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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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专业:法学姓名:郭海雯准考证号:D20707204022指导教师:章立军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正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 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 与方式体现公平。人民法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通过审理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社会正义的光荣使命。因此,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 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 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二者之间是相互依 存,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2、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 目标。由于受传统法律思想和司法体制的影响,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 序“的弊病仍然存在,也有的审判人员过分强调程序公正,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不 但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 的形象和公信力,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 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使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是很有必要的。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中文摘要目录II序言1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2(一)程序公正的定义2(二)实体公正的定义2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3(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

3、标 3(二)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3(三) 、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3(四) 、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3三、中西方对两者的态度4四、结论5参考文献6致谢7正文序言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 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 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 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 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

4、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 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 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 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 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 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 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但是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何者的优先 性却没有一个定论。而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应该程序公正优先。针对这一问题,作 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

5、,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 握。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 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 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 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 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 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

6、理由非得在两种公 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 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 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 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 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 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

7、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 不切合实际。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 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 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 的诉讼。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能保证诉讼的平和和稳定,行为的规则性、进程 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 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定活动具有合法

8、性和权威性。而诉讼参 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此外,程序 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 公众中获得承认,所以实现程序公正,乃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之一。(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 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 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此可见程序和实体是绝对不可分开的,实体的正义只有 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其原因是:(1)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 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

9、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 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 机制,严格依循程序才能使实体得到完全遵守。如法律要求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 自愿,违背自愿原则而进行调解,即违反了程序也使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 定未能遵守。(2)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 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 态相对立的。而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 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 裁判到最后执行,只有依据一定

10、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依 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 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 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活动要 公开和民主,裁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 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 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 果公正的必要措施。而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裁判也

11、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相反, 那些违反程序的做法,如先定后审、上下事先沟通、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 只能导致错案的发生。(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 可少的,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导致裁判权的滥用,因此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 须通过程序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程序制度的设计,如关于审 级、审限、回避、公正审判、审判监督等都有旨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 限制,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越适当,则程序将表现出其更大的合理性。所 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是防止滥用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的重要条 件。相反,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允许法官不

12、依循程序,完全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司法 腐败和不公。(三)、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的独立价值还表现在它不仅是保障实体规则的工具,而且在弥补实体规则 方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生活 变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的局限性使实体法很难迅速地反映变化的社会经济情 况,因此实体法的漏洞甚至出现某些不公正现象是难以避免的。在此情况下,需要 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随着社会的发 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对裁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与此相适 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会更高。法官的裁判活动不仅要实现实体的公正,而且也

13、 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例如证据法则主要是程序规则,如果证据法对有关当事人在民 事案件中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等都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也可以极大 地弥补侵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的不足。(四)、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 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 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 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 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 审

14、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 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 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三、中西方对此问题的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 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 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 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 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

15、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 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 果。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 受。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 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 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 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 龄少女至镇外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 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

16、0年。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 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 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且 “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 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同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 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 达警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这句对 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

17、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 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 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 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 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 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 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 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我国

18、古代先贤之观点不 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 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 制度的受损。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 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 案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 突时,应当程序优先。(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 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19、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 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 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 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 累。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 端。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 实现不了的。四、结论大一时老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个著名案例:肖申克的救赎,我深深的为 男主人公的聪慧所折服。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测指控和 陪审

20、团激愤的情绪确实左右了法官的判决。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 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出现这一不公正的判 决呢。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程序的公 正应当深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即使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 疵,也应当因程序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定态度,因为我们最终是要实现真正 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这才是最终愿望。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但有利于实现个 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 的内在本质。并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

21、便是追求二者的 统一。从逻辑上分析,程序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实体不公正一 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二者的统一。如果程序不公正,其结果虽同样可能是实体公 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不可能得到两者统一。因为这种情况下丧 失了执法公正的一个支柱,一个基础。程序公正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可能在某种 情况下不让罪犯漏网,但却极易冤枉及无辜。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 认为,枉及无辜的危害远远大于暂时的放纵罪犯,所以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 首位。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个观念:不冤枉一个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 识的决择一一暂时放过一个我们主观

22、上认定的“坏人”。因为从法律上说。没有合 法,足够的证据认定的“坏人”,仍然是一个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参考文献戎百全 丁寰翔等编著 刑事诉讼法 浙江万里学院教2010年8月 陈光中关注程序公正的定位2005年9月23日 中国政法大学教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 org/)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法治秩序的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季卫东北京日报2005年9月19日人民日报2003年4月25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考试吧(htt p:/怀效锋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怀效锋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怀效锋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鲁千晓、吴新梅著诉讼程序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此感谢章立军老师的教导与指正,并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指出其中的不足,在此多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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