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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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九州天极之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公司及各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公司名义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和法律认可的其他表现形式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热力合同、委托合同等。不包括劳动合同。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必须

2、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五条 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司的法务部、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 公司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干预。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公司有权拒绝。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法务部报告。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代

3、理人和经办人,在合同的订立(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本方或对方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者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十条 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有合同业务的部门,为公司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或者部门合同的管理。各专项合同管理部门应分别指定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综合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2、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4、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起草,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4、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意见;5、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6、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组织对合同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7、查处或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经济合同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公司专项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或部门合同管理制度,但须先报公司法务部审核,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负责本公司或部门合同履行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3、建

5、立本公司或部门合同台账,及时向法务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4、负责本公司或部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5、及时将本公司或部门合同及有关文件归档。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加盖公司的公章。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就委托事项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

6、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第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第二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合同要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对方资信不明、不好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与之签约。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担保能力等也进行严格审查。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在行签约。其他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四条 签订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涉外经济合同,从可行性论证签订合同阶段,应有法务

7、部参加。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能及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对方互换证明书等文件。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许可证、资质证等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过程

8、中,要注意收集有关的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图表、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的,或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第三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第三十一条 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规定要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第三十二条 以要约、承诺方式签订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的审核。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

9、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的,应用书面方式进行,载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以便及时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10、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七条 涉及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转让时,必须报主管领导和法务部处理。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不得随意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承诺或者确认变更数量、价格、质量、履行方式和期限、结束方式 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相关情况主管领导和法务部。第四十条 法务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

11、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一条 对由我方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终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二条 我方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便可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经办人或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法务部。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法务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

12、予协助。第四十三条 发生纠纷后,应事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需要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由法务部门负责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第六节 奖惩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1、 伪造经济合同;2、 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3、 非法转让或者倒卖经济合同;4、 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包牟利;5、 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物质;6、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7、 为不法分子提供证明、账户、经济合同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进行违法行为;8、 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国家、公司或第三人利益;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经济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对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决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四十八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者以权牟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已据公司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废除。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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