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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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与衔接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及区别,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 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阐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与衔接并相应的 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措施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都体现了法律精神中的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的人权保 障制度,也切实的解决了群众打官司难的经济后顾之忧。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援助制度 与司法救助制度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两个部分负责,在申请程序和使用标准上存在 有不一致的问题,所以很多情况下会出现不协调或者不统一的情况,不但没有解决百姓的 司法难问题,反而增加了被救济人的

2、成本,与原有司法精神背道而驰。所以,本文从实践 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两项制度面对的客观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两项司法 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及区别1.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也被称为法律救助或者法律服务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普遍采 用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根据国务院 20XX 年7 月 21 日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 制度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 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 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援

3、助制度主要是国家和政 府的责任和行为,由政府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公 民义务的维护。第二,法律援助制度市政府牵头的一种制度化行为,是我国法律精神的一 种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三,法律援助的主要独享都是那些经 济上有困难,身体生有残疾的社会弱势群体,还有一些特殊群体也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指 定之后方可执行。第四,享受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群众在司法诉讼中都不征收任何的法律 服务费,法院对这些享受司法援助的对象也免征各种收费和诉讼费。第五,法律援助的司 法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具体形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

4、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2. 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司法援助是每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审判机关在处理民事诉讼,行 政诉讼中对当事人的一种有效经济救助措施,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我没每个公民都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司法权益。就司法救 助制度的主要特征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的审 判机关,第二,司法援助的对象主要那些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经济苦难群体, 保证这部分人的司法公正性,第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当 事人可以免交或者减交案件的诉讼费,第四

5、,司法援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那些需 要法律帮助的经济苦难群体,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司法制度的正常诉讼,从而体现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原则。3.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区别(1)法律标准不同。法律援助执行的是国家的法规政策,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法律援助条例中的内容为执行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司法救助主要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来执行,执行对象的主题是各级的审判机关,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2)两项救助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同。法律救助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国家政府机关部门, 在实施的过程中依靠法律援助机构派指定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是对案件作出 审判的司法机关来进行的救助。(3)两项救助制

6、度的救济措施不同。法律援助中,很多法律活动都具有可诉性,十 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司法救助只是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当时给予在诉讼费上的减免,这个 决定最终是由审判机关决定的,不具备具体的行政行为特征,申请这项援助的当事人需要 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之后,才可以提出上诉或者行政诉讼,没有享受国家赔偿的权 利。(4)两项救助制度服务的对象不同。法律援助主要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规定来实施的,主要救助对象是那些在经济上有苦难的案件当事人,这其中不包含案件审 理中的法人和相关组织机构。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享有合法权益 的当事人,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在经济上还存在一些困难的弱势

7、群体,这些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大致有是一种,但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则当事人不能享受司法救助。从规 定的要求来看,这些当事人也要符合其中的规定,从一个侧面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比 较窄,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比较宽,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又有很多的交集存在。(5)两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在很多时候是由相应的机构提供的法 律咨询,代理或者无偿辩护,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相应的援助行为,但 是司法救助只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减免他们的诉讼费用 让他们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除了无偿减免的部分费用以外,不 包含任何的实施活动。(6)两项救助制度

8、的责任划分不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法律援助机 构以及相关的服务人员是在履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各项基本义务,如果拒绝履行 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相关的形式责任,但是在司法救助 中,没有类似这样的相关规定。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济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项制度各自有各自使用的体系,二者的法律精神和根本目标是 完全一致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尤其是相关环节的衔接方面有很多的客观问题存在,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项制度中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认定标准不一致。法律援 助的救助对象主要是那些在收入上地域最低生活保障的当事人,这些人即使

9、有收入也低于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司法救助在对经济困难的标准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各种 困难当事人都可以享受到这项法律救助,这就导致了两项救助制度的标准出现了很大的出 入,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很多双重审核的程序,并且出现了二者当事人不可以同时享受的 情况。(2)法院指定的参与法律援助的辩护人资源短缺,在办案质量上存在很多的不足之 处。由于我国目前很多的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人员队伍建设存爱漏洞,很多的相关体系并不 健全,所以一般情况法院在指定辩护人时,有很多机构的律师不能按照司法程序的约定为 当时进行有效辩护,更有甚者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在工作态度上并不认真负责,影 响到了最终的辩护质量,造

10、成了不好的负面影响。(3)法院和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响应 了两种制度的效力发挥。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后又自行聘请了辩护律师,双 方在工作中没有做好有效的交接工作,最后可能会出现让当事人自请的律师后续享受法律 援助。所以,很多情况下,相对于两项制度而言,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和紧密沟通配 合才是最主要的,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三、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完善与衔接不管是法律援助还是司法救助,国家设立这两项制度的初衷是完全相同,都是为了保 障社会所有成员可以享受到的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随 着

11、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逐步建立全自己的法制体系,保障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人 类社会文明进步得重要标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象都是那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公 家在为这些人提供帮助的同时所涉及到的各种费用开支都由国家财政部门承担。要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完善与衔接首先应该建立起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结 合的一援到底专项通道,所有应该享受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可以按照程序进入到司法救 助的通道中,无需另作其他的审核批注工作,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这两项制度的审核权划归到一起,统一由法律援助中心 来执行,在这里可以完成法律援助和指派律师的所有国家政策规定。加强司法

12、救助和法律 援助的立法工作,制定出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律援助发。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种制 度的并行,导致了在二者的相互配合中出现了很多相悖的问题,影响了两项制度效能的发 挥。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效做法,将两项制度的有机的统一结合起来,华贵在一个 法律的条框之内。在该项法律中明确了先关职能部门的各自应负责内容,社会团体以所负 责的法律援助职责,法律援助适用的条件范围,受援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等。(2)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一旦审核通过以后,要执行一援到底、一路通行的 政策,减少当事人在审批过程中的繁琐手续,也减少了相关机关的复审工作。在立法没有 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司法

13、救助制度规定,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扩大 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方式。要注意加强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配合,加强与法援机构的联系沟 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在形式审查后直接给予司法救助,不必双重审查;要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相应的法援机构提出指定辩护人,对发现接受法律援助后又自请辩护 人的要及时通知法援机构撤消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法院的经费支持力度,确保法院不因减免诉讼费而影响获得各项经 费的数量。要把法院的司法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法院办公经费。(3)对有义务执行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相应机构,一旦接受这项任务以后就必 须执行到底,如发现违规行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给

14、予相应的 处罚。作为享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也有权利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诉,对符合规定的司 法机关可以责令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法律援助。建议强化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要为法律援助的深入开展 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强法律援助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要 增进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其他社会力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与 配合,鼓励社会各方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法律 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办案效率和质 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15、,可以让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互 有效配合,二者最终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也避免了各自为政的现象, 不容易出现混乱,从而可以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四、结束语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的确立,将为我国的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完 善起到积极有力地推动作用。它有利于充分保护贫弱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援助制 度、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人们对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形成一个全面、 统一的认识,它将成为广大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真正福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都是一项长久的社会化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真个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在这个系统工程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处理, 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还有很多的措施需要去落实,这就要求了社会政府中各个部 门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我们深信这两项司法制度的实施势必会为维护社会的很平与稳 定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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