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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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多篇)第 1 篇:工作心得: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思考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 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民事案 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提高简 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质保效的完成复 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得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司法资源与 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 审”的工作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本文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二审民事案件为视角,以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则,提出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 规则与构想,以期构建一条真正符合司法实际、符合审判规律、符合程序 运行的科学分流路径。一、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和设计原理 1、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与研究 背景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 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 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都作 出了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

3、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 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 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规 定中,“简单案件”被定义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案件,而审理适用的程序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事实上,由于上述相关规 定,我国目前针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层法院如何 适用简易程序的阐述和论证上,强调的是通过独任审判、简化流程来合理 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

4、院来说, 由于不存在独任审判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几近空白,由此本文展开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 可行性的论证,并提出适宜的操作规则。2、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 (1)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的现实 需要“近年来,法院系统受理案件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由 1978 年的 61 万件,已经增长到去年的 1200 多万件,是 1978 年的 20 倍”参见最高人 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 2012 年 11 月 13 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中 国的司法公正”网络访谈答记者问。,2013 年该数字则为 1421.73 万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工作报告。全国

5、法院如此,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2003 年我院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为 8827 件,到辖 区重新划分前的 2013 年,该数字已经达到*件,增幅达到 80%。从面 临的现实状况来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已经不仅仅是基层法院需要遵循 的司法路径,同样也成为中级法院需要面对的课题和设法解决的问题,特 别是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因案件积压导致的诉讼迟延更容易激化矛 盾、引发信访。如果繁简不分,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对全部案件进行排期 开庭、判决,只会加剧诉讼迟延,影响办案效率。(2)部分民事二审案件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看似复杂的案件经过梳理,对其化简为 繁,实际上就是

6、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此外, 二审案件是以一审案件为审判基础的,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理 流程应该更具有技术性。比如,二审中事实争议较小、只涉及法律适用问 题或者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等,都具备简案快 审的条件。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011 年到 2013 年受理 的案件类型统计,合同类纠纷为 3460件,其中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居 间合同纠纷分别为 1774 件、541件和 404件,共计占全部合同类案件的 78.6%。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案 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付款数额或者付款期限上,如果

7、能对其进行快速审 理,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如,公司类案件中的股东知情权 案件,部分是因为公司怠于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造成的,双方对案件事 实问题没有争议,对这类案件实有快速终结诉讼之必要,以防止出现小案 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3、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1)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无 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 背法律的规定。简而言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二审案件 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必须以合议制和二审审判程序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 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来实现,不能违背民事

8、诉讼法的规定, 变相采用“单打独斗”、“形合实独”的工作方式来实现二审审判效率的“提 升”。(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二审不仅有继续审理的责任,还有审 判监督的职责,其裁判具有终局性、救济性和监督性,对二审程序正义的 要求必然高于对一审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就 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压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理由的空 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符合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案件,如果在实际审 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有新的事实出现,应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具体审 理。(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简案快审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

9、 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 理,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的高 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二、繁简分流机制的操作规则 1、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严格来说,“简单案件”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是基层法院确立一审民事简单案件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参照上述标准来 界定二审民事简单案件也并无不妥。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 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基层法院在确定 简单案件时往往具有不同实践选择:有结合争议标的和案件案由确立

10、的, 有通过列举方式确立的,还有通过排除方式确立的。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 弊,事实上,有的案件虽然形式上简单易审,但是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 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导致案件复杂 化。因此,在确立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时,难以采取单一的方式界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 方式作为判断规则或标准:(1)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 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 议或者争议较小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 (2)以下常见纠 纷一般可简案快审: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

11、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 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采暖费、物业费纠 纷;相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原判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等。此外,一审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或者基于中级人民法院 的职能定位,对辖区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案快审工 作机制,一般来说是:标的较大的案件;一审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重新判决 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疑 难复杂案件

12、;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结果反映强烈,案件具有不稳定因素 的案件。2、案件分流的审理规则 (1)审前程序流程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 项上,其意义之一就是为庭审的集中进行做好各项准备。对于简单案件, 通过审前程序的流程化处理,集中在开庭前收集庭审时需要的必要信息, 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从而使审理能更有重点,也更为流畅。简化通知程序。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 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申请 等向二审法院提交。当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当事人有新证据、

13、新申请提 交的,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交换、合议并答复。简化证据交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该部分 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解释“新的证 据”的概念,向当事人询问证据的来源、未能在一审程序提交的原因,并 根据新证据的初步证明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对于虽有新证据,但经审查仍能构成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征求 当事人的意见,简化证据交换流程,在当事人同意不另行组织证据交换的 情况下,将新证据的审查嵌入开庭审理过程中,以简化工作流程。决定就地审理。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 察现场的,审判人员应该进行庭前合议,厘清案

14、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 勘验、就审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 件,一般应该在就审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2)调解审判一体化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 的重要手段。依托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简案快审 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回上诉。 如遇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进 行询问、开庭,通过将调解嵌入到询问和开庭过程之中,使得调解笔录、 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同 时,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

15、意见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其即时履行义 务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 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压力。(3)法庭调查提纲化按照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标准,适合简案快审的纠纷主要集 中于前述的几个类型,每类纠纷都有相对固定的案情,通过调查几个固定 问题通常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制定的审判要点 为依据,将纠纷类型对应的固定问题列出提纲,就可以作为该类案件询问 或者开庭笔录的固定模板。例如一个简单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是 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是否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申请?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 拒绝原告的查阅?又如,一宗简单的民间

16、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在什么时 间、什么地方将借款以什么形式交付被告?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双方有无 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有无还款?通过上述调查提纲,将该类型纠纷的案件基本调查清楚,再加上个案的一 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完成案件的庭审调查工作。在上述提纲化的调查的基础上,书记员只需要根据案件所属类型以及 涉及的具体问题使用相应的开庭笔录模板,将庭审情况“填空”进去,再对 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即可以减少重复性的记录工作,提高记录效 率。(4)案件评议高效化案件评议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简案快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 开展集中合议,压缩分散合议次数。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结束后,对于案情 简单

17、的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当场对证据采信、事实 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即时评议并形成自己的判断。先由承办人针 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合议庭另一位成员和审 判长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当场评议、当场表决。即时评议后,合议庭成 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应该进行当庭宣判,提高当庭裁判的效率;对 于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形成处理 意见,否则,案件转入复杂案件的处理流程。对于合议庭合议案件形成的合议笔录,应该由书记员当场形成书面记录并即时 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切实防止倒签笔录情现象的发生。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

18、见的方式,达到 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有效解决“审”、“议”脱节的问题,使庭审与评议实现了很好的连续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效。3、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 (1)文书制作模板化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简案快审的一 个重要因素。简单案件的案情简单,通过提纲化调查、高效式的评议,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一般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裁判文书的制 作可以适当简化,通过模板化的方式来有效提高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效 率,特别是对于民事调解书、撤诉书以及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可以利用制作好的文书模板,在需要时直接调用并进行适当修改即可。对于可以适用简案快审的类型化纠

19、纷案件,法官可以预先按照纠纷类 型分别提炼出基本要素,制作一份可以重复适用的判决书模板,审理时对 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就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庭审仅就有争议的要素进行 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确认形成 的笔录对判决书的查明内容和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简化,在撰写判决书时根 据模板修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案的具体内容即可。通过模板化的文书 制作方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见简单案件的文书撰写工作,且具备法 律规定的文书的基本要素,是简单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简化的可操作模 式。(2)由当事人撰写诉辩意见由当事人撰写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诉辩意见,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 率的另一

20、种途径。根据我院的试点运行,由当事人撰写裁判文书诉辩意见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由当事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诉辩意见并签字确认, 比如对于上诉人,在其陈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且经过法庭调查、询问 没有新增内容时,直接复制其上诉请求和理由适用于裁判文书中;另一种 是当事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由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归纳和确认,告知当 事人以法庭记录的诉辩意见为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比如,对于被上 诉人,由于其多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经法官释明后,其仍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的,通过当庭归纳并征求其意见的方 式,记入笔录后采用于裁判文书中。上述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完整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 大大简化制作裁

21、判文书的过程。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几个相关问题 1、繁简分流的审理机构设置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直接决定着繁 简分流的效果。基层法院一般通行的做法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单设速裁 法庭或者将派出法庭变为速裁法庭;二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由立案 庭在立案时进行繁简分流并简案快审;三是在业务庭内部进行分工,成立 速裁组,对庭室内部的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事实上,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由业务庭内部自行分工,实现民事二审 案件的简案快审更符合二审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审判实际。一方面,二审法 院立案庭的性质与职能较一审法院立案庭更为繁杂,不再适宜作为分流的 机构从事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另一

22、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承担着继续审理和审判监督的双重职责,应该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的案由分工和类型案件的专业化 审判,特定类型的案件应该由专业的审判庭室进行审理,以我院为例,如 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由民三庭审理,涉及买卖、承揽、居间合同纠纷的案 件由民四庭审理。此外,二审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是区别于 一审法院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确定案件繁简标准是一个更 加综合性的问题,这也只有熟悉该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才能胜任,立案庭和 审判庭专业分工有所不同,由审判业务庭从事案件繁简分流,更能体现立 案与审判鲜明的职责分工与繁简分流的科学性。具体来说,由业务庭室进行的繁简分流有两种操

23、作路径可供选择:一 种是设立专门的简案快审合议庭,分案时将简单案件直接分流到该合议庭 进行集中审理;另一种是各个合议庭均承担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的职责, 当案件分配到各个合议庭后,采取审判长选案以及合议庭成员复选的双向 方式确定适宜快审的案件,然后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说,该种分 流的工作方式较前一种更具有方便性和灵活性,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 求。2、繁简分流与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 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最直接的辅助人 员,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可以使法官从 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

24、来,专心裁判案件,提升裁判效率。同 样,法官助理也应该在简案快审的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职责来提高审判效 率,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前调解、庭中调解工作,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 解协议的,经承办法官审查后确认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二是组织或参与庭前各种程序性事项 的工作,如进行合理高效的排期开庭、通知当事人、组织交换新证据等, 将法官从简单案件中的必要程序性事项中解放出来。三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协助法官制作模板化的庭审提纲和草拟裁判 文书,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3、繁简分流与询问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5、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此即二审法院询问审理的法律依据。从立法原意上看,二审的审理应当是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询问审理为例外,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 和司法资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二审的询问审理被作为缓解“案多人 少”的一种权宜之计。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下,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性, 兼具救济和纠错两项功能,其程序运行应该比一审更加严谨,询问审理的 方式虽然提高了二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但是有悖审理案件的直接言辞 原则,

26、也无法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因此,即使在简案快审的过程 中,也应该限缩询问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 争议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存在实体争议的案件,应该进行开庭审理,并 通过流程化的工作机制来提升审判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二审审判职能。结语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 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 特别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更有益于集中力量发挥二审法院的职能作 用。鉴于此,笔者在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 实践为基础,对二审简单案件优化审判流程、压缩审判节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二

27、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第 2 篇: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 年全国 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 88.23%,而司法 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 出。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 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 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 和案件速裁模

28、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 探索。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 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 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 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 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 制的有益探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29、、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 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对于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 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 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民商事审判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 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 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2004 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 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

30、头,2015 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 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简 明”的目标指引下,“重数量、轻质效”或以大批招录新进人员的“人海战术” 显然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化解 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对“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与较为复杂的民 商事案件区别开来,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以强化司法执行、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审判团队为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二)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具备快审快结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 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属于事实

31、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 不大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 性,审判流程更具有技术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数 出现了井喷增长的态势,收案数量的增加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但 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和简单合同纠纷案件 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支付金额、 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做到快审快结, 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操作应当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 践可行性,将复

32、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类处理,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 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分流合理配 置司法资源,保证复杂案件审理的质效,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 障,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激增的司法需求的突出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 的合理平衡。(一)科学划分案件认定繁简的标准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没有既定的答案,因为具体案件具备自身的特殊 性,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一条具有原 则性的前提。结合司法实践,简单案件可概括为“一明确、二

33、不大”,即当 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不大。这样, 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 制,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尽可能地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针对具体的案由,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 简单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或者诉讼标的 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侵权赔偿类纠纷案件,可将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等具有明确赔偿主体、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 易程序;对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的离婚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值 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 况有所区

34、分,不能排除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争议大、事实不 易查明的复杂情形,此时为了个案公正,应当及时变更适用程序,但是不 能因为个别的例外情况而放弃普遍规律的适用。(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归责的法 律,是司法人员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的首要原则。基层法院 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一审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 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不能为了结案速 度牺牲程序公正,在

35、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第一步,法院象征着公平争议、代表着法 律的权威,司法审判工作应当是严肃、明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都涉及 最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 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 利,更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明确 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 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当事人同意放弃的程序性权利 并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放弃,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目的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重 要性

36、。3、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繁简分流应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基本工作思路,在时间和空间 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简明、便民的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通过简单 高效的方式进行审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物力、财力的无端消 耗,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 1、庭前工作准备流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需 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主要包括当事人传唤和 证据交换等。为了达到简案快结的目的,简化庭前准备工作更为必要。在 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庭前准备的流程,将庭前准备工作按照既定的模 式进行,主要集中在开庭前必

37、须信息的收集、证据质证、庭前调解等,使 争议焦点明朗化,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做好准备。(1)简化通知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 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审 判人员,并初步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交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当事人 同意的并确定当事人确能到庭的,可以电话口头通知调解和开庭时间。(2)简化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质证和调解。为明确案件当事人的争 议所在,明确开庭审理时争议焦点,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并通知 各方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到庭,将庭前质证和庭前调解程序合二为一,即 使调解不成,也应当留存质证笔录,为快捷庭审打下基础。2、调解审

38、判一体化,发挥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用 在简案快审机制 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法院目 前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通过简案快审与各审判庭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 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成功 的,则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并预定开庭时间, 在传唤当事人时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将调解融入询问和开庭过程中,使 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 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 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加强对其义务履行的督促。通过调解代 执行等方式,将审理、

39、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执压力。3、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制度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是要对简单案件运用简单程序快速审理,提 高审判效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 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简 化成为民商事审判的趋势。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小额法庭,对 小额诉讼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快速解决纠纷。我国各地法院 对于适用较为简化的程序实现纠纷迅速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速 裁法庭”或“速裁组”,成立“一乡一庭”“便民法庭”,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都是对提高审判效率,快

40、速有效解决纠纷的有益尝试。借鉴引入小额诉讼 和速裁制度,将那些确实简单的案件利用快速有效的方式消化在矛盾初 期,改变当前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 矛盾提供有效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和案件速裁模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针对确实简单的 案件,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实行格式化诉状、提纲式庭 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并将调解程序与开庭 过程有机融合。4、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格式创新。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大量罗列证据和质证过程,造成裁 判文书冗长而重点不突出、主次不明的问题。在提倡“简明、高效、便民” 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写作

41、的创新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召 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一般情 况,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罗列。在审判实践和速裁模式的探 索中,桃城区法院对令状式判决的书写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对于当事 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后, 不再罗列当事人诉、辩称和证据,不再明确划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模 块,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的法理释明过程有机融合,判决文书短但逻 辑清晰,说理简短有力。5、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繁简分流机制是克服案多人少难题的制度保障,最关键的因素仍然在 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各地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实践经验并

42、 不平衡,这就需要在审判队伍的配置上动脑筋。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分配 给年轻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和审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作为坚强后盾,有 意识地培养新晋审判员的办案经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优先由审判经 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同时也要注重以老带新,倾听和尊重年轻法官的意 见,建设新型审判团队,用其所长,尽用其才。四、结论民商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是应对现实中有限的司法资源 与激增的司法需求矛盾凸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 施之一。民商事审判领域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 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推进案件速裁、裁判文书 改革,引进小额诉讼制度为

43、案件繁简分流,最终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 品”提供了途径。第 3 篇: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审实质化是其重要内容和 标 志,对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需要以更多精力、时间 来 保证诉讼质量。 但是公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人员不足已经成 为许 多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难题, 成为制约公诉工作质量提高的瓶 颈,因 而导致简单案件不能迅速结案,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 细,出庭 公诉成为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难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 和能力的工 作局面。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 事司法快速

44、通 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检察院的相关文 件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在外出学习考察 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 制。经过试运行, 较好地解决了人少案多矛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 办案效率。一、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近年来,丰满区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大,使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压力逐年加大。 多数基层院的公诉干警在平 均三天的工作日内就要办理一件案件, 还要做出告知权利、讯问被告 人、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工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 案件不分类别和繁简程度, 按受理先后顺序逐件轮流分派

45、给承办人,案 件的审批工作也是不分繁简、类别逐一进行。 这种“轮作“分案和案 件管 理方式追求了表面的公平合理, 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忽略了案件 之间的差别, 轻简案件和复杂案件均按同一操作流程办理 ,造成“撞车” 问题,使轻简案件办案期限过长,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 。二是忽略了办 案人员个体办案特点以及素质、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公 诉人职业化和专 业化的培养, 导致整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三 是忽视了主任检 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轻简案件仍要通过部门 负责人和主管检 察长两个层面的审批, 既增加了人力、时间成本,又 防碍了主诉检察官 办案权限的正常行使。 四是案件繁简不分、使

46、办案人 员把有限的时间和 精力集中放在案件的书面审查, 忽略了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出庭支持公 诉,影响了案件的庭审效果。针对上述问题, 自 X 年开始,我院积极探索“繁简分流” 工作机 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二、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重要意义和在检察环节具体要求, 创新办 案 模式和办案机制,确定“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的“三分 ”工作原 则, 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用最精干力量啃骨头办铁案的目的 ,以“简” 提高效率,保“繁”提升质量。首先,确定刑事案件分级办法。 刑事案件分级,是指本院所受理 的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案件, 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案件管

47、理部门 结合 我院办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本着合理区分、便于操作原则,综 合考虑 案件类型、性质、嫌疑人及案卷数量、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 共同确定 分案原则和标准,实现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其 中一级案件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 1、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带有“速办”标识的案 件; 2、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解、故意伤害和解、寻衅滋事和解、一人 实施五次以下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单一 罪名案件; 3 前款罪名二人以下、二册卷宗以下的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 罚犯罪案件。 三级案件是指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五 册以上卷宗、多罪 名、职务犯罪、重大社会影响、涉众案件、犯罪嫌疑

48、人及辩护人认为不 构成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其它案件为二级案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 案件,经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其它级别, 报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实际转化。其次,确定刑事案件分组办案模式。 设立轻简案专办组、普通办 案 组、疑难复杂办案组,按照“轻简案件专办速办,普通案件捕诉一体 快 办,疑难复杂案件捕诉分离精办”工作要求,分别对应办理各级案件 。为 确保工作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按照分级标准,通 过对 X 年办 理 443 件刑事案件(审查逮捕 157 件、审查起诉 286 件)倒 推实 验,确定各级案件数量、规模,并根据重新分组要求,在统一 业务软件 系统进行了分案、审

49、批权限的试运行。考虑实际情况,针对案 件变更分 级,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时限、审批权限等。同时规定了按 照办案进 度及综合考虑办案人素能提升等因素, 跨级调整分配案件。 新机制还规 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参与轮案系数,纳入系统 按系数自动 分配,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规定。再次,确定“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流程。 坚持简案速办、疑 案 精办的原则,对各级案件的办理要求各有侧重。对“一级案件”的办 理重 在要求提高效率,简化书写审查报告、减少书面审查时间;案件起诉的审 批权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 减少审批程序; 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或速裁 程序审理,减少出庭工作量。严格控制办案时限,明确规 定

50、轻简刑事案 件从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对二级案件办结时限、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 及说明理由、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 要求二级案件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不 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对三级案件精办,要求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形成能全面、客观地 的 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审查报告, 必须严格履行主任检 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个层次的审批程序, 主任检察官、部 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既要对签署意见的案件负责, 也要对签发的起诉 书等法律文书负责。 必须制作详尽的出庭预案, 并在出庭公诉时加以 运用,保证庭审效果。三、公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成效“繁简分流” 机制试运行两个月以

51、来, 初步达到了提高办案效 率和 案件质量的预期效果。一是“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在公诉环 节 的疏通。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 一方面简化了轻简案件的书面审 查 和审批程序, 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大幅度地减少了办案 工 作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给疑难复杂组的办案人员挤 出 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加快了办理节奏, 相应地提高了这类案件 的 办案效率。如 X 年本院一类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 47 天, X 年同期 相比仅为 7.27 天。二是“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保 障了庭审效 果。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流

52、 出来重点办 理,集中有限人力突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使办案人员 能不断总 结经验,深入研究相关业务, 切实地增强了办理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 能力和专业素质。通过开展起诉书精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办 理案件 精品化“三精”活动,提高了干警的素质,从而保证了庭审实质化 过程 中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三是“繁简分流”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罪刑不相适应”现象出现 ,从而 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运行加快了轻简 案件的 办案节奏, 充分保障了轻简案件的及时处理, 确保被告人迅速 接受审 判, 有效地防止了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刑期倒挂现象, 充分保 障了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公

53、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 案件 质量,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工作 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 4 篇: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方案新田县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乡镇机构改革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乡 镇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和人员定岗分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新田县机 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德才兼 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才结构,建设高素质的乡镇事业干部队伍。坚 持以

54、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 的关系,大力开发人才资源,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臵人员,使其各 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服务全县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二)精简高效、合理配臵的原则;(三)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四)因地制宜、逐步消化的原则;(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定岗分流办法(一)定岗范围。根据新田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全 县各乡镇公益性事业机构规范设臵为 6个,即:即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 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中心、文教体广电事务中心、工交安监药监 事务中心、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事务中心、规划建

55、设环保事务中心。原在乡 镇设立或县直部门延伸在乡镇的公益性事业机构一律不再保留,其公益性 职能整合、归并划入规范设臵的乡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上收至乡镇 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各乡镇根据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设臵岗位。(二)竞岗分流对象。这次定岗分流的对象为 2003 年乡镇事业单位 改革中核定的在编在岗和待岗人员。即:农机、农技、水管、乡企、畜 牧、林业、经管、文化、计生 9 个站所,经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正式招 工手续的乡镇事业人员。其中:1、2003 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至今仍然在编在岗人员,按其原所在机 构对应划转分别进入新设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农机、农技、水管、乡企、 畜牧、林业、经管

56、划转到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事务中心;文化划转到文教体 广电事务中心;计生划转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中心。2、2003 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和待岗人员参 加竞岗分流。竞岗分流采取演讲测评、实践操作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聘用和分流人员。四、方法步骤(一)摸清底子、核定身份。由各乡镇组织专人对现有站所事业人员 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弄清人员编制、进人方式、年龄结构、 在编在岗和待岗等情况,分类汇总,造册公示。(二)定编设岗、制定方案。各乡镇按照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新三 定方案明确的机构职能性质和编制情况设臵竞聘岗位,制定定岗分流方 案,报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三

57、)组织竞聘,择优聘用。各乡镇采取演讲测评、实践操作等办 法,按成绩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经考察公示后报县编制、人事部门备 案,办理入编聘用手续。其程序是:本人申请;组织竟聘;考察;公示;聘用。四、分流安置。(一)依法办理退休(职)和养老保险。1、依法办理退休(职)。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凡已达到关 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者,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经本人自愿提出 申请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长期卧病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的,或因工(公)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规 定办理病退手续。2、养老保险。 达到

58、退休年龄和已退休职工未交养老保险金的按新办发 35 号文件补交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聘用 人员退休待遇。未聘人员参照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计缴办法,办理好 养老保险手续。(二)流动调剂安臵。1、超编乡镇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缺编乡镇事业单位的竞聘上岗。2、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上岗,对到企业上岗的,给予三年过渡期, 全额发放三年基本工资及津补贴;3、下派到社区、乡镇任职,根据工作需要,未聘人员到社区、村任 职,其工龄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予以退休。4、县直新组建单位、需充实力量的单位新进人员时拿出部分指标面 向落聘人员公开招聘。(三)鼓励进修学习。鼓励未聘人员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 水平。学习期

59、间,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单 位自行确定。学习结束后可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四)鼓励自谋出路。引导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 体,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对其兴办经济实体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对本 人申请、经单位批准解除人事关系、自谋出路的人员,其待遇根据国办发 200235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偿。(五)允许内部待聘。各单位应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择业机 会,对确实难以上岗的原有正式工作人员,可给予不超过 3 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 档案工资,发放生活费。原单位出现编制空缺时,可参加竞聘,同等条件 下优先聘用。待聘期满符合

60、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待聘期满 未达到退休条件且仍未上岗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其待遇按第四条 对待。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在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实行党委书记负总责,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 子,扎实推进,确保在 2012 年 3 月底前全面完成定岗分流工作。(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乡镇领导干部要深入到分流人员中去, 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其心情舒畅地走上新的岗位。要注重解决分流 人员在择业中的实际困难,减轻他们的失落感和心理压力,保证分流工作 的顺利进行。(三)严

61、肃纪律。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事关乡镇工作人员的切身利 益,各主管部门和乡镇要严格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按 程序办事。对在实施工作中违反政策、不按程序办事、无理取闹的,要视 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2、内部待聘。第 5 篇:【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 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 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 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人民

62、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 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 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 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 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 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 法律效果。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 机分案为 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 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

63、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 程度难以及 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 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 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 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 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 子送达平台。完善 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4. 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规 定,积极

64、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 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 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 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5. 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 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 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 提速。6. 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

65、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 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 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 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7. 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 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 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8. 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 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 理。9. 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 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 关程序性事项。对 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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