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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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期中1) 假设江苏省一家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有一销售代表处,这两个代表处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应汇总到公司集中纳税。2008年末,内部核算表明,上海代表处盈利100万元,而北京代表处则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50150)25=50(万元) 在上述例子中,若两个代表处不是分支机构,而是子公司分,那么,2008年该母子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10025)= 62.5(万元) 北京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留至下

2、一年度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因为盈亏相抵而降低了公司当期的所得税税收负担,所以选择合并纳税比分别纳税的税收负担轻。案例2 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元,员工4000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如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罚款

3、达10万元。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所以其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议,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方案一: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村村委会,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方案二:将准备支付给A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此方案的好处有三: (1)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 “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

4、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 (3)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 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的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 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懂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

5、该厂获得了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案例3 某企业有A、B两个项目可投资,假设这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差别。且预计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00万元,外购各种允许扣除项目的含税支出为90万元。已知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不考虑其他因素,选择哪一个项目收益更大呢? 计算税后销售收入净值: 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1.45(万元) A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10090)(117%)8.55(万元) B项目年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B项目营业税后生产经营所得=1009055(万元)A项目与B项目之间生产经营所得的差额=8

6、.5553.55(万元)案例4(期中4)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用三种方案: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方案二: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三: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以上各方案中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商家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方案一: 将商品以7折销售

7、时,价值10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1)增值税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2)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

8、5(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具有直接捐赠的性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并调增所得额,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8)(117%)=18.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307

9、.5)(117%)60(117%)18(117%) 117.5251.2815.3850.8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8633%= 16.78(元) 税后利润18.8016.782.02(元)。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307.5 59.8351.2837.5=46.05(元) 应纳所得税额=46.0533%=15.20元 税后利润=3.3115.2018.51(元) 对上述三个方案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另一种版本答案,方案1:应缴增值税额

10、=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方案2: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为: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11、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具有直接捐赠的性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并调增所得额,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17%)30(120%)=3.31(元)应纳税所得额=(100307.5)(117%)60(117%)18(117%)117.5251.2815.38=50.8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8633%=16.78(

12、元) 税后利润=3.3116.78=20.09(元)方案3: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同方案2)。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17%)307.5=3.31(元) 返还现金与直接捐赠现金相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07.5=85.4751.2837.5=71.69(元) 应纳所得税额=71.6933%=23.66(元) 税后利润=3.3123.66=26.97(元) 对上述3个方案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方案1最优,方案2

13、次之,方案3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纳税人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案例5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A产品,其生产过程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为A1,单位生产成本为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为A2,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束后为最终产品,完工A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500元。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6年销售A产品25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其

14、他有关数据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2)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4)利润总额5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0(万元) 该企业为了减轻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仅为50元(500450),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才成为最终产品并对外销售的。 他们设想,能否通过将全能厂变为非全能厂的办法降低税收负担呢? 由于A产品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性质,且该地区有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低税率地区。于是甲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

15、发区内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在进行了上述的筹划以后,甲企业将半成品A2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以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A产品的生产。 根据A产品第三道工序成本增加的比例,我们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则甲企业财税状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 (4)管理费

16、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 230090%=2070(万元) (5)利润总额=13500112501802070 =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为0 。 乙企业财税状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50000800=20000(万元) (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54050=590(元) 全部产品销售成本=250000590=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 230010%100330(万元); (5)利润总额=200001475020330=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90015%=735(万元) 这样甲企业通过在低税

17、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案例6 红星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0斤。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7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0%,同时按每斤 0.5元计征消费税。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不设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000520%50000

18、0.55000025000=75000(元) 设立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000420%500000.54000025000=65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0000元。但是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案例7 某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除了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业务,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35.1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万元。v 利用平衡点的做法,应

19、该先测试增值率的大小。v 增值额=50(117%)3.20.1742.7418.82=23.92(万元)v 增值率=23.9242.74100%55.97%v 由于增值率大于17.65%,缴纳的增值税比缴纳的营业税要多。v 如果缴纳营业税,应该是:v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v 如果缴纳增值税,应该是:v 当期应纳增值税=50(117)17%3.24.06(万元)v 作为该销售建材的企业,此时的选择有二:v 一是将混合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使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行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v 二是将销售建材的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这样企业就可以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税

20、款,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案例8 甲企业属于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纳增值税的劳务收入18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80171801710)=27.54(万元)增值率=(18018)180100%=90%23.53%v 应将该企业分设两个修理修配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设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劳务收入分别为95万元和8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v 在这种情况下,只分别缴纳增值税5.7万元(956%)和5.1万元(856%

21、)。v 显然,企业分立为两个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6.74万元(27.545.75.1)。案例9 以下A、B两个公司开业后5个纳税年度的盈亏状况。A公司2001年2005年的盈亏状况单位:万元v 纳税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v 获利状况 20 10 5 12 8v B公司2001年2005年的盈亏状况单位:万元 v 纳税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v 获利状况 2 12 12 13 16v 上述A、B两个公司在5年中的获利均为30万元,亏损均为25万元,但是,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办法进行弥补,只有200

22、5纳税年度有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v A公司2005年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527%=1.35万元v B公司2001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18%=0.36(万元)v 2005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18%=0.54(万元)v 两个公司在5年中虽然总利润额是一样的,即都是30万元,但是5年中缴纳的所得税则是不同的。v 在上述5年的盈亏情况中,B公司充分利用了弥补亏损后适用低税率的策略。当然如果A、B公司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则另当别论,即应该尽可能地将利润前移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案例10 C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通讯企业,从2001年到2005年其盈亏状况如下:

23、单位:万元v 纳税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v 获利情况 2 2 10 4 4v 由于该企业是新成立的通讯企业,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即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政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以该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其实由于2001年度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本身就不应该缴纳所得税,但是当年仍然属于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年度;v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在弥补了第一年的亏损以后,该企业当年的获利为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当年仍然属于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年度;v 第三年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1027%=2.7(万元)v 第四年征收所得税,应

24、纳所得税=427%=1.08(万元)v 第五年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427%=1.08(万元)v 五年合计缴纳所得税=2.71.081.08=4.86(万元)v 在该例中,由于企业未能恰当地使用优惠政策与弥补亏损两种政策,造成了两种政策的重叠。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生重叠时,不能将弥补亏损的时间顺延,所以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一免一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v 如果企业在开业以后做一个中期计划,尤其是对第三年的盈利状况有一个科学地预测,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第三年的利润前移到第一年和第二年,其五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就会有较大的变化。见下表:v 纳税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5、 2005v 获利情况 5 7 2 4 4v 根据该表的情况,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下:v 第一年应纳所得税=527%=1.35(万元),由于当年处于免税年度,所以1.35万元的所得税不用缴纳;v 第二年应纳所得税=727%=1.89(万元),但是当年应该减半征收所得税,所以实际缴纳所得税0.945万元;v 第三年由于亏损,不缴纳所得税;v 第四年首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余额为2万元,v 应纳所得税=218%=0.36(万元);v 第五年应纳所得税=427%=1.08(万元)v 五年合计所得税=0.9450.361.08=2.385(万元)v 由于企业的中期纳税筹划,使企业在五年中少缴纳所

26、得税2.475万元(4.862.385)。案例11(期中2)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2009年8月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38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19万元。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1)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3819)(117)170 t(2)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38(117)17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营业税193案例12(期中3)某

27、企业有A、B两个项目可投资,假设这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差别。且预计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00万元,外购各种允许扣除项目的含税支出为90万元。已知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不考虑其他因素,选择哪一个项目收益更大呢?计算税后销售收入净值:案例13(期中5)红星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5元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0斤。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7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0%,同时按每斤 0.5元计征消费税。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为其筹划决策方案 c8de7cea4843aee868ad88b27e4613dd.doc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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