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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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号 2007年年12月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年2月月1日起公布日起公布施行施行 共五章三十二条共五章三十二条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六条)(六条)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十二条)(十二条)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六条)(六条)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五条)(五条)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三条)(三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2、第一条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四个)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四个)为了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个单位二个部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个单位二个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3、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发现后能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应当全部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除的隐患,或者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自身难以排除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的隐患 第四条第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生产经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责 各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按照职责对所

6、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在各自职责范围各自职责范围内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应当按照职责

7、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

8、查、治理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防控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逐级建立并建立并落实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责任制 第九条第九条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定期排查、登记事故隐患定期排查、登记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

9、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

10、会公众举报。对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承包、承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承包、承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

11、位的事故隐患排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隐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应定期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应定期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

12、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下一季度15日前日前和和下一年下一年1月月31日前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重大事故隐患

13、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隐患的组织整改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事故隐患的组织整改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对于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组织制定并实施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

14、治理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15、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16、本规定的要求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应进行评估,提出恢复生产申重大事故隐患

17、治理后,应进行评估,提出恢复生产申请请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况进行评估进行评估;其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进行评估估 经治理

18、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单位按照有

19、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 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20、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部

21、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依法暂扣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

22、任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日内进行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营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对整改无望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的,依法依法实施行政处

23、罚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应当每季每季将本行政区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分析表逐级报报至至省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应当每半年每半年将本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

24、督管理总局总局备案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罚罚 则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给予警告,并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

25、析表(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26、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

27、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实施细则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团体以及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8年年2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小小 结结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六条)(六条)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十二条)(十二条)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六条)(六条)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五条)(五条)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三条)(三条)讨讨 论论如何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何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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