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上传人:fgh****35 文档编号:171706456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2008年11月11日 15时46分 15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职业介绍” “劳动用工”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2008年8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

2、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用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工协助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

3、管理。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职业介绍第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下列内容:(一)职业介绍许可证;(二)监督机关名称、监督电话;(三)职业介绍服务流程、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五)求职者须知、用人单位须知。利用互联网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明示前款规定事项。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严格查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个人信息,并建立下列基础工作台账:(一)求职人员名册;(二)求职登记表;(三)中介成功人员名册;(四)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名册;(五)委托招用人员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经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4、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当退还求职者所交的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应当免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禁止涂改、转让、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介绍16周岁以下人员就业;(四)介绍妇女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求职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五)以暴力、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六)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提供虚假职位信息;(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九)

5、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十)强制收取中介服务费;(十一)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于或者提供他人用于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非全日制等灵活劳务用工提供固定劳务交易场所,为求职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三章 劳动用工第十一条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

6、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用工登记。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本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人员劳务档案,保存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人员。用

7、人单位招用妇女、残疾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工种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严禁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改善

8、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公布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面、预约或者通过电话、信函、传真、互联网等形式向劳动行政等部门投诉、检举。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处理时限,及时向投诉、检举人反馈查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保护投诉、检举人,为投诉、检举人保密。建立对投诉、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介绍

9、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情况、服务信用、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单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条 劳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互通等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查处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

10、门依法处理,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组织;未作处理的,应当向工会组织说明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而未查处的,工会组织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1、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六)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0元罚款。(八)违反本

12、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50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13、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

1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二)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四)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