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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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仓库管理1、持证上岗。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 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 准确。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 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二、火工品的领退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 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 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 库保

2、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 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 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 认真登记。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 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 的罚款。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 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 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

3、他 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辆电 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 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 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 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 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 笼或吊桶发生震动。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 员和装卸人员

4、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 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 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 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 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 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 i-JLr冈。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 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

5、“三 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 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 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 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不能使用 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 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 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

6、,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 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 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 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 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 末端扭结。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 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2)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 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 电雷管只

7、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 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 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 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 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 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 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

8、下列要求:(1)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 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 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2) 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二分之一。(3) 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 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5) 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 得小于0.3米。(6)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 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 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

9、米。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 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它 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 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 刚性被筒炸药;(2) 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 得超过450g。(3) 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 间的瓦斯。(4) 每次放炮前

10、,必须洒水降尘。(5 )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1) 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ygc/作业规程的规定, 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2) 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 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3) 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 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 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 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

11、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 保护或移出工作面。放炮前,kgl/bzjs/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 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 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 标志。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2)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 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3)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 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4)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 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

12、相接触。放 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 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 上的悬挂距离;(5) 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 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 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 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 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 jsm/设计,报矿总yxy/anquangcs/工程师批准。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

13、用增安 型除外)。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 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 “ygc/作业规程”规定。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 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 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 进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 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 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 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 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

14、,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 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 秒,方可放炮。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 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 场交清情况。22、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tsf/ 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 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 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工作。2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 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 用瞬发电雷

15、管时,至少等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 原因。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 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 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2) 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 装药放炮。(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 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 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4)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 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 在

16、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 关的工作。2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 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相距 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 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tsf/通风;经常检查风 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申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 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 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 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 斯浓度都在1%

17、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 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有专人警戒。26、其它爆破工作严格按tml/2011/11/04/106611.shtml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ygc/作业规程”中注明。五、销毁火工品的规定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 gbz/mabz/标准的火工品,都应销毁。2、严禁将应销毁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 或狩猎活动,并严禁出售或转让。3、销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 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科、当地公 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批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执行销 毁工作的scs/安

18、全措施,报矿总yxy/anquangcs/工程师批准。4、销毁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适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随即 失去燃烧与爆炸性能的危险品的销毁。5、销毁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 的土攘。6、销毁电雷管时,首先将雷管脚线剪下,然后再将无脚线 的电雷管包装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内,再在雷管包上放24 个质量合格的炸药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药为引爆药卷,插入合 格的电雷管,每次销毁雷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0发。不得 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7、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公斤,采用烧 毁法销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00公斤。炸毁法进行销 毁时,必须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设有自然屏障时,炸毁 点周围应设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护土围。8、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 离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得小于150米。9、销毁场不得设置待销毁的危险品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 人身掩体,也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 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 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10、销毁场应设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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