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大学生学习家庭婚姻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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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大学生学习婚姻家庭法德意义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 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 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 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 规定。19

2、99 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 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 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 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行政处分。办

3、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 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 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 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 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 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 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4、(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 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 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换句话说,任何 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 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

5、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 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但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 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 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 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上述,重婚有 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

6、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 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 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 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 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 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

7、确规定重婚(即指重 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重婚都是明令禁止的,并规定其为无 效婚姻,如瑞士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已经有婚姻关系的婚姻无效。俄罗斯规定,双方中有 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菲律宾规定,重婚或多配偶的婚姻无效。我国台湾地区 规定,违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者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 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 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

8、利的后果。因此, 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例如,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 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 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 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 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1950 年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 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 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外国的法律也同样禁止近亲结婚。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 规定,双方是直

9、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 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的旁 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 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 罗斯、菲律宾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人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 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瑞士规定,配偶双方是被禁止结婚的血亲或者姻亲 的婚姻无效。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之辈分 不相同或者旁系血

10、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 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 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 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 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 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

11、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 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 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 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 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 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

12、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 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 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 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 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 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 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

13、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 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 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 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因此,有的患有禁止结婚 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4、, 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 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 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 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 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 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

15、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 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 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 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 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 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 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这样的 规定,如意大利、俄罗斯。俄罗斯规定,结婚的男女

16、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认定婚姻 无效。意大利规定,违反未成年不得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 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 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 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 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 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无效婚姻。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制

17、定的行政法规如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与本条的规定不一致,应 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 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 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 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 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 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

18、关系制 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 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 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 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 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 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 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 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

19、婚姻家庭法的研究 从 80 年代末拉开序幕,90 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 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 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 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培养责任感工作了就会明白 在学校学习是最幸福的也是最管用的 大学生学校婚姻法还有个好处就是能让更多的情侣做到一起 不过 我想 一般的单身大学生是不会去学习婚姻法的 除非你开成考试必修课 婚姻家庭法, 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20、。我国的婚姻家 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 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 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 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 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 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 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

21、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 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 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 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 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 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 从 80 年代末拉开序幕,90 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 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 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

22、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 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 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 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 的夫妻财产关系。于是,渴望一种懂得,可以一眼洞穿你所有清寂的薄凉。是恰好的温度,闪耀着阳光的味道, 柔软又美好。那么这一路上的爱恨欢愁也就有了归宿,以后的日子,既便是山长水远,也都会坦然面 对,给尘世以最初的温柔。好像是到了一个阶段,学会

23、了等待,学会了随遇而安,学会了笑着去接受。不再心心念 念,不再轻易信任。只是在某个清晨,听见久远的一声问候,心,依然会瞬间柔软。 原来我们的内心深处,还是那么渴望一场白首不相离的缘分,千万次回眸,始终还是你。然后,一起守着古朴的时光,迎接每一天的黎明。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不褪色,不 黯淡,任凭尘世的风摇曳着冬日的风雪,我始终是你最美的红颜,你是我最美的时光。不说永远,陪伴便是最长情的告白。龙应台曾写过一段文字:有一种寂寞,身边添一个可谈的人,或许就可以削减。有一种 寂寞,茫茫天地之间余舟一芥的无边无际无着落,人只能各自孤独面对,素颜修行。不同的 寂寞有着不同的归途,其实赏心之人无须太多,关键是否能入心。始终喜欢,一切纯善质朴的好,不论是人还是事,一份情深义重,才是水色尘心的悠远。 而一同走过的山山水水,都会是生命的记载。如果可以,愿始终趋光而行,向着太阳升起的地方。无论飘摇还是安逸,都要坚守住内 心那道光,我们可以不完美,但灵魂必须向美而生。有时,灵犀的相悦会铭记一生,我不知道岁月有多长,人生还会有多少未知。 只是希望自己能做个心思澄明,有着简单的小欢喜,不过多的忧思,也不给自己添加太 多束缚的人。阳光很暖,你也还在,如此,足够。看多了花开花谢,聚散离合,便逐渐明白,我们最终想拥有的不过是一份寻常的烟火, 简单而情重,朴素而感恩。余生很长,从晨曦到日暮,就让我们一起慢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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