到具体可操作性的层面,因此导致现实 的情况跟立法预期目标相距较大。也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可 以将家务劳动进行现代化以实现让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这样一来家务劳动 基本可以靠现代化设施进行完成,而需要人亲自操作的则少了很多,妇女也可以外出工作, 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社会地位也会提高。笔者认为这些学者的意见似乎超前现代社会许 多,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或者说全世界的家庭将有可

34、能会逐步实现家庭家务劳动 的全面自动化和现代化。但是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们国家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整 体现代化水平并不高,人民的平均的收入与知识水平并不够高,因此就现阶段而言,不可 能有条件实现家务劳动的全面现代化。还有就是著名学者冉启玉在成本与收益:夫妻家 务劳动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中提到:“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 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至专业化的收 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上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 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其认为家庭的劳动分工也是一种社会的专业化分工, 正因为有了这些分工

35、,家庭各个成员各司其职为家庭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各成 员之间都有自己的劳动价值不分彼此,并且相互之间缺一不可,进而探讨出家务劳动作为 家庭的基本活动,更是必不可少的,其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忽视的。3、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的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 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 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实质上确定我国家庭中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 的初步确立,它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温美芬,夫妻家务劳动平等性的立法与现实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

36、, (12)。 冉启玉,成本与收益: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J,北方论丛,2009,(5)。3.1 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与其他职业一样的认可与评价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的提出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 的家庭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组织,它本身更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类社会发展、 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以家庭为单元的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让家庭的众多职能进行有 效的运转,就必须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从事最基本的但却很繁琐的 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也是社会劳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占有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 重,现今社会从其这类工作的人数相

37、当庞大,几乎有家庭的地方就有这样的劳动者,而这 些劳动者从现阶段家庭的分工来看多数仍是妇女,理应得到和社会其他的职业劳动同样的 认可和评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如瑞 士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认为,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辅助配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 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在协助配偶从事职业或经 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明显超过其抚养家庭应作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一 笔合理的补偿金。同样类似的条款法国的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我国从婚姻 立法的角度对家务劳动的经济、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的主流发展相接轨,

38、是我 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的体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积极 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个社 会的现代化程度还不高,因此每一个家庭都有大量纷繁复杂的家务劳动需要家庭成员进行 打理,而这样则必然会消耗家庭成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无视家务劳动的存在以 及它的重要价值,就是对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元的存在以及它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作 用的藐视,而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长河中,家庭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今天,家庭必 将继续存在,家务劳动也就不可缺少。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创造家务劳动价值的家 庭成员的利益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了。3

39、.2 有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实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 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抚养家庭的义务。第 1356 条也认为,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当适当思考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从这 两点之中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对于家庭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进行了肯定,肯定其跟其他工 作一样都是在为抚养家庭而尽义务。并且对家庭成员尽家庭义务时选择职业也进行了详细 规定,夫妻双方在结成夫妻之后,所做的事情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事情,选择职业和工作时 必须要考虑到家庭和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而不能完全的由自己决定。但是在这一方面

40、我国 婚姻法第十五条却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我国婚姻法对于男女双方结婚组成家庭之 后的生产、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给予全面自由的权利,这就可能导致一些较为自私的夫妻一 方,在结婚之后仍旧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家庭和另一方的感受,只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奋斗, 而将其他的一切家务事情交由另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其而言就如同免费保姆一样每天伺候 生活,照料老人,抚养小孩等等。而这一研究问题的提出,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相关家 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基本制度为基准,探讨其制度实现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 题,从实际实施的情况出发,对此制度的实

41、施进行深入探讨,以此来完善整个家务劳动补 偿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为家庭做出家务劳动较多并尽了家庭抚养义务而又得不到相应回报 的一方的保护,进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让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实操性。3.3 有利于保护女性合法地位实现社会男女真实平等众所周知,现在众多家庭的分工模式仍然受到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 因此很多的家庭的主要家务劳动仍然是由女方承担,承重的家务劳动压在女性的肩膀上千 年都没有根本的改变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已经不再是以前那种自给自足的小农 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已经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城市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许 多家庭如果仅靠丈夫一方在外工作来养活一家人更加的

42、困难。迫于生活的压力,妻子也不 得不出去工作为家庭增加更多的收入以提高生活质量。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因为妻子也参加 工作而改变,大部分的家务劳动仍然是由妻子承担,即妻子在外要跟丈夫一样辛苦工作而 回到家也还得继续做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而处于内外双重压力之下,更是辛苦。但是妻 子的这种辛苦对于丈夫而言却是有利而无弊,既减轻了抚养家庭的压力,还有更多的精力 去处理其他的事务以提升自我,实现自我价值。这样的状况如果不改变,女性将无法真正 的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更没有多余的精力来提升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男女的社 会地位也终将得不到根本性改变。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与探讨以及实施,让男性 清晰的认

43、识到女性家务劳动的真实价值以及不可缺少的重要性,妻子可以在认为自己在所 付出的家庭义务得不到相关回报的时候行使请求权,要求男性给予相应的补偿,保护妇女 的社会地位与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对妇女为家庭做出更多贡献的精神给予了充分的鼓励, 更让男性在意识到自己妻子辛苦的时候也加入到家务劳动中去,共同分担沉重的家务劳 动,让妻子也有一定精力提升自我,实现自我价值为家庭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进而达 到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实现男女社会地位的真实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S, 2001年修正。3.4 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

44、受国家的保护。”11在 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12而我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第四十七条也比较详细地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 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13从以上这些所列 举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男女夫妻地位的平等、权力义务一致的民事法律公 平原则给予了充分的确认,而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更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为实现男女 夫妻地位平等的目标做出贡献。平等、公平原则是民法中很重要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家庭关 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或 者是多享有权利,

45、不承担义务或者是少承担义务。家务劳动涉及到抚养子女、洗衣做饭、 打扫卫生、赡养老人等等处理日常家事的方方面面;而对外也需要有人去为家庭创造更多 的收益,让整个家庭有运转的资金,提高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这些事情均需要家庭夫妻 之间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才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的共同生活 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 ,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果 不能因此而得到相应补偿,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就等于是一方无偿侵占了另一方因家务 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认为夫妻双 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46、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 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修改后增设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是以法律制度化、 固定化的形式,通过承认女性特殊性人力资源的价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态对待家务劳动, 发挥其优势。符合妇女人力资本专用性特征。对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完全 没有必要非要在职业场上与男性比高低、从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当女 性承担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这些男人所无法替代的责任时,同样是成功的女性。但 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其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肯定,并采取实际有力的措 施予以保护。对此,北欧的一些国家为不外出工作的家庭主妇发工资 ,以此肯定家务劳 动的价值,实现家

47、庭夫妻之前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也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 给予家务劳动以经济评价,和给予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以经济补偿,可以协调婚姻当 事人的劳作分工、利益分配 ,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这也是法律所寻求的个人权利与社会 公平间取得平衡的结果。3.5 抚慰了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不平衡心理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但现实生活中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S, 2001年修正。12 同上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S, 2005年。有些夫妻长期感情不合 ,却不选择离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一方将其心血和精力大 多倾注于经营家庭上,而自己的职场技能和专业知

48、识长期得不到锻炼和提高,导致其社会 竞争能力减弱,离婚后又得不到对方任何补偿 ,自己的生活水平就得下降,但自己的这 些付出却让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更多的精力和物力进行自我提升和锻炼以及事业 的上升,心里极其不平衡。因此许多作为家庭主妇的妇女为此心里扭曲,精神压力大 , 既有害身心,又影响个人发展。而承担少甚至不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却有很多学习深造、 发展事业的机会 。一旦离婚,一方面摆脱了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 利用婚姻关系 “系统性剥削”对方劳动而进行的自我积累以及事业的蒸蒸日上。 对于这 一现象,法律若不采取补救措施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必然限制其对离婚自由权的 行使

49、。反之 ,如果法律上不仅有充分的肯定和明确的保护还有更为实际性操作的量化标 准 ,对从事家务的一方 ,在超出其应尽家庭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予 以补偿,就能使其得到很大的慰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安心料理家务,离婚时无后顾 之忧。同时,这种补偿规定 ,对于非从事家务劳动,一心只顾自己发展,不履行家庭生 活责任的一方而言,让其意识到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增强其自觉履行家庭生活责任意识。4、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对于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涉及到的条款众多,而家务劳 动补偿请求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种。在前文中提到,笔者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的方式从补 偿的状

50、态上分类为自动补偿与请求补偿,自动补偿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家庭财产共同制度, 因其制度的本身就是将夫妻财产合二为一,无论夫妻双方谁对抚养家庭所尽的义务更多, 但其财产共同视为家庭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处分、收益等,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一般状态下,妇女为家庭的家务劳动的精力投入,都可以自动的从各个方面得到保 护和肯定,妇女也可以从对方以后的发展中分享到胜利果实;而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则 属于请求补偿,当夫妻一方为家庭所尽义务比对方更多而自己在这个家庭之中却得不到相 应的回报时则可以行使其请求权要求补偿。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方式最终起到最大作 用的应该是自动补偿,而请求补偿只是自动补偿的补

51、充。但是在现行的制度状况下作为自 动补偿方式的家庭财产共同制度,由于我社会的发展以及种种客观原因的影响,虽初具规 模但却有很大的缺陷性和缺乏可操作性,要让相关制度全面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 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自动补偿制度的补充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并且补偿请求制度的完善相对于家庭财产共同制度的完善来说要容易简单许多,因此,在 现今的情况下,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以便能更好的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不完善的状 态下保护家务劳动的价值就显得非常具有必要性。笔者对相关文献进行总结,现行的家庭 财产共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盲点。4.1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现行婚姻法

52、第17 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 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4即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 得的财产, 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表明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 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 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 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这一规定却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继 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 承人本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也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 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

53、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 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 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 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 者妻子一方的意愿, 同样也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容相矛盾。据有关部门调查, 80% 左右的人都认为, 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 方所有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 从客观实际看, 一方面绝大多数最终处于离婚境地的夫妻, 对对方的被继承人既没有单 独承担财产责任,也不会尽主要赡养、扶养义务, 因此如果将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 明确

54、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合情理的;而另一方面,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对方的父母的赡养尽了主要责任和义务的,而在继承遗产的 时候,却因为遗嘱或是法律规定让对方一人进行继承,以作为其个人财产,而尽到主要赡 养义务的一方却没有任何的遗产继承,这也是不合情理的。4.2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规定笼统我国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15 可以 看出,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面的相关权限的概念进行界定,更没有具体的 管理制度。试想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能始终意见一致吗? 一旦双方意见不一致, 甚至行使了管理权的一方最

55、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时候, 应如何处理, 现行法 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4.3 知识产权的期待收益的归属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中仍不明确现行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S, 2001年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S, 2001年修正。共同所有。”16对于此条款的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2 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7这一规定只解 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 而对将来知识产权可期待的收益仍未涉及。众所周知, 知 识产权的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在时间上

56、并不能完全一致。在通常情况下,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 往往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也离不 开夫妻另一方的大力支持。当离婚时, 这种财产期待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下, 如果将知识 产权及可期待利益归于知识产权人一方所有, 或予以夫妻他方适当的照顾 , 都是有失公 平的。另外, 如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 婚后取得的利益,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应归夫妻 共同所有, 这对知识产权人一方也是不尽合理的。5、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标志着家务劳动请求补偿制度的初具雏形。很 大程度上遵循了夫妻分割财产的男女平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57、基本原则,也从一定程 度上对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是社会对 家庭内部夫妻关系平等的一大发展。但是其条款以及相关制度实施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的地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进行现状分析以及提出几点笔者 的立法建议。5.1 此制度的适用不应受夫妻婚后财产管理形式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夫妻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可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也就是 说,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没有约定实

58、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婚后 所得共同制,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认为在这种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 时,对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应尽义务的,可以多分共同财产,作为其超出应尽义务 的回报;其次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依据 婚姻法的此规定 ,也不能请求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虽然规定了 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但现实的绝大多数家庭并未对财产作任何约定,夫妻的 财产关系主要适用的仍是法定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笔者根据学者前辈范丰丽对某市的 200 个家庭的随机调查中得出的数据发现 ,约定完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不到 1,即 使

59、是采用约定财产制,多数家庭也只是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调查16 同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S, 2011年。起诉到法院的 150 件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只有 1 件,且因为没有适用分别 财产制而没有得到支持18。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 定在理论设计上覆盖的并不全面,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同时也说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 同制仍然符合我国国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 来看有点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现行的实际情况,因为绝大多数的家庭仍受到传统 思想的影响较大,多数都

60、会自觉适用家庭财产共同制,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意识还没有在 社会大多数人的脑海中树立起来。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的救济制度的前提条 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难以达到其预设的目的,也不能满足调整 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现状的实际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适用范围 扩大到共同财产制以及部分分别财产制的时候,即此制度适用于任何夫妻婚后的财产管理 形式。首先,夫妻可以设立各自的私人账户,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私有财产跟家庭共同财 产进行分离,法律规定将各自所有财产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另一方补偿的储 备金,一旦一方满足了相关的条件就进行相应的补偿;其次,加强国家

61、对个人的财产登 记和管理相关的管理,以保障离婚时夫妻财产数量的真实性和补偿执行的可行性。防止夫 妻一方非法转移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是家庭共同财产,以便在离婚之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家 庭财产甚至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从制度上去根本改变目前众多离婚妇女为此带来的各种不 便甚至是得不到应有的夫妻财产份额的状况。5.2 婚姻关系的状态亦不应决定此制度的适用与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限定在夫妻离婚时适用,如果夫妻不 离婚,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原因是认为,夫妻关系只要还在存续,那么付出义务较多一 方就可以在以后的家庭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本身就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但是笔 者认此种规定似有夫妻离婚

62、时家务劳动才产生价值,不离婚家务劳动就不产生价值之嫌。 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不应依婚姻状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及离婚时都应考虑家务劳动方 的机会利益及其他相关损失。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家庭财产完全共同制,只有在这种情况之 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从以后的家庭中得到 相应的回报,而对于完全分别财产制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而言,这种规定的漏洞则显 现的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于完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而言,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是分开的, 夫妻关系的存续跟个人财产的补偿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没有相应 的补偿制度,就算婚姻关系存续付出较多一方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笔者

63、考虑到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婚姻共同体的特征以及夫妻之间的利他行为,认为不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18参考范丰丽,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2)。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方均有权请求获得个人生活、学习、社会交 往等相关权益的经济补偿。5.3 此制度具体量化标准与实际操作方面还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婚姻法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设立,只有第四十条的初步规定,而对于具体的量 化标准与操作方法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其实施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此需要增设家 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相关的具体量化标准与可操作性方法。关于夫妻家务劳动的计算方 法,国外实践中采用市场

64、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我国,有学者认为 “以家政劳务工人的计量工资进行替代是一种现实而可行的手段”19。还有学者将家务劳 动补偿方法具体化,提出采取“家务补偿金=当地家政服务人员(如保姆、钟点工等)单位 时间平均工资X家务时间” 20以作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上述评估方法中,市场替代 成本法需要将家务中的诸如煮饭、洗衣、打扫房间、开车送孩子到朋友家及监督孩子做家 庭作业等替代以厨师、清洁工、洗衣工、出租车司机或家庭教师等人员的工资来计算。此 种方法将家务劳动完全的市场化,但是繁琐且存在难以将家庭协同生产中的市场因素完全 分离出来,夫妻协力、协助义务也不具有对价性等不足。简单

65、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 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可能会严重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机会成 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替代成本法则所带来的计算上的繁琐,更能客观反映家 务劳动的价值。建议在进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如果能够确定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 宜参考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其他情况亦可参照替代法则对家务劳动方进行 经济补偿。6、结语家务劳动是每一个家庭之中不可缺少的存在,是整个家庭能够正常运转和发挥家庭效 能的先决条件。夫妻一方为此而付出了非常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 值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肯定和保护。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鼓励了那些为家庭而付出的 夫妻一方,让其没有后顾之忧,以便为家庭付出更加积极。同样,因传统家庭分工的影响, 大部分的家务劳动的负担都落到了妻子一方,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 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会不断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