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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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特种设备的合理使用,满足建设和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1.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 和起重机械。2.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两种设备的管理3(1)附属于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容器:17 米/分钟或以上的内燃机空气 压缩机3(2)20m/min 以上电动空压机(2) 起重机械:(1)桥式起重机30T以上20 吨以上龙门起重机(3) 60TM 以上塔吊30 吨以上轨道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 20 吨以上16 吨以上轮胎或汽车起重机。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1

2、. 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监管,用户单位 负责使用和管理。2. 管理部门职责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转让和使用、检验、报废等设备管理。安全质量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状态检查监督,负责特种设备 拆装及装配技术方案审核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人力资源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操作证书管理。使用单位:根据专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做好特种设备检查,认真落实公司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顺利 完成施工和生产任务。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第四条购买专用设备应由投标按照实际项目和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仔细调查,合理选择类型,按

3、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 法。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购。第五条特种设备采购除执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外,还应注意 以下几点:1.购买设备前,应当认真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并由国家和行业主管 部门对具备生产资格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并将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存 档。2.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优先考虑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 不得购买技术落后、能耗高、无国家明令禁止的环境保护标志和安全隐患 的淘汰产品。3. 特种设备出厂时,其有效的许可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安装和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产品监督检查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许可制度下)必须完成,和许可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 ;生产许可

4、证不予执行。认证系统的设备必须经国家或者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认 证后方可购买。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第六条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拆卸条件的单位进行。拆装 工作不得同时移交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第七条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另行编制专门的安 全技术方案,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审核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以下简称)、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在特

5、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 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 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 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 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 体责任。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 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

6、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 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 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第二章使用单位界定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 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 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 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 特

7、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 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 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 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 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三章管

8、理机构、人员和制度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

9、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 营使用单位;(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三)使用20 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四)使用50 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

10、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 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 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职责。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 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设备 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特种

11、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 确保制度切实可行;(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 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 业人员考核;(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 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 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

12、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 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 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第四章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第十五条采购要求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 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13、)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三)经定期检验合格。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机构型式试验合格;(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第十八条使用

14、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安装、改造、维修特种 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 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进行下列管理:(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15、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有关具体规定按照执行。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 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 监部门办理登记;(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

16、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 级质监部门实施。(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 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 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 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 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 放置位置见附件 1、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 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停用1 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 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 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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