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上传人:mar****e5 文档编号:17126813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2.8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 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

2、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编辑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 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3、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 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 时提供。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报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 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 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2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

5、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 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监测单位编辑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 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

6、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 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7、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 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

8、保证其提供的机械 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单位编辑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 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

9、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 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 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施工 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 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 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

11、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12、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 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编辑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

13、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 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 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14、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15、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 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 构抄送项目

16、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 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

17、转送有管理权限的 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事故处理编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 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

18、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 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 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 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 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 演练。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19、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 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 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附则编辑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20、,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报水利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 年9月1 日起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总则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 程)各类水利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

21、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 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

22、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 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3、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 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3、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 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 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 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24、。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 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 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

25、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 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 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26、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 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

27、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 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 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8、。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

29、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 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 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 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30、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 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 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

31、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

32、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 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 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33、 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

34、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 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

35、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 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6、:(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37、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 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

38、)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 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 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六章

39、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 水利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 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

4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 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

41、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42、2005年9月1 日起施行。( 4、水利工程生产安全措施费怎么算生产安全措施费一般是和文明施工一起按总价包干使用的,是措施项目费用的一种,按合同 工程费用总价一定的比例计取的。前几年国家发过一个文件,在施工单位应该找得到。有些招标文件中就直接给了相应的取费 比例。5、水利工程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与安全生产措施费有何区别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抄按照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标准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百施、改善安全产条件作业环境所需要费用 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

43、on cost)指企业企业批准筹 建起始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止期间(即筹建期间)发费用支包括筹建期员工资、 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计入固定资产形资产购建本汇兑损益利度 息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 考

44、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 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45、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 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 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6、(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 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 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7、财企201216 号 文件 规定安全生产费用 水

47、利水电工程 提取 2%,但合同两年前签的 1.5%,现在是否要增加费用?应该需要增加 0.5%,具体应该对照工程的明细增加相关费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 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

48、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这其中其他的内容填写很关键,留有很大的空间满足文件的规定。8、我在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请问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划分的安全生产费用要按照财企【2012】16 号文件提取,并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9、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哪些管理层面的东西,各行各业差不多。都是些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管理网络,开展活动等。 技术层面的东西有所不同。主要是你们这个行业存在的隐患,危险有害因素,职业危害有害 因素以及各种防范措施有不同点。你们的上级是如何要求的,你们的同行是怎么做的,都可以转化过来。 还可以在百度直接搜索,或是在文库搜索。找样板参考。与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相关的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