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施工企业投标报价、预结算、索赔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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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报价、预结算、索赔相关管理办法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司的工程预结算管理,提高预结算 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预结算的质量和时效,实现投标预算管理、 工程签证和索赔管理、项目成本管理和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良性 互动,防范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并追求项目经济效益最 大化,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xx 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及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直营分公司、直营项目、区 域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凡上述范围内工程项目不分联营

2、自营均必须执行本办法。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各分公司对联营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程序必须执行 本办法规定,以防止联营方盲目压价后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给企 业留下法律纠纷并带来经济和名誉损失的隐患。第四条联营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宜执行本办法规定,由 分公司向联营项目派驻项目商务经理。如因分公司人员紧缺等原因,执行确有困难的,分公司商务合约部门有关责任人应定期对联营项目的预结算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其签证索赔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分公司应按本办法原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 立相应的工程投标预算、签证索赔、工程竣工结算责任考核制度,并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对工程预结算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将 考核结果于每年

3、12 月 10 日前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公司商务合约 部每年度对全公司各单位工程预结算工作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评比出年度工程造价管理先进单位,并结合各分公司考核结果评比年度优秀造价工程师若干名。第六条公司商务合约部归口管理全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 公司总经济师分管全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各分公司均应明确主管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分公司领导和责任部门。主管预结算工作的分公司领导负责本分公司范围内制度建设,并对工程预结算工作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效果负责。责任部门一般为商务合约部门,负责全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第七条工程造价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设置项目商务 经理,项目商务经理享受项目副经理待遇,定期向分

4、公司商务合 约部门汇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和报表。第二章 商务经理和预结算人员岗位职责和队伍建设 第一节 商务经理岗位标准和职责商务经理岗位标准一、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探索、钻研,具备良好的沟通、 交流能力和保密观念,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忠诚企业。二、熟悉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政策、方针、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熟悉企业造价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熟悉工程施工的技术、工艺、流程、组织方案和现场管 理特点,了解相关的标准、规范。四、熟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和劳务、专业分包、主要设 备市场行情。五、具备建筑工程预结算、成本、索赔、合约、分包、法律

5、 等专业理论知识。六、在工程现场从事过三年以上施工、预算、成本和合约管 理等工作,具有工程造价和成本、风险管理的相关经历或经验。七、具备工程经济、造价、土木工程专业或其他与工程管理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助理工程 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商务经理岗位主要职责 一、受企业委派,接受项目经理领导,主管项目合约、成本、预结算、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和风险管理工作,定期向企业商务合约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 二、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商务合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合同、成本、预结算、索赔、分包、采购、租赁、风险管理等程序、制度,整理各种报表、台帐、原始

6、资料。 三、通晓项目施工合同、各分包合同,掌握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了解新版 FIDIC 条款。四、接受企业组织的合同交底,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 五、组织或参与项目各类经济合同如劳务、专业、采购、租赁合同的洽谈、评审和签订并监督履行。六、参与项目策划,组织项目计划成本编制、计划成本执行的过程控制和月、季成本分析。七、准确掌握项目所在地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市场价格和动态, 适时进行项目成本预测工作,提出项目计划成本调整建议。八、负责项目分包招标标底的编制、参与分包价格的确定。 九、负责工程预结算和分包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工程预结算、成本资料信

7、息数据库。十、组织工程签证、索赔证据的收集、传递和对外签证索赔 工作。十一、参与项目考核、审计和兑现工作。 十二、逐步积累成本数据资料,参与测算企业内部定额。第二节预算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预结算人员岗位主要职责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国家和地方政策性造价文件, 与造价管理站、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事务所对接,掌握市场价格 动态和地区造价管理动态,并预测发展趋势。二、掌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全国基础定额和当地定额,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 或参与投标报价工作。三、掌握市场动态,进行成本预测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施工合同的评审或签订。 五、负责对合同中有可

8、能影响收益形成或造成费用支出及损失的有关商务和风险条款进行详细评审,形成实质性的评审意见。六、组织或参与分包合同的洽谈,负责分包招标标底的编制, 参与分包价格的确定。七、负责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八、具体组织工程签证索赔工作。 九、具体组织工程项目的价本分离、成本过程控制和成本分析工作。十、负责分包工程价款的计算和核定工作。 十一、掌握项目对业主的请款付款情况,审核分承包工程款支付文件;十二、负责建立工程预结算、成本资料信息数据库。 十三、参与自营项目的审计工作。十四、逐步积累成本数据资料,参与测算企业内部定额。第三节商务经理和预结算人员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加大商务经理和预结算人员的

9、 培训力度,原则上,每个商务经理和预结算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20 个学时的培训教育,以更新知识、加深理论修养。第十二条工程预结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取得具备发证资 格部门颁发的预算员上岗证书。鼓励预结算人员参加国家注册造 价工程师的考试,凡通过考试并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其 培训、考务、资料和注册费用等由单位报销,并可考虑给予适当 的津贴。第十三条商务经理应向职业化转变,公司将在 2 年内逐步 形成统一的商务经理培训、教育、使用、考核体系,并颁发内部 培训合格上岗证书。第十四条所有大中专毕业新生从事工程预结算管理岗位工 作,必须先到项目上从事 2 年以上的施工技术或施工管理工作, 并取得预

10、算员资格证后才能上岗。第十五条从 2005 年开始,2 年内公司总部商务经理应达到100 人左右,商务经理、预结算人员应达到管理人员人数的 15% 以上。第二篇 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一章工程投标报价管理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标预算责任制度。每一个投 标工程,均应成立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书编制小组,投标编制审 核人员应分工合理明确,责任分明。第十七条 招投标工程无论大小,必须及时按业主要求编制预 算。造价大于 1000 万元的工程由分公司主管预结算工作负责人组 织预算人员编制。对需计算工程量的宜组织两套人员分别计算工 程量,核对无误后再组价并确定投标预算,投标报价由分公司主 管领导、主管预算

11、人员(报价师)、投标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共 同评审确定。采取合理低价方式中标的重大工程的投标报价须经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报出。第十八条 对按国家或地区定额计价的投标工程,采取费率投 标和按地区定额计取下浮率计价的投标工程,可只对预期成本及 利润情况进行定性预测;其它工程投标时应有同步进行的成本费 用预测分析,作为报价决策的参考,并将成本费用预测书、工程 预算书共同存档;对按国家计价规范等执行的清单报价工程,宜 采用制造成本加费用和利润方式报价。第十九条 经过预测制造成本,再考虑项目的财务费用和企业 层面的经营管理费,并结合合同条款的规定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 项风险,就可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

12、的报价,既有利于在竞争中取 胜,又能做到心中有数,为企业取得合理的利润奠定坚实的基础, 避免恶性竞争。第二十条 投标工程实行标后分析总结制度。各分公司应建立投标报价数据信息库。投标工程无论中标与否,均应进行标后分析 总结,其中应包括工程主要特征描述、计价编制说明、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成本费用测算分析资料和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及分析 资料;根据有关分析资料,整理建立健全投标报价数据信息库。 通过分析对比计算,对因重大漏算错算等原因造成的失标,必须 进行个人责任追查。(重大漏算错算统计时应分别将多算少算错 算的绝对值相加,不能正负相抵,作为考核预算人员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投标预算和

13、报价台帐,并与投 标报价数据信息库相对应。第二章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编制各节点工程施工预算及 施工图预(结)算。对 1000 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应按基础、结 构、装饰等节点分别编制出工程预算和结算。第二十三条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是工程预结算管理的重要环 节,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做好签证索赔工作,建立签证索赔台帐。 工程签证索赔资料必须由项目商务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批准 才能发出。第二十四条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 高及施工条件变化等情况时,项目技术、现场生产部门会同商务 合约部门应在 7 天内积极办理工程签证,报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项目经理批准后,由

14、项目预算员(或商务管理人员)报送监理工 程师和业主。应将工程的施工变更解决于签证阶段,防止、杜绝索 赔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员负责按照施工图、经济技术签证单、 设计变更等经济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造价,并根据合同文件、计价依据等认真核实工程量、单价及各项费用的计取。计算签证资料时必须做到一份签证一个工程造价和计算式,再分页按签证编号 汇总。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向分公司报送工程量统计报表时,应 坚持项目收入确认的稳妥原则。工程量统计报表不得高估冒算, 业主未确认的变更签证等不能对内作为收入报量。各单位对工程 量统计报表要做到层层把关,严禁虚报产值。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报送已完工程量

15、报表时,应根 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将确认的签证索赔价款一并报送业主,并与 业主积极对接,共同确认当期进度价款结算收入。第三篇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经理具体组织。原则上工程 结算未完,项目经理不应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经理部相关人 员进行结算交底。设计变更签证和相关经济资料交经办预算员核 对。原则上结算经办预算员应为该工程原项目预算员。第三十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在递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合同中 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时限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地方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中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时

16、限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项目经理部应尽早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得出现因本 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原因而延迟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编制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由项目 经理组织项目商务经理、经办预算员及技术、材料人员进行对比分析,在确认无漏项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二、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分公司商务合约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三、工程结算送审造价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公司总经济师 审定。以上三款形成送审结算审核审批表。 四、加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和分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后报业主,让业主在竣工结算资料明细清单上签收并取得回执。五、送审结算审

17、核审批表、竣工结算资料明细回执单同竣工 结算资料原件一份于分公司(或分分公司)商务合约部统一编号 存档。六、每年 12 月 31 日前,分公司须将结算造价 2000 万元以上 的已审定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建立竣工结算奖惩责任制度,要求各单位主管预 结算工作负责人和工程结算经办人员(项目经理和经办预算员) 签订奖惩责任合同。根据工程成本核算情况、工程项目特点、合 同条款、发包人及市场具体情况等,规定竣工结算价款基本额及 审定完成时间等,并确定具体的奖惩措施。确保工程结算保质保 量及时办理完毕。责任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完成时间的 约定应从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合同中

18、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时限 超过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时限标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报 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之日起 20 天2500万 元 -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之日起 30 天32000 万元-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之日起 45 天45000 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之日起 60 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完成时限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9、。第三十三条 报业主的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和(或)审计机 构审核后,对需要调整或审改的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内容,经办 预算人员必须对调整或审改进行分析论证,包括对审定意见和结 论的认同程度,及时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经批准同意后才可签章。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经办预算员负责及时将审 定的工程结算送交分公司财务部门和商务合约部门,由财务部门 与业主办理财务决算。甲供材料价款的扣除、采保费的分摊等事 项均应属于财务决算的范畴。第三十五条 全公司建立工程预结算月报制度和工程竣工结 算季报制度。全公司在当年度办理竣工结算的所有工程项目,无 论是否办理完毕,各分公司均须向公司商务合约部报送本年度工

20、程竣工结算报表(每季度报)和所有在施工程工程预结算报表(每月报)。公司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对逾期未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和工程竣工结算办理严 重拖延的,公司将对所属分公司主管预结算工作责任人和项目经 理部予以通报并处罚。第四章工程项目成本分析和企业定额管理第三十六条 全公司各单位都应建立系统的成本分析机制。 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后,均应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商务经理组织本项目的施工技术、预算、成本、财务、物资设备等有关人员对项目成本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对中标价、计划成本、实际成 本、竣工结算价中各项消耗量和费用指标加以全面分析对比,找 出差别,分析原因,形成详细商务报

21、告,将书面报告和电子版一 并交分公司商务合约部门审核后存档,由分公司商务合约部门建 立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数据库,作为今后成本管理的依据。并且, 为了编制企业定额,确定企业自身的各种人工、材料、机械、管 理等实际消耗水平,各单位必须将这种成本分析作为企业的基础 性工作来做。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开始通过现场测算、收集资料、整理分 析,逐步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以此作为成本管理和投标报价的依 据。第三十八条 编制企业施工工法,测算各工法的消耗量标准, 收集整理分包商价格资料,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性工作。在当 前,公司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定额的意义,重视企业内部定额 的编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内部定额的

22、策划和具体工作,以 期在年内能初步编制出企业内部定额。依据工法对企业定额进行 补充和修订更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第三篇工程索赔管理第一章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第三十九条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方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也包括发 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含义一般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 失的要求;二、发生应由业主承担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 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

23、要求;三、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权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 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第四十条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当事人违约;二、不可抗力; 三、合同缺陷;四、合同变更;五、工程师指令; 六、其他第三方原因。第四十一条 工程索赔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一是根据合同中明示的条款,即合同条 款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下应给予的经济和(或)工期的补偿。另 一类是默示条款(或称“隐含条款”),即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 定,但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推定在

24、某 些情况下承包商有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二、按工程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工期顺延 T)和费 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又分为成本费用补偿(C)和合理利润补偿(P),而何种情况下获得何种补偿,要视情况而定。我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0201)中和新版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示与默示的索赔条款,见附表一和附表二。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 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 素索赔及其它索赔等。第二章 工程索赔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工程索赔应当坚持以合同为依据、证据充分、资 料齐全、合理合法、加强单项索赔的管理力度

25、、尽量减少总索赔 总量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单项工程所有签证、索赔报告必须分别统一编 号,并一式贰份,其中第一份为回执联,要求监理或发包人在回 执联上签收,并在项目存档;第二份为报送联,报监理或发包人 收。这样,形成了可追溯性并建立责任体系。各分公司均必须改 变以往在发文登记上签收或根本不签收即发文的方式。第四十四条 工程索赔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仔细研究合同,关注 施工全过程,在工程施工实施中敏锐发现索赔苗头。必要时项目 经理部可采取每提出一个索赔意向书后,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奖励 的方法。第三章 工程索赔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四十五条 各分公司应设立工程索赔主管职能部门。公司商 务合约部负责统一协调、监督、

26、指导、管理公司直营项目的索赔 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工程索赔是项目经理部各部门、人员的一项重要 职责,项目经理部是项目工程索赔的日常机构,相关人员及其具 体职责如下:一、项目经理职责1.项目经理是具体工程项目索赔的第一责任人,在授权范围 内对工程项目索赔工作进行管理决策;2.认真研究工程项目合同,根据工程合同及相关施工环境, 指导项目经理部制订工程项目索赔制度;3.设立并领导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小组;4.监督、指导商务部门积极快速办理工程索赔工作,保证项 目工程索赔事件不拖、不沉淀;5.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工程索赔证据、文件的收集、 整理、积累;6.研究确定工程索赔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工程索赔

27、文件;7.在工程索赔事件中积极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分包方接洽、 谈判;8.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批准分供方索赔报告;9.其他。 二、项目商务经理职责1.负责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事件日常管理工作;2.认真研究工程项目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环境, 制订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制度,严格执行,并进行索赔策划;3.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小组;4.负责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管理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5.研究工程合同,建立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数据库,为项目 经理部的索赔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6.接受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部门的工程索赔意向,积极收 集相关的索赔证据,起草索赔申请、索赔报告;重大复杂的索赔 应当编制专项

28、索赔方案,呈报企业工程索赔主管部门;7.协助项目经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分包方接洽、谈判;8.审核项目技术、生产、物资、质量等人员、部门签认的分 包方索赔工程量及其他文件;9.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台帐。工程索赔台帐应包括 索赔意向书编号,索赔事由,索赔发生和结束的时间,索赔意向 提交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有关合同条款,证据资料编号、 现场签证单编号,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我方对 结果的意见及拟采取的对策等,将其内容书面记录归档,并存入 计算机数据库。三、项目技术、生产部门职责1.学习研究项目工程合同;2.执行项目经理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业主、监理 工程师提出对施工

29、组织设计、方案的较大修改意见时,报告项目 商务合约部、项目经理;3.收集、整理、积累施工过程中的索赔证据;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如 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及施工条件变化等情况时,项目 经理部技术、现场生产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积极办理 工程签证,报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后,由商务管理人员报送业主 和监理工程师。应将工程的施工变更解决于签证阶段,防止、杜绝索赔事件的发生;5.在分包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核对审查因改变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及施工条件变更 等情况分包提出的索赔意向、报告等文件,对审核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6

30、.其他。 四、项目物资部门职责1.落实项目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做好进厂验收、登记工作,建立项目经理部物资台帐;2.在分包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核对审查因总包方物资供应 问题分包方对总包方的索赔,对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其他。 五、项目商务部门职责1.发生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牵头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并参与索赔过程;2.施工索赔报告一经提交发包方,有关商务财务人员即可将 索赔额纳入当月的工程量统计报表中向发包方报量,但应注意避 免因索赔额的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款的回收。索赔报告经发包方 批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发包方收取;在分包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核对审查因工程

31、款支付原因分 包方对总包方提出的索赔,及时向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汇报, 对核对审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分包方的索赔报告经项目商 务经理、项目经理批准后,依据向总包方收回工程款情况及项目 经理的指示向分包方支付拖欠分包工程款;3.其他。 六、项目索赔小组复杂的工程索赔事件,或发包方拒绝商议处理索赔,或与分供方产生较大额度的索赔争议时,项目经理部要成立专门索赔小组。索赔小组一般由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工程人员、技术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等组成。遇特殊情况项目经理部应将索赔事件上报 分公司工程索赔主管部门处理。第四章 工程索赔的程序第四十七条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索 赔程序为:一、

32、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 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二、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 告及有关证据等资料。三、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 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四、当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 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五、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 六、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七、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若同意

33、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费用或工程展延天数,则会导致合同 纠纷。如果通过再度谈判和协调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只能通过 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四十八条 新版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工程26索赔程序为:一、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 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 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 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 28 天内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 28 天 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 加价款,而业主应免除该索赔的全

34、部责任。二、承包商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 觉该事件或情况后 42 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 的其它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正式的充分详细的 索赔报告。如果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上述 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期中性质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 进一步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 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 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 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承包商同时要做 好保留能证明索赔的同期记录。三、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

35、对过去索赔的 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 42 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 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说明是否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或 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索赔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自己的意见。第一节 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第四十九条 索赔意向通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和工程部位,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后承包方采取的措施、经 济支出或不利影响,合同条款依据等。第五十条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项目经理部相应责任人员应及 时收集整理有效证据。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 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

36、他经济损失, 可按下列程序由直接经办的业务人员办理索赔意向通知,报项目 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由项目商务人员向发包人或监 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 位:一、以下索赔事件由技术人员办理1.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批复或答 复请求。2.非我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 艺、附加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变更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提高 工程质量标准等。3.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 改、返工、停工、窝工等。二、以下索赔事件由施工人员办理1.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施工现场、提供现场与市政交通 的通道、接通水电、

37、批复请求、协调现场内各承包方之间的关系 等。2.工程地质情况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的资料不符,需要特殊处理的。3.非承包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进度、顺序、 暂停施工、提供额外的配合服务等。4.由于发包方错误指令对工程造成影响等。5.发包方在验收前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保修期间非承包方 造成的质量问题。三、以下索赔事件由质量人员办理1.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检验验收。2.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检查。 四、以下索赔事件由物资人员办理1.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或方式提供设备材料。2.发包方指定规格品牌的材料设备市场供应不足,或质量性 能不符合标准。3.发包方违反约定

38、,指令调换原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 格、质量等级、改变供应时间等。五、以下索赔事件由财务人员办理1.发包方未严格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非承包方过错而发包方拒绝或迟延返还保函、保修金等。 第五十二条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项目经理部相应责任人员应及时做好同期记录。一、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 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有现场监 理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保持好现场照片、 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二、同期记录的内容一般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 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闲置的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

39、 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 有效票据等。第五十三条 我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 错误以及应由我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分供方在合同规定时间 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索赔意向的,参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 直接经办的业务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商务经理。第二节 索赔报告第五十四条 索赔报告是受损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立即收集 证据寻找合同依据,进行责任分析,计算索赔金额,在合同及有 关法规规定期限内报送被索赔方的正式的充分详细的报告性文 件。第五十五条 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客观、真实,计算方法合理、 计算数据准确,证据应充分。第五十六条 索赔报告要在事件发生

40、后的有效期内报送,具体 期限要依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但一般不 能超过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第五十七条 索赔报告国内尚无标准格式,但一个完整的索赔 报告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标题部分 应高度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 二、总论部分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审核人员名 单。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 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 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名单及审 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

41、 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依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施工单位具体的索赔权利。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说明我方理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依据部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的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 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四、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我方应得的经济补偿额度和(或)工期延长时间。计算部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额的要求总额;各项索 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利润损失; 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首先,

42、应根据索赔事 件的特点及我方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计价方式。其次, 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 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五、证据部分 索赔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证据应包括第六十条所述该项索赔事件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资料。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对重要的证 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 容,仅附上我方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 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 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 按惯例,应理

43、解为对方已默认。第五十八条 分供方向我方的索赔报告的内容参照本章的内 容予以审核,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内容的审查,不 合格时予以退回,令分包方重新申报;逾期申报作为无效处理, 并正式书面函告分包方。第三节 索赔证据第五十九条 索赔证据是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的信息,是关 系到索赔成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来源于施工 过程中支持索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索赔证据进行全面、准确、 及时、合法的收集。第六十条 索赔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其他各种约定,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二、同相关方的往来信函文件、电话记录、传真、数据电文

44、、 电话记录等。传真、数据电文、电话记录等应在 24 小时内请监理、 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三、各种会议记录或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 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是合 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方可作为索赔的依据;四、专业工长施工日志,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 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水及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 证明。五、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及施工过程照片、录音、 录像等声像资料;六、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政府物价指数、工资 指数,通用货币汇率变化表,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往来信函 及文件,材料的采购、运输、进场、使用方面

45、的凭证;七、本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同期记录。第六十一条 所有工程索赔证据必须适时记录、收集、归档管 理,严禁事后补记或随意废弃等。工程索赔证据是工程索赔成败的关键,在较大额度的工程索 赔事件中,由于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举证不能,给企业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有违法犯罪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单项索赔和总索赔第六十二条 单项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一项索赔事件发生 时或发生后,在有效期间内立即进行的索赔,或者指在施工过程 中发生的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处理较为容易的索赔。第六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应坚持发包方、监理工程

46、师、我方 对分包方指令以书面方式为准的原则,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口 头指令必须在 24 小时内办理书面确认签证。索赔事件发生时或发 生后,项目经理部责任人员应严格依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向被索 赔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或审核合同相对方提交我方的索赔意向 通知。第六十四条 在工程索赔的有效期内,由项目商务合约部向发 包方提出正式书面索赔申请。第六十五条 项目商务合约部在规定期限内依本章第二节规 定提出索赔报告,由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核、签字、加盖公 章,在合同、法律规定期限内报送被索赔方。在签署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分包方所有的索赔文件必须经 我方项目经理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批准签字方才有效,其他任何

47、人的签字确认及(或只)加盖项目公章的索赔文件在双方做无效 处理。第六十六条 工程索赔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由项目经理 部与发包方、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较大不能解决的,由项目经理部向分公司索赔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索赔主管部门协助项目经理部与被索赔方进行接洽、 谈判,或依据合同相应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七条 总索赔是指在工程竣工前后,将施工过程中已提出但未解决的索赔事件汇总,索赔方向被索赔方提出一份综合索 赔报告或反索赔报告,对几项事件进行同时索赔或反索赔的活动。第六十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当尽一切可能进行单项索赔,将 索赔事件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完毕。第六十

48、九条 公司直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尽一切可能进行 单项索赔,项目经理部在手未结案多次索赔事件累计最高额不得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商 务合约部。公司属各分公司应规定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不能超过的总 索赔事件的累计最高总额,以防止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第七十条 总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所有资料整理 移送分公司索赔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还有索赔事件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 竣工后的次日内将索赔事件书面报告分公司工程索赔主管部门, 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索赔事件已经进行的情况,任何单位、项目经 理部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漏报。第七十二条 分公司索赔主

49、管部门对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阅, 发现资料不全、缺乏主要证据的,通知项目经理部及时补齐。第七十三条 工程索赔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单位合约、商务、资 金、技术等部门及原项目经理部认真研究审阅索赔事件相关资料, 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专业分析报告,索赔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索赔 报告。第七十四条 工程索赔方案应对索赔事件环境全面准确分析,方案确定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发出公函,合同没有约 定时应在 48 小时内发出。第七十五条 重大、疑难索赔事件索赔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综合 评估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案索赔小组,外聘律师代表分公司向被索赔方索赔。第七十六条 公司直营工程项目的索赔事件,

50、索赔额在 50 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商务合约部可依据索赔方案直接指令原项目 经理部代表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索赔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理 部应上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重大复杂的索赔事件由公司商务 合约部报公司主管领导、公司长批准。第七十七条 经友好协商、调解,工程索赔仍然不能成功,确 实协商、调解无望的应及时依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但应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批准。第七十八条 在索赔活动过程中原项目承建单位及原项目经 理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严禁以人员变动、企业 法人变更等为借口消极对待或拒绝办理。第四篇附则第七十九条公司属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有关原则,依据

51、 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第八十条各单位按国际惯例承包工程应严格按本办法中工 程索赔程序进行管理;鉴于我国国内对工程索赔的理解接受程度 不一,为此有关人员应做好宣传说服工作。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商务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一示范文本内提供的索赔机会序 号条款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工期 延长费用 增加1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 由发包人承担。26.2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37.3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 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48.3发包人未能完成其

52、义务(9 项工作),造成延 误,赔偿承包人损失。512.2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612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713工期延误条款(7 种情况)815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916(1)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2) 发包人检验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造成 的质量问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 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1018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 延长,费用增加。1119.5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

53、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1223.3合同价款调整款(4 种情况)13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1429.1设计变更1539.3-(4)(5)(6)不可抗力1643.2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 措施1744.6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附表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示与暗示的索赔条款依据条款编 号明示的条款标题或内容索赔内容条款 编号默示的条款标题或内容索赔内容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T+C+P1.1.68定义T.P.C 视内 容定2.1进入现场的权利T+C+P1.3通讯联络T+C+P3.2工程师的授权T+C+P1.

54、5文件的优先次序T+C+P4.7放线T+C+P1.8文件的保管与提供T+C+P4.12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T+C1.1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C+P4.24化石T+C1.13遵守法律T+C+P7.4检验T+C+P2.3雇主的人员T+C+P8.4竣工时间的延长T+C3.3工程师的指示T+C+P8.5由公共当公司引起的延误T3.4工程师的撤换T+C8.9暂停引起的后果T+C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T+C+P8.1暂停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C4.2履约保证C10.2对部分工程的接收C+P4.6合作T+C10.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T+C+P4.1现场数据T+C11.2修补缺陷的费用C5.2对指定的反对T+C11

55、.6进一步的检验C7.3检查T+C11.8承包商的检查C+P8.12复工T+C12.4省略C13.1有权变更T+C13.2价值工程C13.3变更程序T+C13.5暂定金额C+P17.1保障C13.7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T+C17.5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C13.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C14.8延误的支付C14.14雇主责任的终止C15.5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C+P16.1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T+C+P16.4终止时的支付C+P17.4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T+C+P18.1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C18.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保险C18.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C18.4承包商的人员保险C19.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T+C19.6可选择的终止、支付与返回C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C20.1承包商的索赔C注:T承包商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C费用赔偿补偿;P合理利润补偿目录第一篇总则1第一章一般规定1第二章 商务经理和预结算人员岗位职责和队伍建设2第二篇 工程预结算管理4第一章工程投标报价管理4第二章工程项目预算管理5第三篇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6第四章工程项目成本分析和企业定额管理8第三篇工程索赔管理9第一章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9第三章 工程索赔管理的职责划分10第四章 工程索赔的程序13第一节 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14第二节 索赔报告17第三节 索赔证据18第四节 单项索赔和总索赔19第四篇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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