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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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 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 角。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 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

2、 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 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 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 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 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 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

3、法院裁判的“基石”。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什 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 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 民事诉讼证据。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 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世界是可以认识的, 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 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

4、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 目。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 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 “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 为真实的事实。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 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 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二) 分类 1、理论上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

5、明其诉讼主 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2)原始证 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 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 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 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 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 事实的

6、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 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等等。2、法律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民 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1)书证。表现形式为 文字、图形、符号等的证据。书证的证明力,来自于纸张等介质上所载的具体内容(。2)物 证。表现为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有形物品证据。(3)视听资料。表现为以音像、数据电文 等形式为载体的人力制品

7、。(4)证人证言。须注意的是,聋哑人的手势语言也是一种能理解 的特殊证词。(5)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 论。又称专家证言,指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被鉴定人或物进行鉴定后作 出的书面结论。(7)勘验笔录。包括法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作的检查、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 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 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

8、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 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民事诉讼 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本文将民事诉讼 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 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 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 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证据的时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9、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对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 较好的规范指引作用。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中 某一时间段的一项司法制度。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 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 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提出。”由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对证据的时 效性审查便首当

10、其冲,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 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 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由于认识上 的原因,安排的证据交换日期在举证期限之后,就会导致很多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 法官在采信证据时左右为难,采信与否都不好向双方当事人交待,极易造成错案。解决这一 问题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排期交换证据之日不得早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即举证期限 最后一日)。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期限不一致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先举证期限届满之 日为证据交换日,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

11、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并顺延举证期限,无论 如何,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之日则举证期限届满(除非人民法院再次组织交换证据),即 可避免出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提交证据却已逾期举证的情况。2、证据的关 联性审查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 系,即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部分或全部)具有同一性。如果证据 不能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就是要排除那 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要引起注意的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只孤立 地审查单个证据,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3、证据的 客观性审查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阶段,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那些明显 虚假、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证据予以排除。4、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 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1)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的外 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在“概念和分类”中已 述及),如单位证明是否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凡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即丧 失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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