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基本方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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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 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 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 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 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 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 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 有前科劣迹

2、、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 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 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 案时未满18 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 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 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 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是指侦

3、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 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 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 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 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 义。(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 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 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

4、从轻处理。破案 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 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 况。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 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 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 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 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 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 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5、的情况。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 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 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 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 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 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 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 要盖章认可。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 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

6、中记录下来,列入需 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 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 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如果其他证据材料 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三、审查法律手续 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 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 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 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 予以传唤、

7、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 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 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 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 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 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 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

8、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 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 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 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 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 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 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 规范,有无空项。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 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

9、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 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 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 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 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 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二是对 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 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 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 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 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

10、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 否通顺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 办案单位补充取证。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以便得到纠正。四、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 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 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 等。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

11、再现犯罪过程是 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因此,审查 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 来等。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 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

12、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 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 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要注意审查是 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 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 传来证据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 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 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2)

13、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书证以其记载的 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 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对于以文字内容 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 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 结论。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 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 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讯问

14、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 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 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 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 述与无罪的辩解。(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包括对犯罪嫌疑 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 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

15、 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 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 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 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 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要在对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 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于 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 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开始 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

16、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 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翻供的原因,审查 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企 图掩盖罪行的狡辩。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 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 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 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4)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其它共同违法犯 罪人员。审查

17、此问题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 进行对照审查,才能发现哪些案件有证无供,哪些案件有供无证, 这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中还要注意违法犯罪案件涉及 几个人,涉案人员是否都有共同的违法犯罪故意,防止遗漏同案犯。 如果办案单位呈报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则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相应处理材料,以便审查对同案犯是否已 经处理,处理是否适当。4对被害人陈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审查犯罪 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要注意是否向被害人告 知必须如实作证的义务。(2)审查被害人作证的条件,主要审查如 何查

18、找的被害人,如何确定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身份是否清楚,品 德如何?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 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的?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 如何,记忆力和表达力如何等,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 真实性做出判断。(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 的内容包括其陈述是否详细、全面,涉及定案的关键情节是否陈述 清楚、记录是否准确,被害人的指控是否合乎情理,被害人的多次 陈述在案情上有无变化,有变化之处是否追问,被害人对陈述的变 化之处如何解释,其解释是否符合情理,被害人变化前后的陈述哪 种与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等。(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

19、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容易夸张被害程度,或者出 于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不愿意如实作证。因此,在审查其陈述时一 定要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必要时 重新取证,以辨别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5对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询问证人的程 序是否合法(同讯问被害人)。(2)审查提供证言的人的资格,包 括其是否有正确感知、记忆、表达的能力,以便判断其证言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包括如何找到的证人,如 何确定的证人,证人所证事实是亲眼目睹亲耳所听还是道听途说等 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是证人主动提供,还是经办案人员 反复追问被迫提供,

20、所证情况是否符合情理。以便判断证言的准确 性。(4)审查是否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外在因素,包括证人与被害人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德如何,作证动机是什么 等,以便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 证人证言自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包括审查单个证人证言 自身能否自圆其说,几次作证的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对翻证是否有 合理解释,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 述和辩解之间是否矛盾,对于矛盾之处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 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如何等。6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从角度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勘验检查笔

21、录是当场制 作还是事后形成,是否有误差。如果笔录系事后所作,则要注意审 查具体制作笔录的时间与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的时间间隔大小,制 作背景及条件,以便分析其准确性。(2)审查勘验、检查中提取证 据及相关手续情况,包括是否提取了物证、书证,是否已将提取证 据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等。(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 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进行审查。(4)审查勘验、 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是否受到破坏,现场是否伪造(如果被 破坏或伪造,则要注重分析笔录的准确性),勘验笔录与现场图、 现场照片是否吻合,勘验笔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被检查人 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造,

22、或伤情、生理状态有 无变化,审查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等。如果有模棱两可 的语言,要注意进一步查清现场勘查中的准确情况。(5)对勘验检 查笔录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 在矛盾。6对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 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 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 果。(3)审查进行鉴定的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法定资格。(4)审 查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相关因素。(5)审查鉴定所使

23、用的设备是 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是否 认真等。(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鉴定书的内容 是否齐全、有无错误。(6)审查鉴定结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7对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视听资料制作 的主体及时间。(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即其内容与 案件本身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能否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在制作 过程中,有无非法行为,被录音、录象者是否在受到外界的干扰的 情况下实行的等。(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即审查其是否通过剪 辑、擦洗、仿音、移像或者篡改、伪造变造等情况,此项工作需

24、要 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进行甄别。(4)审查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是否合 法,是否已扣押拍照或翻译入卷。(5)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 关联性,各类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审查证据是法制承办人的基本功。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 的情况,通过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对其客观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 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审查 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总之,只 要对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

25、事实五、审查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对 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 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 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详见本书第 十章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 并注意审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的情况以及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 的情况。(一)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

26、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对犯 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就构成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 过错责任。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情况时,要注意审查 三个问题:(1)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被变更强 制措施,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之间是否衔接适当,是否存 在超期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等。(2)注意审查 各种报告书的呈报时间、领导的批示时间以及拘留证、逮捕 证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审批手续、 法律文书和相应笔录材料的制作是否配套问题,等等。如,经过刑 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经逮捕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应 当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审

27、核提请逮捕案件时发 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5 天,则要注意审核其间有无因犯 罪嫌疑人故意不讲真实身份而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如果 有,则要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等等。(3)审查呈报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时限规 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处理,是否给法制部门留下了审卷、 汇报以及办理法律手续的时间。如果上述事项中存在问题,则应当 予以纠正,并予以执法监督检查登记。(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强制措施决定、讯问以及告知权利的 情况。在案件审查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

28、布 对其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犯罪嫌 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此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同时要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是否在24 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否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 办案单位是否听取其辩解,对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进行复核, 是否存在不应当对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形,等等。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 构成程序违法。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法律手续时,应当通过审查不同 阶段的讯问笔录,检查办案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犯罪 嫌疑人是否被告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有为自己辩解和拒绝回答与 本案

29、无关问题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侦查人员侵犯其 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 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等。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 当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将鉴定结论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 其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补充鉴 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要求,这是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是 法制承办人审查的重点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没有适时履行告知义务 的,法制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指出,以便及时补正,切实保 证犯

30、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审核采取或者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后是否依法通知其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 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 的情形外,应当以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 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盘问后也应当及时做上述通知。在审核 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卷中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发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的记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的, 办案单位是否制作呈请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不予通知其家属或者其单位。在对侦查终结案件进行审核时,

31、要 注意审查是否将有关返回的家属通知书入卷。对于没有返回的办案 人员是否注明情况。六、审查其他材料其他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 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其 中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 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 订的是否规范。(一)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 以考虑。法制承办人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的管 辖权,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 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

32、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 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 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 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 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法制承办人 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二)审查所涉嫌犯罪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 也不同。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 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

33、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 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 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家庭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 罚等等。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 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 行:1审核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即确定犯 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 刑事

34、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要注意审查侦查员是否收集了犯 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微机户口底卡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证明,所收集的证明是否有涂改或者伪造的痕迹,与犯罪嫌疑 人本人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对于有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矛盾, 要注意用多种方式辨别真假。对于处于14 周岁以下、14周岁至16 周岁、16 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认真核实其作 案时的真实年龄。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 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核实其身份,注意识破犯 罪嫌疑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2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 任的必要条件。

35、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 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 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 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于 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 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是 否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 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

36、罚和行政处理,是否 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 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 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 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 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 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 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

37、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 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 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 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 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 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

38、事诉讼。这是两种不 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代理人等),才统一由审 判组织合并审理。法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若有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 诉意见书末页标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 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六)审查立卷规格问题 审查立卷规格就是审查侦查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规格,包括审查卷宗

39、装订是否整齐并符合分卷要求,卷内材料装订顺序是否正确,卷首 卷内文件目录是否填写齐全,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件的内容和页 数是否吻合,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卷宗正文是否编号,等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侦查卷宗的装订顺序没 有具体规定,按照工作惯例,可以把卷宗材料分为法律手续、口供 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部分,并通过“卷内文件目录”将几部 分按顺序连接起来,形成一本或者一套刑事侦查卷宗。对于一人单 独作案、卷宗材料不多的,可以形成一本卷;对于两人以上共同犯 罪的,可以共用一套证据卷,而将每个人的法律手续、口供材料、 其他材料单独成卷;对于一人或者多人涉嫌犯罪案件较多,证据材 料难以合订一本卷时,可以根据案件之间的联系分成几本卷,便于对照审查。(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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