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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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 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 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 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第四条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

2、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 贷政策。市场导向。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 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公开透明。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 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 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 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

3、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 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 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八条 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 “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第九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 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二)

4、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 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三)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 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四)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 议。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 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五)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 时,联合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第十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银企协议”)。银

5、企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成员银行应按融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企业提供融资,满足企业 合理融资需求;(二)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三)成员银行在与企业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融资;(四)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成员银行作为融资业务合作对 象,协商确定融资条件。(五)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 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六)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 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七)企业应允

6、许在成员银行范围内共享企业提供的各类信息,并在银行业 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企业融资台账信息,成员银行不得在约定的信息共享范围 外泄露和滥用企业提供的信息。银企协议中的约定事项应在成员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融资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是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其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联 席会议应制定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由牵头银行 或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提请,可召开临时联席会 议。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事项,涉及设定和调整企业联合授信额度、

7、启 动和解除风险预警、制定和修订成员银行协议和银企协议等重大事项,应经占 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及全体成员银行过半数同意;其 他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同意。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 团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情况。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 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署成员银行协议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认可并承诺遵守成 员银行协议后,自动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 作。第十五条 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

8、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 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 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但应在每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 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该笔融资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 员会。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 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第十七条 成员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获得其他成员银行共享的企业信息;(二)向联席会议提交议案;(三)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四)遵守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五)向成员

9、银行真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 送的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六)调查收集企业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各成员银行共享;(七)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或义务。第十八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从成员银行中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 设副牵头银行。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向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额居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三位;(二)与企业无关联关系。第十九条 牵头银行不再符合作为牵头银行条件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牵头银行 职责的,联席会议应改选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履职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 成员银行提议改选牵头银行。第二十条 牵头银行应牵头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联合授信机制的

10、各项工作制度;(二)召集成员银行联席会议;(三)研究认定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四)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设置融资风险预警线,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五)建立和维护企业融资台账,监测企业整体负债水平,监督企业银企协 议履行情况;(六)监督成员银行协议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的执行,向联席会议或银行业 协会提出违约成员银行处理建议;(七)按照本办法要求,代表联合授信委员会向银行业协会报送融资台账等 应报送或备案的信息;(八)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联合风险防控第二十一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对企业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 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信用风险有关

11、情况进行监测。信息搜集、共享工作由牵头银行组织实施。各成员银行应按照成员银行协 议,向牵头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牵头银行应及时向各成员银行分发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银行应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统一授信、穿透管 理等要求,确保向联合授信机制报送信息真实准确。第二十三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 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成员银行在 不违反成员银行协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 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行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实施后续管理和资产分类。第二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可承受的最

12、 高债务水平,就测算依据和测算结果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 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实际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确认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以下要素:资产负债 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 经营年限等。第二十五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会同企业定期复评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 因经营需要需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的,可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复评。第二十六条 计算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时,应包括各成员银行认定的该企 业集团所有成员(不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的融资。第二十七条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 维护

13、企业融资台账。融资台账应至少包括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实际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剩余 融资额度、融资违约情况等内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应在企业融资额度使用台账 中逐笔登记,并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第二十八条 牵头银行应在成员银行间共享融资台账,并报送银行业协会。 第四章 联合风险预警处置第二十九条 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一)企业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 险预警线;(二)银行对企业融资中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违约或 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三)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对外

14、担保、关 联交易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的。第三十条 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牵头银行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应对 方案。对企业可能加大成员银行债权风险的新增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 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风险缓释手段。第三十一条 当预警情形已消除,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认定相关预警信息对各 成员银行债权不构成重大风险时,可解除风险预警状态。第三十二条 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 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 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配套的统

15、计信息系统,监测联合授信机制建 立和运行情况,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 务。第三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授权牵头银行向银行业协会备案以下事项:(一)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二)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 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三)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开放相关统计信息系 统,并定期报告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 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进 行联

16、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 行协议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 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 风险事件的,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 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前向已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 的企业提供融资,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成员银行违反成员银行协议

17、,并未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要求采取纠正 措施;(三)成员银行违反银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四)未按要求向银行业协会报送和备案相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相关债权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四十一条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时,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 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 银行业协会备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联合授信额度的存量融资由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商确定退出次 序。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8、。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单一客户统一 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授信项下业务 品种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只要 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额度,在企业经营状况正常的前提下,企业可 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授信资金,从而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 要求。1业务种类对集团企业内各法人(或关联企业)逐一进行授信 将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视为单一法人进行统一授信,统一识别评 判、管理控制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整体风险。对该集团内各个法人(或关联 企业)不再单独设定统一授信额度。2

19、内容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统一授信的内容包括:贷款,贸 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3资料提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号、税务登记证、资 质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对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和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他所需材料。4申请程序企业提供书面申请;银行进行内部审批;银行内部审核通过后,银企双方签订银行统一授信协议书;办理相关授信业务。5期限及收

20、费标准统一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统一授信业务各项收费均按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统一授信(worldwide Cred it)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解释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授信额度2意义一、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 系。为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实践中已逐步成为银行控制客户 授信风险的一种全新、有效的手段风险的防范要求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起未雨绸缪的风险 防范与控制措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对信贷业务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 银行对信贷业务的管理主要是对单一产品的总量控制,传统的信贷业务只有贷 款业务。随

21、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业务经营 品种不断增加,银行为了适应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也相应地增加了信用 证业务、担保业务、承兑汇票等业务。由于银行内部传统的分工,各种业务品 种由不同的部门分管,分别制定限额,分别作业务统计分析,使得银行对企业 的风险控制只在产品上,而对企业的总体风险失控。当企业经营的地域不断扩 大,银行业在多个城市对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授信业务时,银行所面临的企业风 险就越来越大。由于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在以量化指标为主,同时充分考虑定性 分析特点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体系基础之上,银行在实旅过程中可通过客户 信用等级、最高风险限额、已占用风险额度等一系列风险

22、量化指标,对客户信 用状况、客户对银行授信的承受能力、客户担保对银行授信的风险锁定程度及 银行授信的风险度,进一步提供授信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价,从而对银行授 信业务的潜在风险起到有效预警作用,达到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防范和化毹金 融风险的目的。进而完善银行内部自我约束功能,建立金融安全指标体系、控 制手段和金融行业的自律体系,防止单个客户贷款额过度膨胀,信贷投放过度 集中而引发信贷风险。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有利于货币政策和金融政 策的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真正实施,通常要求在货币工具、操作目标、中期目标变量以 及最终目标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传导关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紊乱,

23、比 如:当一个银行体系因风险过大,不良债权过多,特别是由于对客户风险管理 的失控,无法偿还贷款而出现不稳健经营和财务困难时,操作目标(利率)、中 间目标(货币和信贷总量)和政策目标(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之间的联系就会改 变。特别是由于风险管理的失控,客户不偿还贷款,贷款不断展期,使货币政 策制定更难以把握和复杂化。为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必须有非常完善的 金融体系,即中央银行独立执行和行使货币政策,其基本职能是保持币值稳定; 商业银行体系健全,具有自控机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金融市场发达,资金在全 社会范围能快速有效地流动。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处于货币政策 传导过程中与经济联系最直接

24、的环节,其经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协助政府实 现既定的经济政策,根据政府意图扩张或收缩资产负债总量,而又不对金融媒 介作用和存款者的信心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以及国民经济 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金融当局都对商业银行施以严格的管理。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这不一定是政策制定本身的错 误,而是执行中企业紊乱自身的微观利益,或完全违规(比如,企业几套报表, 给银行提供虚假数据,欺骗银行),这样逐级向上反馈后,给政策制定部门提供 虚假信息,使得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宏观经济管 理的微观基础。在市场经济下,只有企业对政府的宏观调控作出灵敏及时的反 应,政府

25、宏观调控才能奏效。实施积极的货币政策,绝不是简单实行金融“双 松”政策,重复多年以来需求扩张的老路。因为如果重复建设的虚假需求卷土 重来,金融风险再次扩大,社会总需求急剧扩张,甚至几年后又会再次出现通 货膨胀,而使国民经济进入大起大落的波动之中。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告 诉我们,一个稳健的银行体系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微观基础之一,银行体系的稳 定反过来又会影响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比如银行的不稳健性经营会导致支付 系统的危机并引发金融危机,而脆弱的银行体系又会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复苏。 中央银行在执行宽松货币政策中,要防止资金资源被浪费导致政策的真正收益 减小,就必须借助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内控制度的不

26、断完善,督促企业端正 经营行为,保证银行信息数据真实,通过统一授信控制客户风险,保障银行稳 健运行,从而保证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传导。三、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银行一致对外的整体意识,在 一定程度上抑制对客户的多头授倍、盲目授信由于授信业务品种多且分散在各部门操作和管理,各机构、各部门间信息 不顺畅,授信管理缺乏统一性,有些客户在多家银行机构甚至一家机构的多个 部门多头申请授信,其获得的授信已远远超过其自身的承受能力,加大了银行 的授信风险。商业银行根据职责分明、权责对称的原则建立的客户授信制度, 有助于银行从内部管理上控制授信风险。四、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的实施,为银行重新评

27、价客户质量确定了合理的标 准,有利于银行授信管理部门作出科学决策,调整授信客户结构,优化授信资 金投向以集团性企业为例,统一授信机制的建立,客观上对这些客户海内外的整 体经营、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价,为调整集团客户结构、授信品种结构,集中 资金择优扶持重点客户和促进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五、有利于发挥银行整体优势,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巩固和发展基本客户对优良客户可实行公开授信管理,在对其信用状况、 经营情况、需求、偿债能力等进行一次性审查后,确定最高授信额度,签订公 开授信协议。在信用业务发生时不必再按原程序重复审查,大大简化手续,提 高工作效率。同时,它既是一个信用承诺,又是一个合作约束,有利于双方长 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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