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为通用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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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为通用范本,体以签订合同为准工程施 工 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发 包 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业主)承 包 人:二O 年 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业主)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施工图进行承建,范围从到。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二O 年月日(暂定)竣工日期:二O 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

2、格五、工程造价合同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1、 不含税工程造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2、 税金为:兀(大写:人民币 );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 的一切风险。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合同款支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3、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十、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 决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 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 工程通过了最

4、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公章)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账号邮 政 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

5、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一、其他35、36373839404142434445、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履约保证金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环境保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补充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

6、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 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业主代表:指发包人(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发包人(业主)授予的一定权 力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 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业主)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 工程

8、: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期。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 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 12 款规

9、定延长的时间)。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

10、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1.24 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 始计算。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

11、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 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4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

12、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 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3、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 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 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时使用。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监理工程师5.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a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 监理工程师

14、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 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 行使这些权力。5.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 照第 5.3 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 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 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 力,但:(a) 监

15、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 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 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5.4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 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 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5.5 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

16、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 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 7 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 师在 7 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 按照第 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5.6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 C )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他应在合同条

17、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6项目经理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 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 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 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 承包人

18、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 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7.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3)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4)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

19、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6)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承包人责任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2) 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20、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 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 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

21、组织设计和工期9 进度计划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 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2、。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 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 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 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 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 48小

23、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 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 理工程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 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因 征地拆迁或收地清场导致无法交付场地的原因除外),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 工期延误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2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 承包人在 12.1 款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 业主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工程竣工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25、工。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 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

26、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检查和返工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 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 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27、 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17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28、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 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 数量、外观等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 应积极配合。上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 部分。如果检验报告书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由发包人(业主)安排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 果作为最终结果。相关费用一概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8.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

29、生产 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基坑支护、模板工 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18.2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殊 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18.3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 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 的费用。19 安全防护19.1 承包人在动

30、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 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0事故管理20.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 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0.2 发包人

31、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1.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 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1.3 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22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的预付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3 工程量的确认2

3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的 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 10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 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 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20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 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4.2 本通用条款第 21 条确定调整

33、的合同价款,第 29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 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 程师清点。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 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

34、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

35、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 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27.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同设计部门研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

36、主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 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 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9 确定变更价款29.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 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9.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 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

37、9.3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29.4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 期支付。29.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 竣工验收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 供的日期和份数。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 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

38、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 造成修改的费用。30.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 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 条款 30.1款至 30.3 款办理。30.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1质量缺陷保修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 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

39、责任。31.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 违约32.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 22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或计算方法。 (因征地拆迁或青苗清场导致发包方无法及时交付场地导致工期延误,发包 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2.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 13.2 款提到的因

40、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 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 14.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33索赔33.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 据。33.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41、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 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 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

42、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3)规定相同。33.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发包人可按 33.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4争议34.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

43、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 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 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3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44、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6不可抗力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 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 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 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

45、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 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6.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7 保险37.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2 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用。37.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 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4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

46、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7.5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8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 10%向发包人(业主)提供履约担保。38.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日内,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 10%向发包人(业主)递交 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 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 假银行保函,发包人(业主)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38.2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 (业主)将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

47、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 包人给发包人(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 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8.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 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38.4 银行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无特别要求,则应出具无固定 期限保函。原则上施工类项目均应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38.5 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建设项目履 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执行。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

48、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 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 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 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上报,致使文物遭

49、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理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 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1合同解除4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5.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

5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1.4 一方依据 41.1、41.2、41.3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 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1.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51、,由发 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 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1.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2环境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条例; 如造成森林或水利设施破坏、环境污染、水淹等,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 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2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完毕,承包

52、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份、承包人保存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 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5、监理工程师7、发

53、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开工及延期开工12、工期延误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46、价格调整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1.3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4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

54、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由作为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1.8 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业主)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 督、验收的人员。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业主)在委托工程 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业主)的批准,则应取得这 种批准。1.8.1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

55、)确定价值,或(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业主)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业主),承 包人的合法权益。1.8.1 (b)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发包人(业主)委托 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业主)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1.8.3(a) 发包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 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

56、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种 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 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监 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 由承包人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1.8.6(a)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发包人(业主)协 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 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 因停

57、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裁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 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 顺延。1.9) 发包人(业主)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指发包人(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 执行发包人(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 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业主)全权代表,对 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 执行和服从。1.10 建设管理方:姓名:职称: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

58、同,会 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 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1.10.1(2)负责办理红线以内的土地征用、青苗、树木、鱼塘赔偿、房屋拆迁、清除 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 上事项遗留问题。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鱼塘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 承担其有关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1.10.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 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1.10.1(8)协调承包人与当地有关

59、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 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 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10.2 发包人(业主)在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将发包人(业主)驻地代表和监理工 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包人。1.14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天。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年_月日。发包人(业主)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20 年一遇的洪水、十级以下台 风及停电、停

60、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 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工程招标文件;( 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 8)承包人的答疑、承诺文件;( 9)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 10 )施工技术指引;( 11)施工监理程序; (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2 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 并以此向发出指令;发包人(业主)的解释和校正

61、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提 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3.2 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 据此解释。3.3 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颁布 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 试验规程以及发包人(业主)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 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定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业主)有 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

62、,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 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必须达到标准。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发包人(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 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发包人(业主)、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业主)对工程施 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 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 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业主)才予拔付工程款。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发包人(业主) 委托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5、监理工程师5.1 ( b )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发包人(业主)委扌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业主)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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