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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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国语大学女生遭同班女生殴打拍裸照核心提示:20多天前,西安外国语大学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5名女生殴打同班女同学并拍裸照。起因仅是因为被打女生借了150元没有及时还钱。北方网11月28日报道 仅仅因为家人给汇的款打到了同学媛媛(化名)的银行卡上,媛媛收到款后自己先花了150元,梅梅(化名)就纠结同班其他4名女生,将借钱未还的媛媛在宿舍内连续两次殴打、烟头烫、剪头发、拍裸照,致使媛媛出现精神自闭倾向。而宿舍内目击打人事件的一名女孩,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向老师上报。直到事发4天后,媛媛的家人在电话里听到女儿声音有异,赶到西安后才发现女儿被打得尾骨脱位。此事发生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高职部,打人的5名女生

2、均为十六七岁,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讲述女儿遭烟头烫还被拍裸照截至昨日,打人事件已经发生20多天。事发后,学校老师曾几次看望过媛媛,还借给了媛媛家长3500元医药费,并表示相关费用“家长随时要随时给”。媛媛父母住在西外宾馆,房费是学校出的。昨日,记者试图见见媛媛,媛媛的母亲称孩子情绪不好,实在不方便。目前,媛媛已经不在高职部上课了,她和父母住在宾馆等待医院的最终确诊。一提到女儿挨打,媛媛的母亲眼睛就红了。母亲讲,媛媛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英语教育(1)班。8月28日家人把女儿从青海送到西安,没想到11月4日就出现女儿被打事件。11月8日,家里接到女儿电话,感觉不对劲。女儿在话吧里,声音很小,不太说

3、话。“原来每次打电话还说英语,这次感觉不对劲。11月9日我们就赶到西安。”媛媛的妈妈说着眼泪下来了,“没想到,女儿头发被剪了,被烟头烫,身上有被抓破的,还把孩子的裤子脱了,拍裸照”“原来没想到这么严重,连换洗的衣服都没有带。只想着来看看她。”媛媛的爸爸讲,“以前她的性格特别开朗,就这一个独生女,宝贝得很女儿喜欢英语,学的英语教育,出来想当老师”爆料网友爆“大学女生打人”“惊!西安外国语大学惊现女大学生帮派摧残同班女同学”,一条雷人的帖子在本月20日前后突然出现在西安一家网站上。帖子里讲,被打女孩是“一位来自青海的16岁女大学生”,“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高职部就读”,遭到“同班而且是同宿舍女生的殴打

4、”。“用剪刀剪她的头发”“拿香烟烫女孩的手臂”“打人者还说见她一次就打一次”。“残暴啊!”发帖者发出这样的慨叹。截至昨日下午,帖子又出现在了网民“可爱麦”的博客里,点击量为2533次,跟帖数十条。调查16岁女生凌晨遭同学摧残学校称150元钱引发暴力昨日,西安外国语大学高职部学生科的工作人员讲,媛媛被打的原因主要是由一张银行卡引起的。媛媛的同班女同学梅梅(化名),其家人要给她打钱,梅梅没银行卡,就将钱打到了媛媛的卡上。钱到账后,媛媛没有及时把钱给梅梅,而是先花了150元钱。梅梅只好再向同学借钱,被同学反问:你爸不是给你汇过钱了吗?梅梅说被媛媛花了。“那我们帮你要!”就这样,先后有5名女生集结在宿

5、舍,殴打媛媛。该工作人员说,媛媛被打的另外一名原因是:媛媛在某个场合多看了打人者中一位女生几眼。据了解,西安外国语大学高职部有4000多名学生,收初中毕业起点的学生,学习5年后发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大专毕业证。两次打人事件都发生在凌晨记者了解到,打人事件发生在凌晨1时许。11月4日凌晨,媛媛被叫到另一个宿舍殴打,11月5日凌晨1时许,媛媛再次遭到打骂。昨日,学校高职部一位老师称,打人的女生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面对学校调查时“痛哭流涕”。记者提出要见打人学生,校方表示“就算了吧”“以后再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高职部)收的学生是初中毕业,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十四五岁。一名辅导员管两个班,每天上午上

6、课点名,下午两点半上课时也点名,晚上查房再点名”。高职部一位工作人员讲,每晚12点后老师都会查房,而打人事件发生在查房之后。打人5女生仍在上课西安外国语大学高职部一个宿舍6名学生,打人事件发生时,有5名女生参与殴打媛媛,媛媛一位同学目睹了打人过程。据校方讲,由于这名学生“胆小”,“没敢(向上)汇报”。打人的学生曾威胁该同学:你甭说,否则学校表示,等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对打人者“该开除就开除”。目前打人的5个女生还在上课,其中3人是西安的,一人是甘肃的,一人是我省扶风县的。昨日,记者询问学校目前对打人学生的处理结果时,一位自称学生科干事的老师讲,已对打人学生进行了处理。记者反复询问“如何处理”,

7、对方称“要问领导,我是个干事”。记者让这位老师联系领导,但直到发稿为止,未得到回复。进展尾骨脱位待鉴定 警方正调查昨日上午,记者前往媛媛和父母入住的宾馆时,她的父母急着去交大第一附属医院找医生看X片子,以确定媛媛尾骨脱位程度。此前,媛媛已被红会医院等另外两家医院确诊为尾骨脱位。11月9日,媛媛的父母已向长延堡派出所报案。昨日上午,派出所已陆续对打人者和学生家长进行了调查。(西安晚报)小纠纷酿大祸5月25日上午9时左右,盐城市滨海县临淮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惨案,两名初一的同班同学为将纯净水桶装上饮水机而发生口角,互相谩骂,随即便扭打在一起,其中一名同学随手拿起身边的碎玻璃片,刺向对方颈部,顿时鲜血

8、直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杀人的学生今年才14岁,已经被当地警方抓获。 案发时正是上午二节课下,班级纯净水水桶无水了,孙某和一个同学取下空桶,到换水的地方抬回了一桶水,放到了摆放饮水机的桌子旁。这时课间操的钟声响了,同学们都去做课间操。课间操结束后,同学沈某要孙某将装满纯净水的水桶装到桶架上,因为一个人搬不动,孙某就没有理睬对方,沈某就随口骂了孙某一句,孙某听了也以相同的脏话回敬了对方。沈某见对方敢于回骂,就向孙某身上吐唾潮沫,孙某也吐向沈某,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孙某被打趴在饮水机桌上,压碎了一块从教室窗子换下的玻璃,孙某随手抓起了一块从教室窗子上换下来的玻璃,气愤地对沈某说:“你再敢来,我就

9、戳你。”沈某立即冲了过来,面对面地用双手抱住了对方,想把对方摔倒,孙某举起玻璃片使劲地刺向沈某左脖子,沈某突然没劲了,玻璃片拨出后,沈某左颈血流喷涌,向教室外跑了几步就瘫倒了。老师闻讯赶来,抱起沈某就往医院赶,在途中,沈某就断了气。滨海警方接报后抓获了孙某。朗朗白日下,宁静校园里,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血案。我们每个同学都有必要反思:我们的安全意识究竟如何?在我身上或我的身边有没有类似的事件,冲动一时的代价往往是用一辈子来偿还。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与有预谋的犯罪不同,有一种是激情犯罪,也就是一时兴起、一怒之下的犯罪,特别是伤害杀人的一些案件。为什么会“激情犯罪”?“一个巴掌拍不响”,这是常识;许

10、多激情犯罪是受侵害者缺乏起码的对人的尊重,结果导致侵害者一时兴起失去理智下了手的。“下手”之后往往清醒过来,懊悔万分。就像上面的案例,起因仅仅是“被杀学生感到另一学生瞧不起而侮辱了他”。当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为杀人者辩解;但从受害者如何防范受害的角度看,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日常生活中尊重他人,学会谦让,礼貌地处世待人,实在是太重要了。可以这么说:尊重他人是最大的自身安全系数,而逞强斗狠,欺凌他人者,最终难有好的下场。如厕起摩擦结怨致群殴,高中生持匕首刺死同学仅仅是因为在上厕所时,连云港东海县剑桥双语学校高一学生吴朋与季石川之间一次无意的碰撞,就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并引发斗殴酿成一死三伤的悲剧

11、。6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季石川有期徒刑4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吴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前,两被告人所在的剑桥双语学校已赔偿死者胡江龙亲属22万元。 无意碰撞埋下“导火索”季石川是东海县剑桥双语学校(民办学校)高一年级的体育委员。早在2003年3月,他过生日时,一位要好的同学送了他一把匕首。出事前几天,季石川回家带水果时,顺便把这把匕首带在身上作为削苹果的水果刀用了。也就是这把匕首,把季石川本人也送进了监牢。2005年1月12日中午1点多,季石川和同桌尹小飞结伴上厕所,在进厕所时,吴朋、蔡龙、田水三个同学与他俩擦肩而过,吴朋的右手无

12、意中碰了季石川的左臂一下,季石川没看清是被谁撞的,感觉好像被人“捣”了一下,就转身寻找“捣”他的人。吴朋也回头看了他一眼。季石川见对方未向他道歉还回头瞪了他一眼,就破口骂道:“你瞎了眼啊!”吴朋好像没听到,若无其事的走了。季石川像是受到侮辱似的发狠说:“敢撞我,今晚上弄死你们!”季石川顺口问了边上的同学:“你认不认识刚才出去的三个人?”那个同学见他怒气冲冲的样子就说:“不认识。”谁知这个同学是跟吴朋同班的陈磊。陈磊回到教室就问吴朋:“刚才在厕所,是不是你碰了四班的体育委员?”吴朋说:“是又怎样?”陈磊说:“他在厕所骂娘,还要弄死你们!”吴朋、蔡龙、田水听后都很生气,从教室里出来,准备拦住季石川

13、算账。等季石川回到四楼走廊时,吴朋、蔡龙、田水等人就站在三楼的走廊里对着楼上的季石川叫骂,正在双方骂得起劲时,峡瘟逑炝耍骄透髯曰氐搅俗约旱慕淌摇?/P “血战”在厕所边开始当天下午5时10分,吴朋、田水、蔡龙及同班同学胡江龙在学校食堂里吃晚饭,边吃饭边商量准备与季石川“打一架”,吴朋说:“今晚非打季石川不可,叫他知道我们厉害!”四个人商定,要打架,咱就跟他打。这时,同学寇剑听说要打架,也赶来凑热闹说:“打架我不怕,对方要打,我们便与他打。”晚上6点30分左右,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季石川和同桌尹小飞一起上厕所,在下到一楼楼梯口时,正好遇到吴朋、田水、蔡龙、胡江龙、寇剑、木冬青等人也上厕所。在离厕

14、所大约有3米远的操场边,吴朋冲着季石川说:“你中午要把我弄死的呢?”胡江龙跟着挑衅。季石川听后也和他们对骂起来,吴朋、蔡龙、胡江龙三人就向季石川围来,季石川把身上的黄大衣脱给同学彦才披着,准备迎战,彦才把季石川拉进厕所解手,当季石川、彦才和尹小飞三人在厕所里正在解手时,吴朋、蔡龙、胡江龙、寇剑、木冬青、田水等人都等在厕所外,准备教训季石川。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的季石川伸手在地上乱摸,希望摸到石块、木棒之类的东西抵挡一阵。挥舞匕首导致一死三伤当吴朋、胡江龙、蔡龙等人开始围打季石川和彦才时,季石川的同桌尹小飞试图上前拉架,结果也遭到其他人的拳打脚踢。由于尹小飞打不还手,又不是

15、打击目标,吴朋等人就放他跑了。彦才见尹小飞跑走,也跟着向教学楼的一楼大厅跑去,两人准备去搬救兵。在尹小飞、彦才跑去找人的几分钟内,季石川遭到了吴朋、胡江龙等人的强烈围攻。他被人打倒趴在地上,慌乱中他摸出了裤子口袋里的防身匕首,爬起来后就往教室方向逃跑,他一边跑一边把匕首从套子里拔出。“混战”中他挥舞匕首刺中4名同学,自己也受了伤。校医见这么多学生受伤,而且伤得这么严重,立即请求校长派车把胡江龙等伤员送到医院急救。当晚7时50分,年仅17岁的胡江龙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江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还在医院疗伤的季石川和吴朋采取了强制措施。等侍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

16、裁。学生伤害事故典型案例评析一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 学校担主责【案情】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

17、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

18、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

19、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典型案例评析二学生淹死河中 都是提前放学惹的祸?【案情】1998年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

20、,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张良见状,吓得赶紧跑到岸上大呼“救命”!“救命”!附近几个农民闻声跑过来,但见“一江春水向东流”,哪里还有刘晓的踪影!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刘双认为,刘晓年方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

21、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被告市第六小学则辩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这次举行的大课间活动体操比赛结束,16:15分学校放学,不属于擅自提前放学。学校有权利在保证

22、教学内容与课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原告之子是在放学后擅自到深水区游泳,校方对其溺水身亡没有过错责任,原告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刘晓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下河洗澡的危险性,刘晓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第六小学是事业单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由于被告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11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市第六小学赔偿

23、原告刘双殡葬费4500元、死亡补偿费30000元、交通费300元、经济损失费600元等的15,共计5500元。该款项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2、驳回原告刘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学校负次要责任,原、被告诉承担损害赔偿的75、15,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学校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负有部分责任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校方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以下主要事实认定上失实:1、法院认定被告在大课间活动结束后16:00时提前放学,平时放学是16:40分。学校方面认为,当时的事

24、实是,6月21日下午,被告根据市教研室的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全市小学大课间活动,大课间活动开始于当日是5:25分,因中间停电,买电池、卡带、换带,大课间活动于15:55分结束。在16:00时学生全体退场,刘晓班里的学生回到学校后,班主任作了总结,给学生发了报纸,并且布置了作业,交待了注意安全事项等。放学时间是16:15分,而平时室内教学的放学时间是16:25分。2、法院认定由于告诉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的认定不实。校方认为,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条款,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保证教学内容与课时的前提下,有权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在6月21日下午被

25、告按照教研室要求组织学生参加课间活动,活动16:00结束,教师总结后学校于16:15放学,这虽然比平时室内教学放学早,但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是合法的,不是违规提前放学。校方还指出,在大课间活动评比的前一天,教师就已向学生交待,要求学生转告家长第二天上大课活动要求统一着装,穿白鞋、袜、校服,并告知了比赛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第二天由于天气太热,为避学生中暑,评委将大课间活动改在15:25分开始,16:00结束,家长对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的时间是明知的。校方还以庭审查证为据,表明刘晓家长从未到学校接送孩子,6月21日刘晓骑自行车来校,放学后他回家换了鞋再下河的。校方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说明学校是作

26、了大量安全教育工作的,大课间活动之前与家长进行了沟通,之后又进行过安全交待,平时多次进行过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55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1998年6月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市人民法院的判决。2、驳回

27、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200元。由此,学校在这起学生在校伤亡事件司法纠纷中,一波三折,结果转败为胜。【分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诉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上诉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

28、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本案中,原告指控校方未按学校作息时间表的时间规定放学,即早于学校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放学,致使“监护脱节”,一审法庭予以确认,上诉法院则加以否定。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

29、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1、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2、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3、活动原定于14:20分始,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15:20始到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14: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

30、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4、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5、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上诉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保障了学校的正当权益。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

31、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学生伤害事故案例选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校来赔偿: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32、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

33、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律师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34、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发生了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即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第二,学校没有能够对教室进行安全维护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免受伤害,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定的义务。第三,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发生。第四,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负责赔偿损失。总之,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受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

35、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学校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一般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学生,即便是成年的学生,也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在保护自己、认识回避危险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样,就需要学校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秩序。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

36、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学校有严重的过错,学校应是赔偿主体。

37、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近年来,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学校已经着力开展食品、药品、饮用水方面的整顿工作。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这样,对于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饮用水,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

38、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

39、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实践中,许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而学校和老师又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对自己未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案例4 20

4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欢喜。后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

41、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律师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

42、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成为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实施者往往是教师以及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对于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较为严格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尤其,对于根本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教师或学校其他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学校一定要采取措施杜绝。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担任教师,则在由于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

43、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但由于学生受到的影响太深,这个班很长时间也没恢复元气。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律师点评本案属于

44、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从法律的视角看,对于未成年中学生遭受的身心损害,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45、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任后对学生经常采取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措施,造成该学生脑震荡,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

46、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成长,以便将来能够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为自己的未来更美好而打下很好的基础。这就需要学校以重点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学校为了某种目的往往不合适宜地安排学生从事与其不相适应的活动。对于学校违反规定,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的情况下,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6某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商场,与外资公司合营,重新装修,即将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了社会名流、领导来参加开业仪式,还邀请了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5月18日上午9点到11点,前后两个

47、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Cm元,学校同意。鼓号队20个学生于18日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天气气温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大汉淋漓,可还得在老师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不得不休学一年。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

48、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中,学校组织小学生20余人参加营利活动,并且在36的高温下活动,身着厚重演出服的小学生怎么能够忍受如此恶劣的环境?并且,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时

49、期,由于生理的因素,或者由于学生本身特定的体质和疾病,而不能够参加某些教学教育活动的,这种现象在学生中较为常见。如果学校在知道学生的体质情况下,还安排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教学活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7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律师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

50、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根据我国教育部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未给予相应的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

51、故发生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案情正是属于这种情况。高二学生李某虽然在上一年的越野长跑中取得优异成绩,身体素质较好,但在此次比赛前却出现了特殊的生理状况即来了月经。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妇女月经期间不宜从事剧烈运动,而教师刘某却置这一事实于不顾,在得知女学生李某来了月经的事实后仍坚持让其参赛,结果造成李某赛后病倒的伤害后果。这一伤害案件属于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学校是赔偿责任主体。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规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在学生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

52、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由于学校的不作为,而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加重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

53、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

54、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中的该类情况更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在

55、造成学生伤害后,责任较为容易确定,一般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学过程中,由于实施违法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职务行为,这样由于体罚学生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在近日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律师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

56、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10、学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在学生受教育期间,学生之间可能会受发生各种各样的危险行为和状况,作为老师,应当在知道该情况下,及时制止和告戒。如果教师和学校在明知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置之不理的,当发生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后,学

57、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10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

58、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李某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陆某课间嬉戏打闹,李某见地上

59、有一根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

60、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生有其他的与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给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1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五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

61、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

62、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律师点评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

63、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实际上,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纷繁复杂,各种各样。上面十一种情形,只是学校承担责任的较为常见的情形,

64、实际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此,就规定了该“兜底”条款,对于所发生的不属于上述十一种情况的伤害事故,学校如果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仍应当承担责任。案例12 按照惯例,学校小学部下午放学时间是5时,学校幼儿园都是4时30分。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同学也跟着老师们一起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后,只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孩子们送至门口,告诫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

65、动。幼儿大(1)班的小朋友李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喝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而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幼儿园教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而导致幼儿死亡的事故。虽然,负责老师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幼儿园有保护幼儿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幼儿园及其保教人员有保证在其管理之下的儿童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生活等各方面工作中,如组织幼儿进行多种文化活动、安排幼儿的膳食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管理条例、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制度,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本案中,按常规,教师在幼儿园离校时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并安全地走过公路,但因为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幼儿园老师为能及时完成植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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